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原因与对策研究
浅论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自我保护

浅论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自我保护近年来,随着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中小投资者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群体。
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产品复杂、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原因,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入手,探讨中小投资者应当如何自我保护,以及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信息不对称在投资市场中,信息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部分信息的不对称性,中小投资者往往无法获取到足够的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决策不够理性和准确。
一些公司可能会选择性地向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透露利好信息,而对小股东或散户投资者隐瞒不利消息,从而导致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2.金融产品复杂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种类繁多、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
这些产品的复杂性不仅使得中小投资者很难理解其真正的风险和收益特性,还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利用的空间,进而从中小投资者手中获利。
3.监管不到位在金融市场中,监管是确保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但是由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手段都存在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中屡见不鲜。
造成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损。
以上问题表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政府、监管机构以及投资者自己共同努力来加强保护措施。
二、中小投资者应当如何自我保护1. 提高金融知识水平中小投资者首先需要提高自身的金融知识水平,了解投资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投资产品的特性。
可以通过学习投资书籍、参加专业投资培训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金融素养,从而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2. 多元化投资投资有风险,多元化投资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
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资金,投资多种类型的金融产品来降低自身的风险暴露,提高资产的抗风险能力。
3. 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在选择投资渠道时,中小投资者需要审慎对待各种投资机会,避免盲目跟风和投机行为,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受到损失。
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分析

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分析中小股东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所占比例较低,往往具有较少的话语权和控制权,因此中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以下是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一些原因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1. 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资本市场中的信息往往不对称,大股东和公司高管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可以通过内幕交易等方式获得非公开信息从而获利,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信息的披露监管,大股东和高管应遵守信息披露的规定,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控制权集中:控制权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中可能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大股东可以通过操纵公司经营决策、提取公司利润等方式违法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促使公司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3. 财务诈骗:公司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虚增和失实的情况,从而误导中小股东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为了防范财务诈骗,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监管,并对财务报表披露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监督。
4. 收购并购中的不公平对待:在公司被收购或并购时,中小股东往往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例如被低价收购或者被排斥在交易之外。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并购交易的监管,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5. 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公司的股权结构可能存在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情况,例如存在优先股和特权股等,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监管,确保股权结构的合理和公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中小股东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原因很多,包括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控制权集中、财务诈骗、收购并购中的不公平对待以及不合理的股权结构等。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报表审计、收购并购交易以及股权结构等方面的监管,确保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中小股东自身也应加强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提高自身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意识,以避免自身的权益受损。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公司也在不断地涌现,给公司治理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新公司法作为促进和保障公司合法有序经营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司相关股东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中小股东在公司决议中的天然弱势地位,需要加以针对性的分析,合理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1.知情权保护不足知情权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知情权也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权利。
在公司法中对股权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等多项权利,此外在经过相关申请之后,股东还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明细等。
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大股东在投票和公司决议中有明确的否决权,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在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和信息的过程中设置了种种限制,影响了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发挥〔1〕. 例如大股东以各种理由阻止中小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等文件,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大股东表决权的滥用影响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表决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客观上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提供了可能。
由于股东会议中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所以大股东往往具有最终表决权,这种现象相对比较普遍。
大股东由于具有资本上的优势,所以在股东会议的过程中具有比较多的表决权,往往容易将个人的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基本控制了公司经营管理。
大股东由于具有比较大的表决权,所以也更加容易维护自己的利益,导致个人利益极大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产生了挤压作用〔2〕. 大股东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往往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来影响公司经营的决策,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股权回购难以实现公司法中对股权回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只要中小股东公司决议,并且满足相关的条件,就可以发出股权回购的请求。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些上市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体投资者的利益,更影响着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突出问题。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公司内部信息,而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且所获取的信息往往存在滞后性和不完整性。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误导。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也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了损害。
部分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或管理层能够轻易地操纵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难以得到重视和体现。
例如,在董事会的组成中,大股东的代表占据主导地位,中小股东的代表比例过低,导致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缺乏话语权。
再者,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手段,将公司的资源转移至自己手中,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条款和执行细则上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使得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从市场监管层面来说,监管力度不够强。
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足,导致一些违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此外,中小股东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许多中小股东对自己的权益缺乏清晰的认识,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
同时,由于单个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较高的成本和风险,导致其维权动力不足。
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分析

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分析中小股东的权益被侵害的原因有多种多样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不对称。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大股东通常掌握着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内部信息了解更为深入,而中小股东往往无法获得同样的信息。
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大股东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获取更多利益,从而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
在一些公司中,由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过于强大,导致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监管机制薄弱。
这使得大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和内部决策机构等手段,占据主导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而忽视中小股东的利益。
资本市场监管不力也是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监管不力的市场中,信息披露不及时、披露不准确,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从而给股东权益保护埋下安全隐患,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针对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防范措施。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股东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内部信息,提高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董事会独立、公正,避免大股东滥用权力,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经理层和董事会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加强资本市场监管。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中小股东的组织与维权。
中小股东应积极组织起来,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小股东的权益被侵害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方合力。
中小股东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组织与维权,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也要加强监管和改善公司治理,为中小股东提供更好的保护。
法学论文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以及对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案例的剖析,提出了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却常常受到侵害。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决策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或侵犯。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一)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给予所有股东平等的待遇。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中小股东往往无法享受到真正的平等。
(二)委托代理理论在上市公司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层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权益,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较高,难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知情权受限中小股东难以获取公司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导致其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表决权被削弱大股东往往凭借其控股地位,操纵股东大会的决策,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
(三)分红权得不到保障公司盈利时,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分红。
(四)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些大股东和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价格,使中小股东遭受损失。
四、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无法对大股东和管理层进行制衡。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足,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
(三)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
尽管他们在公司治理中所占比例较小,但他们的权益保护同样重要。
在中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1.法律框架中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股东权益,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但这些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约束作用有限,存在执行难、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此外,很多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形成阻碍。
2.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础。
然而,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隐瞒等问题,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准确的信息,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3.股东治理权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行使股东治理权。
作为少数股东,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有限,很难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权益保护困难重重。
二、完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1.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和执行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减少执行难度。
同时,要加强宏观监管,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2.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明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建立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平台,方便中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
3.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改善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提高其发言权和表决权。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设立独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股东集会制度等,确保中小股东能够有效行使治理权,维护自身权益。
4.鼓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加强对公司决策的监督和投票权的行使。
可以建立投票平台,提供便利的投票渠道,引导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共同维护自身权益。
5.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强中小股东的知识普及和培训,提高他们对股权投资和公司治理的认识,增强他们行使权益保护的能力。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作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时常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侵害。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公司内部信息,而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且所获得的信息可能存在滞后性和不完整性。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处于不利地位,容易受到误导。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可能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利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大股东以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劣质资产,或者以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优质资产。
(三)利润分配不公平一些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倾向于满足大股东的利益需求,而忽视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
中小股东可能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股息红利,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被大股东所控制,无法有效地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
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乏话语权,难以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某些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通过操纵股票价格获取非法利益,这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公平交易权利。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股权过度集中,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中小股东的股权比例较小,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力量。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情况,导致一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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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原因与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从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出发,分析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
因:资本多数决策原则的滥用;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而提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对策:完善累积投票制度;完善表决权代理制
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完善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
求权制度。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资本多数决策信息披露制度
引言:在股份公司的股东成员中,由于中小股东不像控制股东那样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所以中小股东的利益随时有可能受到大股东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所做出的决策以及其他不正当交易的侵害。
因此,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势在必行。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著名的春都股份、大庆联谊、美尔雅等事件向我们展示了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一系列重大案件。
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压制中小股东,通过虚假出资、操纵发行价格、操纵利润分配、操纵信息披露、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财产等方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小股东的权益几乎处于无法保护,无力保护的边
缘。
(一)中国股权的现状
据有关的调查资料,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比例在30%以上的有80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71%;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在50%以上的公司有455家,占40%;有85家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在70%以上,占
7%。
另外,调查范围内的1135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权的49.9%,第一大股东所占的平均股权比例为43.93%。
从以上
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
大股东处于优势地位,而中小股东成为弱势群体。
(二)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大股东往往利用其在公司的控股的优势地位,直接向本公司借款且拖欠往来的项目款项,造成公司财务状况紧张,并利用利润转移,分红
掠夺,利润操纵等手段侵占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三)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大股东在母子公司之间以转移支付,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等方式实施利润的转移和操纵,以此来逃避中小股东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督,严
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收益。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资本多数决策原则的滥用。
资本多数决策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且大股东的意思表示对中小股东产生拘束力,资本多数决策原则是股东大会运营的根本原则。
根据此原则,股东的表决力与所持股数成正比,股东持股越多,权利越大。
公司的运营是靠资本决策原则进行的,因此公司的财产权、管理权实际上是被少数股东所控制,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今天,公司事实上被少数控股股东所选举的董事会所控制。
董事由控股股东选任、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选任的经理。
他们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根据控股股东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控股股东的意图不可避免地渗入到公司行为之中。
控股股东可能迫使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控股股东的不正当交易, 如通过增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溢价出让控制股份等方式,致使中小股东蒙受经济损失。
(二)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多数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很小,往往只关心股利分配和股票涨跌,缺乏参与治理公司的热情,他们常常通过观察股票价格的波动,抓住时机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
还有些中小股东虽然愿意出席股东大会,参与表决,但由于成本太高,再加上公司经营者对表决权的收买和对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不当限制,使得中小股东的呼声难以在股东大会上得到表达。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控股股东作为发行者是证券的出售方和市场信息源,对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盈利水平等影响证券质量的信息有着最真实、最充分的了解。
但广大中小股东作为投
资者是证券的购买方,他们获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发行者对外公开的各种资料和报告。
而证券市场上披露的信息中虚假不实信息居多,不少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股票高价发行上市,进行虚假包装,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或误导性陈述;此外,公开的信息中具有严重的误导倾向,发行人在信息披露与传播时,大力渲染成绩,而对风险却一代而过;另外,信息披露的范围过小,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不充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往往遗漏一些关键性的信息,广大中小投资者没有渠道掌握更多的、足够的重要信息。
因此,公开的信息在其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不足以使中小股东做出正确的判断,这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对策
(一)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资本多数决策原则导致大股东以其持有股份的优势操纵股东会,控制公司,通过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这样可以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中小股东表决权的含金量,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抑制大股东的话语霸权。
(二)完善表决权代理制度
表决权代理制度,是针对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而设计的补救制度。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人数众多,居住分散,参加股东大会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因此他们往往不参加股东大会。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中小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行使其表决权。
通过这种形式,受托人可以用相对集中的表决权对抗大股东,实现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但它容易造成恶意收购表决权以控制公司的后果。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他们决定是否
投资的根据。
因为大股东及其代理人掌控着股份公司,他们的信息来源渠
道广泛、真实。
而中小股东信息来源比较单一,且受制于自身分析能力,
无法准确理解信息含义。
而且大股东拥有大量的私人信息,无论中小股东是否有完备的投票权,他们都可以利用这些私人信息进行交易,并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信息披露制度是弥补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
只有在全面、准确地掌握公司信息后,中小股东才有可能准确判断自己投资的价值。
因此,董事会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相关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和可预见的风险因素等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完整、没有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董事会成员应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新《公司法》中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在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且规定,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为确保股东的知情权,行使其它权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 完善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制度是指:在股东大会上决议了对股东产生利害关系的议案,反对的股东要求公司收买自己所持有股份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可见我国《公司法》已经规定了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但是仅局限于对公司的合并分立持异议态度的情
况,没有考虑关联交易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对
“资本多数决策”原则下股东权益不平衡的补充。
出于对关联交易中小股东法
律的保护,我国《公司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此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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