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选举法讲稿
2023年讲稿第五章选举制度

2023年讲稿第五章选举制度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今天的讲稿将为大家介绍一下____年的选举制度,为了保证演讲的完整和充实,我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选举背景和意义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领导权力的交替,选举制度的公正、公平以及高效,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选举是民主的表现,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
____年的选举制度有着特殊的意义,它承载着新时代的风貌和未来的希望。
我们要确保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让每个公民都能感受到参与政治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部分:选举程序和程序公开透明____年的选举将透明度作为首要原则。
我们将建立选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和监督选举过程,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公平。
选举管理机构将会公开选举法规和程序,以及每个候选人的资料和政策纲领。
同时,选举过程中,每个阶段都会有监督员和观察员参与,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选举结果将会进行全程公示,让公民了解候选人的民意支持和选民的表达。
第三部分:选民的权利和责任选民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不可忽视。
____年,我们将会推行普选制度,所有公民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我们将会调整选民注册制度,简化注册流程,让更多的公民能够参与到选举中来。
同时,我们也倡导选民的自觉和担当,鼓励他们了解候选人的政策和立场,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四部分:候选人的甄选和合格标准候选人是选举制度的核心,他们的质量和素质直接影响着选举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____年,我们将会设立候选人甄选机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和个人背景调查。
候选人的合格标准将更加明确和严格,包括年龄、学历、政治经验等方面。
同时,我们也鼓励有激情和理想的年轻人参与到选举中来,为国家的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部分: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根据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进行调整和改善。
____年的选举制度将会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和分析选举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
2023年学习选举法讲稿模板

2023年学习选举法讲稿模板尊敬的指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关于2023年学习选举法的讲稿。
学习选举法是我们学生自治的重要法规,它直接影响着我们学校的治理与发展。
通过学生自治的实践,我们可以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参与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下面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述关于2023年学习选举法的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习选举法的意义和目标。
学习选举法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学生会组织的有效性和民主性。
通过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将代表同学们的利益,参与学校决策,促进学校的民主化发展。
同时,学习选举法也是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法治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的重要途径。
通过积极参与选举过程,学生可以学习到团结互助、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观念。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学习选举法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选举的程序必须公正、透明,每一位学生都应当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选举委员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选举程序,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规要求。
其次,选举的规则要清晰明了,以确保选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例如,选举规则应当规定选举人资格、候选人条件和选举权的行使方式等。
最后,选举的过程要有监督机制,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诚信性。
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立监督员,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接受学生的监督和投诉。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学习选举法在校园民主建设中的作用。
学习选举法是培养学校民主氛围和提升学生参与意识的重要方式。
借助选举的平台,同学们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对学校发展的期望和要求。
学生会作为学生的代表组织,可以积极参与学校决策,并推动学校民主建设的深入发展。
通过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将收集同学们的意见和需求,反映到学校决策中,实现学生权益的最大化。
2023年学习选举法的实施对我们每一位同学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机遇和挑战。
我们应当积极参与选举,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符合候选人的条件。
通过选举的过程,我们可以学习到如何团结合作、如何平等竞争,并为学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3年讲稿第五章选举制度

2023年讲稿第五章选举制度第五章选举制度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今天的讲稿将围绕2023年的选举制度进行阐述。
选举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政府合法性、反腐倡廉、民主参与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3年是我国即将迎来的重要选举年份,我们有必要对选举制度进行深入反思和改革,以保障选举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一、确保选民权益,加强选民教育选举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选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要坚持公民平等参与选举的原则,充分尊重选民的权益,营造一个公正、开放的选举环境。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选民教育,提高选民的政治参与和投票意识。
各级政府可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鼓励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政策主张、过往执政经验和声誉等重要信息,从而增强选民的理性选择能力。
二、改进选举制度,促进候选人多元化为了实现真正的多党制和多元化竞选,我们需要改进选举制度,让更多合适的候选人有机会参与竞选。
首先,我们可以适度放宽候选人条件,降低年龄和学历要求,鼓励更多的年轻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政治活动。
同时,建立健全的政治赞助制度,确保候选人获得公平的竞选资源,避免权贵和资本势力对选举过程的干预。
三、透明公正的选举过程,确保选举结果的可信度选举制度的改革还需要着重关注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选举结果的可信度。
为此,我们可以在选举监督和投票环节加强技术支持,采用电子投票和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提高选举的公开性和监督能力。
同时,加强选举舆论监督,建立独立、权威、公正的媒体监督机制,在选举期间及时公布候选人信息、投票结果和选举违规行为等信息,保持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
四、打击选举舞弊,维护选举公正选举舞弊是选举制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我们需要加大对选举舞弊行为的惩治力度,建立健全的选举违规行为监管机制。
通过加强选举舞弊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打击合力,确保选举的纯净性和公正性。
XX镇人大换届选举培训讲稿

石桥镇人大换届选举培训讲稿这次县镇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是全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巩固基层政权建设,加快镇域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石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县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程序性强,同时还要必须做到依法办事。
为了把这次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做好,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与同志们一起共同就新修订的选举法以及这次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应注意的有关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因为我个人在这方面也是新手,难免有学习理解不到位的地方,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本次县镇人大换届选举的主要任务:一是选举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是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政府领导班子。
二、选举的原则:选举的原则有(1)选举权的普遍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差额选举的原则;(5)秘密选举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的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上述规定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人民必然享有广泛的选举权。
公民只要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机会是相等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参选权上的平等,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在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均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方面的差别而享受特权或受到歧视。
(2)投票权上的平等。
即每一个选民在直接选举本县本乡的人大代表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选区的投票。
选举法讲座

二、《选举法》的主要内容
6、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处理
★
对象:贿选行为;威胁欺骗选民;伪造选举公文虚 报选票、压制;报复检举控告者
★பைடு நூலகம்
处罚方式: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取
消当选资格
★
主持选举机构依法调查和处理
专题三
对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思考
三、对人大选举制度的的几点思考
1、为什么要高度重视选举制度
一、人大选举制度及选举法概述
2015年:《选举法》第六次修改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 改。重点内容是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严把“审查关”。 ★ 主要增加两条一款内容:
★
第34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45条第2款: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予以公布。 第46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 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 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 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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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辽宁人大选举拉票贿选案
★
2013年1月,辽宁省第12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 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另有523名 省人大代表(共619人)、38名人大常委会委员涉案(共62 人)。2016年9月13日,临时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 ,负责筹备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等相关事宜。2016年 11月1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补选省人大常委会委 员和补充省人大专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才恢复正常 履行职责。2017年1月辽宁省人大八次会议选出40名十二届 全国人大代表。此案涉及高官包括原省委书记王珉;省政法 委书记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阳、郑玉 焯、李峰;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冮瑞等。
学习选举法讲稿

学习选举法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
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并于2010年3月1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新中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5次修正。
一、历次修改1979年1979年7月1日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仍然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
根据规定,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差额选举。
而在此之前的1953年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实际上,人大代表选举一直实行等额选举。
1979年的选举法还赋予了选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同时,对宣传代表候选人作了宽松的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
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1982年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到了1986年,选举法又前进了一步: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取消了预选的规定。
1995年1995年的选举法又恢复了预选的规定,完善了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程序。
2004年2004年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加大对破坏选举制裁的力度等。
石牛乡人大换届选举培训讲稿

石牛乡人大换届选举培训讲稿石牛乡人大换届选举培训讲稿这次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是全乡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巩固基层政权建设,加快乡域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石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程序性强,同时还要必须做到依法办事。
为了把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做好,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与同志们一起共同就新修订的选举法以及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应注意的有关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因为我个人在这方面也是新手,难免有学习理解不到位的地方,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本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主要任务:一是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是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政府领导班子。
二、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应把握的六个环节1、设立选举领导机构,确定代表名额。
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乡、民族乡、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乡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已经党委会并上报县人大常委会。
乡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增加一名代表,总名额不超过160名。
根据县选举委员会文件,我乡本次换届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名、乡代表74名。
2、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应当根据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监督人大代表,便于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要求划分,具体的划分办法可以按居住状况或产生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不能超过三个应选代表。
3、选民登记。
按照选举的规定,每一选民只能登记一次,应防止错登、漏登、重登。
选民登记的重点是对变动部分的登记,即对新满18周岁的,恢复行使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入选区的选民,应列入的选民登记名单;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后面将专门讲解。
4、优化代表结构。
中央4号文件和省委16号文件为保障代表结构,对代表的比例构成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两升一降一保证”,在县乡级人大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应占代表总数的55%以上;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应占代表总数的30%以上;党政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少数民族和归侨侨眷代表名额要依法予以保证。
最新修订的选举法学习材料—学习材料

最新修订的选举法学习材料—学习材料①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规定。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②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一些地方也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大幅缩减,同时一线工人和基层农民代表大幅增加。
其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
③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二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三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四是确定选举日期;五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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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
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并于2010年3月1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新中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5次修正。
一、历次修改1979年1979年7月1日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仍然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
根据规定,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差额选举。
而在此之前的1953年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实际上,人大代表选举一直实行等额选举。
1979年的选举法还赋予了选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同时,对宣传代表候选人作了宽松的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
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1982年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到了1986年,选举法又前进了一步: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取消了预选的规定。
1995年1995年的选举法又恢复了预选的规定,完善了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程序。
2004年2004年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加大对破坏选举制裁的力度等。
2009年2009年《选举法》修改的初衷就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样一个重要的要求。
因为我们国家现行《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做了不同比例的规定。
要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就需要通过修改《选举法》来落实。
与此同时,在2004年修改选举法之后,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来总结完善。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
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删除了农民在选举权上的“四分之一”条款,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贯彻了这样三个原则——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实现城乡“同票同权”,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切实维护人民当家做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同比例选举最受公众瞩目,民族平等是再次重申,而地区平等,可以说是首次明确。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7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定为1:1。
二、选举法和选举实施细则中2012年我区换届选举工作中涉及的条列(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二)选举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和选举实施细则第九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依据选举法第九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镇、街道办事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据选举实施细则第十条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依据选举法第九条和选举实施细则第十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依据选举法第十条和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总结选举工作并向上级选举机构报告。
(实施细则)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依据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各选区设选举工作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由五至七人组成。
选举工作小组的任务: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训练工作人员,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选民投票选举,办理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选举工作事宜。
依据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每一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举活动。
(三)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依据选举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和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旗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依据选举法第十二条和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据选举法第十三条和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四)各少数民族的选举依据选举法第十八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蒙古族或者聚居的其他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所分配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必须依法保证。
(四)人口很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依据选举法第二十条和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五)选区划分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四条和选举实施细则二十一条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六)选民登记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六条和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依据选举法第二十七条和选举实施细则三十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二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