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
公司治理学-李维安-第3章股东权益:谁是治理主体复习过程

普通股东会议每一个日历年举行一次,正是因为如此 才又被称为股东年会。
股东年会的间隔期虽然以一个日历年为单位,但也有 一定的弹性,不过通常不得多于15个月。
非常股东会议
《公司治理学》
公司史上最早的非常股东会议,大多由董事们视公司的具体经营 状况决定是否召开
由某些股东倡议召开非常股东会议,且附议的有表决权的股本一 经超过某一比例
第三章 股东权益:谁是治理主体
学习目的 & 关键词 第一节 股东权益及其特征 第二节 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第三节 公司治理主体的选择 复习思考题 案例讨论题:只有董事长一人参加的股东大会
《公司治理学》
第三章 股东权益:谁是治理主体
学习目的 1. 解释股东权益的概念及其与债权人权益的差异; 2. 理解中小股东维护机制; 3. 区分普通股权与优先股权、不同股东的权利内容; 4.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能; 5. 掌握股东利益至上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及二者的不足;
3.
优先认股权
4.
股票转让权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
利润分配权
2.
剩余财产清偿权
3.
管理权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
1.
国有股
2.
法人股
3.
流通股
《公司治理学》
《公司治理学》
三、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比较
差别主要体现在: 1.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经营中所处的地位
不同 ; 2. 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 3. 两种权益的偿还期限不同。
《公司治理学》
【网络连接3-1】:中华网遭遇股东集体诉讼
或许是因为上市较早的原因,中华网是我国在美上市的门户网站 最早面临股东诉讼的网络公司。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浅析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浅析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作者:吴睿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在西方国家公司运用优先股融资具有十分成熟的运作体制,但是在我国仍然处于立法空白,在此着重探讨优先股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适用问题。
【关键词】优先股股权;法律困境;制度建立随着19世纪初期,优先股在英国和美国的相继在铁路建设融资方面的出现,其产生和发展很好地调和了融资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解决公司在发行新股扩大资本的同时所带来的控制权被稀释和扩散的问题。
在公司法中建立优先股制度,有利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工具,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为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的现状,因此,如何建设和健全我国的优先股制度应当成为当下公司法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优先股的概念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
”由此可见,优先股最突出的优先权体现在公司盈余优先分配权和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并且其优先性是相对于普通股股权而言,而非债权。
从权利性质上说,优先股是具有一定债权特点的股权,其股息固定一般在百分之七左右。
因此在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上被视为资产而非像债券被视为债务。
西方国家公司法普遍允许公司根据自身融资需要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来设计、发行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股票。
这些股票可以在盈余分配权、转换权、表决权、回赎权等方面设定单独和多重的权利,附属多重权利的优先股一般都被称为高级优先股。
公司存续期间,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要求公司返还股本,只能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对股东支付的股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计入成本,不能进行税前扣减。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优先股都没有表决权,可以将其理解为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但在一定条件下优先股股东有权主张恢复其表决权,通常是在优先股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的法律救济中所体现。
公司章程(优先股权利)

公司章程(优先股权利)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旨在规定优先股权利的相关条款,以确保优先股股东在公司运营和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
所有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股东均需遵守本章程规定的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制定目的为确保优先股股东在公司运营、收益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全体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股东。
第三条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优先股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二章优先股权利第四条收益分配权1. 在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 公司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应先支付优先股股东固定的股息,后分配给普通股股东。
3. 优先股股东的固定股息率应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规定。
第五条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优于普通股股东。
第六条股东大会参与权优先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第七条优先股股份转换1. 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将其持有的优先股股份转换为普通股。
2. 优先股股东行使转换权时,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其权益受到损害。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生效日期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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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立法可行性论文

优先股立法可行性分析【摘要】发行普通股票融资有时难以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市场也需要多种形式的投资渠道以满足多种投资需求,因此适时修改《公司法》,设置融合普通股和债券功能的“优先股”制度,既可破解企业融资难题,也可降低投资风险,让投资者获得稳定收益。
将优先股纳入公司法,明确优先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明确优先股的种类和设置方法,将优先股比例限制具体化,同时注意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
【关键词】优先股;企业融资;投资风险;公司法一、优先股概述优先股(preferred stock),公司的一种股份权益形式。
持有这种股份的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享受利润分配,通常为固定股利。
优先股收益不受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其主要特征有:享受固定收益、在获得分配和公司剩余财产的清偿方面优先于普通股、无表决权。
优先股和普通股有什么区别?实践中,在沈阳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公司中曾有过发行优先股的先例。
优先股通常预先规定股息收益率。
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
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影响甚微。
跟普通股相比较,优先股在年度利润分配时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分得公司剩余财产,即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股东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如一般不享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不干涉企业经营,对公司的控制力弱于普通股等。
普遍认为,优先股是一种融合了普通股和债券特性的混生证券,其基本属性为股票,但是又具有明显的债券特性。
二、发行优先股的好处横扫美欧、影响世界的金融危机又一次使投资者警醒,认识到风险防范的重要和必要。
在此形势下,如何保证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安全、降低风险,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优先股的发行不可或缺。
优先股的普遍适用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它在为公司提供重要的融资方式的同时也为注重现金股利,希望收益稳定、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
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

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导语: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
下面店铺给大家提供的是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大家可以参考阅读,更多详情请关注店铺。
1.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
1.优先股的内涵相对于普通股票而言,优先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上附加了一些特殊条件,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个品种。
优先股票的内涵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认识:(1)优先股票作为一种股权证书,代表着对公司的所有权。
这一点与普通股票一样,但优先股票股东又不具备普通股票股东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它的有些权利是优先的,有些权利又受到限制。
(2)优先股票也兼有债券的若干特点,它在发行时事先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像债券的利息率事先固定一样。
2.优先股的意义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虽然它不是股票的主要品种,但是它的存在对股份公司和投资者来说仍有一定的意义。
(1)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票的作用在于可以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利润的分派负担。
(2)优先股票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
(3)对投资者而言,由于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稳定可靠,而且在财产清偿时也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因而风险相对较小,不失为一种较安全的投资对象。
(4)持有优先股票并不总是有利的,比如,在公司经营有方、营利丰厚的情况下,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可能会大大低于普通股票。
3.优先股票的具体优先条件优先股票的具体优先条件由各公司的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一般包括:(1)优先股票分配股息的顺序和定额;(2)优先股票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顺序和定额;(3)优先股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条件、顺序和限制;(4)优先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5)优先股票股东转让股份的条件等。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利与弊

目录一、绪论 (3)1、研究背景 (5)2、研究目的 (5)3、国内外研究现状 (5)二、优先股与企业融资概述 (7)1、优先股概念及其特征 (7)2、企业融资概述 (7)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的重要意义 (7)三、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的优点 (8)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8)2、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 (9)3、规范和稳定股票市场 (9)4、增加企业资本充足率 (9)四、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进行融资的缺点 (9)1、融资成本高.。
. (9)2、股息支付金额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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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法律制约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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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五、发挥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优势的建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建立并完善我国国情的优先股制度 (12)2、建立并完善优先股股东权益保障制度 (12)3、设立优先股股东表决权复活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合理安公司的资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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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设立合理的优先股股息率 (12)六、结论 (14)参考文献 (15)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利与弊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优先股在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和充实企业资金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所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优先股的方式进行融资.在发达国家,优先股已经是投融资活动中被广泛应用的一种金融工具。
随着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优先股试点办法》,这意味着优先股在我国得到正式实施,这将为我国上市公司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本文将在分析优先股融资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上市公司利用优先股进行融资的利与弊,最后得出在我国如何降低上市公司利用优先股进行融资的风险的相关建议,从而使得优先股的发行在我国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
企业国有资产优先股权化的制度设计

企业国有资产优先股权化的制度设计[摘要]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其优先股权化需要区别对待。
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不宜优先股权化,竞争型国有企业可以充分优先股权化,混合型国有企业应该部分优先股权化。
根据股权制衡的要求,优先股权化的同时必须引入作为普通股东并拥有足额资本金的民间所有者,优先股的种类应以固定股息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为主,还应建立优先股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参与普通股东大会以及优先股表决权复活等企业管理制度。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优先股;国有企业分类;股权制衡优先股的管理权劣后性保障国有企业的独立性,优先股的财产权优先性保障对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优先股的上述作用还能促进国有企业布局结构的调整。
因此,优先股对深化国企改革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
但是,优先股作用的发挥,还需具体的制度设计。
①我国国有企业体量大、分布广,形态非常复杂,情况千差万别,优先股权化不能一刀切。
哪些国有企业适合于优先股权化、如何确定优先股的比例(优先股在企业国有资产中占的比例),便是具体制度设计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优先股权化适用的企业类型优先股权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调和国有和市场,在于保有国有属性的前提下使国有企业进一步市场化。
而国有企业并非都适合于市场化,或者说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其应该市场化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国有企业竞争性越强,越需要市场化。
因此,有必要按竞争性程度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
对于追求社会公益、面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如路桥、水电煤、通讯等网络设施)的国有企业,其竞争性程度非常低,可称之为“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对于承担产业、社会、文化等特殊政策职能(如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军工、大飞机制造、粮食储备)的国有企业,其竞争性程度一般,可称之为“混合型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可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竞争性程度很高,可称之为“竞争性国有企业”。
②完全竞争性国有企业可以充分优先股权化;完全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其国有资产不需要优先股权化,倒是可以以优先股的形式进行社会融资;混合型国有企业应该部分优先股权化,其竞争性越强,优先股的比例应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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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4月Spring Journal of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Apr. 2011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魏现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 本文在研究国外优先股制度基本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公司法引进优先股制度,对拓宽融资渠道、丰富投资工具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迫切的现实必要性,论证了我国设置优先股必须以法律能够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利为前提,并对如何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利,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作者具有创新性的建议。
关键词 优先股;必要性;权利保护一、优先股制度的基本理论优先股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与普通股相对应的一种股份种类,其股东在公司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但一般不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自16世纪在欧洲诞生以来,优先股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投融资工具,获得了广泛认同和普遍发展。
经考察国外优先股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得知,无论是融资方还是优先股投资人,都是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投融资风格及其自身需要、风险承受能力等,对优先股这一股份种类具有更加细分的类型化要求,在不断更新和反复实践后,形成了在股利分配、股份转换、赎回等方面具有不同条款反映不同需求的众多不同种类的优先股。
目前国外优先股的主要类型有①:(一)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当年利润不足以支付约定的优先股股息时,可以由下一年利润加以补足,累积支付。
非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仅用当年税后利润支付优先股股息,如果公司亏损或者当年利润不足支付,以后年度不再补足。
(二)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后,如果公司仍有利润并向普通股股东进行分配,优先股股东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剩余利润的分配。
非参与优先股则指优先股股东只能取得固定股息,公司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剩余利润对普通股股东进行分配时,优先股股东无权再参与分配。
(三)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是指有权按照发行时的规定条件和价格将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不可转换优先股之股东则不享有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
可转换优先股由于具有未来转换为普通股的这一附加权利,因而其股息率较一般优先股要低。
(四)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
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发行公司有权在发行后的一定时期内,按优先股的票面价值加一定溢价予以赎回的优先股。
不可赎回优先股则是指按照发行契约没有赎回条款的优先股。
(五)可调息优先股与不可调息优先股。
可调息优先股是指其股息率可以按照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的优先股,但股息率的调整通常与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
不可调息优先股则是指股息率固定不变的优先股。
在西方国家的商法或公司法中,普遍规定股份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发行不同种类的股份,至于优先股、普通股投资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包括不同层次优先股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顺序等,一般都是授权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二、在我国引进优先股制度的必要性优先股作为国外比较成熟的投融资工具,反映特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能够满足股份公司不同层次融资的需要,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
对投资人来说,首先,我国投资渠道比较狭窄,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不够丰富,银行储蓄额长期居高不下②,不利于拉动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701在我国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居民排队买国债,充分说明人们对稳健型投资工具的追捧和热爱,同时也反映出我国这类投资工具还比较缺乏。
其次,一些大型的机构投资者,如国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等,其资金性质不允许进行高风险投资,需要寻找合适的投资渠道。
而优先股的投资风险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股息通常比债券高,作为一种收益固定、风险较小的投资品种,正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
再者,优先股还可以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喜好和投资需求,设置条款灵活多样的附加性权利,比如可以约定股利累积支付以克服公司个别年度无力支付股利的弊端,甚至约定获得固定股利后再参与普通股分红,还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优先股股东有权自愿将其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从而享受公司盈利增长股价上涨所带来的好处等,这些附加条款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投资人不同的投资需求,增加了优先股的灵活性和生命力,证明其对增加投资人可以选择的投资渠道,丰富我国的投资工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对发行人来说,设置优先股对公司创业和发展阶段的融资、特定情况下的股票发行,以及反敌意收购,都能产生独特的效果和积极作用。
第一,在公司初创阶段,公司尚未在市场上建立良好信用,融资难度很大,可以发行一定量的优先股给那些看好公司前景又不想承担较大投资风险也无意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的风险投资者,满足公司创业时期的特定融资需要。
国务院2005年9月7日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该规定为风险投资采用优先股方式提供了规范依据。
第二,当公司遇到财务困难或证券市场处于下跌空间时,发行普通股可能失败,发行不受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而享受固定股息的优先股,则容易获得投资人的认同,有利于在困境下成功融资。
第三,当公司既要通过股权融资,又不想稀释其控股权时,发行优先股就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第四,发行优先股还可以用来防御来自外部的恶意收购,可以利用优先股的转换条款、赎回条款,稀释公司的股权,增加收购难度,或者增加公司债务减少收购价值,从而击退收购方,实现保卫控股权的意图③。
对整个国家来说,发行优先股也具有积极和正面作用。
首先,在我国允许企业发行优先股,有利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我国企业目前的融资渠道主要是向银行贷款、发行普通股、发行债券等。
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因缺乏抵押品而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因有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的限制更加不易,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
优先股发行通常采取私募方式,融资成本低,不占用过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只要融资方、投资人谈判协商达成优先股协议就可以发行。
因此发行优先股符合我国当前国情,能够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鼓励投资兴业和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繁荣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发行优先股有利于倡导正确的投资意识,抑制我国股市的投机风气。
优先股主要是通过获得固定股息作为投资回报,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只要有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约定的股息。
如果我国公司法引进和设置优先股,发行人根据优先股契约必须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股息,由此可以带动普通股股东要求分红的权利意识的苏醒,对树立和倡导正确的投资意识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综上,把西方国家已普遍实施运用成熟的优先股制度引入我国,无论是对国家、企业还是投资人,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早在1992年5月15日,由国家计委和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就规定了优先股,其第23条规定:“公司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
普通股的股利在支付优先股股利之后分配。
普通股的股利不固定,由公司按照本规范确定的程序决定。
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支付。
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
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支付优先股股利的,由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补足。
公司章程中对优先股的其他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此规定虽未被公司法吸收,但公司法第132条特别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该条款实际上已为我国设置优先股制度预留了空间。
笔者认为,在我国股票、债券市场近年已获得较快发展的情形下,继续深化改革,适时引进优先股制度,已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需尽快予以破题。
三、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根据优先股制度的基本特征,优先股投资人虽然成为公司类别股股东,但一般不享有股份公司股801东大会的表决权,其无意掌握公司控制权,只要能够获得固定股息作为投资回报。
在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企业规范运作意识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仅允许发行优先股却不能在法律上对优先股股东提供必要保护,普通股股东可能会不当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害优先股股东的利益。
同时,由于现行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规定都是针对普通股股东的,优先股股东什么情况下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法律应当如何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合法利益,必须在我国引进和设置优先股制度时首先加以解决。
借鉴美、英、德、日等国家的公司法或商法关于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公司法现有条文和投融资实践,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保护优先股股东合法权利的制度,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妥当规定优先股发行的比例上限股份公司如果既发行普通股,也发行优先股,那么在该公司就可能存在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公司决策权被普通股股东控制,如果一家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比例过高,股本金主要是由优先股股东出资构成,普通股股东在决策时就有可能置优先股股东利益于不顾,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成功时可使普通股自身获得高额收益,失败时却主要危及的是优先股的股利甚至股本。
为此各国公司法一般对优先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上限作有规定,以防止因股权比例失衡造成优先股股东可能受到侵害。
我国在引进优先股制度时应对此予以考虑,建议公司法规定:已发行且未赎回、未转换的优先股不应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④(二)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复活优先股股东以不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为原则,但这一原则是以优先股股东可以获得固定股利且股本有保障为前提的,如果因公司出现特定情况,致使优先股股东可能或者已经丧失优先权,这时因优先股与普通股的投资风险趋同,可能已无优先可言,故法律应当允许其表决权复活,从而使优先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与普通股权利相等的表决权。
参考国外立法例,结合我国公司运作实际,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当允许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1)公司发行新的优先股,或者调整各类股份的优先顺序;(2)公司连续两年未全额支付优先股的股息,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消除之日止;(3)公司修改章程涉及优先股股东权利内容发生变化;(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5)致使优先股股东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的其他情形。
⑤(三)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的知情权优先股股东虽然一般情况下不享有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但由于其处于公司股东的身份和法律性质,公司的经营成果好坏与其收益和风险具有直接关系,因此公司法应当保障优先股股东从公司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现行公司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普通股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三会记录等,由于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正常情况下也不行使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权,为保证优先股股东可以有效获取公司真实可靠的财务经营信息,公司法应规定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无论当年是否分派优先股股息,公司均应当于股息分派日向优先股股东提交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优先股股东也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随时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并与普通股股东一样,享有公司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查阅权、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