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文——论破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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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自然人破产制度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法学研究摘要: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一个涉及个人财务困境的重要法律领域。

本文旨在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法学研究进行探讨。

首先,介绍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其次,梳理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

然后,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优势和不足进行了评估。

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1. 引言自然人破产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为解决个人财务危机而设立的一套法律程序和制度。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问题日益凸显,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对于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背景和意义2.1 财务危机的普遍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面临的经济风险日益增加。

投资、创业等活动的失败可能导致个人陷入财务危机。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可以为个人提供一个解决财务危机的法律途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2.2 经济稳定的需要个人财务困境对整个经济系统的稳定造成威胁。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清偿债务,减轻经济风险,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自然人破产制度在经济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3.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3.1 自然人破产的申请条件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债务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债务违约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个人才可以申请破产。

3.2 破产程序的具体操作一旦个人申请破产,就要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这些程序涵盖了债权人的报告、破产财产的清理、债务偿还和重新组织等环节。

尤其是债务偿还,可以根据个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债务重组或者资产清算。

4.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优势和不足4.1 优势自然人破产制度为个人提供了一个摆脱财务危机的法律途径,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追偿权利。

此外,自然人破产制度还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4.2 不足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程序的繁琐、债务重组的效果不佳、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彻底等方面。

破产法论文-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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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论文-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主要的作用在于其经济功能,作为社会经济中信用经济的基础支撑要素,破产法在增强破产清算财务管理、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汇总了8篇破产法论文范文,如下:破产法论文(知网优秀范文8篇)之第一篇: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摘要:新破产法已在我国走过了八个年头,但其制度适用成效如何却是个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

从适用条件来看,现行破产法存在申请人范围较窄、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有限等问题,同时破产程序的灵活性不够,难以在新形势下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与大调解理念相比,也存在一定滞后性,建议今后修法时,应拓宽破产程序适用资格申请人范围,增强破产法的弹性,使得国家能够更好介入资不抵债企业的规范化帮扶与处理工作。

关键词:破产法,适用条件,局限,完善建议自从我国破产法颁行之日起,已经走过了八个年头,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破产法显得比较稳定,在这八年间没有修正案出台也没多少司法解释对原文内容进行了本质变更。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法律关系异常活跃,而相应的部门法修正或者被重新解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

与之相比,破产法的高度稳定就会令人产生这部法律被边缘化的怀疑,起码说明这部法律与实践接触的频度有限,暴露不出应有的实践问题。

与破产法遭遇冷门相关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所谓破产现象并不少见,但凡小企业发生了跑路现象,都会被百姓和部分媒体称为破产,而真正的破产程序却被撂在法院的法律法规室里。

破产法在我国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从欧美舶来的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现中国化、本土化,又能否发挥对现世经济的制度规制价值,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破产法的适用条件分析所谓破产法的适用条件,说的是破产法律制度如何才能被应用到适格企业的问题,反过来说,也可以认为哪些企业具备了哪些条件时,才能通过适用破产法解决自身的困局。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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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

如何认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

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一直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

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

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上市公司破产界限分析

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上市公司破产界限分析
o e Sdbsadme[oe So l &i s ,这 种状 态 的存 在 和 n et nI e n bi t n ) g o
持续 , 构成债权人的关系风险。一般来说 . 经济 交往和交易本身 , 主体 其筹资行 为、信息披露和相 关活动 ,都具有显著 的独特特 构成一种 关系利益 。世界各 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 大致 可归结 征 。主要是 :一是其典型的资合性 .即上市公司以资本信用 为基 为列举主义和抽象主义 ( 亦称概括主义 )两种体例 。前者是对债 础 ,对外开 展各 种经济活动。 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一列举 ,并称之 为 破产行为 { cs At 二是股票的高流通性 ,这种流通性 .导致股东权利随股票的 o akuty ,只要债务人 有这 些行 为之一者 即可据 以提出 交付 ,而频繁转让或者让度。因此 .上市公司的存续与股东的变 fB nrpc ) 破产 申请 , 开始破产程序。 后者是将债 务人应 受破产宣告的事实 . 化 股 东人 数的增减 无关。 抽象 为一个或 几个 法学范畴 .并称之 为 破产原 因” ,对它们的 三是 ,股东责任 的有 限性 ,即股东凭借出资 ,获得股权和承 具体表现不作一一列 举 , 一般将破产原 因概括为:“ 不能清偿 (a 担有限责任。作 为对价 .出资人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 ,而 cn ntp y ” 停止支付 (es 0.y 和 债务超过 ( sl n) o a ) .“ cae t p ) a i ov t” 公 司取 得 了独 立 的财 产 权 利 .使 得 公 司 与债 权 人 交 易 时 ,具 备 了 n e Nhomakorabea、
破 产界限界说
破 产 (akuty ,既是一个法学术语 ,又是一个经济学术 负债 总额 ,即所有者权益 的代数和 已为负值 。此时 ,企业作 为债 B nrpc )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态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破产立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梳理与分析,探讨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一)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但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最初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现在的《企业破产法》,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破产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破产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企业破产法》为核心,包括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然而,尽管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复杂、破产效率不高、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等。

三、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一)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为破产企业的跨国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破产立法的市场化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

因此,破产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化改革,通过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效率等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化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优化债权清偿顺序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一)破产程序复杂,效率不高当前,我国破产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导致破产效率低下。

2024年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法律意义

2024年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法律意义

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法律意义在企业破产法律程序中,破产界限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减免、清算分配等问题。

本文将从破产界限的概念、破产程序的法律意义等方面深入探讨。

破产界限的概念破产界限,是指企业在破产程序中能够承受的最大债务规模。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破产清算时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极限值。

当债权人的债权超过了破产界限时,企业就会陷入不可承受的债务境地,最终导致破产清算。

通常情况下,破产界限的计算是由破产法院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的。

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业务收入和盈利能力等。

一般而言,破产界限的判断需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量,且随着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而动态调整。

破产程序的法律意义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界限是一个关键的概念,它涉及到了债权人的债务权益以及企业的清算分配等问题。

下面将从法律意义的角度来具体探讨。

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破产界限则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在破产过程中得到应有的赔偿。

当债权人的债权超过了破产界限时,企业将无法清偿外部债务,因此必须对债权人进行债务减免和分配。

而当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界限以内时,企业就应该优先清偿这些债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的另一个目的是进行破产清算,通过清算企业的资产对债务进行清偿。

而在清算过程中,债务的清偿顺序就依赖于破产界限的划分。

一般情况下,破产界限以内的债务先行清偿,剩余部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正确划分破产界限可以保障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利益,也可以使企业的破产清算更加高效。

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破产程序的第三个目的是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

当企业的债权超过了破产界限时,需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极大的影响。

因此,正确划分破产界限可以避免企业无法生存,并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过大的影响。

总结破产界限对于破产程序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障债权人、清算企业和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

经济法cpa企业破产法论文

--------------------------------装------------------------------------------订-----------------------------------------线----------------------------------------班级广 东 财 经 大 学 答 题 纸(格式二) 课程 经济法(CPA ) 2013 -2014 学年第 2 学期 成绩 评阅人 评语: ========================================== (题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正文) 经过一学期对经济法这门课程的学习,我大致了解并基本掌握了一些经济法律制度。

下面,我将着重阐述自己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了解与体会。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

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

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企业破产法》在立法宗旨上进行了以下革新:第一,明确破产法的特定社会调整目标,区分其直接社会调整作用与间接社会影响的关系;第二,区分破产法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立法间不同的调整范围,将不属于破产法调整的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等社会问题交由萁他立法调整,从理论和实践上为破产法的实施扫除社会障碍;第三,排除政府的不当行政干预,避免因行政利益的影响而歪曲破产法的实施,同时强调政府必须履行提供充分社会保障、安置失业职工等职责,保障破产法的顺利实施。

论述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3篇)

第1篇摘要: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债务人重整和再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分析其内涵、类型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破产,是指债务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法定程序宣告其丧失清偿能力,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处分,以公平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法律制度。

破产原因,即指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法律事实。

本文将从破产原因的内涵、类型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破产原因的内涵破产原因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期限清偿到期债务。

丧失清偿能力是破产的直接原因。

2. 法定程序:破产原因的认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包括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破产宣告等环节。

3. 公平清偿债权人债权:破产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公平清偿。

4. 重整与再生:破产制度还赋予债务人重整和再生的机会,使其在破产程序中得以恢复经营,实现债务清偿。

三、破产原因的类型1. 现实破产原因现实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全部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债务人全部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等。

(2)部分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债务人部分到期债务无法清偿,但足以表明其丧失清偿能力。

(3)虽未到期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虽未到期债务,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等。

2. 推定破产原因推定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虽未丧失清偿能力,但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其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按期提出财务报告:债务人未按期提出财务报告,且经法院裁定,认定为丧失清偿能力。

(2)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经法院裁定,认定为丧失清偿能力。

有关破产法论文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

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

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

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历来是被重视的间题。

无论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对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在质或量上的合理与否,会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应该说,这种选择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几经权衡,几经选择,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积极解脱陷于困境的企业,又能兼顾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产制度.一、破产法的理念和价值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债务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到清偿.而且,当债务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但是,债权的平等性又不能阻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故人们一直在寻求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公平救济.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导致了破产法的产生.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对在实体_L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历年的.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能会分文不得.另外一个客观效果是,一月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各债权人就会纷纷诉讼,以获得先为执行.(三)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传统破产以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后并不能获得免除债务的优惠.这样,就使得债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其结果是即使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而使得财产继续减少,而最终对债务人不利.现代破产法既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责,以使其摆脱债务,东山再起。

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破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解决企业负债的一种手段。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的繁荣发展,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实力。

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出一些有效的法律措施,预防和解决企业破产的问题,同时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具体的案例研究和理论研究,确定合适的破产程序和破产规则,同时加强法律监管和监督,为企业破产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研究破产法律制度需要了解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

经济各种主体的利益博弈往往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特别是在破产程序和债权人利益分配上。

因此,需要充分研究与实践相结合,考虑实际案例和经验,同时发掘现有法律规定的优缺点,加强监管和管理,保护全体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其次,研究破产法律制度需要关注破产程序的合理性。

破产程序的合理性是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关键,也是判断破产程序的公正性的重要标准。

因此,需要加强破产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准确分析破产案例的实际情况,以合理的标准和程序执行该程序。

必要时,应适当增加破产程序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提高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研究破产法律制度注意理性和科学的债权人利益分配。

债权人利益分配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商业实践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可或缺的联系。

因此,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更加完善的债权人利益分配机制,并适当加强法律监管和监督,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最后,研究破产法律制度需要充分发扬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加强破产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也是判断破产程序和规则是否合理合法的标准。

因此,应积极营造和弘扬法治氛围,加强法律教育,培养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破产程序和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至关重要,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的繁荣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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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课程论文封面(2015 至2016 学年度第二学期)课程名称:经济法学年级:2015级所在院系:经管学院学号:学生姓名:提交日期:年月日成绩: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评阅日期:年月日论破产界限摘要: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它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在我国,破产界限的认定是概括式的,即只就引起破产现象的原因进行抽象和概括,由法院认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而且强调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的。

对于破产界限不只需要法院的认定,还需要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查防止出现利用破产来非法牟利的情况。

关键词:破产界限立法体例监督审查一、引言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它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达到破产界限。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为“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

[1]对于破产界限的认定是关乎企业的重要事宜,我们认为破产原因容易被理解为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

实际导致企产破产的因素往往十分复杂,既有企业木身经营管理的因素,也有国家政策因素,乃至某些特殊因素,等等。

而企业破产界限作为破产程序开始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标准,并不追究和企业因何种因素而破产,只要企业达到了法定破产界限,就以开始破产程序或宣告企业破产。

因而我们认为企业破产界限是我国法律臻于完善的本身要求。

[2]二、破产界限的立法体例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形成了不同的破产立法体例。

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基本形式,即列举式和概括式。

所谓列举式,是指在破产立法中将可能构成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一一列举出来,只要债务人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均视为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

英美法系各国(地区)大都采用列举式,如英国、加拿大、香港(地区)以及1978年以前的美国破产法,都是典型的列举式体例。

列举式的好处是对破产界限的规定一目了然,便于债权人了解情况,提出破产申请。

但经济现象十分复杂,并不断发生变化,构成破产的行为也不可能固定不变。

即使对破产行为规定的再详细,也难以涵盖现有的、更不可能穷尽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从而难免有疏漏之处,而且在实践中也难以适用。

正因为如此,世界上有不少国家摒弃列举式而改用概括式。

所谓概括式,就是在破产立法中,只就引起破产现象的原因进行抽象和概括,由法院认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大陆法系各国大都采用概括式,如德国、日本的破产法,都是典型的概括式体例。

采用概括式立法体例,一般将破产原因概括为“停止支付”、“支付不能”、“资不抵债”三种情况。

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其中单一标准,或者将其中一种情况作为普遍原因,以其他情况作为特殊原因;更多的国家是以“支付不能”独立地作为一般原因,并运用推定原则,规定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便推定为不能支付。

东欧各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在法律用语上虽然没有使用“支付不能”和“支付停止”这样的术语,但实际上也可以概括为“支付不能”,属于概括式立法体例。

不难看出,概括式的好处是言简意赅。

但其缺陷在于,由于对破产界限的规定过于概括和抽象,伸缩性大,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须由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和分析。

如,针对支付不能的情况,法院至少要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信用状况和生产力状况等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以判断债务人是否真正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三、我国的破产界限的体例我国现行《破产法》是1986年12月颁布的。

该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在立法体例上属于概括式。

而且强调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的。

这里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概括式立法例中的“支付不能”,是指企业由于在生产经营中陷入困境,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

其中“到期债务”是指企业应清偿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并且债权人提出了偿还的要求。

所谓“严重亏损”,是指企业出售商品的收入低于成本与税金之和;这种亏损必须达到严重程度,而不是一般的略有亏损。

我国对破产界限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其一,我国《破产法》颁布于1986年,当时实行的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进行,新旧两种体制都在发挥作用,整个经济管理体制、价格体制、金融机制还不尽完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

因此,企业破产法不宜只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一元标准,而应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减少国家对亏损企业的补贴入手,使破产界限与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挂钩。

其二,我国企业亏损面大,而造成亏损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有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等等。

为了有利于生产,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在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完善之际,作为破产界限中的“亏损”,只能限于“经营性亏损”。

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完善,随着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和逐步落实,政策性亏损在企业亏损原因中所占比重也在逐步减少。

从我国当前亏损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都是由于产品质量差、消耗高、积压浪费严重、生产秩序混乱、管理水平低下等造成的。

而且,在亏损间题上,究竟多大程度的亏损才算达到“严重”的程度,在帐面上反映不出来的潜亏算不算亏损,这些亏损究竟是不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等等,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判断,同时也是债权人和法院不必考虑的问题。

按照破产的划分标准,破产区分为事实上的破产和法律上的破产两种情况。

事实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债务总额已超过其所拥有的各类资产的总额,即资不抵债;法律上的破产是指法律上所确认的破产状态,即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面临的状态。

[3]四、破产界限的认定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业务的特殊企业,主要是通过吸收存款来拓展业务,基本是负债经营。

虽然金融机构破产肯定是资不抵债,但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未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它还可能通过放款产生效益。

同时,资不抵债中,债务总额的计算并没有区分是否到期,而是一并纳入,故资不抵债不能确认是破产。

当金融机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处于破产状态。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人不能以任何方法清偿,并呈长时期的延续状态。

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主要是指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到期存款,因而出现支付危机导致破产。

但金融机构是否破产则主要取决于主管机构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决择,属非自愿破产,即不能仅由债权人申请,而必须经过主管机构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方可破产。

这主要是金融机构人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特殊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的破产对社会经济发展将产生难以想象的振荡,其是否破产必须谨慎为之。

[4]五、破产界限的审查对于破产界限,我们必须严格把控,严格审查,原因有以下三点(一)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以及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破产法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预防破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尽力促使企业重整和和解的成功,减少下岗失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

清算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因为破产清算的结果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两败俱伤,并且极容易导致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加大社会稳定的压力。

很多破产清算的企业,普通债权人的受清偿率低这是不争的事实,甚至普通债权人零清偿率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障。

而且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出资人等多方当事人,各方利益冲突极为突出和集中,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因此,各国立法几乎都用大量的篇幅规定了重整制度,其原因也是为了更多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债务人、债权人、投资者、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的共赢。

(二〕防止破产欺诈的需要。

从破产制度诞生那一天起,破产欺诈就与破产制度相伴随。

除了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为目的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外,更多的是债务人恶意申请破产借以逃避债务。

债务人之所以愿意申请破产,是因为破产不仅没有带来任何损失,反而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免除剩余债务,并获得重生。

正是由于合法破产之后的利益驱使,使债务人产生了破产逃债的动机。

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其逃债行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抽逃资产、非正常交易、偏袒性清偿、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财产情况等行为外,还有没有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制造破产条件,主动申请破产有的申请破产后,又新注册一个企业,在原有生产方式、技术手段下,由原有工人生产原有产品,一切都没有变,只是债务被免除了。

所有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利用破产,用债权人的损失使企业摆脱困境或谋取个人的私利,这种“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使整个破产制度面临破产,破产制度价值严重歪曲,债权人利益几乎没有得到保护。

因此,为了尽量杜绝破产欺诈的发生,需要对破产清算的界限进行严格把握。

只能允许那些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债务而不能允许欠债不还的人借破产程序摆脱债务的负担。

(三)企业运行现实情况的需要。

在我国,许多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有资本不足、资产负债率较高等现实情况。

高负债经营几乎成了很多企业运行中的常见现象,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机制、政策方面的原因,当然也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

是否对这些企业都应当进行破产清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其支付信用良好、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受到实际损害,就不应当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5[参考文献[1]曹阳,浅析企业破产界限的确定,四川会计,1996,6[2]陈志刚;李茂荣,论企业破产界限,兰州大学学报,1991.01[3]杜鹏程,对破产界限的几点讨论,中国工业经济,1998,05[4] 王燕;余尚德;钟冠海;谭斌,刍议金融机构破产界限的认定,金融与经济,1996,11[5]窦蔚,把握破产清算界限预防企业破产,财政监督,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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