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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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公司法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是在公司法中的第20条、64条、107条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小股东是享有知情权的,所以是可以查阅会计账簿的,还有索赔权,如果是公司的董事因为违法损害到了小股东利益,是可以要求索赔单额,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一、公司人格否认制法条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

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二、表决权代理制法条第107条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

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三、累积投票制法条106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

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公司小股东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小股东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小股东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资本多数决原则情形下,公司决策基本遵循的是大股东的意见,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成为突出问题。

保护或预防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公司法有些条款安排,但实际可操作性不大。

现在介绍一种常被忽略的小股东自保路径,那就是通过公司章程的设计,达到制衡大股东滥权及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效果。

具体而言,建议小股东应注重写入如下公司章程条款:一、公司重大事项表决的超级多数条款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需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决定。

如果小股东的股权比例仅为30%,则小股东在此类大事情上几无话语权。

为此,公司章程中写入超级多数条款:此类重大事项须经公司五分之四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则赋予小股东在此类重大事项上的关键决策权。

大股东可能不会接受在所有重大事项决策都采用此类超级多数条款,但可以将小股东最为关心的或认为作为重要的写入章程,按照此超级多数决原则进行公司决策。

二、公司解散事由条款小股东可以争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但连续五年不进行股东分红或其他非常不合理的情况出现,股东有权请求解散公司。

通过明确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事由,清晰划定解散公司的界限节点,制衡大股东侵权情形的发生。

三、大股东购买小股东股权条款公司章程中明确:在小股东利益严重受损、出现公司僵局等情形发生时,大股东应在该等事由出现后收购小股东股权,给与小股东退出权,以通过明确界定小股东退股事由保障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争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选名额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及公司管理架构组成,力争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管层,通过委派人员进入公司核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小股东自身合法权益。

五、规定关联交易股东表决机制条款公司大股东往往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权益。

小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设计一个关联交易股东表决决策机制,让与此关联交易有厉害关系的股东回避该等股东表决,以保障表决的公平合理,以避免不适当的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利益。

股东协议书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手段

股东协议书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手段

股东协议书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手段股东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及义务,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股东协议书的重要性,并探讨几种常见的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手段。

一、股东协议书的重要性股东协议书对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起到重要的约束和保护作用。

它规定了股东权益、投资方式、利润分配等事项,旨在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包括小股东。

二、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手段1.优先股权在股东协议书中,可以约定小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收益分配权。

这意味着当公司发生某些具体情况时,小股东有权以优先的条件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并获得优先分配收益的权利。

2.提名董事权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协议书获得提名董事的权利。

这能确保小股东在公司的决策议事中获得公正的代表,以保护其利益。

3.信息披露权股东协议书可以规定公司应向小股东提供详细的财务和经营信息。

这确保了小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状况,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4.竞业禁止条款通过股东协议书,小股东可以要求其他股东遵守竞业禁止条款,以避免其他股东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竞争,从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5.担保义务在股东协议书里,可以约定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为小股东提供担保,确保其投资安全。

这种担保可以包括公司资产、收益分配或特定项目的优先权等。

三、股东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股东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要求合法、合规、合理。

在起草和签署股东协议书时,各方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如果股东协议书出现纠纷,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进行维权:1.商事仲裁: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其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等同的效力。

2.诉讼:当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总结股东协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为小股东提供了保护权益的途径。

在起草协议书时,重要的是确保其合法、合规,并明确约定保护小股东的具体权益。

此外,如果发生争议,小股东可以通过商事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浅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浅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 9 4 , , 北石 家庄 人 . 北 经 贸 大 学 2 1 1 8 -) 男 河 河 0 0级 硕 士研 究 生 收稿 日期 :0 2 0 —3 21— 3 0


有 限责 任 公 司小 股 东 权 益 的 保 护 概 述
护方 面也 做 出 了许 多规 定 . 不仅 在股 东实 体权 利上 也 包括 在 程序 上 . 大大 充实 了我 国公 司法 股东 权益 保 这
中图 分 类 号 : 2 .9 .1 D9 22 19 文献标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6 3 9 9 2 1 1 — 0 1 0 1 7 —1 9 ( 0 2) 2 0 7 — 3
作 者 简 介 : 志伟 ( 9 1 , , 北 邯 郸 人 , 北 经 贸 大 学 ( 北 石 家 庄 0 0 6 ) 究 生 院 2 1 张 1 8 一) 男 河 河 河 501研 0 0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庆 王
以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 。 就是 我 国的股东 直 接 这
诉 讼 权 . 股 东 ( 要 是 小 股 东 ) 护 自己 利 益 的 最 简 即 主 维
洁方 式 . 是 小 股东 与 控制 股 东 直接 的 、 也 面对 面 的 力 量对 峙 美 中不足 的是 . 该条 规定 不包 括容 易滥 权 的
这 本 身并 不 违背 社会 公认 的公 平 、 义的理 念 。孟 德 正 斯 鸠 有句 名 言 :一切 掌有 权力 的人极 易滥 用权 力 . 这
大股 东 而许 多 董事 和 高 级 管理 人 员 都是 他 们 的代
表 . 股东 表 面上 不 干涉 公 司 的运 营 , 实 际上 往 往 大 而
连 续 亏损 没 有 盈 利等 等 为 由 .拒 绝 给 小股 东 分配 利

小股东利益保护探析——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小股东利益保护探析——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东 。 3 虽 不 是 公 司 股 东 , 通 过 投 资 关 系 、 议 或 ”( ) 但 协 者 其 他 安 排 ,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行 为 的 人 , 能 以实 质 标 准 进 行 判 断 。如 《 司法 》 2 7条 第 3款 规 定 : 实 公 第 1 “ 际控制人 , 指 虽不 是 公 司股 东 , 通 过 投 资关 系、 是 但 协 议 或 者 其 他 安 排 ,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的 人 。 能 ” 二 、 股 东 权 益 维 护 的 必 要 性 小
定 : 控 制 股 东 , 指 其 出 资 额 占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 是 总 公 司股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 2) 资 额 ”( 出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例 虽 然 不 足 5 % , 依 其 出 资 额 0 但 或者持有 的股 份所 享 有 的表 决权 已足 以对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 推 定 标 准 以
( 闽江学院法律 系, 福建 福州 3 00 ) 5 18
摘 要 :现代 公 司发展 过程 中 , 小股 东利 益 维 护 不仅 是 公 司 立 法 的要 求 之 一 , 是 维 护 公 司股 东权 益 平 衡 的 本 质 也
要求。由于我 国公司制度设计和公 司立法的不完善 , 对公 司具有控 制权 的控制股 东, 往往滥用权 力, 以牺牲公 司、 小 股 东利益来达到 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 从而导致小股 东利益受侵 害的现象不断发生 。因此, 我们应以公 司决策原则上
公 司 的股 权 或 表 决 权 达 到 一 定 比 例 , 然 不 足 客 观 虽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5 % 以 上 或 者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0

民法典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在股权制度下,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其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二、股东权益的界定股东权益指的是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股东具有股权的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权益。

其中,股权的收益权包括股息权、分红权等;表决权指股东在公司事项上行使投票权;知情权则是指股东有权获知公司的重要信息。

三、股东权益保护的原则在民法典中,对股东权益保护确立了一些原则,以确保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股东享有的权益在公司内部应当得到平等对待。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集体决策、实行股东平等回避等原则,保障股东的平等权益。

2.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公司及其股东应当在公司治理中遵守诚信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禁止滥用权利、实施侵权行为。

3. 保护期待利益原则保护期待利益原则是指公司及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要保护他人合法的期待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十四条规定,公司及其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股东权益保护的实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来保护股东的权益,以提高公司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1. 股东会的设立与权力行使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力的机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力集中在股东会上。

股东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场所,可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信息披露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重大事项。

要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要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在股东⼤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股东的侵害,⽽法律则应当建⽴起较为完善的机制,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所认识,并为此建⽴相应的法律机制,以在最⼤程度上防⽌⼤股东对⼩股东的侵害。

那么,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怎样保护中⼩股东权益新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主要做了⼏个⽅⾯的重要的规定:第⼀就是保证中⼩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是股东可⾃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累积投票制。

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如何维护公司小股东权益

如何维护公司小股东权益

如何维护公司小股东权益--来自律师快车网我国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维护作了重大的修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没有权利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如果小股东认为公司不提供真实的报表和凭证或者有证据证明财务报告作假时,那么,一定是公司中的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的行为。

此得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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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19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
新公司法(05年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作用,以及律师在起草、审核、修订公司章程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例如,在章程自由约定条款中律师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最需要公司法律师介入的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条款,另一部分则是关于界定小股东可行使否决权事项的条款。

实践表明,这些内容往往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创始股东之间、新老股东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在谈判过程中最容易产生分歧、最需要专业律师介入的法律问题。

一、公司股权转让的条款
公司法第72条对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同时设置了股东同意权、异议股东购买义务(又称“购买权”)及股东优先购买权,表面上看似乎不难理解,但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而且在国内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对与公司法第72条有关法律事项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若不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可能无谓地引发争议和纠纷,延长股权转让周期,增大股权转让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尤其可能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笔者认为,小股东委托的公司法律师在对股权转让的相关章程条款进行细化时,至少应考虑如下问题及要点[实际操作时应考虑不同性质有限公司(如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以下仅以普通内资企业为例)股权转
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想法和实际情况等因素]:
1)争取对大股东稀释、增持及退出股权规定限制性条款,以及争取小股东可以自由稀释、增持及退出股权;
2)对行使购买权及优先购买权的程序作出详尽规定,包括请求答复期、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期等期限的确定,以及异议股东股权购买合同版本及主要条件的安排等;
3)对行使购买权及优先购买权的资格及权益分配作出规定,如是否允许已投同意票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多名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时权益如何分配;
4)拟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召开股东会,若不召开,其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内容、次数如何规定,收到通知的其他股东应如何答复,不答复或模糊答复的如何处理;
5)对股权转让价格事先作出安排,包括异议股东行使购买权的价格和内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格,如价格需要评估,应事先对评估机构乃至评估方法作出安排;
6)对“同等条件”作出定义,“同等条件”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同等价格,通常应包括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以及其它足以对股权购买人的购买意愿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和条件
7)是否允许公司其他股东部分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如允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8)查明公司自然人股东可能的继承人,以及是否接受该等继承人在
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成为公司股东,若不接受,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9)是否考虑设立由大股东“回购”(受让)小股东股权的机制,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出现公司僵局或小股东无法实现参股目的等),大股东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或经约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购买小股东股权;
10)如无法限制大股东稀释股权,是否考虑规定当大股东稀释股权时,小股东有权同比例稀释其股权;
11)是否考虑设置“购买选择权”及/或“出售选择权”,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小股东有权以约定价格受让股权或认购增资(即增持股权),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小股东有权以特定价格向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即减持股权);
12)是否对从事核心业务的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及设定小股东优先购买该等子公司股权的权利。

二、小股东可行使否决权事项
对于小股东而言,由于其在资本决上处于劣势,很难指望其在公司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等)中有太多的表决权和话语权,小股东有时甚至很难争取到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或委派权。

因此,为防止大股东滥用其控股地位,包括风险投资机构等在内的小股东比较关心的是对公司重大事宜的否决权(最好是一票否决权,即所谓的“超级多数决”),而且该等需行使超级多数决的事项对小股东来说是越多越好,以下谨列举出一些可规定需经超级多数决的重大事宜供参考:
1)修订公司章程;
2)终止或解散公司;
3)公司合并或分立;
4) 超过公司当年度可分配利润[*]%以上的利润分配方案;
5)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6)签订、变更或终止价值涉及每年累计超过[*]的或履行期限超过[*]的任何协议或安排(分期收款销售产品的协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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