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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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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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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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措施
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措施
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保障措施
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

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

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1. 保障措施的概述在国际贸易中,保障措施被广泛应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遭不公平竞争的侵害。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保障措施可以分为几个主要类型,包括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和进口配额等。

2. 关税措施关税是最常见的保障措施之一。

它是通过向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税收来保护国内产业。

关税的目的是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使其与国内竞争对手的产品更具竞争力。

关税的水平通常根据进口商品的种类和来源国而变化。

有些国家对特定商品征收高关税,以保护本国产业,而对其他商品则征收较低的关税。

3. 非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是指除了关税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措施,用于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和流通。

这些措施包括配额、进口许可证、贸易限制和技术性壁垒等。

非关税措施的目的是通过控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和质量来保护国内产业。

然而,非关税措施往往被批评为对自由贸易的威胁,因为它们可能会导致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

4. 进口配额进口配额是指限制特定商品进口数量的措施。

通过设定进口配额,国家可以控制进口商品的数量,以保护国内产业。

进口配额可以根据商品的种类、来源国和进口商等因素进行设定。

进口配额的实施通常需要通过进口许可证等方式来监管。

5. 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是一种贸易保障措施,旨在防止其他国家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从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当国内产业受到倾销的威胁时,政府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如征收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

这些措施旨在平衡进口商品的价格,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6. 反倾销的程序反倾销的程序通常分为几个阶段。

首先,国内产业必须提出倾销投诉,证明其受到倾销行为的损害。

然后,贸易机构将对这些投诉进行审查,并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

最后,根据调查结果,政府可以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并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

7. 反倾销的影响反倾销措施对国际贸易和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反倾销措施可以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进而降低竞争力,可能会导致贸易争端和贸易壁垒。

反倾销协议与保障措施协议的比较

反倾销协议与保障措施协议的比较

保障措施的特点和适用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都属于WTO 体制中的贸易救济措施,是WTO允许成员方采用以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主要手段之二(另一种是反补贴措施)。

二者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方面却存在差异:(1)适用情形问题。

保障措施是WTO成员在公平贸易情况下保护国内产业的唯一正当手段;反倾销措施却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即“价格歧视”。

依据《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简称ADA)的定义,倾销系指“一个产品由出口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

(2)影响面问题。

保障措施只能以非歧视性方式实施,不得选择性的对出口国施加贸易限制,SA第2款规定:“保障措施应针对产品而不问其来源”,除SA所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豁免外,所有向进口国出口相应产品的国家均应被限制。

相反,反倾销措施则针对采取倾销行为的出口方及其出口商,影响面小,进口方不致于因伤及无辜而面临国际上的政治压力、贸易报复压力。

(3)执行手段问题。

对于临时保障措施,SA明确规定只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因为数量限制对贸易的扭曲作用更大;SA没有对保障措施的具体形式做分类规定,从以往实践看,大体有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如许可证、配额、特别行政审批程序)或二者相结合的措施(如关税配额)。

反倾销措施则只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包括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和追溯反倾销税。

(4)补偿问题。

由于保障措施是在公平贸易条件下实施的贸易限制,减损了出口成员方所应得的正当利益,依据SA第8条的规定,进口方应当与受影响出口方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协商补偿的有效方式;若30天内未达成协议,受影响出口方可以对进口方对等地中止义务,即实施对等报复以达到补偿的目的。

相反,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竞争方式,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为目的,并未减损利害关系方的正当利益,不产生补偿问题。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的区别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的区别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的区别什么是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地区制造业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包括:•关税加征•限制进口数量或价值•明确进口产品必须符合的标准或质量•禁止进口某些产品保障措施通常是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相兼容的,但是如果聚焦于某一国家或国家组合的进口时,可能会触犯一些WTO规则,例如歧视性对待。

什么是反倾销反倾销是指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地区制造业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其目的是打压那些因为向本地区或国家的市场销售价格低于标准市场价格而带来损害的出口产品。

反倾销措施可以包括:•在进口国家或地区加征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进行量度便于检测•禁止进口某些产品在WTO的规定下,反倾销是被允许的。

但是,同样需要满足WTO对反倾销的规定,以保证其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因此,进行反倾销时,需要进行调查,以确定出口者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计算国家损失。

两者的区别保障措施与反倾销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目的。

前者旨在确保本地区或国家的经济保护措施,后者则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地区或国家制造业利益。

保障措施通常涉及国内和外国公司,而反倾销通常只涉及外国公司。

保障措施是对国家或地区产品的保护措施,也可能会影响到来自进口国的公司。

反倾销则只着眼于对国内同类型制造业的保护,而不会影响到来自进口国的其他行业。

当发生贸易争端时,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的区别非常明显。

在保障措施下,争端解决机构需要确定保障措施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引起的影响,而在反倾销的争端下,争端解决机构只需要考虑进口国所消耗的市场份额和利润损失。

结论保障措施和反倾销都是国际贸易背景下的专业术语。

虽然他们都是保护本地区或国家制造业利益的措施,但是目的和实施方法各有不同。

在贸易争端中,保障措施和反倾销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种差异对于任何涉及到国际贸易的人和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的不同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的不同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的不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保护主义逐渐盛行。

在贸易保护主义的背景下,措施不断加强。

两种常见的贸易保护措施是保障措施和反倾销。

尽管它们看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它们有很多不同之处。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旨在保护国内生产者的措施。

它们通常是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

关税将在商品通过边境时自动征收,而非关税壁垒则是国内规定的限制或法规。

保障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定量限制和价格限制。

•定量限制定量限制是限制进口商品数量的方法,具体实现方式包括配额、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检验等。

定量限制的主要目的是控制进口商品的数量,以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

•价格限制价格限制是限制进口商品价格的方法。

价格限制通常采用顶部价格控制或最低价格保护。

顶部价格是指国内商品能够销售的最高价格,而最低价格是指进口商品不能低于的价格。

反倾销反倾销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倾销,倾销是指一方面对另一方市场提供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产品,另一方面则是削弱竞争对手在其市场上的市场份额。

反倾销旨在纠正倾销给国内生产者造成的损害,具有正当性。

反倾销措施通常包括征收反倾销税、收取贸易保证金和正式发起反倾销调查等。

在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这些税目的是补偿进口商品的定价与其在来源国的正常价值之间的差异。

差异保障措施和反倾销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们的目的和实现方式。

保障措施是为了保持国内竞争力,而反倾销是为了防止出现倾销。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的实现方式也不同。

保障措施是通过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而反倾销则需要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应该征收反倾销税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

保障措施对贸易的影响可直接反映在关税上,而反倾销调查通常需要很长时间,或者可能不会导致实质性措施。

结论虽然保障措施和反倾销都是贸易保护的措施,但它们的目的和实现方式存在很大区别。

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国内市场和竞争力,而反倾销旨在纠正倾销对国内生产者造成的损害。

在制定贸易政策和贸易保护措施时,需要考虑到这些区别,以便更好地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反倾销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倾销(anti-dumping)和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政策工具。

反倾销指的是一国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或限制其进口数量,以阻止低价倾销商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

保障措施则是一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进口商品实施额外的限制,例如限制进口数量或提高进口关税。

这两种措施都旨在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但是也会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可以帮助确保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许多国家的市场上出现了低价倾销商品。

如果没有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支持,本国的产业可能面临着严重的竞争压力,导致大量就业岗位的流失和产业的衰退。

这些政策工具可以帮助国内产业保护自身的利益,维持健康的竞争环境。

其次,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有助于维护国家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有些关键的产业对国家的安全至关重要,例如军工、航空航天和能源等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国家需要保持自主供给,以确保国家在关键时刻不受外部的压力和干扰。

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可以帮助国家限制对关键产业的依赖,保持国家的经济安全和自主权。

然而,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过度使用这些措施可能会导致贸易关系紧张和贸易争端的发生。

当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商品实施了反倾销或保障措施后,被影响的国家通常会作出反应,通过提起诉讼或采取报复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这样的贸易争端往往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其次,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可能会导致跨国公司和全球价值链的重塑。

当一个国家对某种商品实施了反倾销或保障措施时,进口来源国可能会受到影响,他们可能会寻找其他市场来销售商品,或者调整自己的产业结构。

这可能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进口国来说是一个挑战,因为它们需要重新调整自己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向。

总的来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政策工具,它们有助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和国家安全。

然而,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应谨慎行事,避免产生贸易争端和不稳定性。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区别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区别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是两个重要的贸易政策措施。

他们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利益,同时防止外国产品对本国产品的冲击和侵害。

虽然这两个政策表面上看起来相似,但它们的实际操作和目的有很大的不同,下面将对这两个政策进行详细介绍和比较。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一系列政府政策和措施,旨在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免受国外商品的冲击和竞争。

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政策的一种防御性措施,它主要包括关税、配额、出口补贴、准入限制、技术标准等一系列手段。

保障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但却违背了自由贸易和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原则,所以往往会遭受其他国家的贸易报复或处罚。

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是指一系列政府政策和措施,旨在防止国外厂商和产品投入本国市场,对本国产品和产业进行倾销和破坏性竞争。

反倾销措施是国际贸易政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它主要通过课征惩罚性关税,对国外厂商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处罚和制约。

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外厂商滥用国际市场自由贸易的规则和机制,破坏国内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平衡,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利益。

区别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虽然目的相同,保护本国利益,但实际上有一些重要区别:•目的不同:保障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利益,反倾销措施则是为了防止国外厂商的不正当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性质不同:保障措施是一种防御性质的政策,反倾销措施则是一种惩罚性质的政策。

•程度不同:保障措施的强度和幅度通常较小,而反倾销措施则强度较大,往往需要制定相关调查和程序,才能得出有效的处罚措施。

•适用对象不同:保障措施适用于所有国家和产品,而反倾销措施只适用于受到不正当行为的国外厂商和产品。

综上所述,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虽然有些相似之处,但是在目的、性质、程度和适用对象等方面都存在重要的区别。

在国际贸易中,政府的选择和执行这些措施需要谨慎权衡和判断,既要保护本国的利益和产业,也需要考虑国际市场和自由贸易的公平和平衡。

反倾销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和保障措施1. 简介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手段,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定义、原因、类型以及对全球贸易的影响。

2. 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是指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产业,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采取的一种贸易限制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限制、减少、惩罚其他国家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1 反倾销的原因为什么国家会采取反倾销措施?主要原因如下: 1. 保护本国产业:当某个国家的产业受到来自其他国家低价倾销的冲击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政府可能会采取反倾销措施。

2. 消除不公平竞争:如果其他国家通过补贴等手段在竞争中获取不公平优势,本国政府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来纠正这种不公平竞争。

2.2 反倾销的类型反倾销措施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 - 反倾销关税: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特殊税收,使得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

- 反倾销配额:限制特定商品的进口数量。

- 反倾销补贴:为了在出口市场上保持竞争力,政府向本国产业提供补贴。

- 反倾销调查:对涉嫌倾销行为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

3.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一种用于保护本国产业的贸易措施,与反倾销措施不同,保障措施主要针对本国产业遭受其他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打击。

3.1 保障措施的原因保障措施的出发点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以下是常见的保障措施原因: 1. 制补贴: 国家补贴给自国产贸易,用以减轻竞争压力。

2. 国内销路: 为国内企业提供销路,增加内需,以稳定本国经济。

3.2 保障措施的类型保障措施的种类和形式各异,常见的包括: - 补贴计划:政府向本国产业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以平衡国际竞争。

- 进口配额: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过多的进口竞争。

- 反倾销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当本国产业受到倾销行为的伤害时,保障措施可能与反倾销措施相重叠。

4. 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对全球贸易的影响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实施对全球贸易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包括以下方面:4.1 增加贸易壁垒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实施可能导致贸易壁垒的增加,使得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限制了国际贸易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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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适用反倾销措施所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实质损害”与“严重损害”有何区别?首先看其定义。

根据惟一给出“实质损害”定义的美国反倾销法的解释,是指“并非无关紧要、菲实质性或不重要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倾销或补贴产品虽未对民族产业造成损害,但根据各种迹象判断将会发生实质损害,这种迹象不是出于猜测而是基于一种能明确地被预见得到并且已经迫近的有关事实。

“实质阻碍”是指倾销尽管未对进口国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实际上已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的一个新兴行业的建立。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严重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国内某一工业总体性的重大伤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指这种严重损害是明显的、即将发生的,在确定“严重损害威胁”时,不能建立在主观断言、推测或极小可能性基础上。

(二)适用的原则不同。

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都是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征收的。

而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是非歧视性的,不允许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实施。

《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

这一规定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和非歧视性的争论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

但第5条允许有两个例外,一是保障措施委员会如果认为从某成员的进口在代表时期内相对于进口增加总量不成比例时,可以违背非歧视性原则有选择地分配配额;二是根据GATY其他规定的措施可以不受这一约束。

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承担选择性保障条款,可以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实施打开了一扇小窗户,在实践操作中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三)适用的措施不同。

反倾销的主要实施手段是征收反倾销税,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手段较多,除了征收关税外,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配额等。

(四)针对的行为不同。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一样,都是在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针对进口产品可以采用的贸易救济方式,但是它们针对的行为不同。

反倾销针对的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因此WTO 《反倾销协议》没有要求进口方对出口方进行补偿,也未规定可以报复。

而保障措施针对的主要是公平竞争行为,是WTO框架下允许在公平贸易条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唯一合法手段。

因此,WTO《保障措施协议》第8条规定,提议实施保障措施或寻求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依照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努力与它与可能受到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之间维持与在GATTl994项下存在的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水平。

为实现此目标,有关成员可就该措施对其贸易的不利影响议定任何适当的贸易补偿方式;如果各成员方在依据协定第12条第3款的磋商后30日内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在符合《协议》规定的相关条件下,则受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在保障措施采行后一定时间内有权暂停对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履行其在CATTl994项下规定的水平实质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以作为报复。

(五)审查制度不同。

《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而《保障措施协议》没有规定此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是《反倾销协议》新增加的内容。

在反倾销诉讼中,当事人对进口方当局的终裁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提起司法审查。

为达到公平审查,成员方设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应独立于负责作出裁定或复审的行政机关。

其活动亦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这一规定为成员方反倾销行政机构提供了一个司法制约机制,有利于防止权利的滥用,也为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提供了保障。

(六)实施期限不同。

反倾销采取临时措施的期限为4个月,而保障措施采取临时措施的期限为200天。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通常不能超过5年,称为“落日条款”,除非停止征税可能造成倾销行为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损害。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通常不得超过4年。

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补偿受损害的产业,或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实施期限。

但保障措施的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8年。

如果某一保障措施的适用期限预计超过一年,进口方在适用期内,应按固定的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

此外,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税,保障措施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七)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不同。

两者都有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比较而言,《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最为简单模糊。

《保障措施协议》对发展中成员的利益也作了较充分的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优惠待遇:一是最低豁免权。

二是更长的最长实施期限。

三是更低的再次适用限制。

发展中成员在针对同一产品适用保障措施的频度方面享有优惠。

发展中成员只要拟实施的再次保障措施与前次保障措施之间间隔等于前次保障措施实施期限的一半,且该时间间隔至少2年的情况下,就可以再次实施保障措施。

(八)实施难度和频率不同。

这两种措施中最为频繁使用的是反倾销,原因在于它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

如前所述,保障措施不但实施的前提条件比反倾销更为严格,而且它要求以非歧视方式实施,还要求必须对出口方进行补偿,如对补偿达不成协议,出口国有权进行报复,从而使其使用频率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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