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民事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6.民事义务: 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9.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财产权: 指的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11.人身权:指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 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2.支配权:指直接支配客体, 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13.请求权: 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4.抗辩权: 指对抗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5.形成权: 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又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16.绝对权: 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即可以实现, 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17.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又称为对人权。
18.主权利: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 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
19.从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20.既得权: 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21.期待权: 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 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民法名词是指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常常出现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术语,这些名词的准确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为您解释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1. 财产:指一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权益,可以是物质上可见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金钱、土地等。
2. 继承:指在遗产人去世后,将其财产权益移交给特定的继承人的过程。
3. 合同: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约定,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民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
5. 名誉权:指个人或法人组织对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6. 承诺:指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或保证。
7. 侵权: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等。
8. 过失:指因疏忽或疏漏造成的损害,而无意识违背法律义务。
9. 不正当竞争: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干扰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10. 损害赔偿: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后,需要向受损害方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
11. 报复性侵权:指个人或法人组织为报复他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12.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益。
13. 遗嘱:指遗嘱人在生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置的意思表示。
14. 国际私法:指处理国际涉案事务时适用的法律规则。
15. 债权人:指向他人主张债权的个人或法人。
16. 定义权:指拥有在合同或法律文件中定义词语或术语的权力。
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18. 损害赔偿责任:指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后需要承担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19. 民事诉讼: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过程。
20. 代位权:指代理人或授权人的权利能力,代表他人行使权益。
21. 嫌疑人:指被怀疑参与犯罪活动的个人。
民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
(2)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或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存在。
民法效力:亦称为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分为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指适用民法的时间范围,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民法的溯及力等问题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它是指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它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教材上的民法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三)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四)权利本位原则(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私有财产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
民法名词解释

13. 以下有关买卖合同个赠与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两者都是诺成合同.
14. 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亲权.
15. 我国继承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是: 配偶、父母、子女
16. 甲将自己的花盆放在办公室的额窗外,下半时忘了收回,被风吹落。砸伤杏行人乙,乙的损失应有:甲 承担
名词解释
1.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民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3. 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了,所以之同意给400元,于是,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1.乘人之危的行为
2.甲利用当事人乙被毒蛇咬伤急迫需要到县医院治疗的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签下一张3000元欠条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院应确认乙签下的3000元欠条无效,但应给予甲适当的补偿。
17.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多少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问答题
1. 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1.。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2.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6.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包括: 双发法律行为.双务合同
7. 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林木.公民的文物.劳动抚恤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8. 根据责任者的共同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3.民商合一:民法与商法在立法上为一个部门,共同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制定商法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事单行法。
4.民商分立: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部门,分别立法,即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一部商法典,民法典与商法典各成体系,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5.私法自治:当事人自由设定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不得干预。
6.民法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能力: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8.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9.意思能力: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和结果,并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的能力。
10.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11.法人: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12.法律行为: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3.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4.重大误解: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行为内容的重要事项发生错误判断而为的行为。
15.误传: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之错误致表示与意思不符。
16.代理: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得另一人。
17.无权代理: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18.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民法: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伦理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对象。
民事权利: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按份责任: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是按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招致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出生时就具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特定资格并依法成立的组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个体在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益。
财产权利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四、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民事义务包括权利义务和债务义务。
权利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和组织相互之间应当享有和承担的义务。
债务义务是指当事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财产或其他履行方式的义务。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民法诉讼民法诉讼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权益的侵害或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七、民法原则民法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用于指导和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民法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3、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权力的侵犯,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5、逻辑解释也称论理解释,即超越法条文字,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结合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司法宗旨等,最大限度地探明法律规范之真意,达到准确适用法律之目的。
6、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7、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8、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
它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
9、约定优先。
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民法有规定但又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条款适用。
10、自己责任。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后果自己承担,自负其责。
11、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1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
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13、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1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事实行为: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管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自然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基于出生就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合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再无法律无其他规定下,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连带责任: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应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财产优先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于清偿个人债务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组织体说,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其成员个体意志和利益的团体。
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这种组织具有一定的目的。
法人是一种抽象实在,具有区别于其成员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自己的组织;法人组织的意志是由法人的机关实现的。
设立原则:1.准则设立主义: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条件设立。
是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2.特许设立主义:又称立法特许主义,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
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物: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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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
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
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如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例如,抵押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例如,抵押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17)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权利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10守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1) 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2)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人死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3)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4) 住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
25) 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6) 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9) 法人机关: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民法术语,即专指产生法人意志及执行法人意志、进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
30)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31)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32)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
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依法被撤消;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33)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34)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可以说,除人们个人身体以外的、凡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并且有可能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5)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它和限制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过程中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来划分的。
36)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于其转让给予一定的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转让的物。
它与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过程中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来划分的。
限制流通物有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军用武器、弹药等等。
37)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与不动产相对。
38)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
与动产相对。
39) 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
如一幅古画或一件古物等。
40)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种类物经过选择、购买、给付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
41) 可分物:是指把物分割之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如布匹、粮食、石油等。
42) 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便会影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如一件衣服、一只动物或一台机器等。
43) 主物(从物):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可以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从属作用的是从物,从物补助主物的效用。
例如,拖拉机与拖犁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44) 孳息:是从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的物质形态。
产生孳息的物称为原物。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45)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46) 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 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
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
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