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协议书中的传真及电子签名效力

协议书中的传真及电子签名效力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传真和电子签名已成为现代化商务交流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在签署协议书时,传真和电子签名的效力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协议书中传真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分析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和适用情况。
一、传真签名在协议书中的效力传真签名是指将书面文件通过传真机发送给对方,在纸张上以书面形式的签名方式表示合意。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传真签名被广泛认可为一种有效的签署形式。
尽管传真签名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其效力,但在实践中,其效力依然被大多数法院所认可。
在国际贸易中,传真签名广泛应用于合同签署、文件传递等方面。
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传真签名在国际合同中被视为合法有效的签署方式。
因此,当协议书中的传真签名满足法律要求,即签署方的真实意愿能够得以表达,并能够证明签署方的身份和授权,传真签名将产生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在协议书中的效力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兴的签署形式,逐渐受到广泛认可。
电子签名是指使用密码学等技术手段,在电子文件上表示合意的数字数据。
相较于传统的纸质签名,电子签名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目前,各国和地区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程度存在差异。
例如,在美国,《电子签名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相当于传统纸质签名的法律效力。
而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效力。
然而,并非所有国家都对电子签名进行了法定认可。
有些国家或地区仍然保留传统纸质签名的要求。
不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身份认证的可靠性、签署方意愿的真实性、签署过程的完整性等。
只有在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并通过认证的电子签名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协议书中使用电子签名时,双方需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方案,并确保其安全性和真实性。
三、跨境法律认可问题及解决途径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公司和个人之间的业务跨越国界已成为常态。
合同的传真和电子文件

合同的传真和电子文件一、背景根据双方的互惠互利原则以及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甲方(以下简称“传真方”)和乙方(以下简称“收件方”)达成以下协议,就合同的传真和电子文件的有效性问题进行约定。
二、传真合同的效力1. 传真合同是指双方通过传真机或电子传真设备向对方发送并接收文件形式的合同。
传真合同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双方同意根据传真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在传真合同的签署过程中,传真方应当保证传真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合同文本的传真页上手写签名。
3. 收件方应当及时审核传真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接收后的合理时间内书面确认接受传真合同的内容。
4. 若传真文件与原件不完全一致,收件方应当与传真方协商解决差异,并双方就解决方式达成一致。
三、电子文件合同的效力1. 电子文件合同是指双方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并接收合同,采用电子签名等电子认证方法确认合同有效的方式。
2. 当电子文件合同中包含电子签名时,双方确认电子签名即为书面签名,并具有合法效力。
3. 收件方应当确保将电子文件合同的接收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传真方,并确认电子文件合同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若电子文件合同的内容与传真文件或原件存在差异,收件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传真方,并协商解决差异。
四、其他约定1. 传真和电子文件合同的传输过程中,如出现技术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文件丢失或损坏,双方应通过其他有效途径重新传输或确认合同内容。
2. 如果涉及到争议或纠纷解决的相关问题,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若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相关法律管辖机构解决。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各项内容之后,双方代表各自机构签署本协议,以示共同遵守。
传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收件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合同的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

合同的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一、合同的送达方式确认根据双方的协商和一致意见,确认以下方式为合同的送达方式:1. 邮寄: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乙方和甲方保留一份,通过挂号信或快递公司邮寄至约定的地址。
合同发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成功。
2. 电子邮件:合同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乙方和甲方预先约定的邮箱地址,发送后即视为送达成功。
3. 传真:合同以传真方式发送至乙方和甲方预先约定的传真号码,发送后即视为送达成功。
二、地址确认1. 甲方地址确认:甲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其有效地址,并用作合同的送达地址。
任何地址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仍然视为本地址有效。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地址确认:乙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其有效地址,并用作合同的送达地址。
任何地址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仍然视为本地址有效。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特殊情况的送达方式1.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原因,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送达方式无法实施,双方同意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进行送达。
2. 双方同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快递公司、专递人员或特派人员送达合同,并签署相关证明文件。
四、地址变更通知1. 甲方或乙方需在发生地址变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提供新的送达地址。
2. 未经书面通知确认的地址变更,不视为有效的变更,并仍然以原地址进行合同的送达。
五、附则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后传真件有效?

盖章后传真件有效?盖章后传真件有效的。
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法律是认可的。
合同的成立,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但要看你方是如何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般来说应当一方先做好一份合同,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对方再盖章回传,接到回传件后双方就根据合同上的约定的条款执行。
如果你方将合同签字盖章传给对方,对方没有盖章确认的,该合同并没有成立!此外,盖了章的材料传真过来,不算是原件。
有的传真机对红色不敏感,红色章传真时无法扫描到,接收到的传真章很淡甚至“消失”。
扩展资料:在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中,传真的一方将要约或承诺的条款及签字盖章的书面文本直观地传送给对方,因此,必然有一方的签字或盖章以传真的形式出现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
传真机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扫描装置读取原稿上的影像点并转换为数字形式,再压缩调制为声频类比信号由电信交换网传到接收端,然后解调解码扩展后显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传真件在证据规则中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尚存有较大争议。
再者,传真机一般都自带复制功能,可以通过设定传真号码和时间任意制作传真件,而现有的技术检测手段又很难鉴定出传真件本身的真伪,因此,即使传真件属于证据规则中的原件,也很容易被伪造且伪造后难以鉴定。
庭审中,在合同的一方否认传真合同的真实性时,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往往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合同提供方须提供其他辅助证据来证明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印证合同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传真签字的合同有效吗

传真签字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范本专家的建议:
传真签字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传真签字的合同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传真签字的合同必须包含完整的合同条款和双方签字的文件。
2. 双方签字的文件必须清晰可辨认,并且包含签署日期。
3. 双方必须确认传真签字的文件是真实有效的,并且愿意承担
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在传真签字之前,通过电话或其他方
式确认合同内容,并且在传真签字后尽快寄出原件以备归档。
此外,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可能需要满足更严格的要求,比如不动产买卖
合同等。
总之,传真签字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双方需要注意保
留好传真文件和原件,并在需要时能够证明传真签字的合同的真实
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获取更详细的建议。
合同签订方式有几种合同的方式

合同签订方式有几种合同的方式合同签订方式有几种1、书面签定:(1)门店:您可以直接到所咨询的旅行社门店签订合同;(2)传真:双方确定旅游行程后,旅行社把盖章后的合同传真给顾客,在合同发送后24小时内或该旅行社要求时间内,顾客收到后认真阅读并签字回传,旅行社收到回传件后会电话或短信确认,合同即时生效。
2、网上签订:如果顾客在旅行社网站支付费用,在付费前须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补充条款等内容,选择“阅读并接受以上合同条款、补充条款、保险条款和其他所有内容”并付款后,视为双方默认合同实际履行。
3、其他方式: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写成书面文件的方式达成的协议。
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纠纷和解决争议,具有重要作用。
传统的书面形式有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还有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高科技的形式。
(2)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电话交谈等方式达成的协议。
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
口头合同最大的缺陷就是发生纠纷举证难。
(3)其他形式,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合同,也称之为默示合同。
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
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屋租金,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
尽管当事人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但是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仍然有效,继续履行。
合同表现形式有哪些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合同的传真与电子邮件有效性

合同的传真与电子邮件有效性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于签订:甲方:(公司名称)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为了确保双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有效沟通和快速交流,甲乙双方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通信方式1.1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合同签订和沟通。
1.2 甲乙双方约定,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文件与传真机或电子邮件系统所显示的时间,作为送达的时间戳记。
第二条传真的效力2.1 传真是一种现代通信方式,受法律保护,并且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具有合法有效性。
2.2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传真发送和接收任何与合同有关的文件、通知和要求,并确认传真发送和接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电子邮件的效力3.1 电子邮件是一种现代通信方式,受法律保护,并且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具有合法有效性。
3.2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任何与合同有关的文件、通知和要求,并确认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3 甲方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为正式认可的沟通地址,并且甲方对电子邮件收取和查阅的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通知和送达4.1 甲乙双方同意,在紧急情况下,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和要求具有即时的送达效果,无需采用其他通信方式进行补充确认。
4.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通过传真发送的通知和要求应当在发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和要求应当在发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五条特殊约定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和争议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可通过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确认。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当地的法律。
甲乙双方在协商解决争议时应协作友好,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应提交法院裁决。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变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甲方:(公司名称)签字:日期:乙方:(公司名称)签字:日期:。
传真件

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问题作者:时间:2009-05-05实践中,企业间合作虽然签订有书面的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也是通过传真方式来沟通,如下订单、确认订单、各种通知、对账等等。
而传真件的特点是当每发一份传真给对方,传真机上的记录是发过几页,并不会留下传真的具体内容。
对方收到的也是传真纸,所有的记录都是在传真纸上的。
而传真纸的特点决定了其上面记录的所有内容(字迹)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淡化最终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当事人为了保存下来,只好通过复印来解决。
但事过境迁,当事人之间因为商事活动而发生纠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据以证明的原件(传真件)已不复存在了,留下来的只是复印件而已。
一旦接受传真的一方不承认对对方的传真合同有过用传真来答复的事实,而从电信公司能查询到的发传真的时间记录也只是在发传真之后的三个月以内,超过三个月的则无法查询,当事人诉讼时提交的只能是其所述的对方发来的传真件的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来核对,如何认定其证据效力?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那么,传真件从证据角度讲,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呢?传真件由于传真文本上会显示传真的号码、时间等特征,不同于一般的复印件证据;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由于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其作为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
从法律角度分析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也不能与原件等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最好的方式是要逐月保存好电信公司的通信传真记录;第二,传真号的归属,这也需要传真件提交人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双方的传真机号码,则对方就无法抵赖;第三,合同签定、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因此,要注意保管双方往来的全部传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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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摘要: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认可,传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传真件作为孤证时一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予以佐证。
传真合同在商事活动中无法避免,但从法律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司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传真作为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被大量地应用于商事活动中,特别是路途相距遥远、时间紧迫的当事人之间,我司在商事活动中亦难免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
那么传真到底有无法律效力、传真件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传真件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此做一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一、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效力
(一)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可见,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认可,传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传真合同签订地的认定
《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以上两个法条均强调约定优先原则,故在订立
传真合同时,如约定出现纠纷时在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则最好对合同的签订地点能做
出明确约定。
(三)传真合同的证据种类及效力
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固然有高效、便捷、能及时抓住商业机会等优点,但是
如果一旦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需要打官司,这时就需要向法院提供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
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该法确定了包括传真在内的数据电文的证据地位。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作为证据时的证据种类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书证说和视听资料说两种说法。
视听资料说认为传真件虽属于书面形式,但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也为书面形式记载而不归属于书证,故传真件也不归于书证,应属于视听资料。
而《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故没有其他证据时即使经辨别后认为真实可靠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书证说认为《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形式,传真件的本质是数据电文的客观表现,其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符合书证的特性,故传真为书证。
传真件的生成、发送、接收和储存均是以纸张为介质的, 从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看,传真件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传真件实际是原件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复制件,属于拟制原件,传真接收人第一次持有的传真件可视为拟制证据原件,其证据效力不能与原件同日而语。
《证据规定》第69条第4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故传真件作为证据使用时能起到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不能以其载明的内容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合视听资料说和书证说两种观点,传真件作为孤证时一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予以佐证,其他补充证据即使也不属于原件,但多个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的话就可以形成证据链,也能取得认定某一事实的效果,因此在签订传真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其他相关资料。
二、传真合同存在的风险
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存在的风险主要在于双方发生纠纷时的举证风险,结合传真合同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传真合同纠纷的处理,此等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保留时间短
实践中收发传真的纸张一般有三种:热敏纸、喷墨打印纸和激光打印纸,其中热敏纸的保存时间最短,一般3个月到1年,而且怕高温;喷墨机打印的纸张保存实践一般为2-3年,但怕湿度高;激光打印纸保存时间更长一些长。
可见传真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周围环境的变化存在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风险,从而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
(二)对原件的认定不统一
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传真件为拟制原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原件,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也有少部分人认为原件为最后盖章方手持盖红章的文本,即使持这种观点,当最后接收传真方持接收到的传真合同到法院主张合同权利时,如果发送方否认发过传真或否认传真件内容的,接收方仅有传真合同的情况下其主张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三)查询电信记录难度较大
虽然到电信企业查询传真记录可以核实传真的收发情况,但目前却受以下因素的制约:(1)通常电信企业不接受当事人的查询,即使有律师出面也不例外,这样需要法院去查询,而有的法官认为这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取证的范围,不愿意去查询;(2)即使法院去查询,电信企业通常也以“内部规定”为由只提供最近1年的传真记录,并且要求出示有详细的收发时间及收发号码的传真件(实际上发出方的传真机可设定隐藏号码使传真件不显示传真发出号码);(3)无法区分查询到的是传真记录还是使用传真机电话的通话记录;(4)所能查询到的也只是传真记录,并不反映传真内容。
(四)传真件和复印件区分较困难,容易造假
传真机的基本工作原理就是通过扫描装置读取原稿上的影像点并转换为数字形式,再压缩调制为声频类比信号由电信交换网传到接收端,然后解调解码扩展后显像。
严格地说,收到的传真件只是原稿的复印件。
因此使用传真机自带的复印功能,通过设定传真号码及时间可以任意制作传真件。
曾有当事人当庭演示伪造传真件的操作过程,籍此否认自己向对方发过有关传真,如果是将收到的传真件经复印篡改后形成复印件,其内容更是与原稿大相径庭。
而在时间相距不多的情况下,现有的文检技术又无法鉴定出传真件本身的真伪。
可见,传真件很容
易被伪造而且伪造后很难鉴定。
三、传真风险的防范
对于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存在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1.尽量不用、慎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合同、长期合同、无时间紧迫性的合同、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得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与首次合作方签订的合同一般也不宜采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
2.以传真形式签订合同的,在事后应根据业务情况及时补签盖有双方红章的合同。
3.确保双方传真机时间、日期显示准确,避免收发时间显示错误使传真件内容与待证明的事实相冲突。
4.盖章同时最好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经办负责人签字,这样出现纠纷时有可能多一条救济途径,随着科技的发展在不远的将来对复印件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会成为可能。
5.完整保留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全部资料,出现纠纷时将其它证据作为传真件的补强证据提供给法院,当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时,当事人要证明的事实也就可以验证了。
6.应妥善保留盖红章的传真原件,前面已经提到,虽然大部分法院认为传真件不属于原件,但也有少部分法院认为传真件原稿即是原件,保留盖红章的传真原件也存在被法院认定为原件的可能性。
7.在特殊需要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传真签订合同的同时进行电话确认,并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