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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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试题及答案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试题及答案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一、单选题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1Civi1AviationOrganization,ICAO),总部设在()0[单选题]*A.加拿大蒙特利尔VB.泰国曼谷C.古巴哈瓦那D.巴西里约热内卢2.()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正式成立。

[单选题]*A.1947年I1月1日B.1947年4月4日√C.1947年12月7日D.1945年4月5日3.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C)na1AirTransportASSe)Ciation,IATA)执行总部设在(\[单选题]*A.蒙制I」尔B.曼谷C.古巴哈瓦那D.日内瓦V4.我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74年,当选为二类理事国,()年,当选为一类理事国。

A.2001B.2002C.2003D.2004√5.《海牙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由国际民航组织于()在荷兰海牙签订。

[单选题]*A.1970年12月VB.1972年12月C.1970年9月D.1971年12月6.《海牙公约》将()定为犯罪。

[单选题]*A.破坏机场8.劫机√C.非法暴力行为D.危害机场安全9.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制定的()是国际民航界公认的"宪章"。

[单选题]*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B.芝加哥公约C.东京公约D.海牙公约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共计()[单选题]*A.10章79条B.10⅛97条√C.9章89条D.9章97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关于安全检查的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单选题]*A.安全查验制度√B.物品查验制度C.货磔验度D.运输查验制度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主席令第38号),于()起施行,2012年10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单选题]*A.2005年3月1日B.2006年5月1日C.2006年3月1日√D.2003年6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单选题]*A汽车和航空器B.船舶和航空器VC.船舶和铁路D.公共交通工具和航空器12.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的原则。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的犯罪和刑罚
二、我国法律对航空犯罪和刑罚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
《民用航空法》第十五章第一百九十一条至二百条相关规定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的犯罪和刑罚
二、我国法律对航空犯罪和刑器罪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3.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 4.破坏交通工具罪 5.破坏交通设施罪 6.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7.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 8.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第一节 刑法概述
案例引入:
• “9 11”恐怖袭击事件
评析:
“9 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立法机构和相关部门针对美国民用 航空的突发事件制定了包括《航空和运输安全法》在内的一系列 法律、法规。
第一节 刑法概述
•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居来说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 罪和犯罪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行为的措施
二、航空犯罪的预防方针和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2.法制原则 3.责任原则 三、航空犯罪预防的新措施
第三节 航空安全保卫的刑事管辖
案例引入:
• 张某劫机案
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包括如何保护对非常劫持的航空器及机上的人员; 对劫机罪行的管辖;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问题;引渡合作的 程序和对劫机犯的审判与处罚等。
第三节 航空安全保卫的刑事管辖
一、国家管辖权的行使
国家管辖权时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 物和事件享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国家管辖权既牵涉国际法,也涉及每一个国家的国内法。 管辖权问题实际上主要是涉及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发生的人、物和事件设 法主张其权威的问题。

民航安保条例知识点总结

民航安保条例知识点总结

民航安保条例知识点总结一、民航安保条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1. 民航安保条例的概念民航安保条例是为了保障民航运输安全,维护民航秩序,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保障旅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2. 民航安保条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明确规定了民航安全保卫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民航安全保障条例。

二、民航安保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1. 适用范围民航安保条例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和运行、旅客和货物的安全,以及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其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2. 适用对象民航安保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或参与民航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航空公司、航空工作人员、旅客、货物寄递单位等。

三、民航安保条例的主要内容1. 保障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安全设施的安全民航安保条例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安全设施的安全。

2. 旅客和货物的安全保障民航安保条例规定了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检查和保障措施,包括旅客身份核实、行李和货物的安全检查等。

3. 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民航安保条例要求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的恐怖活动防范和打击机制,提高飞行安全意识,加强对可疑人员和物品的监控和排查。

4. 设立民航安全保卫机构民航安保条例规定了航空公司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全保卫机构,负责组织民航安全保障工作。

5. 民航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民航安保条例规定了对民航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入职培训、定期培训和考核等。

6. 其他相关内容民航安保条例还包括了民航安全检查、恐怖活动应急预案、安全事件的处置和报告、损害赔偿等其他相关内容。

四、民航安保条例的具体实施1. 航空公司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民航安保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 对旅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保证检查的公正和严谨。

安检试题第四章

安检试题第四章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一、单选题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根据(A)成立的。

P42A.《芝加哥公约》B.《海牙公约》C.《东京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2、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具有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性质,称为犯罪,是(D )对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界定P53A.《芝加哥公约》B.《海牙公约》C.《东京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3、被国际民航界公认“宪章”是(C)p43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B.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C.国际民用航空公约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4、《东京公约》的主要目的是(B)p46A.严厉惩罚飞机劫持者B.确立机长对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权C.规定了机长有权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必要的强制性措施D.机长有命令“犯罪”者在任何将落地下机的权利5、《海牙公约》的生效日期(D)p47A.1974年3月B.1963年9月C.1973年1月26日D.1971年10月4日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判处( B) p51A.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C、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D、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7、《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 A ) P49A.1995年10月30日,16B.1996年3月1日,16C.1973年1月26日,18D.1971年10月4日,158、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处罚机关是(B)A.民航局公安局B.机场公安机关C.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D.安检部门9、《海牙公约》的全称是(D)A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B.防止对国际民航进行非法干扰行为公约C.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D.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0、为机组人员提供了危险品处理信息的应急指导程序的是(D)A.《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B.《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D.《与危险品有关的航空器事故征候应急响应指南》11、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是(A)p44A.1991年B.1947年C.1945年D.1988年12、(A )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定书P53A.1988年B.1989年C.1971年D.1973年13、《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定书扩大了(B )公约对犯罪的定义,包括了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一些具体的爆炸行为。

第四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

第四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1、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同年五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协),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45年4月16日,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3、附件17:航空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4、附件17(防止对国际民航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于1974年3月通过并生效。

到目前为止修订过13次。

在防止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一切有关事务中,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是每个缔约国的首要目的。

5、《东京公约》规定了机长有权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机长有命令“犯罪”者在任何降落地下机的权利;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严重犯罪,机长有将案犯送交降落地国合法当局的权利。

6、《海牙公约》1971年10月4日生效。

界定用武力、武力威胁、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包括未遂)即构成刑事犯罪。

7、《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1月26日生效,主要内容:缔约各国对袭击民航飞机、乘客及机组人员,爆炸民航飞机或民航设施等危及飞行安全的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

8、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保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9、《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于1999年5月14日发布;1999年6月1日生效,简称《85号令》10、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安检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11、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

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

《航空安全保卫》课件

《航空安全保卫》课件
国家和国际民航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审计等方式,对 航空安全保卫法规与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发 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持续改进 和提升。
03
航空安全保卫组织与职责
国际航空安全保卫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ICAO)
负责制定国际航空安全标准和建议措施,促进全球航空安全水平的提高。
国家民航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航空安全保卫法规的实施情 况,确保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航空安全保卫标准
航空安全保卫标准包括设施设备标准 、人员资质标准、操作程序标准等方 面。
人员资质标准规定了航空安全保卫人 员的培训、考核和资质要求,包括安 保人员的基本素质、专业技能和职业 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航空安全保卫》PPT 课件
目 录
• 航空安全保卫概述 • 航空安全保卫法规与标准 • 航空安全保卫组织与职责 • 航空安全保卫技术与方法 • 航空安全保卫案例分析
01
航空安全保卫概述
航空安全保卫的定义
01
航空安全保卫是指为预防和打击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破坏和犯 罪行为,保障航空安全和秩序所 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航空器安全检查技术与方法
机体表面检查
对航空器的机体表面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损 坏或异常情况。
起落架检查
对航空器的起落架进行检查,确保正常、无 损坏。
机舱内部检查
对航空器的机舱内部进行检查,确保座椅、 照明、通风等设备正常。
航空器电子设备检查
对航空器的通讯、导航、雷达等电子设备进 行检查,确保正常工作。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制定的《航空安全保卫手册》(APRM)是航空公司 实施国际航空安全保卫的标准和指南,包括安保审计、威胁评估、安保训练等方 面的要求。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5篇)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5篇)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公民、社会团体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场及其相关单位。

第三条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是机场安全保卫的总体性规定,是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机场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机场安全保卫工作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机场安全保卫能力。

第六条机场安全保卫工作应注重团结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机场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卫机构第七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安保部门,负责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其中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监控、危机应对等岗位的人员。

第九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十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民航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安保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

第十三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配备先进的安全监控系统和设备,对机场各个区域进行全天候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机场人员进出的管理,实行人员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机场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机场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机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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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

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

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

三.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制定的“国际民航共约”(简称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界公认的宪章,是现行航空法的基本文件,他规定了民用航空的范围,实行措施和国际民航组织等基本内容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制定公约附件对民航领域额的各个方面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文件。

公约附件正式名称是“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目前已制定了18个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2)空中规则(3)国际航空气象服务(4)航图(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6)航空器的运行(7)航空器登记和国籍标志(8)航空器的适航性(9)简化手续(10)航空通信(11)航空交通服务(12)搜索和救援(13)航空事故和事故征后调查(14)机场(15)航行情报服务(16)环境保护(航空器噪声)(17)航空保安(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就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四.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国际公约为组织威胁,破坏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与运行,以及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发生,先后制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定书,这些公约作为直接解决航空保安问题的国际文件已经被各国采纳和接受。

1991年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即“防止对国际民航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于1972年3月通过并生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七规定:在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一切有关事务中,保卫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安全是每个缔约国的首要目的附件17进行了11次修订跟新,所有的更改都并入了2006年4月通过的最后一次修订。

包括对行李的综合荧光屏检查,对货物,快件和邮件的安保控制,与保安计划有关的程序变化,国际航空器的航前检查以及将保安方面的考虑纳入了机场设计的有关措施附件17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对我国机场,航空公司的安保工作和安全检查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各机场当局和航空公司应根据其标准和建议及我国政府有关航空安全的法规,指令,规章,制定适合本机场和公司的航空安检保卫计划。

(2)《东京公约》《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47年-1957年国际上发生劫机事件23起,进入60年代之后,劫机事件频繁发生,1960年,仅发生在美国和古巴之间的劫机事件就有23起,同时,在飞机上犯罪的其他案件也不断出现。

鉴于这种情况,国际民航组织于1963年9月在东京召开国际航空法会议,有60个国际参加签订了《东京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机上的犯罪或犯罪行为实施管辖权,其目的主要是确立机长对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权。

1.《东京公约》关于对机长处置权限的规定其规定了机长有权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机长有命令犯罪者在任何将落地下机的权利;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严重犯罪,机长有将案犯送交落地国合法当局的权利。

2.《东京条约》的主要内容(1)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有权管辖飞机上的犯罪行为,也规定了非登记国有权阻止飞机的几种情况(2)规定了机长有权对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并在为保护飞机上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明令犯罪者在飞机降落地离开飞机,或者将犯罪者交给当地合法当局(3)接受了犯罪者的国家当局可根据案情,将犯罪者留在国境内以便进行审讯或者引渡,并通知各有关国家(4)规定了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将被劫飞机恢复有其合法机长控制,被劫持的飞机将落地国家应应允旅客和机组尽快继续飞行(3)《海牙公约》《海牙公约》即“关于制止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于1971年10月4日生效民航组织于1970年12月在荷兰海牙召开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讨论关于劫持飞机问题,有76个国家参加,签订了《海牙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管辖权,及拘留起诉或者引渡犯罪的详细规定。

1.海牙公约关于劫机犯罪的界定用武力,武力威胁,精神胁迫的方式,非法挟持或者控制航空器(包括未遂)即构成刑事犯罪2.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1)严厉惩处飞机劫持者(2)缔约国对劫机行为的管辖范围(3)缔约国承担义务,将劫机情况通知有关国家,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国际民航组织(4)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即“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该公约于1973年1月26日生效。

该公约有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涉及非法劫持航空器以外的行为1.《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缔约各国对袭击民航飞机,乘客及机组人员,爆炸民航飞机及民航设施等危及飞行安全的人,要予以严厉的处罚,其规定基本《海牙公约》相似3.关于对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界定——凡非法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均为犯罪(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具有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性质(2)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致使航空器损坏,使其无法飞行或者危害其飞行安全(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某种装置或者物质,该装置或者该物质足以毁灭该航空器或者对华航空器造成危害使其无法飞行,或足以危害飞行安全。

(4)毁坏或者损坏航行设备或扰乱其工作,有危害飞行中航空器安全的性质(5)传送明知虚假的情报,由此危害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6)上述各行为的未遂犯及共犯(5)《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议书》1988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该协议书。

他扩大了1971年公约对“犯罪”的定义,包括了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一些具体的爆炸行为,如果这类行为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这类机场的话,各缔约国承允对犯罪者给予严厉的惩罚,该协议书还载有关于管辖权的条款(6)关于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1991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目的是通过责任方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这类塑性炸药的标注能够便于其探测,有助于防止与塑性炸药的使用有关的非法行为。

各机构被强制的采取必要的和有效的措施,禁止和防止在其领土上制造未标注的塑性炸药;同样禁止和防止未标注的塑性炸药流入或流出其领土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生效,共有十六章节,二百一十四条款一.《民用航空法》关于技术检查的规定(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规定第一百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运航空器第一百零一条公共航空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除因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

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危险品名由国务院民运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一百零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技术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技术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过安全技术检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运货物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第一百零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检疫等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二.《民用航空法》关于对隐匿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乘坐航空器的处罚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比照刑法的关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携带枪支带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飞机,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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