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利保护问题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各种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因为权益分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受到损害。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1、信息透明度:在公司运作中,信息透明度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司也必须向所有股东公开信息。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获取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可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同样受到保护。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以及参会和投票的方式,特别是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代表权利。
3、投票权和盈利权: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份的盈利权利(股息和红利),如公司比前年度多分红或发放说明股东收益递增,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措施。
4、撤回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方式,即“股东撤回权”,即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部分或全部股票,退出公司。
这是一种属于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受到不公正损失。
二、存在问题虽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不公正的对待。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往往较小,很难有效行使代表权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平性。
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公司实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非法行为。
股东的权益保护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疑是必要的。
2、加强内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应逐步实行民主决策和透明度。
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平公正的决策过程和合理的权益分配,以提高中小股东的满意度并加强管理效率。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纵观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经历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应是最好的一面镜子。
让人难以觉察的内幕交易、隐瞒利润等行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稀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
因此,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配合这一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
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
中小银行股东股权管理制度

中小银行股东股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中小银行股东股权管理,促进中小银行健康发展,保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股东权益保护1. 公平公正中小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股东的权益平等,不得因股东身份、实力或其他因素对股东权益进行歧视。
2. 信息公开中小银行应当及时向所有股东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确保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了解公开透明。
3. 股东意见征集中小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股东征求意见,听取股东的建议和意见,重大事项应当提前向股东进行说明和征求意见。
4. 股东权益保护中小银行应当严格履行股东权益保护责任,保障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财产权。
三、股东大会1. 召开原则中小银行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投票表决等方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保障股东的决策权。
2. 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公司提议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向股东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信息,确保股东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事项后进行决策。
3. 决策效力经股东大会决策通过的事项应当具有法定效力,公司应当切实履行相关决议,并向所有股东公布相关决策结果。
四、股东权益转让1. 股东权益转让程序中小银行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受让方,转让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股东优先权中小银行应当在有限条件下给予股东优先权,确保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得到公平对待。
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
3. 股东信息披露中小银行应当及时向其他股东公开股东权益转让相关信息,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备,确保转让程序合法合规。
五、股东行为规范1. 信息披露中小银行股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披露自身的股东资格和持股情况,确保公司了解股东情况。
2. 行为规范中小银行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大会利益的行为。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引言:股东是公司的法人或自然人成员,他们共同拥有公司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通常具有优势地位,能够对公司的重要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不少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深入分析了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行为、原因和应对策略,旨在为中小股东保护权益提供启示和借鉴。
案例一:股权稀释陷阱某上市公司A控股股东拥有70%的股权,决定进行增发,募集资金。
然而,在增发过程中,控股股东采取了低价认购和优先认购的方式,使得中小股东无法享受同等机会,被股权稀释,权益大幅缩水。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在增发中保留优先认购权,通过低价认购增发股份,不仅能够降低成本,还能够进一步稀释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加强了其控制权。
应对策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限制控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确保中小股东的平等权益。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防范股权稀释陷阱的出现。
案例二:私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某公司B的控股股东在未经中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公司的战略规划。
这些决策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利用自身控制力和信息优势,突破公司治理机制,未经相应程序和程序的情况下,作出对中小股东利益不利的决策。
应对策略: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确保其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立有效的投票权和表决权机制,使中小股东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发挥应有作用。
案例三:剥夺股权转让权某公司C控股股东将股权转让权限全部剥夺,使中小股东无法自由转让股权,进而限制了中小股东的退出机会。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为进一步巩固其控制地位,剥夺中小股东的选择权,通过限制股权转让来阻碍中小股东的退出。
应对策略: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建立健全的股权转让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退出权。
结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对于公司治理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构成了严峻挑战。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其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中国股市中,优先股、限制性股票等特殊股权逐渐普及,股权分散、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到位等因素使中小股东面临较大风险,如何更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已成为证券市场重要议题。
当前,国内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权益担保、多次股东诉讼等传统领域,较少涉及新兴领域和前沿课题,而我国股份制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实践和探索亟待深入研究。
因此,本文选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为研究课题,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选题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帮助中小股东更好地实现权益保护,促进股份制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研究内容
1.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现状的分析
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四、研究意义
本文可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指导,为中小股东以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支持,同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也可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思路。
保护中小股东的意义

保护中小股东的意义:
1.维护公平正义: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持股比
例较小,但他们同样是公司的投资者和所有者。
在商业领域中,确保每位股东不论持股多少都能得到平等对待,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保障投资者信心: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持股
比例较小,但他们同样是公司的投资者和所有者。
在商业领域中,确保每位股东不论持股多少都能得到平等对待,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优化资源配置: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
本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4.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内部控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5.促进企业发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
动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6.社会稳定因素:在金融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往往人数众多,他们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关系到社会安定和谐,因为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可能会对整个经济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7.保障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如强制退市等重大事件中,若忽
视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仅会伤害个体投资者,还可能导致公众对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任危机。
8.提高监管水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要求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提高监管水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9.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需要建立健全投资
者保护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权投资人往往多数是占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较少的小股东。
首先,要知道法律规定了小股东有哪些权利,《投资合同》中约定了投资人有什么权利。
然后,要充分利用好这些权利,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实现项目投资预期目标。
一、《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持股比例与权利的关系(5)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6)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的权利。
公司内具有相对多数表决权: (1)召集股东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条件下召集和主持 临时股东会; (2)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选任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 (4)决定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包括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不 包括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 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5)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6)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
相对少数表决权(否决权) (1)召集股东会议,包括临时股东会; (2)否决多数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 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3)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4)不当然享有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视情况具体而 定。
(1)召集股东会议,包括临时股东会; (2)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严重影响 股东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3)不当然享有否决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转让股份,视情况具体而 定。
主要权利: (1)资产收益权; (2)参加股东会及有参与决策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质询权、建议权; (3)特定条件下,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份请求权、诉讼权; (4)公司高管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诉讼权;(5)公司高管损害股东利益诉讼权; 50%以上1/3以上(约33.4% 以上)10%以上任意份额说明:股东持有股权份额多数情况下是与相关权利一致的,但是可能因特殊事项、利益关系等问题导致投资资金、持股份额与相关权利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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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
摘要:目前,在我国关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焦点,与国外相比,在我国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往往更加突出,这种状况使得我国的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在本文中,笔者对于我国中小股东权利屡受侵害的原因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对策,希望能够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供一些拙见。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权利侵害;公司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186-01
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通过公司制度,可以使得资合与人合达到完美的结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当今的时代就是公司的时代。
通过公司制度的实施,可以吸引大量的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并不需要公司运作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不需要花很多的精力去对公司进行管理,他们要做的就是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公司,使得公司获得增值,而公司则会给投资者相应的利润分配。
为了保障这种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和公平化,借助一定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是非常必要的,而《公司法》在其中就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在《公司法》中,在对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的时候,我们更多的是倡导利益平衡的理念,而为了有效践行这一理念,加强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就成为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
利保护内容的焦点部分。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
在谈到中小股东权利保护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对中小股东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而在界定中小股东概念之前又必须要先了解股东的概念。
所谓股东,广义上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而在具体的实际情况中,由于由于公司的类型、投资人的出资时间等情况的不同,股东的涵义也会略有差别。
那什么是中小股东呢?所谓中小股东,是相对大股东和控股股东而言的,在很多时候,我们又称中小股东为少数股东,而具体则是指那些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较小,或持有公司较少股份数额,从而无法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或者即使参与却不能有效地行使权利的股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从表面上看,公司内所有的股东利益都是一致的,但是在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股东并不能直接参与支配公司的财产,而只能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以及价值的提升来获取相应的收益,而由于对公司的影响力不同,与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相比,中小股东显然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并且在实际的运作中,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屡有发生。
二、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原因
1 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受到趋利思想的影响
任何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的,而任何股东都具有趋利的思想。
在这种趋利思想的推动之下,才可能推动公司不断地发展壮大。
然而,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作为趋利
主体的大股东必然会毫不犹豫地站在自己的利益一方。
而一旦缺乏有效的制衡措施,这些具有优势地位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就会采取五花八门的手段去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其中,最主要的做法就是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利用自己对于公司的控制权而利用合法的手段将公司财产转移到自己的私人名下,或者利用职权直接侵占公司财产,从而造成其它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
2 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
关于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世界各地皆而有之,然而表现在我国的范围之内,这种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尤其突出。
之所以如此,与我国的传统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我国,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的相对较晚,因此,我国无论是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公司法》的制定,都大量借鉴了国外相关的优秀成果,有些甚至是直接照搬照抄国外的经验、制度。
这种借鉴先进经验的做法在某一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迅速发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水土不服的问题,从而导致我国的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非常突出。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借鉴别国经验的时候大部分是借鉴先进的西方国家的一些优秀成果,而西方的一些制度、经验都是建立在一个更加自由、民主、平等的文化范围之内,而我国作为一个古老的东方国家,受到两千多年的封建权威统治,这样就使得我国民主、自由、平等的氛围必然不如西方国家那样浓厚,在这种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之下,作为没有主导权的中小股东,他们的权益往往很容易被忽视,从而使得这些国外
舶来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在中国实施的效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3 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法律上的不健全
在我国,对中小股东权利进行保护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公司法》,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现行的《公司法》在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欠缺。
例如,当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需要通过召集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来制止大股东的侵权行为,然而在我国的《公司法》中,中小股东虽然有权通过股东大会来阻止大股东的侵害行为,但是他们却没有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公司法》明确规定召集权属于董事会。
在实际中,董事会大部分都被大股东所操纵,换句话说,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大部分情况下是掌握在大股东的手中,这样一旦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而小股东希望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维持权益的做法就显得不太现实。
除此以外,《公司法》在一些法律条文中缺乏一些具体化的规定。
例如,在对股东直接起诉、股东代表诉讼的过程中,就有许多程序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包括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公司地位、被告的范围、其它股东的地位等。
诸如这些法律上的不健全,给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带来了很多的困难。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对策
1 将累积投票制确立为强制性制度
在实际的操作中,大股东往往会凭借自身的优势把持股东大会中的董事、监事的选举,从而使得中小股东所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丧失竞争力。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公司
法》中引入了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无论所占股份份额大小,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都会在选举中产生实际的效用,这样,就可以避免大股东对于选举的控制,这种累积投票制可以有效地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所带来的弊端,从而对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具有非常好的效果。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虽然也引入了累积投票制,但这仅仅是一种许可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这样就使得累积投票制的使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因此,当前之际是要积极推进我国的《公司法》与国际接轨,把累积投票制作为强制性规定加以实施,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发挥这种制度的优势,达到限制大股东权利的效果。
2 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所谓话语权在这里主要表现为股东大会召集权、请求权、主持权等方面,而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要达到10%的持股比例才能得以行使这些权利,门槛过高的问题使得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大大降低。
因此,调整现行的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可以参照一些国外公司立法的标准,适当降低行使临时股东会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从而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3 加强中小股东自身权利意识
中小股东进行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换句话说,成为股东,掌握股东的权利并不是这些中小股东的目的。
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之下就使得很多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事务产生漠然视之的心理,除非是在自身权利受到明显的侵害时他们才会站出来,否则在大部分的
情况下,中小股东对于自己的权利的行使是非常消极被动的。
而在这些心理的影响之下,很少会有中小股东愿意承担起监督的任务,从而使得侵害行为很容易发生,并且在发生以后,中小股东缺乏有效的反抗能力。
因此,加强中小股东自身的权利意识也是我们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作为中小股东,一定要有意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要积极地通过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出若干名代表管理公司事务、有效地利用撤销权制度、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等方式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公司也在不断的发展壮大,而伴随着公司的发展,中小股东人数在公司股东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因此,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不再仅仅关系到中小股东个人,而是成为了公司健康运行的重要因素,更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就成为了我们在经济发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