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是什么
中国企业面临反倾销现状及应对措施

中国企业面临反倾销现状及应对措施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出口,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与此同时,中国出口企业频频遭受国外企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给国内企业和中国产品的出口造成极大的障碍和压力,反倾销以成为中国企业目前难以逾越同时又必须逾越的一道障碍。
那么目前中国企业面临着怎样一个现状呢?而我们又应如何应对这种状况,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加强防范,以及对已被指控具有反倾销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呢。
本文从倾销与反倾销概念出发,来界定怎样的行为才是倾销行为,对怎样的行为才被视为正当的反倾销行为。
文章论述说明了中国企业出口遭受反倾销现状、防范应对措施,希望可以加强我国出口企业的国外市场的竞争力立足于世界之林,加快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中国经济的发展步伐。
反倾销案已经成为今后几年甚至几十年内中国出口企业面临严峻考验和挑战。
中国目前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案最多的国家,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糖精和盐类的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以来,中国企业就不断遭到国外企业甚至政府行为的反倾销案立案调查。
遭受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上个世纪90年代平均每年30. 5起,比80年代年平均增加24起。
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
到目前,反倾销指控的国家涉及到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亚洲、非洲等六大洲的32个国家和地区。
三是遭受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
反倾销指控集中在五矿、化工、轻纺、土畜等产业,涉及到工农业产品4000多种。
中国企业遭受的立案调查和中国企业的出口总额是极其不成比例的,这是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事实提到反倾销当然也就离不开倾销这个话题。
下面我就讲一下什么是倾销: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如果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外一国商业渠道,该产品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主要分为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两大类:(1)商品倾销:A、持续性倾销:或称为国际价格歧视,是国内垄断者通过在国内市场(通过运输成本和贸易壁垒加强隔离)上的卖价高于国际市场(必须面对外国生产者的竞争),使总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持续倾向。
反倾销申明格式

反倾销申明格式一、什么是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指出口国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别国出口产品,并给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带来损害时,进口国采取的抵制措施。
二、实施反倾销措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口国倾销;二是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障碍;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反倾销措施如何抵制倾销?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做法是对倾销产品征收附加的“反倾销税”。
针对的是涉案产品的“出口经营者”。
反倾销税确定原则是“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四、反倾销的基本程序是什么?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程序比较类似,一般分四步:合格主体申请、根据申请立案、损害及倾销/补贴调查、最终裁决。
五、谁有资格作为申请人申请启动反倾销调查?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有权向商务部提出开展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一般来说,符合要求的企业、企业联合会或者协会等都有资格作为“申请人”申请启动调查。
6.要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必须满足什么条件?《反倾销条例》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简而言之,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产业代表性。
七、反倾销调查申请有什么要求?申请反倾销调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一定的格式。
申请书需要包含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2.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3.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4.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5.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问卷调查的答复时间
终止倾销调查的条件
无充分证据证明三要素、倾销 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可 忽略不计
听政会:提供各当事方见面、陈述 和辩论的机会。
现场调查:受到调查表的答复后才 能进行;应得到有关公司和政府的 同意
(四) 反倾销裁定
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
(五)行政复审司法审查
年度/情势变更/新出口商/日落复 审
1983年6月2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决 定,证明氯化苦的进口严重损害美国 工业。
6月3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化工进出口公 司发出调查问卷,9月15日和10月7日美 方接到问卷答复。
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出口价格低于 正常价值的初步决定。
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后反倾销决 定的延期通知。
1)为何欧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中国 的市场经济地位?
2)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出口企业被 控倾销有何关联?
3)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有何意 义?该争取还是不作为?
(二)损害的确定
1.国内产业:
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 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 内相同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但 是,那些与被诉产品的进口商或出 口商有关系的生产商被排增减 项目外,还要从起始价格中减去销 售行为在进口国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进一步制造或装配费用、销 售成本和佣金、广告支出、利息支 出、保险费和合理利润等等。
因此,对被调查的出口商品而言, 争取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就非常关 键了--当出口价格以正常价格为 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出的倾销幅度 就会比以结构价格为准算出的倾销 幅度小。
思考与讨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分析
--美国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 位”,根据中美入世谈判协定,美国在中 国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反倾销 规则;
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

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
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规则是为了防止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实施不公平的反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dumping)的伤害。
以下是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1.定义倾销:o WTO规则明确了倾销的定义,即出口国将产品出售给另一国,价格低于其在出口国市场上的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可以是产品的内部市场价、第三国市场价或计算成本的方式。
2.反倾销举证责任:o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倾销行为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伤害。
这包括证明倾销的事实、伤害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3.反倾销措施:o WTO规则允许国家在证明倾销伤害的情况下,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抵消倾销的影响。
这些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配额限制、或实施其他贸易限制。
4.调查程序:o WTO规则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程序的一般步骤,包括向有关方发起调查通知、收集证据、进行听证、最终作出裁决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最惠国待遇:o反倾销措施通常应用于所有进口产品,不得对特定国家实施歧视性的限制,符合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6.期限和审查:o WTO规则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并允许国家对这些措施进行定期审查。
如果证据表明不再存在实质性伤害,措施可能被调整或终止。
7.透明度和信息共享:o WTO成员国被要求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保持透明,提供相关信息,并共享有关调查和裁决的信息。
这些规则的目标是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同时,确保成员国的产业不受到不公平的倾销行为的侵害。
反倾销规则旨在维护贸易的公平和透明,并提供一种机制来解决潜在的贸易争端。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
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
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
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
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
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
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
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反倾销措施指的是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产业,采取的一项贸易政策措施。
当本国产业面临来自进口国的倾销威胁时,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关税、实施配额、禁止进口等手段,防止进口低价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
然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极其严格,需要符合相关国际法规和规定,否则反倾销措施本身也会受到质疑。
一、适用条件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倾销的存在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企业将产品的售价低于其在本国市场的售价,或低于该产品成本价,从而以低价占据另一国市场份额,压低当地市场价格,从而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
因此,适用反倾销措施,必须先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2.损害的存在如果只有倾销行为并不足以说明本国产业受到损害。
因此,企业必须证明进口低价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例如市场份额下降、销量下滑、价格压力等方面。
3.因果关系在倾销和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必须证明进口低价产品导致了本国产业的损害。
4.公平贸易原则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公平贸易原则,不能影响进口国企业的正常进口和经营活动,更不能歧视特定进口国家。
二、程序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立案和调查当本国产业受到进口低价产品的威胁时,相关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立案,政府也可以主动发起立案调查。
调查主要包括收集数据、分析数据、访问企业、采集证据等,目的是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和是否造成了本国产业的损害。
2.初步决定经过调查,政府会做出初步决定,判断倾销行为是否存在,并且是否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如果政府认为倾销行为存在且对本国产业造成了损害,就会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或实行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
3.抗辩和复审当政府做出初步决定后,进口国企业可以进行抗辩,这是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政府会在抗辩过程中重新审查调查报告,并逐一回应进口国企业的质疑。
如果政府重新审查后仍然认为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进口国企业可以向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反倾销保障措施的条件

反倾销保障措施的条件反倾销是指出口国对进口国的倾销行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反击的行为。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保障措施。
反倾销保障措施的实施是有条件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条件。
首先,反倾销保障措施的实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进口商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并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伤害。
倾销行为是指商品的售价低于其生产成本或出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只有当倾销行为确凿无疑,并且对本国市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才可以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否则将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其次,反倾销保障措施的实施需要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WTO的规定。
WTO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按照该协议,反倾销保障措施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申诉和调查,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行为存在,并且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伤害,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国际贸易规则的要求,如公平竞争原则、非歧视原则等。
只有在符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
再次,反倾销保障措施的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因素。
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国和出口国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和利益的措施。
比如,对于一些关键性的产业,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和发展。
而对于一些非关键性的产业,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平衡进口和出口之间的利益。
最后,反倾销保障措施的实施需要与其他国家进行协商和谈判。
贸易保护主义是没有出路的,国际贸易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识。
因此,在实施反倾销保障措施之前,需要与进口国进行协商和谈判,寻求解决问题的共同办法。
只有通过平等和友好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才能实现贸易的自由和公平。
总之,反倾销保障措施的实施是有条件的。
只有在存在倾销行为、符合国际贸易规则、考虑了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因素,并与其他国家进行协商和谈判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以维护本国产业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但也出现了一些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反倾销制度。
那么,什么是反倾销制度?它在国际贸易法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一、反倾销制度的概念反倾销制度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防止外国企业将低价的商品倾销到本国市场上。
倾销行为不仅会导致本国产业的衰退,甚至也会对全球市场造成影响。
二、反倾销制度的法律基础反倾销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包括《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协定》等。
其中,最核心的是《反倾销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反倾销制度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按照该协定,一国的反倾销措施需满足以下条件:(1)倾销行为确实存在,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际损害;(2)反倾销措施必须是合理和非歧视的;(3)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三、反倾销制度的过程和程序反倾销制度涉及的程序包括对倾销行为的调查、对调查结果的评估以及最终的反倾销措施。
一般来说,反倾销的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起调查。
一般由本国产业申请,政府或行政机关负责调查工作。
(2)初步调查。
调查机构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并对倾销成因及其影响进行评估。
(3)详细调查。
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调查机构将对疑似倾销行为的原因、范围、影响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向有关方面进行询问。
(4)裁定结论。
调查机构在对调查结果进行比对、分析和评定后,将决定是否裁定疑似倾销行为确实存在,并对其对产业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评估。
(5)实施措施。
如果裁定倾销确实存在,调查机构将向政府建议实施一系列反倾销措施,如自愿价格承诺、向其它国家提出协商等。
四、反倾销制度的优缺点反倾销制度的主要优点在于其有利于国内产业的保护,防止倾销行为损害本国产业。
同时,反倾销制度也有一些缺点,如过程繁琐、成本高昂等。
此外,一些人认为反倾销制度也会对全球贸易造成影响,因为对某一国家或企业的制裁往往会引发其它国家的反制措施,加剧贸易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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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是什么
临时解决方法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
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
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
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
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
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
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
收反倾销税。
征收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
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
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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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表现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
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
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
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
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
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
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
来毁灭性打击。
看过“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是什么”的人还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