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总结表
侵权法总结

侵权法总结侵权法一,概述1.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因侵权行为产生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侵权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特征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性质上来说,民事义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一种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违反前一种义务会构成侵权责任,违反后一种义务会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又是一种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可以再发了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的内容,方式等加以协商4)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主要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侵权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及无论有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一般为绝对权)注意对权益与权利的区分2)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及法律明文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无过错的行为3)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不同于违约行为和缔约过失行为分类:1)以是否单独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为标准:一般侵权行为(普通)&类型化的侵权行为2 以侵权行为是否包含过错为标准:过错侵权行为&无过错侵权行为3)以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为标准:作为的侵权行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4)以侵权行为侵犯的对象为标准: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侵犯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侵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财产权才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5)以侵权行为人的人数为标准: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是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个人总结)

侵权责任法客体: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财产权(*没有债权)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一般侵权责任(承担过错责任):有损害事实;有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与侵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2、特殊侵权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损害事实;有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与侵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必须出现在侵害行为之后,且损害事实具有确定性和可补救性。
Eg.因侵权行为不能参加比赛,侵权者不承担参赛费的赔偿,因为出现侵害行为时参赛费已交,缴费的结果出现在侵害行为之前,不具有可补救性。
二、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一般由受害人举证侵害人有过错;例外:过错推定。
即举证责任倒置:由侵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为有过错(9种)。
2、无过错责任:①绝对无过错责任:不得免责(2种);②相对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或第三人故意时,侵害人免责;重大过失时减轻责任。
3、公平补偿原则:指双方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绝对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12个条文)三、免责事由(此时侵权已经构成)1、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侵权人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侵权人减轻责任。
(*无过错责任中,一般过失不减轻责任)2、受害人故意:侵权人免责(*不适用于绝对无过错责任)3、第三人原因:原则:责任由第三人承担,侵权人免责;例外:侵权人和第三人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3个条文:59.68.83);侵权人不免责(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3个条文:44.85.86-1)。
4、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泥石流、战争、社会骚乱等。
侵权人完全免责。
5、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对行为人本身采取的防伪措施。
必要范围内侵权人免责,超出范围部分承担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紧急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险情人为引起,由引起人承担责任;险情为自然原因,行为人无过错的,原则上必要范围内侵权人免责,超出范围部分承担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编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 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
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
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
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 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 责任编第一章(一
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 般规定)。
任。
2.将“可以”改为
“有权”。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
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连带责任。
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
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
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
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
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
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
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
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
责任。
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
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备注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 1“. 责任”改为“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责”,表述更规范。
侵权责任法重点汇总

1.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侵权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5.准侵权行为:与自己加害行为相对的,行为人为非自己直接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
6.民事法益:民事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间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7.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8.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9.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10.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11.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2.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3.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期末总结

侵权责任法期末总结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所涉及的内容广泛且实用。
通过本学期的学习与研究,我对侵权责任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与认识。
在本次期末总结中,我将总结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和适用原则,并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概念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为了保护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侵犯他人权益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一门重要的民事法律学科,它规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要素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过失要件三个要素。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可以是行为人的实际行为或者是行为人不作为所导致的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权益造成的实质损害,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过失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无需证明过错而直接承担责任,如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等。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侵权纠纷中,应当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法律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交通法规定,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驾驶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中,医生和医院作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患者出现进一步的伤害或病情恶化,医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医院作为医疗行为的提供者,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总结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与研究,我对其基本概念、要素和适用原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侵权责任法核心内容总结

第一季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适用无过错、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2)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个人责任;特殊:替代责任(3)构成要件不同一般:满足一般构成要件特殊:不要求具备一般构成要件(4)证明责任不同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特殊:证明责任倒置(5)适用法律不同一般: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特殊:适用法律特别规定侵权损害的责任分担机制(1)自己的责任(2)管理的责任(3)减轻的责任(4)侵权责任与社会保障制度(5)侵权责任与保险制度历史渊源(论述)1、从复仇到赔偿2、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3、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1)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风险分担、公平责任)(2)保护范围扩大化(权益泛化)(3)损害后果规模化(食品安全、环境污染)(4)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多样化(直接、间接、推定:关联性)(5)归责原则多元化(过错、过错推定、严格责任)(6)过失的客观化(非心理状态:合理的注意)(7)免责事由的限制严格化(意外事故、自助行为)(8)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侵权之债、精神性责任、惩罚性赔偿)(9)对人格权的救济(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季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1)举证责任不同:“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2)能否确定过错的轻重程度不同:(3)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能否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不同: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并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4)保护的对象侧重不同:侵权人、被侵权人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侵权法意见》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
侵权责任法总结表
烈性犬 因第三人造成的,被害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向 第三人追偿
36 第三人过错的责任
过错责任
第三人/饲养人、管理人
37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 注 过错推定责任 意:不是连带责任,是选择 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连带) 可能加害人 堆放人 有关单位或个人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 施工人 管理人 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 任人追偿;2.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其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被害人补偿 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8 高度危险物损害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 道运输工具
29
无过错责任
经营者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被害人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营运人的责任
30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品 31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32 高度危险区域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非法占有人 管理人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 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 担责任
关于 责任 主体 规定
6 7 8 9
10 保障义务范围内因第三人至损 11 教育机构(无民事行为能力) 12 教育机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3 教育机构因第三人至损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一、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责任主体有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和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
1、个人个人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人,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主体。
在侵权责任法中,个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事实代理人也承担侵权责任。
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侵权责任的法律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形式的单位。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直接行为主体和间接行为主体。
1、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
侵权行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是指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人,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直接责任。
这些人可能是实际参与侵权行为的人,也可能是命令、指使、帮助、教唆侵权行为的人。
3、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行为实施的人,但应当承担对侵权行为的间接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故意与过失。
1、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
行为是指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是指实施行为的主体,客体是指被侵权权益,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过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过错行为。
2、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的形式包括违法侵权行为和侵权侵害行为。
违法侵权行为是指侵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侵权侵害行为是指给他人造成侵害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实施的结果。
3、故意与过失侵权行为主体可以是故意犯罪行为的人,也可能是过失行为的人。
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对于侵权行为的主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精品】民法总结+侵权法总结+合同法总结
民法总结+侵权法总结+合同法总结侵权责任法部分一、责任形态二、共同责任的分类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四、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①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采用的是混合标准:对于法定诊疗义务和基本性操作的诊疗义务,采用国家标准,不应地区、资质而有差异;其他诊疗义①这里的过错通常表现为:提供车辆不适驾且未告知使用人,如刹车不好使;未对使用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查;未告知使用人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在借用人酒后、吸毒后将车出借。
民法总则一、民事权利的分类①下列三种情形,单纯的沉默构成形成权的行使:➢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权;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二、意思表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变动=民事法律行为)四、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五、代理六、诉讼时效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代理人享有法定复任权。
务,则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
明示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未约定的,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①默示是指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经过的抗辩。
义务人履行后又以时效经过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②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的,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效力。
③权利人在诉讼外向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关单位、组织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也发生和诉讼同样的中断效力。
④必须在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发生中止,6个月之前的,不发生中止效果,但持续到最后合同法部分一、要约与承诺二、几类特殊的要约承诺①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
侵权责任法 总结
侵权责任法总结侵权责任法是国家立法行为对于保护个体权益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
侵权行为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是不容忽视的,因此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与完善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进行总结与探讨,以期对其内涵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一、侵权责任法的起源与发展侵权责任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但其完善与发展与工业时代的兴起密切相关。
工业革命的推动导致了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更加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侵权行为的增多。
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各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侵权责任法。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亦是由这一历史背景所催生,其确立与不断完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时追求的是一种公正合理的赔偿机制,因此在其制定过程中秉持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其中,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原则有三个:过错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和损害可预见原则。
过错原则是指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存在过错行为。
换句话说,只有当侵权方具备了过错行为,才能追究其侵权责任。
在具体行为中,过错的程度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损害赔偿原则,即侵权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依法依规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对于因为被侵权而遭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侵权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在确保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尽量减小社会对侵权方的惩罚。
损害可预见原则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防范和预见性。
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行为的后果应该是可预见的,只有当侵权方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时,政府才会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这一原则守护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使得侵权者更加谨慎地行事。
三、侵权责任法的争议与改进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也伴随着一系列争议和问题。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赔偿额度的确定和执法的不断完善。
对于赔偿额度的设置,需要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对受害人带来的实际损失以及其背后的价值。
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制定赔偿标准,才能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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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作业人 经营者 经营者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 战争,被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事故存在及所受损 失 侵权行为及所受损 失 侵权行为及所受损 失 被告从事高空高压 等行为,损失
高度 危险 责任
28 高度危险物损害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 道运输工具
侵权责任
侵权类型 1 监护人责任 2 无意识、失控 3 用人单位 4 接收劳务派遣单位 5 劳务派遣单位 责任类型 无过错 过错 无过错 无过错 补充责任(有过错) 无过错 过错 过错 过错 过错(补充责任) 过错推定 过错责任 补充责任(未尽管理职责) 责任主体 自然人监护人 本人 用人单位 接收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 接受劳务方 接受劳务方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全保障义务人 安全保障义务人 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 1.因销售者有过错的可以向其追偿;2.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 1. 未流通; 2. 投入流通时科 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3.明知存在缺 学水平不能发现; 3. 投入流 侵权行为及所受损 陷,且造成让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害的适用惩罚想赔偿;4. 通时缺陷上不存在; 4. 受害 失 时效2年,最长10年但有例外;5.召回补救;6.有权向第三人 人故意 追偿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逃逸救济:保险公司,未参保的对抢救丧葬费用社会救助基金 垫付,有权追偿 先由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所有人有过错 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先由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 1.拼装、报废;2.没有保险公司的强制责任险的赔偿 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到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就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 尽到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责 任 备注 由本人先行赔付,监护人就不足部分赔偿 没有过错的适当补偿(公平责任)不是平等、不是赔偿 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
医疗 损害 责任
1. 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符合 诊疗规范的诊疗; 2. 抢救生 命 垂 危 一 进 到 合 理 诊 疗 义 1.说明告知义务,紧急情况下有例外;2.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 被告对自己实施了 务 ; 3. 限 于 当 时 的 医 疗 水 应的诊疗义务;3.填写、妥善保管病历资料;4.患者隐私权; 医疗行为;所受损 平; 4.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仍 5.禁止不必要的检查;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失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护(干扰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对自己实施了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 医疗行为;所受损 或者拒绝提供有关病历材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失 有权追偿
22 医疗机构(二)
过错推定
医疗机构
过错责任 23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 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 24 环境污染者 染责任 25 高度危险作业 26 民用核设施 27 民用航空器
医疗机构 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
无过错责任
污染者
受害人故意、行为与结果不 因第三人过错的不再是污染者的免责事由,第三人与污染者承 侵权行为及所受损 存在因果关系 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失
烈性犬 因第三人造成的,被害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向 第三人追偿
36 第三人过错的责任
过错责任
第三人/饲养人、管理人
37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 过错推定责任 注意:不是连带责任,是选择 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连带) 可能加害人 堆放人 有关单位或个人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 施工人 管理人 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 任人追偿;2.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其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被害人补偿 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 2 页,共 3 页
饲养 动物 损害 责任
33 饲养动物 34 动物园 35 遗弃、逃逸的动物 36 危险动物
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动物园 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饲养人
能证明损害是由被害人故意 (不承担)或重大过失(减 轻)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连带责任 无过错
销售者 驾驶者 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受让人 转让人与受让人 盗窃人、抢劫人、强多人等
交通 事故 责任
17
租借、租用(所有人与使用人不 一致)
18 转让并交付未登记 19 非法车 3 页
21 医疗机构(一)
29
无过错责任
经营者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被害人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营运人的责任
30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品 31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32 高度危险区域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非法占有人 管理人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 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 担责任
关于 责任 主体 规定
6 个人劳务(致他人伤害的) 7 个人劳务(致劳务者伤害) 8 网络侵权 9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0 保障义务范围内因第三人至损 11 教育机构(无民事行为能力) 12 教育机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3 教育机构因第三人至损
产品 责任
14 生产者
无过错责任
生产者
15 销售者 16 机动车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