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欢迎阅读参考!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
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
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
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
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作为一门法律课程,侵权责任法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同时也体会到了法律的普遍适用和现代社会的多样复杂性。
在此,我愿意分享我在学习侵权责任法过程中的一些心得和思考。
侵权责任法是规范人民日常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基本目的是保护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安全。
侵权行为是指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侵权责任则是对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思想,明确了责、利、权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平衡。
首先,侵权责任法体系的构建十分复杂。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法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构成的。
它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如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等。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以及国家等。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规则和原则,以达到侵权责任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实践。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境和背景。
侵权责任法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权衡来决定。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仔细研究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以评估和确定相应的责任。
同时,还需要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行为者的故意或过失程度等因素,以确定责任的承担和赔偿的金额。
第三,侵权责任法的实施需要注重其社会效果和公共利益。
侵权责任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平衡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避免滥用侵权责任扩大利益的倾向。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能会给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在确定责任和补偿时,需要兼顾公平正义和社会效果。
最后,侵权责任法的实践需要注重调解和解决争议。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三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实用性,同时也对其中的一些要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下面是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我了解到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行为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
主体要件就是指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客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侵犯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行为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主观故意的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其次,我了解到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前者是以赔偿为主要方式,后者是以刑事处罚为主要方式。
民事责任又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可以是行为人的直接责任,也可以是行为人的监护责任或者临时监护责任。
行为人的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自身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而监护责任是指行为人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受其监护的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再次,我了解到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赔偿方式。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要求其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
金钱赔偿是指行为人必须支付给受害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以补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必须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恢复被侵权人的原来权益或者消除其威胁。
最后,我了解到了法律对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对侵权责任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免责。
法律_侵权案例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对侵权案例的学习,我对侵权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
3. 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4.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方式,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
2.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侵权行为使他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被侵害的财产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3. 除去妨碍。
除去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妨碍。
4. 赔偿精神损害。
在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责任。
四、侵权案例学习心得1. 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对侵权案例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意识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增强维权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我们要提高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3. 强化证据意识。
侵权案例中,证据对于确定侵权行为和承担侵权责任至关重要。
我们要增强证据意识,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支持。
学习侵权责任心得体会(范本)

学习侵权责任心得体会学习侵权责任心得体会篇一:侵权责任法_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1X年7月1日开始施行。
通过公司组织的学习,过院长的详细解读,我对该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侵权责任法》与医务工作者密切相关的有两部分,即第五章《产品责任法》和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纠纷的处理执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疗机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得败诉,就得赔偿。
为了避免风险,许多医生看病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存证据,而不是病情需要,因此就出现了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及推诿重症患者的现象,造成了医疗环境的混乱和医患关系紧张,使医患矛盾日益激化。
社会上甚至出现专门的医闹组织。
《侵权责任法》则坚持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必须提供医疗行为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院的压力。
这是对医疗机构有利的一面。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它要求医务工作者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执业,要有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要树立人本观念、责任观念,认真履行诊疗义务。
比如说,过去药品消费中的开大处方、开贵药、开好药、搭车开药、重复用药等不规范用药行为只是存在着道德风险,但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些都是侵权行为,一旦患者起诉,医生、护士和药剂人员都有连带责任。
因此,这也就对医护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大家在护理病人,在治疗时一定要告知,大的治疗、手术、麻醉时一定要让病人签字,各种操作要按规程去做,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品和综合素质。
2023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标准

2023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标准在学习2023年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法是解决个人间纠纷的基础法律制度之一,其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以下是我对于2023年侵权责任法学习的心得和体会。
一、侵权责任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2023年侵权责任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侵权责任法是一项法律基础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不断深化,侵权责任法的修订对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2023年侵权责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损害赔偿责任。
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多项对侵权行为的明确定义,清晰明确了损害赔偿的标准和程序。
特别是对于侵犯个人隐私、声誉权等方面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修订进一步加大了赔偿责任的力度,保护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
2. 引入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对于严重侵权行为的刑事追究。
对于严重侵权行为,不仅要追究侵权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有效遏制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加强网络侵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2023年侵权责任法修订增加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修订的意义和影响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对于隐私、声誉等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修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为我国社会的公正和谐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促进经济发展。
侵权责任法的修订也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企业的创新意识和竞争力。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例文(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例文《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部分,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个人和法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它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下面是我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心得,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很权威的法律,它确立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个人和法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的承担和赔偿的计算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侵权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在各个领域都有可能出现,它不仅给人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和法律秩序的紊乱。
因此,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让我了解到在侵权行为中,责任的承担是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的。
过错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主体的过错与责任的承担是相对应的关系。
侵权行为必须要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具备侵权行为的能力、实施侵权行为的意思和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即知道自己违法侵权的主观意图)。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都具备时,侵权行为才被认定为存在,主体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仅需要考虑主观方面的因素,还需要对客观情况进行评估。
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中,法院通常会采取“合理人标准”来判断主体的行为是否具备错。
所谓“合理人标准”,是指法院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来评判,如果一般人在同样情形下会采取合理的行为,那么该主体就具备过错。
此外,在《侵权责任法》的学习中,我还了解到赔偿的计算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来确定的。
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和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行为可能给被侵权人带来财产损失、精神折磨和身体伤害等方面的损害,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本(3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本《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以下是我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心得体会。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法是以保护人的人格权益为核心,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法律规范。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包括:1. 主体平等原则:侵权行为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和恢复。
3. 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或者过失,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4.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危险责任和严格责任等,法律规定了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5. 接近原则: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接近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关系。
这些基本原理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准则。
二、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些权益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财产权益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对于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财产权益是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侵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精神权益的侵权责任:精神权益包括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对于损害精神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精神权益是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声誉的保护,任何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如产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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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欢迎阅读参考!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
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
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
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
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
《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学好、用好责任法,将使我们受益终生。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该法的主要适用者,在法律实施前的这一预备期内,每一名法官都应加强学习,以便更好地掌握、适用这部重要法律。
下面就学习《侵权责任法》谈几点体会。
一、《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地位及重要作用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我们都知道《合同法》、《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单从这方面看,该法容易被认为是单行法或者是特别法。
但是不能这样简单地看问题。
《侵权责任法》为《中国民法》草案的九编之一,该草案于2002年12月13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有1209条,10余万字。
由于内容复杂,各方面争议较多,故决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成熟一编,通过一编。
《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国民法》的重要支架性法律之一,虽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这是由《中国民法》立法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的,它依然是我国民事侵权领域的基本法律。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1、该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中国民法》草案共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意味着离最终形成民法典已为时不远。
2、“无救济则无权利”,该法扩大了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拓展了救济空间和渠道,为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提供了全方位保护。
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3、结束了以往法律规定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审判机关在法律适用上无所适从的被动局面。
二、《侵权责任法》的亮点热点问题及与以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上的不同(一)关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责任,广泛地出现在侵权责任法的条文中。
关于连带责任与以往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有明显的不同,应首先提出,连带责任必须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作为依据,除此之外,法官不能为当事人设定连带责任。
这里应特别关注第十三条与以往的规定明显不同。
关于对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可否分别起诉,是一个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颇有争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过程中,为避免重复诉讼、降低司法成本,该司法解释在第五条最终采纳了民事诉讼法学者关于共同侵权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的观点,规定赔偿权利人仅就部分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通知未被起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以上实务立场是否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相冲突值得探讨。
最高法院如何针对此做出司法解释让我们拭目以待。
(二)关于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纲领性条款1、最明显的特点是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理论和实践意义十分重大,对我国原有的立法进行了彻底变革。
因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已包涵在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中,不应再重复计算。
随着《侵权责任法》本条的出台,意味着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已经被废止。
那么,审判实践中如何计算,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我们可继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有足够的时间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审判实践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折出呢?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折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
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
被抚养人则有权诉请被侵权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将来的司法解释也会就此作出规定。
2、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
争议由来已久,无非是一种观点认为是财产损失赔偿,一种观点认为是精神损失赔偿,最高法院一直主张为精神损失赔偿。
最高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位于精神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二金的性质作出规定,即财产损失赔偿。
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国家赔偿法》相适应,将二金的性质又规定为财产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并未废止,一时显得很混乱,很不严肃。
好在有“以前司法解释与此解释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才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无所适从问题。
就本法而言,“二金”的性质应当定位在财产赔偿上,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与精神损害赔偿从立法条文安排中,可以看出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的财产责任后,还存在着精神损害的,权利人有权就精神损害赔偿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三)关于十七条确立的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有望部分实现同命同价近几年,关于要求同票同权、同命同价、同工同酬的呼声很高,这一条正是适应这一社会要求而产生的。
但是“同命同价”是有条件的,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另外“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规定的还很原则,没有具体规定一个标准,有待于有权机关做出进一步解释。
(四)关于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授权条款”从条文内容看,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操作上分为三个步骤,只有在前两种方法均无法得出结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确认,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如何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去规范和确定适当的标准,都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但应该坚持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等于或大于侵权人所得利益,而不能相反,否则只能会纵容侵权行为。
(五)关于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观点,这条的出台意味着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了我国《民法通则》一般对侵权案件都是事后追责,而此后被害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如果按照以往做法进入诉讼,一套程序走完后侵害行为也完成了,造成的损害会很大。
此条作了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先禁止侵害行为,以免造成更大伤害。
梁教授在2010年1月9日在省会石家庄进行的《侵权责任法》公益讲座时透露,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会进行修改,修改后会符合这一精神。
有的专家认为,此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是在“动态”地保护公民权利。
(六)关于第三十六条,此条被称为“互联网条款”,针对了“人肉搜索”等现象,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了保护,成为我国立法上一大进步考虑到网络信息爆炸的特点,不可能每一条信息都去审查,法律有关条款也充分体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如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用承担责任。
(七)关于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亮点最多首先,随着该法的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作废,医疗鉴定委员会将成为历史,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判断医生是否有过错,是否担责,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条件。
同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鉴定“二元化”和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问题。
其次,该法废止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有助于避免过多的缠讼、“医闹”等现象对正常医疗秩序的干扰,有利于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
那么法官如何认定医患纠纷中医院方的过错呢?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或违反了相关规定,即认定为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