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是指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维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机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
3. 定义3.1 关联交易: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3.2 控股股东: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机构股份达到50%以上的股东。
3.3 关联方:指与机构存在资本、经济、管理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4. 管理原则4.1 公平性原则: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2 透明度原则: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3 禁止利益输送原则: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
5. 关联交易的程序5.1 事前审批:机构的关联交易需提前提交审批,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5.2 披露义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利益相关方、交易金额等信息。
5.3 审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成员,机构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聘等。
7. 附则7.1 本管理办法由机构内部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7.2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以上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简要描述,详细内容请查看完整文档。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机构成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披露、审计等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成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声誉。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1. 简介本文档旨在为私募基金公司制定一套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是指与私募基金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的交易。
本制度的目标是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靠的投资环境。
2. 背景关联交易在私募基金业务中很常见,但其公平性和透明度一直是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
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 定义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被定义为私募基金公司与下列对象进行的交易:- 公司内部的其他部门或子公司;- 公司合伙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高管及其近亲属;- 公司董事及其近亲属;- 公司的关联企业。
4. 管理措施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私募基金公司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4.1 冲突披露在进行关联交易之前,相关方应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披露,并由公司进行评估。
冲突披露应包括具体的关联关系,交易的性质和金额等信息。
4.2 独立决策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的独立决策机构进行审批并作出决策,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适当性。
4.3 信息披露公司应将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包括交易金额、目的和风险等,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交易的情况。
4.4 交易定价关联交易应按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进行定价,以避免对投资者的不公平利益损害。
4.5 监督与审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内部规定。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私募基金公司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等,并及时向投资者透露相关信息。
6. 其他事项私募基金公司应定期对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
以上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的概要,旨在保证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基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基金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第四条关联人包括:(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基金公司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三)基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四)与基金公司存在股权、债权、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关联关系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提供或接受劳务;(三)提供或接受担保;(四)管理或托管基金资产;(五)投资、融资;(六)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七)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与审批第六条关联交易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关联交易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审议;(二)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三)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第七条关联交易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二)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三)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八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关联交易事项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金额、交易对方、交易目的等信息。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7.1 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7.2 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8.1 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8.2 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管理风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分为禁止的关联交易和一般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2.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3.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4.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定义的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一般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控股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2.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的控股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3.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重仓持有的股票(股东单位是该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4.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主要持有人发行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2%以上;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10%以上,该数据由风控管理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末报给投资管理部;销商或者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6.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或者该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与审查第五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证券应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关联交易投资名单由风控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风控管理部应将关联交易投资名单上所涉及的证券列入公司投资禁选库。
第七条风控管理部应根据股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并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纪录备案;符合条件的证券应纳入名单,不再符合条件的证券应从名单中剔除。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程序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四)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关联组织;(五)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二)租赁或其他资产使用;(三)担保;(四)提供资金;(五)提供债务担保;(六)提供财务资助;(七)提供股权或资产;(八)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根据关联交易金额和性质,分别采取审批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日常关联交易;(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重大关联交易;(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审批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查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监督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三)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指的是在一定的关系或利益相关性下进行的交易,例如同一个公司内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等。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内部性质和可能存在的利益纠葛,容易产生不公平交易等问题,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管和规范。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下面就这一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法规适用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下属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该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主板市场,也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二、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合规性管理1. 安排专人负责监管关联交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 制定合规性管理程序,确保合规性管理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
(二)公平交易原则1. 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得操纵市场,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 允许关联交易,但须遵循报告制度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和公告等方式公开披露。
(三)风险控制1. 禁止关联交易增加对公司的风险,以及操纵公司账面利润数据。
2. 禁止关联交易违反合同规定,损害企业形象。
三、管理措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及审议和公示流程。
(一)报告制度1.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报告,包括关联方关系、交易种类、交易对象等内容。
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后,及时公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二)审议和公示流程1. 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关联交易事项。
2. 公示报告制度。
以上,就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该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能够有效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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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认定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确认,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五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六条我公司的关联方具体确定为:(一)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我公司的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7、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我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的公司,或者虽持股比例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8、我公司、我公司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1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1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9、我公司以其他方式控制或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股份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上述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三)我公司的控制方1、我公司5%及以上名义股权的股东;2、通过委托他人管理、代持股、共同持股、私下转让、抵押形式达到5%及以上股权的实际股东、名义股东;3、通过其他方式投资我公司,并能对我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和入股比例超过5%的自然人。
(四)受同一控制方控制的我公司之外的其他关联公司、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及与关联自然人相关的其他公司。
1、我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控制的除我公司之外的关联企业;2、公司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这些自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公司;3、其他。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我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一)公司以贷款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二)公司以固有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四)代理;(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禁止的关联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以固有财产与其管理的贷款财产进行的交易; (二)公司以不同贷款帐户下的贷款财产进行的交易; (三)公司以固有财产为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四)公司以固有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五)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六)公司以贷款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七)将贷款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贷款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业务规程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前提条件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的操作流程一、关联交易的认定程序(一)业务部门的初步认定业务部门在业务前期调查过程中,在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中除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风险审查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评估外,还应初步认定所办理的业务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如果认定为属于关联交易业务的,由办理该项目的具体业务部门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关联交易委员会汇报,由关联交易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批。
(二)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委员会认为其他项目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有权要求业务部门提交该项业务的相关资料,对其是否涉及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为关联交易行为的,由关联交易委员会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计算关联方与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重大关联交易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认定。
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具体审批程序参见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三、每笔关联交易除进行关联交易审查之外,仍须履行投资决策审查和风险控制审查程序。
涉及投资的关联交易还应当由具体业务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经投资决策委员审查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每笔交易进行项目可行性审查及风险控制措施审查。
四、关联交易的业务办理程序(一)签订交易文件经批准的关联交易,须签订关联交易文件。
关联交易文件由办理关联交易的部门保管,并制作复印件报关联交易委员会备案。
(二)资金划付和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根据交易文件进行资金划拨和账务处理。
(三)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四)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后管理。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的事后跟踪检查和审慎管理办理关联交易的具体业务部门对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进行事后跟踪检查和审慎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关联交易项目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应当依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一)公平市场价格是指:1、存在公开市场价格,该价格视为公平市场价格;2、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参考确定的价格;3、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经过多方询价后,建立在多方询价基础上的价格;4、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同时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以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
上述公开市场价格,包括最近时期的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价格、公开拍卖的拍卖价格及招投标的中标价格等,但明知上述价格存在人为操纵情况的,不得作为公平市场价格。
(二)在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或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确定公平市场价格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价格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规定:卖出贷款财产,最终交易价格不低于贷款财产评估价格或同类市场价格的90%,以贷款财产买入或相当于买入目标财产,目标财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不高于评估价格或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的110%。
(三)关联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司应严格按照《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管理办法》、《贷款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报告中对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形式和信息披露时间一、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形式和信息披露时间应当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
在此基础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电话、电子网络等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二、财务会计方面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的形式及时间财务会计部门应当对关联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以下披露:(一)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未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可以不予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
关联交易方是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公司贷款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公司固有财产与贷款财产之间、贷款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
(二)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1、交易的金额。
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三)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