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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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整治行为,提升公司的透亮度和股东信任度,本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比较低的股东,通常为散户投资者,其投资风险相对较大。

第三条公司股东应当自发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敬重中小股东的权益,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第四条公司应设立特地机构或委员会负责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并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确保中小股东的投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并供应有效的解决途径。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向中小股东通报公司的经营情况、重点决策和业绩等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亮。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中小股东参加决策的机制,在重点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征求中小股东的看法,促进民主决策。

第八条公司应设立中小股东代表,代表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和公司决策过程,并向中小股东反馈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乐观回应中小股东的关切和诉求,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与沟通,解答疑问,除去矛盾,维护股东关系的稳定。

第三章信息公开和透亮度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向中小股东公开公司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和其他紧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划定内部信息的范围和保密级别,在信息公开前严格掌控内部信息的流出。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有意隐瞒公司真实情况,不得为了牟取欠妥利益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信。

第四章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第十四条公司应确保中小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包含但不限于权利平等、利益共享、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保障中小股东的股东表决权,确保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违法抽逃资金,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发生违法抽逃资金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各种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因为权益分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受到损害。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1、信息透明度:在公司运作中,信息透明度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司也必须向所有股东公开信息。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获取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可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同样受到保护。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以及参会和投票的方式,特别是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代表权利。

3、投票权和盈利权: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份的盈利权利(股息和红利),如公司比前年度多分红或发放说明股东收益递增,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措施。

4、撤回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方式,即“股东撤回权”,即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部分或全部股票,退出公司。

这是一种属于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受到不公正损失。

二、存在问题虽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不公正的对待。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往往较小,很难有效行使代表权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平性。

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公司实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非法行为。

股东的权益保护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疑是必要的。

2、加强内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应逐步实行民主决策和透明度。

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平公正的决策过程和合理的权益分配,以提高中小股东的满意度并加强管理效率。

简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简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简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一、前言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尤其重要。

中小股东通常持有公司少量的股份,无法对公司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需要依靠法律和制度的保护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从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进行全面详细的简述。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概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是指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设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这些机制包括: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文件,其中应明确公司各类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如要求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独立董事等。

2.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增加大会召开频率、加强信息公开、提高表决门槛等方式来保障其权益。

3.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应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独立董事,以保证其利益不受到控制股东的损害。

4. 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管。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增加监事会成员数量或比例、提高监督力度等方式来保障其权益。

5.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中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了相应的维权渠道和机制。

6. 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而设立的基金。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赔偿、协助维权等方式来保障其权益。

三、具体措施除了上述机制外,还有一些具体措施可以帮助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

1. 投票权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投票权来参与公司决策。

为了保障其权益,可以要求公司在决策时采用特定的表决方式,如按持股比例表决等。

2.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公司应当及时、全面地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以便其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和决策过程。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纵观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经历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应是最好的一面镜子。

让人难以觉察的内幕交易、隐瞒利润等行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稀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

因此,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配合这一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

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监督权强化
强化监事会权利,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公司法》第80条
中小股东可提名监事,增强监督力度
-
回购请求权
在特定情况下(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中小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89条
提案与话语权
降低临时提案权门槛,持股1%以上即可提出临时提案
《公司法》第115条
中小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提案等方式表达意见与建议
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其权益的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2条等
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
双重代表诉讼
股东可代表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保护全资子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189条(新增)
-
股权转让
放宽股权转让限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自由转让股份
《公司法》第160条(修订后)
忠实与勤勉义务
明确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80条(新增)
事实董事(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人)也需承担此义务
-
关联交易限制
关联交易需规范,防止利益输送给大股东
《公司法》第182条至第186条
法律救济途径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措施类别
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或说明
知情权保障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的)
《公司法》第33条,公司有合理根据可拒绝,但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查阅范围扩大至全资子公司
《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

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

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

中⼩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作为企业的股东,不论您是主要投资⼈还是掌握公司少部分股权的中⼩股东。

您的合法权益都是会受到公司法的保护,所以当中⼩股东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正确使⽤法律的武器来进⾏维护⾃⾝的利益,那么,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跟随店铺⼩编详细的了解⼀下。

中⼩股东可以采取那些措施保护利益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做出了明⽂规定的,除了对中⼩股东的知情权、提案的参与权、投票权等进⾏了明确规定,公司法也在慢慢的完善对中⼩股东权益保护的举措,相信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中⼩企业股东的利益定会被更加公平公正的对待。

(⼀)中⼩股东的界定。

中⼩股东,是指在公司注册时,出资额所占⽐例较⼩,或者持有公司较少股份数额,不能参与公司的相关事务决策或者参与但不能有效⾏使权利的股东。

①因此,中⼩股东⼜被称之为少数股东。

保护中⼩股东权益是指在公司中,因持少数股⽽处于劣势地位的中⼩股东相关权益与⼤股东的相关利益发⽣了冲突的情况下,基于不违背公平原则和贯彻公司法股份平等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出台的⼀系列相关保护机制和运作机制。

相应措施的出台⼀⽅⾯是为了缓解中⼩股东和⼤股东之间的⽭盾,另⼀⽅⾯也是为了推动我国公司相关法制的完善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中⼩股东权益的内容。

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中⼩股东的具体权益进⾏详细的列⽰,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中⼩股东的权益⾄少包括以下六个⽅⾯。

1、知情权中⼩股权有权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任何损害公司权益⾏为以及对经营管理决策存在疑惑时,可要求相关机构给予答复的质询权。

2、股东⼤会召集权和提案权为避免公司⾼级管理⼈员或者董事和⼤股东的不作为⾏为的发⽣,中⼩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且拥有向股东⼤会提出建议的提案权利。

3、投票累积权该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增强中⼩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在选择上的驾驭能⼒,从⽽有效避免⼤股东对监事和董事对成员选择的独揽现象出现,使⼤股东⽆法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完全垄断。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引言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然而,由于中小股东在控制公司决策方面的影响力有限,他们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采取一些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种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以帮助他们在公司治理中获得更好的保护。

控制权保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公司决策中发挥一定的影响力,以下是一些控制权保护的措施:1.选举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参与和选择董事会成员。

他们可以通过行使选举权来确保董事会成员代表他们的利益。

2.决策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

公司应该建立合适的机制,例如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制度,以确保中小股东在重大决策中有发言权。

3.信息透明度:公司应该定期向股东提供准确、及时和详尽的信息。

通过提供透明度,公司可以增加中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的了解,并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票和投资决策。

股东权益保护除了控制权保护,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1.投票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充分的投票权,包括在重大决策和董事会选举中行使投票权。

他们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

2.派息权保护:中小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红利。

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该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公平获得他们应得的收益。

3.退出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售其股权。

公司应该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以方便中小股东自由买卖股权。

法律和监管保护除了自身的措施,政府和监管机构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一些法律和监管保护的措施:1.公司法规定: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公司法规定,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些法规定规定了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确保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受到公平对待。

2.监管机构监督:政府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行为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他们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并惩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要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要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在股东⼤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股东的侵害,⽽法律则应当建⽴起较为完善的机制,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所认识,并为此建⽴相应的法律机制,以在最⼤程度上防⽌⼤股东对⼩股东的侵害。

那么,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怎样保护中⼩股东权益新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主要做了⼏个⽅⾯的重要的规定:第⼀就是保证中⼩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是股东可⾃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累积投票制。

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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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而囿于保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保护的更深层原因,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待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出色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控制"十分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求所有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可能改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容易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如果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平等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按照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然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④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公司资产,从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盖的侵害;⑤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的巨大及股权的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往往掌握在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手中,公司董事往往基于大股东利益或自身利益长期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这些行为使大股东本身或董事本身获取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大部分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发挥股份公司的作用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股份及股份公司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的伟大创造,假如对中小股东保护不力使他们的投资难以收到回报而不敢不愿去投资,不仅股份公司作为一种制度文明难以发挥作用,也使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融得大量资金,最终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

即使某个或某些大股东会从中获益,但由于整个社会丧失了投资获益的诚信环境,使投资安全受到威胁,这会严重妨碍社会事业的进行进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

一方面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不能投入生产环节,另一方面公司发展急需的资金难以获得。

这是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之所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原因。

另外,中小股东为获取股息、红利等收益而投资,使股票市场得以产生、活跃,产生了期货、期权、投资基金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使得现代金融市场得以完善发展;投资收益除供日常生活支出外,还可刺激消费,促进消费市场的发展。

因此,中小股东的投资使公司获得了资金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投资者将收益用于消费既有利于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又促进了消费,还为社会的闲散资金与对资金的需求搭建了沟通的桥梁,推动了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如果有效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中小股东就很可能积极参与公司管理,献计献策,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高。

如果一个股份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中小股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影响,是一种无形的宣传。

.(三)捍卫实质正义要求保护中小股东在某种统一的标准或原则下,只能达到形式公平,实现形式正义,而从20世纪以来,透过形式正义,谋求实质正义日益成为人们注重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要求我们在传统法律制度以外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性的保护。

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弱势群体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

按照有机体各部分功能互补、相互依存的观念来看,如果不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或在社会权利分配中出现不公,损害或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整个社会的公平也将受到损害①。

同样,公司是股东共同利益的有机载体,只有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了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古典公司法在严格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和形式的股东平等原则下,达到了形式正义,却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权和支配地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破坏了实质正义。

因此,实质正义要求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保护。

(四)公司法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选择中小股东权益的确应予保护,但我们不该忽视问题的另一面。

公司主要由大股东设立并根据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在大股东操纵卞运行,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往往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大股东一般不会主动追求公司利益受损的结果,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主要因为大股东而存在,中小股东不对公司产生决定性影响,大股东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会为实现某秤目的而损害公司利益,从而对中小股东权益构成侵害。

而中小股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他们更希望采用‘‘搭便车’’方式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

根竭股东购买股票的动机,可以将中小股东分为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两类。

对于投资股东来说,他们所关心的是能否定期从公司分配到固定的红利,只要满足了这个要求,他们便会对出席股东大会、参与、监督公司经营等事项漠不关心。

对于投机股东来说,公司经营的好坏对他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股票的涨跌,以使他们从中获取投机利益。

另外,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或是行使查阅权、诉讼权,需要支付一定的交通费、伙食费等各种费用。

这些支出显然与中小股东个人实际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

因此,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仅限于极少数的情形(相对于不对之予以特殊照顾的情形),且保证控股股东控股权的实现比中小股东权益更应受到立法者的关注。

只不过目前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相当薄弱而使这一问题突显。

对弱势群体保护过多将不利于国之昌盛,社会之发展,北欧福利国家的现状可资佐证,故维护了公平正义则必失之于效率。

同样,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从公平的角度考虑的,大股东不应当滥用其控股地位影响公司的运作及前景并进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但当我们维护了公平,捍卫了实质正义的时候,效率不得不被牺牲掉了,毕竟一般情况下大股东更关心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公司的发展壮大,会为公司殚精竭虑,大股东获取公司控制权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还可以节约监督费用,减少代理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激励。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与股权集中度呈正相关,即股权集中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②。

相反,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感情没有大股东深,利益相关性也没有大股东紧密,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使大股东、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处处受制,难以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并贯彻实施而最终使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但作为商法的公司法是更注重营利,更注重效率的。

以股东诉讼制度为例,中小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以维护其利益,但公司解散与营业维持原则相违背,不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及大股东利益之维护,还给公司所在社区和所在地政府财政带来损失。

故而一方面要防止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的大股东的专横,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股东间的实质平等,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单独股东权起诉的情形下个别股东的滥用,危及其他广大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公司的存续和发展,不利于公司和社会进步的效率。

所以,在公平和效率妥协的基础上,我国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应限定为持股在一定比例以上且有一定时限的股东,并应明确被告的资格,规范股东解散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总之,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上,我们应当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在此基础上去探讨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才不会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才会更有利于我国公司法的改革与完善,更有利于我国公司竞争力的提高以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制度优势,更有利于在一种综合考量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切实有效的、合理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五)公司法在自由与强制之间的选择法的理念是自由,作为私法的公司法,就更强调公司自治,公司自由了。

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众多措施中,有不少是限制,至少是不利于公司决定自己意思的,这难免使公司自由受到限制,破坏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私法性质相龃龉。

况且我国目前公司法由于立法时间较早、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及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完全转轨,导致其中强制性规范过多,授权性规范少之又少,而这次修改公司法应注重增加任意性规范、推定性规范,给公司一种权利,一种选择,一种自治的空间,还公司法以本来面目,进而推动公平、高效、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所以,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应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达到某种平衡。

另外,虽然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应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去审视,即不仅仅在民商法上,还要在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上配置种种措施以实现对之的全方位保护,但是,还应尽量从私法的角度去保护,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公法手段,要尽可能通过赋予中小股东更多权利,赋予控股股东更多义务的方式而不是政府公权力直接介入的方式来保护,以在尽可能广阔的范围内保障公司的自由、自治。

二、构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体系在分析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伦理基础及综合平衡各公司参与主体利益的基础上,着眼于公司法的完善与改进,以实现中小股东权益的全方位保护为目的来研究保护措施,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离、收购等方面梳理这些措施以实现体系化、全面化,而不致挂一漏万。

(一)在公司治理结构视角下在公司治理结构视角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可从股东及股东会、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个方面来论述。

(1)从股东及股东会来看我国公司法应完善中小股东权利的体系:我国公司法除应继续维护股东的表决权、查阅权、监督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股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转换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或质押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变换请求权外,还要完善股东的知情权,对董事、监事的质询权:强制控股股东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使中小股东能对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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