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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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和完善

现代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和完善

现代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及完善在现代社会制度中,随着法律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处于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人的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和人们的关注。

而小股东作为处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弱势群体,其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重视。

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规定了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各种措施,如增设了累积投票制度、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扩大了其知情权,还进一步完善了小股东的诉权,可以说现有的《公司法》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但从法律实践上看,现实经济生活中对小股东权益侵害的现象常有发生,《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仍有不少缺陷之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

一、现有《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1、表决权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小表决权回避(排除)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预防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保护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有《公司法》有关这一项的规定仍有失完善,不能完全照顾到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条文内容看,该条仅对关联担保决议时的股东回避问题作了规定,但是随着企业之间的并购、联合、相互参股等商业活动的不断涌现,相关联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也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如代理、租赁、接受劳务等,其使用范围明显偏窄。

从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看,该条仅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回避的问题,是否适用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明确规定。

2、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过于原则保护股东知情权方面的内容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如对于行使账簿查阅权的主、客观要件、股东可查阅的账簿的种类、可查阅的会计文件期限、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及法律救济等规定都不够具体,给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带来一些问题。

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没有对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主体资格进行明确界定。

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应出于正当目的,但正当目的情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另外,股东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具备一定的持股比例和一定的持股时间,但对此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公司可能会以此为理由拒绝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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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公司也在不断地涌现,给公司治理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新公司法作为促进和保障公司合法有序经营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司相关股东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中小股东在公司决议中的天然弱势地位,需要加以针对性的分析,合理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1.知情权保护不足知情权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知情权也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权利。

在公司法中对股权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等多项权利,此外在经过相关申请之后,股东还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明细等。

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大股东在投票和公司决议中有明确的否决权,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在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和信息的过程中设置了种种限制,影响了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发挥〔1〕. 例如大股东以各种理由阻止中小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等文件,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大股东表决权的滥用影响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表决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客观上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提供了可能。

由于股东会议中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所以大股东往往具有最终表决权,这种现象相对比较普遍。

大股东由于具有资本上的优势,所以在股东会议的过程中具有比较多的表决权,往往容易将个人的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基本控制了公司经营管理。

大股东由于具有比较大的表决权,所以也更加容易维护自己的利益,导致个人利益极大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产生了挤压作用〔2〕. 大股东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往往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来影响公司经营的决策,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股权回购难以实现公司法中对股权回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只要中小股东公司决议,并且满足相关的条件,就可以发出股权回购的请求。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些上市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体投资者的利益,更影响着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突出问题。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公司内部信息,而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且所获取的信息往往存在滞后性和不完整性。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误导。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也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了损害。

部分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或管理层能够轻易地操纵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难以得到重视和体现。

例如,在董事会的组成中,大股东的代表占据主导地位,中小股东的代表比例过低,导致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缺乏话语权。

再者,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手段,将公司的资源转移至自己手中,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条款和执行细则上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使得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从市场监管层面来说,监管力度不够强。

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足,导致一些违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此外,中小股东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许多中小股东对自己的权益缺乏清晰的认识,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

同时,由于单个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较高的成本和风险,导致其维权动力不足。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份制公司数量快速增长,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其资本占比较小,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往往面临着权利受限、信息获取困难、资产流失等问题。

因此,公司法应当从管理、法律责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管理层面上,公司法应当严格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模式。

首先,要明确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范围,确保中小股东有足够的信息获取渠道,增强了解企业潜在风险的能力,以便做出更明确的投资决策。

其次,要严格限制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杜绝董事、高管等高权人士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私利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公司法应当规范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责任。

例如,在现实经营中,如果公司高层出现腐败、贪污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应当及时介入,给予中小股东维权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如果公司管理层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将其损失进行补偿。

从投资者保护机制上来看,公司法应当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投资者保护的机制。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披露信息和诉讼程序,还可以考虑建立中小股东代表机制,为中小股东提供专业的法律、理财等咨询服务,提升中小股东的决策能力和业务水平。

此外,公司法还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积极的政策环境和投资机会,使中小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经营中来。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

只有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才能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提升公司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中小股东的保护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学论文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以及对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案例的剖析,提出了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却常常受到侵害。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决策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或侵犯。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一)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给予所有股东平等的待遇。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中小股东往往无法享受到真正的平等。

(二)委托代理理论在上市公司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层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权益,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较高,难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知情权受限中小股东难以获取公司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导致其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表决权被削弱大股东往往凭借其控股地位,操纵股东大会的决策,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

(三)分红权得不到保障公司盈利时,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分红。

(四)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些大股东和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价格,使中小股东遭受损失。

四、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无法对大股东和管理层进行制衡。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足,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

(三)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论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

论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

论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法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维护公司治理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股东的地位日益凸显,对其权益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当前,我国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只有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运作情况,才能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

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定期报告公告制度,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

但实际上,一些公司仅依法披露一些简单的信息,对于内部运作情况、重要决策等并未提供详细信息,影响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在公司法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公司向中小股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护,是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关键。

二、加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是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一项重要权益。

作为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往往较低,受到一些大股东的操控和控制。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了一些要求,如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的规定等。

但实际中,一些大股东通过控制股东会议的议事程序、出席股东会议的方式等手段,限制中小股东的参与和表决权。

完善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进一步规范股东会议的召开程序,防止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权力限制中小股东的参与;其二,实行有效的表决程序,保障每一位股东的表决权得到有效行使;其三,建立中小股东代表机制,使中小股东的意愿能够充分表达和体现。

三、强化中小股东的资本市场保护资本市场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平台,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投资者保护,满足中小股东的资本市场需求,是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关键。

从公司治理角度浅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

从公司治理角度浅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

瞭望观点>»从公司治理角度浅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在市场中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不断壮大自身的同时,让众多的中小股东们随之受益。

在资本市场中,中小股东作为重要的投资群体参与市场机制的调配当中,但由于其人数众多且分布零散等原因导致中小股东群体在资本市场中处于天然弱势的地位,而在现实中,大股东的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等行为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中小股东人数多、社会影响力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值得关注。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中小股东的概念中小股东是指在公司持股比例占少数,对公司缺乏控制力和支配力且相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出于弱势地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内部条件缺失: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首先,公司权力等级大致分为三个等级: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

股东大会是其他等级权利的源头,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相对分散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实质性发挥,“同股同权”无法克服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风向标的现状,容易导致大股东一家独大而中小股东表决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积极性,从而其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畑分为瞬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监事会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法律规定,监事会成员一般根据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受到大股东影响的股东大会,难以保证选择出的监事会成员能够完全公正地进行监督。

最后,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中小股东的决策质量,此环节若存在偏差,则将直接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损。

中小股东基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在接触其企业信息的过程中属于弱势,然而在实际中,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一方面,信息披露不及时和不完整会导致中小股东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判断,容易被“牵着鼻子走”。

另一方面,通过披露信息掩盖一些事实导致所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容易导致中小股东作出错误的判断。

论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

论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

论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股东作为企业的出资方和所有者,也需要得到法律保护。

而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弱势群体,其权益更加需要得到保护。

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展开分析。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计划等信息。

这一制度可以帮助中小股东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其次是表决权保护。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表决权应当平等,大股东不得滥用表决权侵犯中小股东的权益。

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的董事是独立董事,他们应当以公司整体利益为依归,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尽管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信息披露不透明。

一些公司为了掩盖自身经营不善的实质,可能存在着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的信息披露情况,影响了中小股东对企业的准确了解。

其次是现实操作中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情况依然存在。

一些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的表决来违法开展各种违法活动,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面临挑战。

一些独立董事可能受大股东的操控,无法真正发挥起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对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其次是建立健全的表决权保护机制。

公司法可以对大股东滥用表决权行为进行规范,提高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力,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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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刊
改革与开放
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
乔振一(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44)
摘要: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典型的社团法人,股东投资数额以及各自承担的风险各不相同。

随着现代公司股权分散化的日益加剧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向董事会过渡趋势的日渐形成,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无限制地滥用而导致的弊端日益明显,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Abstract:The company takes take seeks to make a profit as the goal model juridical association,the shareholder invests the risk which the amount as well as undertakes respectively to be various.Along with the modern company stockholder's rights decentralization's day-by-day aggravating and the shareholder meeting or the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authority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ransition tendency's day after day formation,the capital decide the principle the malpractice which abuses unlimitedly causes to be day by day obvious most,the young sharehold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question urgently awaits to be solved.
关键词:小股东权益保护应对措施
Keyword:Young sharehold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Counter measures
作者简介:乔振一,男,1986年12月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10级经济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法、房产法方向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6-0138-01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构造都含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从最初的股东中心主义,发展到现在的经营管理层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

尽管公司的这些构成设置目的在于其服务于公司的经营目的,但其本身又有很多不同于公司利益的个体利益特性,因此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公司内部不同的构成体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磨擦冲突,从而使中小股东处于权益受侵害的地位。

因此,现阶段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我国备受关注。

一、股东及其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二,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第四,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第五,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按学界和实务界的最常见和最基本标准可将以上的股东权益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请求权以及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请求权。

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为共益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账簿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1]
二、小股东利益及其受损根源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小股东做出具体的定义,一般来说,人们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大股东,把拥有少数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小股东。

至于究竟拥有多少表决权构成大小股东,则应视股权的分散程度、股东对出席股东大会的兴趣、作出决定所要求的表决权数量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等具体情况而定。

三、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对于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现
如果想要保护小股东权益,就不可避免的要限制大股东的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中限制大股东权利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如下:第一表现为资本多数决的例外:“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如果公司的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完全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

[2]
第二是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

对大股东权利的限制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前提是小股东的权益还未受到侵害时,而一但小股东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就必须启用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程序,表现如下:
第一,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公司法第75条明确了公司中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三大法定事由。

第75条规定的情形,并不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回购方式令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情形,而是公司有义务接受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的法定情形。

若非发生第75条规定的法定情形,除非公司与股东之间另有约定,公司没有义务应股东的请求进行股权回购。

第二、决议撤销权的行使,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

股东行使撤销权后,对善意第三人缺乏保护。

第三,代位诉讼权的行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参考文献:
[1]雷兴虎.《商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

[2]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修订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87.
[3]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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