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提高“四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发挥“四老人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格认定和生活补贴标准第一条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统称“四老”人员。
第二条“四老”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上可靠。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敢于挺身而出。
2、遵纪守法好。
模范遵守党章,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责任。
不信谣、不传谣,不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支持和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3、思想观念新。
树立科学发展观,思想观念与时俱进,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带头能力强。
不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学先进、赶先进,在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
第三条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的“四老”人员的范围与标准。
1、老干部。
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每月最低补贴230元。
2、老党员。
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每月最低补贴210元。
3、老模范。
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级老模范、自治区级老模范、地(州、市)级老模范,每月最低补贴260元、240元、220元。
4、老军人。
没有纳入民政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的在乡退伍军人,每月最低补贴比照老党员的补贴标准确定。
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办法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办法深化对农村四老人员的管理,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农村四老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农村四老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关心,解决他们的部分医疗费用,根据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费补助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实行医疗补助的对象第三条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一)重点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 (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二)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第三章医疗补助办法第四条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医疗补助包括以下两部分:(一)为每个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设立一个个人门诊帐户,按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30%拨入其个人门诊帐户,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门诊的开支。
(二)剩余资金全部归入当地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累计医疗费用或住院一次性费用,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扣除临时救济、社会帮困,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
第五条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起付线、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标准。
学生四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四老人员的管理,提高学生四老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生四老人员,是指学校聘请的退休教师、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和退休专家,他们在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学生四老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四老人员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聘请与选拔第四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学生四老人员的聘请工作,通过公开选拔、推荐等方式,选拔具备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聘请学生四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或相关工作经验;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4. 自愿参加学校工作,服从学校安排。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学生四老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辅导和帮助;2. 参与学生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3. 参与学校科研工作,为学校科研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4. 参与学校社会服务活动,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5. 参与学校内部管理工作,为学校管理提供经验和建议。
第七条学生四老人员应按照学校安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工作待遇第八条学校应为学生四老人员提供以下待遇:1. 薪酬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2. 工作环境:为学生四老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3. 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四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4. 培训进修: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四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四老人员监督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和整改。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四老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成果等。
社区四老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四老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社区四老人员的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四老人员的定义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四老人员,是指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第三章四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老人员享有基本的社会权利,包括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养老金保障等。
他们也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各项公益活动。
第四章社区对四老人员的服务社区应当为四老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
社区应当建立健全的四老服务机构,保障四老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四老人员的权益保障社区应当加强对四老人员权益的维护,保护他们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害。
社区应当建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四老人员的投诉和诉求。
第六章四老人员的养老安置社区应当积极推动四老人员的养老安置工作,促进他们尽早享受养老金和福利待遇。
社区应当建立健全的老年公寓和养老院,为四老人员提供合适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第七章对四老人员的关爱社区应当制定关爱四老人员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定期走访慰问、组织文体活动、提供精神抚慰等。
社区应当积极营造关爱四老人员的社会氛围,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第八章对违法侵害四老人员行为的处罚对那些违法侵害四老人员的行为将予以严厉处罚,同时还将公布其违法信息,以示警示。
第九章保障四老人员的就业权利社区应当鼓励一切有条件的单位招用四老人员,同时为他们提供创业扶持政策,降低他们创业的风险。
第十章对四老人员的照料社区应当组织志愿者为四老人员提供定期的照料服务,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第十一章对四老人员的倾听与重视社区应当重视四老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诉求,通过社区议会等机构,让他们有话语权。
第十二章对社区四老人员管理的落实社区应当成立专门的组织或委员会,负责四老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的落实。
第十三章对社区四老人员管理制度的宣传社区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社区四老人员管理制度的宣传,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这些政策,共同营造关爱老人、尊重老人的社会氛围。
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提高“四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发挥“四老人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格认定和生活补贴标准第一条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统称“四老”人员。
第二条“四老”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上可靠。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敢于挺身而出。
2、遵纪守法好。
模范遵守党章,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责任。
不信谣、不传谣,不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支持和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3、思想观念新。
树立科学发展观,思想观念与时俱进,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带头能力强。
不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学先进、赶先进,在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
第三条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的“四老”人员的范围与标准。
1、老干部。
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每月最低补贴230元。
2、老党员。
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每月最低补贴210元。
3、老模范。
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级老模范、自治区级老模范、地(州、市)级老模范,每月最低补贴260元、240元、220元。
4、老军人。
没有纳入民政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的在乡退伍军人,每月最低补贴比照老党员的补贴标准确定。
“四老”人员基本知识

“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提高情况
2009年
2019年
老党员 老干部 老模范 老军人
100元 145元 160元
125元
210元 230元 260元 210元
“四老”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农村老党员人均补贴每月不低于210元; 农村老干部人均补贴每月不低于230元; 农村老模范人均补贴每月不低于260元; 农村老军人人均补贴每月不低于210元;
2. 党龄20年以上(含20年),认定工作 以原始《入党志愿书》为准;
3. 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满6年 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
4. 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老模范
1. 年龄60岁以上(含60岁),认定工作 以身份证、户口簿为准;
2. 被地区级以上(含地区级)党委、政 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 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 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 称号的。
注:1、同时具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 人多重身份的 人员和多级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 号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一 种生活补贴标准,不得同时享受多重生活补贴。
2、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从2019年 7月1日起执行。
பைடு நூலகம்
“四老”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停止享受生活补贴和照顾:
1. 政治上不坚定,参与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 结活动,被公安机关、党政机关查处的。
2. 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笃 信宗教、参与宗教活动、屡教不改,受到党纪处 分的。
3. 做出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行,散播有悖于上 级党委政府政策的言论。
4. 受开除党籍和撤职处分的,或已自行退党、劝退 出党。
社区四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四老人员(即老年居民、老党员、退休职工和老科技工作者)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住在本社区的老年居民、老党员、退休职工和老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四老人员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发挥优势、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社区成立四老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四老人员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老年协会、退休职工协会、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社区设立四老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调查了解四老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档案;2. 组织开展四老人员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3. 协调解决四老人员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4. 宣传四老人员的先进事迹,发挥榜样作用;5. 定期向社区四老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第六条社区为四老人员提供以下服务:1. 生活照料: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四老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2. 健康保健:组织四老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开展健康讲座,提供健康咨询服务;3. 文化娱乐:组织四老人员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4. 志愿服务:鼓励四老人员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余热。
第七条社区为四老人员提供以下保障:1. 优先保障:在社区各项工作中,对四老人员给予优先考虑;2. 经济补贴:对生活困难的四老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3. 住房保障:优先解决四老人员的住房问题,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4. 医疗保障:为四老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八条社区对四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参加社区活动情况;2. 志愿服务情况;3. 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 其他表现。
第九条对表现优秀的四老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1. 物质奖励;2. 精神奖励;3. 表彰证书;4. 优先推荐担任社区职务。
四老人员基本信息
⏹农村“四老”人员基本知识⏹“四老”人员的类型⏹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军人⏹老党员1.年龄60岁以上(含60岁),认定工作以身份证、户口簿为准;2.党龄20年以上(含20年),认定工作以原始《入党志愿书》为准。
⏹老干部1.年龄60岁以上(含60岁),认定工作以身份证、户口簿为准;2.党龄20年以上(含20年),认定工作以原始《入党志愿书》为准;3.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4.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老模范1.年龄60岁以上(含60岁),认定工作以身份证、户口簿为准;2.被地区级以上(含地区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的。
⏹老军人1.年满60周岁(含60岁),认定工作以身份证、户口簿为准;2.未享受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补贴;3.持有农村户籍的在乡退伍老军人。
⏹“四老”人员资格认定程序1.由本人向村党支部提出申请;2.村党支部对其进行初审;3.召开村党支部党员大会;4.由村党支部填写《疏附县农村“四老”人员登记表》,盖章后上报乡党委;5.乡党委派出由组织员、民宗干事、统战干事等组成的考察组对其进行审查;6.乡党委召开会议进行研究;7.乡党委填写《自治区农村“四老”人员补贴审批表》,盖章后上报县委组织部;8.乡党委在核查对象所在乡、村将其基本情况向群众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9.县委组织部派出核查小组对其进行核查;10.县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备案;11.由县委组织部发放统一印制的《疏附县农村“四老”人员证书》。
⏹“四老”人员的生活补贴发放我县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贴采取按季发放的原则,每季度末由乡镇党委组织员统一到县委组织部办理具体发放手续,经乡党委书记同意,签字后向“四老”人员进行足额发放,并及时将发放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四老”人员生活补贴要求专款专用,各发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取消四老人员资格的报告摸版
取消四老人员资格的报告摸版
第一类长期有病、卧病在床、行动不便、医院证明身体状况差,不便发挥作用的“四老”人员。
考核标准为:①能够自觉遵守党的各
项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在政治上、思想上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②不参与宗教活动,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③能够自觉教育和管理好自己的亲属子女。
教育未成年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辍学,不参与宗教活动。
第二类突发疾病,在突发疾病期间,医院证明身体状况不好,不便发挥作用的“四老”人员。
考核标准为:①能够自觉遵守党的各项
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在政治上、思想上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②不参与宗教活动,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③能够自觉教育和管理好自己的亲属子女。
教育未成年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辍学,不参与宗教活动。
四老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四老人员(即老党员、老教师、老科技工作者、老工作者)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职及退休的四老人员。
三、管理职责1. 四老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四老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信息登记、活动组织、政策宣传、服务保障等。
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四老人员管理部门的工作,为四老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四老人员的管理1. 人员信息管理(1)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建立四老人员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工作经历、家庭状况等。
(2)四老人员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人员变动情况。
2. 活动组织(1)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四老人员参加各类活动,如座谈会、讲座、参观学习等,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2)各部门应积极邀请四老人员参与单位重大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3. 政策宣传(1)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使四老人员及时了解国家政策动态。
(2)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四老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
4. 服务保障(1)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关心四老人员的身心健康,定期开展健康体检,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2)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四老人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
五、考核与奖惩1. 四老人员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四老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觉悟、工作能力、服务态度等。
2. 对表现优秀的四老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四老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调整。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四老人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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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
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提高“四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发挥“四老人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格认定和生活补贴标准
第一条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统称“四老”人员。
第二条“四老”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上可靠。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敢于挺身而出。
2、遵纪守法好。
模范遵守党章,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责任。
不信谣、不传谣,不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支持和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3、思想观念新。
树立科学发展观,思想观念与时俱进,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带头能力强。
不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学先进、赶先进,在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
第三条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的“四老”人员的范围与标准。
1、老干部。
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
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每月最低补贴230元。
2、老党员。
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每月最低补贴210元。
3、老模范。
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级老模范、自治区级老模范、地(州、市)级老模范,每月最低补贴260元、240元、220元。
4、老军人。
没有纳入民政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的在乡退伍军人,每月最低补贴比照老党员的补贴标准确定。
第四条同时具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双重或多重身份或多级授予荣誉称号“四老”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按最高标准确定生活补贴。
第五条国有农牧林场撤场并乡后,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四老”人员生活补贴待遇。
第六条符合享受自治区“四老”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初审后报乡党委。
乡党委须认真核实申请人年龄、党龄、任职、荣誉证书及退伍证明等相关资料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七条县(市)委组织部对符合享受自治区“四老”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每年集中审批一次。
符合享受自治区财政补贴条件的“四老”人员,在其所在乡村公示7-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自治区统一印制“三老”人员荣誉证书,由县(市)党委组织部统一编号审批发放。
第九条各地不得擅自改变“四老”人员的认定标准。
凡是符合条件的,均要纳入生活补贴发放范围。
第二章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
第十条“四老”人员的生活补贴经费,南疆三地州全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保障,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由本级财政保障,其它地州自治区财政保障70%。
各级财政要确
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也可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财力状况,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适当提高“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党建办定期对“四老”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每年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一次补助资金发放及“四老”人员数量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四老”人员的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第三章“四老”人员的政治待遇
第十四条乡党委要向“四老”人员通报重要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研究解决“四老”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重大节日要对“四老”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要定期组织老党员参加党的组织
生活,组织“四老”人员学习,有条件的可组织“四老”人员代表到疆内外参观考察。
第十六条“四老”人员去世后,党支部要负责为他们举行丧葬仪式,对他们做出公正的评价,宣传他们的先进事
迹,系少数民族的,可按本民族风俗习惯帮助料理后事,并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一次性发给适当的丧葬费。
第十七条要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帮助“四老”人员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第四章“四老”人员的作用发挥
第十八条要为工作经验丰富、有一技之长、身体状况较好的“四老”人员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引导他们继续为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做贡献。
第十九条积极引导“四老”人员协助村党支部做好农村经济工作,为农民增收、集体增效出谋划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积极引导“四老”人员支持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思想,教育和管理好自己的亲属子女。
第二十一条积极引导“四老”人员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
第五章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党建办要做好农村“四老”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台帐,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点考核“四老”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情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核工作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注重实效,注意保护“四老”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乡党委研究后,报县(市)党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四老”人员资格:
1、政治不坚定,参与民族分裂活动,笃信宗教,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或支持纵容直系亲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
2、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3、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4、在党龄、任职时间、年龄、入伍退伍时间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
5、有其它违纪违法等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四老”人员工作档案,主要包括:自治区“四老”人员审批表及“四老”人员花名册,“四老”人员年度统计表,“四老”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登记表、统计表,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四老”人员申报、审批及生活补贴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法纪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凡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塔里木乡党建办负责解释
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
塔里木乡党建办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