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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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第四章安全检查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六)设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民用航空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民用航空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
第十一条 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 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 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 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 式分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 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民航公 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发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 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 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已经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 离区等待登机。
民用航空规章
部门:培训部 处室:乘务与综合训练中心航务教研处
民用航空规章
培训大纲名称:飞行签派员新雇员训练提纲 大纲编号:MF6403 课程编码码:H10107 课堂教学时间:21课时 维护处室:乘务与综合训练中心 航务教研处
修订日期 2014年7月8日
修订者
版本号 H10107-1
民用航空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 票。
第十八条 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doc

【类别】国家法规【编号】【下发日期】【施行日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第四十七条【安保人员及装备配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在运载旅客的民用航空器上配备航空安全员及相应安全保卫装备。

航空安全员应当接受专门的训练,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方能获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颁发的执照,担任其职责载明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机长等人员的安保职责】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安保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空中警察机构根据安保风险评估,派遣空中警察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任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四十九条【机长安保职权】机长应当接受安全保卫培训,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在民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民用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保卫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二)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在必要时采取管束措施。

在航空器起飞前或降落后要求其离开航空器。

(三)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四)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民用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机长行使前款(二)、(三)项权力时,可以要求或授权航空安全员、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可以请求或授权旅客给予协助。

第五十条【安全员职责】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二)对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三)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完成安全保卫各项工作。

发生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无法与机长联系时,航空安全员及机组其他成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是指对以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为目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包括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措施、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对有可能对民用航空安全造成危害的有害物质和现象的预防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维护机构,是指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机场管理单位、民航运输企业、民用航空设施管理单位,国家有关单位出台的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负责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军事飞行活动控制第四条飞机在飞行中,不得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军用飞行器不得进入民用航空管制空域、民用航空空域、其他特殊軌道空域以及民用航空区的领空。

第五条军用飞行器在该进入的特殊空域、特殊航路飞行以及飞越民航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飞行时,应当以尽可能不影响民用飞行运行方式举行;且应当提前十四个至少五天,向维护机构报告其详细计划及执行情况。

第六条军用飞行器从未经批准进入民用航空空域、特殊空域、特殊航路以及民航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飞行的,由维护机构制定控制措施。

第三章民用航空运输及设施的安全保障第七条有关维护机构对本管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安全设施和民用航空运输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八条维护机构应当保护民用航空安全设施,对可能对民航运输机构造成危害的危险气象、有害物质和现象的出现,应当及时向民航运输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并接受指导与分析。

第九条维护机构应当加强有关民航设施管理的监管,确保这些设施及其外围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有关维护机构应当监督对航空设备以及航空空中电子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其完好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有关维护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专家论坛,分析航空设备和航空空中电子设备使用情况,提出安全建议,逐年更新确保民航安全的标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规划纲要-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规划纲要-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航空安全规划纲要-中国民⽤航空局中国民⽤航空安全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国民⽤航空局2011年8⽉⽬录前⾔ (1)⼀、中国民航安全⼯作回顾与展望 (2)(⼀)安全⼯作回顾 (2)(⼆)未来⼗年展望 (3)⼆、安全⼯作⽬标 (6)(⼀)降低重⼤事故率 (6)(⼆)提升系统能⼒ (7)三、政策和措施 (7)(⼀)完善⾏业安全体系 (7)(⼆)建设积极的安全⽂化 (8)(三)推进安全科技进步 (8)(四)加强专业⼈员教育培训 (8)(五)加强安全保障设施建设 (9)(六)加强适航管理能⼒ (9)(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9)附件1 纲要附图 (11)前⾔安全是社会⽂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整个⾏业赖以⽣存、发展的重要基础。

过去⼗年,中国民航的安全⽔平不断提⾼。

2001-2005年,中国民航运输航空重⼤及以上事故率为0.19次/百万飞⾏⼩时,2006-2010年下降到0.05次/百万飞⾏⼩时,安全⽔平步⼊世界先进⾏列,实现了《中国民⽤航空安全规划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在2001-2005年期间,每百万飞⾏⼩时重⼤事故率低于0.74;在2006-2010年期间达到每百万飞⾏⼩时重⼤事故率低于0.3”的安全⽬标。

但是从总体上看,中国民航的安全基础仍相对薄弱,⾏业安全体系正在完善之中,安全综合保障能⼒与⾏业快速发展还不相适应,与航空发达国家相⽐还有很⼤差距。

为了在未来⼗年进⼀步提⾼我国民航的安全⽔平,还需要创新安全管理理念,制定适合中国民航实际的安全⽬标,进⼀步完善⾏业安全体系及其运⾏机制,提升安全管理⽔平。

因此,围绕民航强国⽬标,按照“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制定本规划纲要,指导未来⼗年中国民航安全⽣产⼯作。

⼀、中国民航安全⼯作回顾与展望(⼀)安全⼯作回顾六⼗年来,中国民航的安全⽔平不断提⾼,事故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近⼗年来,有较⼤幅度的降低。

2001-2010年,中国民航运输航空重⼤及以上事故率为0.10次/百万飞⾏⼩时,0.19次/百万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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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国家法规【编号】【下发日期】【施行日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管理工作,适应新的安保工作机制和外部安保形势,所以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定;(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三)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反恐及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四)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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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目录1规划的目标2定义3法律依据3.1国际法3.2国内法4职责分工4.1航空保安主管当局4.2地方人民政府4.3机场管理机构4.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4.5公共航空运输企业4.6空中警察和航空安全员4.7机场公安机关4.8军事部门4.9机场租户4.10机场联检部门4.11其他单位5协调与交流5.1国家航空安全保卫协调机构5.2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5.3与新闻媒体的交流5.4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与国际民航组织的交流6机场、航空器和导航设施的安全保卫6.1划定机场控制区范围6.2机场控制区的安全保卫设施6.3进出机场控制区管制的一般要求6.4进出机场控制区人员的管制6.5进出机场控制区车辆的管制6.6机场控制区内工作器材和商品的保安管制6.7航空器的安全保卫6.8导航设施和其他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6.9机场非控制区的安全保卫6.10通用航空的安全保卫7机上人员和物品的安全保卫7.1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7.2过站和转机旅客的保安控制7.3工作人员和其他非旅客人员的安全检查7.4特别的安全检查程序7.5准许携带或托运武器的程序7.6押解接受司法和行政强制措施人员的程序7.7托运行李的保安控制7.8航空货物的保安控制7.9配餐供应品和机上供应品的保安控制安全保卫设备8.1责任8.2采购8.3校准8.4操作和维修9人员及培训9.1选择标准9.2培训10.非法干扰行为应对措施的管理10.1政策概述10.2责任10.3威胁评估和分级处置10.4先期处置10.5指挥10.6空中导航服务10.7专业人员的支持10.8新闻与媒体10.9报告10.10对非法干扰行为之外的违法和不文明旅客行为扰乱性旅客的处置11.有效性评估11.1概述11.2考察11.3检查和审计测试11.5演练12.规划的及时修订12.1概述12.2规划的修订13航空保安的经费保障13.1责任13.2收费原则13.3经费来源13.4使用范围14附录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1.规划的目标1.1本规划的目标在于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措施与程序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维护民用航空安全、正常和效率。

1.2制定本规划的目的在于使中国航空保安工作遵守并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附件17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其他附件中有关航空保安的规定。

1.3本规划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以及外国和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航我国时应当遵守本规划。

2.定义航空安全保卫AviationSecurity用来维护民用航空不受非法干扰而采取的措施和使用的人力和物力的总和。

非法干扰行为ActsofUnlawfulInterference指危及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实际或预谋的行为例如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在航空器或机场内扣留人质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企图犯罪而将武器或危险装臵或器材带入航空器或机场传递危及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中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航空器Aircraft凡能在大气中从空气的反作用而非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

出港大厅Airsidewaitingarea办理登机手续位臵与空侧等待区之间的区域。

航空器维修区Aircraftmaintenancearea为航空器维护提供的所有区域或设施包括停机坪、机库、建筑物、车间、停车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道路。

空侧Airside与机场控制区相毗连的地带和建筑物或其中的一部分进入该地区是受控制的。

陆侧Landside机场内旅客和非旅客均可自由出入的区域和建筑物另见“非控制区”。

停机坪Apron在陆地机场上为容纳航空器以便上、下旅客装载货物或邮件加油停放或维修而划定的区域。

背景调查Backgroundcheck对一个人的身份和以往经历的调查包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有无犯罪历史的调查作为对一个人是否事宜去实施某项保安管制措施或在无人陪同下进入保安限制区评估的组成部分。

行李Baggage按照与经营人的协议在航空器上载运的旅客或机组的个人财物。

无人认领行李Unclaimedbaggage到达机场后在一定时间内未被旅客提取或认领的行李。

无主行李Unidentifiedbaggage指机场内在一定时间后仍无旅客提取或认领的行李。

联运行李Transferbaggage途中需由一经营人的航空器转到另一经营人的航空器的旅客行李。

行李集装箱Baggagecontainer装载行李以便航空器运输的容器。

行李分拣处Baggagesorting将出港行李按航班进行分拣的区域。

行李储存处Baggagestoragearea托运货舱行李在运往航空器之前存放的区域和保存处理错运的行李等待续运、认领或另行处理的区域。

货物Cargo除邮件、供应品、随身携带和托运的行李或错运行李外航空器上运载的任何物品。

货运区Cargoarea为处理货物提供的所有地面空间和设施包括停机坪、货运楼、仓库、停车场和与之相关的道路。

货运楼Cargobuilding货物在陆空运输之间通过的建筑物设有货物处理设施和储存空间。

炸弹警报Bombalert旨在应对由于用匿名或其他方式传达的威胁或应对在航空器上、机场或任何民航设施发现可疑装臵或其他可疑物件引起的可能后果由主管当局为启动一项干预计划而发布的一种警戒状态。

炸弹威胁Bombthreat以匿名或其他方式通知的威胁暗示或推测无论真假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民航设施或个人安全可能面临来自爆炸物或其他物体或装臵的危险。

机上供应品Cateringstores除配餐供应品外的与空中旅客服务有关的一切物品如报纸、杂志、耳机、声像带、枕头、毯子、化妆包、礼品等。

配餐供应品Cateringsupplies航空器上所用的一切食品、饮料等及相关设备。

办理登机手续Check-in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报到办理乘坐某一具体航班的过程。

信使服务Courierservice在定期航班上用普通旅客托运行李凭证将一位或一位以上货主的货物作为信使行李运输的货运业务。

机组人员Crewmember受指派在航空器上执行飞行任务的人员。

危险品Dangerousgoods可对健康、安全、财物或环境构成重大危险和在《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国际民航Doc9284中列入危险品清单的或按这些细则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简化手续Facilitation为了加速人员或货物的放行和防止不必要的运行延误而对必要的控制过程进行的有效管理。

通用航空Generalaviation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航空活动。

除定期航班和取酬或出租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之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Doc8973人的行为能力Humanperformance影响航空运行安全、安全保卫及效率的人的能力及其局限性。

不准入境者Inadmissibleperson被一国当局拒绝接受入境的人。

国际机场Internationalairport指定为国际航空交通出入境并办理有关海关、检验检疫、出入境手续和类似程序的机场。

邮件Mail根据国际邮政联盟的规定由邮局监护和拟交邮局递交的信件或其他物件。

错运行李Mishandledbaggage非自愿地或由于疏忽而使之与旅客或机组分离的行李。

航空器活动区Aircraftmovementarea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由机动区和停机坪组成。

非控制区Non-restrictedarea机场内公众可以出入或其出入不受限制的区域。

机场外办理手续设施Off-airportprocessingfacilities在城市中设立的办理乘机手续和货物托运手续设施的旅客或货物运输连接终端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Aircraftoperator经批准从事航空器营运的个人、机构或企业。

登机桥Passengergangway由机械操纵或车辆调节的可供旅客直接进入航空器和建筑物的舷梯。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Permits发给在机场内受雇个人或需要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的卡或其他证件。

登机通道Pier设在地面层或高出/低于地面层连接停机位与旅客大楼的廊道。

管制代理人Regulatedagent与经营人做生意的代理人、运输代理人或任何其他实体他们在货物、信使服务和快递包裹或邮件方面提供安全保卫主管当局认可或要求的安全保卫措施。

机场租户Airporttenant机场租户包括机场管理机构通过特许经营或其他书面协议允许其在该机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企业例如专营商店、饮食店和维修机构。

安全检查SecurityScreening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利用技术或其他设备手段识别和探测可用于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物品和装臵。

保安管制Accesscontrol防止可能使用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装臵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手段。

安全保卫设备Securityequipment在防止或探测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及其设施的行为中单独或作为系统部件使用的专门装臵。

安全保卫规划Securityprogram为防止对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机场控制区Securityrestrictedarea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登记国StateofRegistry航空器在其登记簿上注册的国家。

候机隔离区Sterilearea是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室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渡车。

转机旅客/行李Transferpassenger/baggage在两个不同航班之间进行直接衔接的旅客/行李。

过站旅客Transitpassengers搭乘与到达时同一航班出港的旅客。

要害部位Vulnerablepoint机场或与机场有关的设施和部位如遭到损坏或破坏机场功能将受到严重损害。

无效爆炸装臵用于测试安检工作有效性的模拟爆炸装臵。

航空器保安检查Aircraftsecuritycheck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过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他装臵、物品和物质。

航空器保安搜查Aircraftsecuritysearch对航空器内部和外部进行的彻底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或其他危险装臵、物品和物质。

资格认证certification航空保安主管当局或其代表对一个人具备按照当局规定的可以接受的水平履行委派的职责需要的能力所做的正式评价和认定。

人的因素原理Humanfactorsprinciple应用于航空设计、审定、训练、运行与维修的原理这些原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能力的适当考虑实现人与其他系统组件的安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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