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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黔教发〔2019〕139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发〔2019〕139号各市(州)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妇女联合会,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妇工委: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现将《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贵州省妇女联合会2019年10月31日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精神,坚持规范办学全面育人、减负提质科学育人,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聚焦减负的重点难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毕府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的决定》(毕党发〔2013〕5号),推进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各县(区)要按照科学规划、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整体提高的原则,结合学校布局调整,每年坚持在面上推进的同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设一批规范化(示范性)学校,用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引领教育均衡协调发展,逐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减少薄弱学校。
到2015年,全市建成市级示范性幼儿园30所以上、市级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80所以上、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20所以上。
各县(区)按照每年1所以上幼儿园、2所小学、1所以上初中、1所普通高中(百管委三年规划幼儿园、小学、初中各1所)认真做好2013-2015年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建设规划,并按照“申报-认定-建设-验收”的程序开展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创建工作,创建时间为一年。
二、创建内容(一)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方案(试行)》、《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贵州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方案(2011年修订稿)》推进规范化(示范性)学校建设,力争建设一所、完善一所、规范一所、示范一所。
(二)突出学校特色,展示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品味和办学特点,展示师生的精神面貌,努力培育“一校一特、百花齐放”的多彩校园。
(三)完善市、县(区)两级教育质量评价与监测体系,每年对创办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四)建立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体系,对学校班子、中层干部、教师工作满意度测评制度;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完善对学生的激励性评价的机制。
毕节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毕节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2.进出校园人员查验登记制度3.消防安全工作制度4.预防学生溺水教育与管理制度5.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6.预防学生打架斗殴管理制度7.预防踩踏管理制度8.学生课间安全管理制度9.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危化物品保管、进出使用制度11.学生宿舍管理制度12.校外租住民房学生管理制度13.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制度14.防范校园欺凌工作制度15.“毕节市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及隐患排查整治台账”使用管理制度16.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17.保护女学生身心健康安全制度18.领导带班及教师值班制度19.学校组织外出活动管理制度20.师德和教师法治教育制度(一)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1.每月第一周的第一天召开安全工作例行,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分管校长主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必要时请全校教职工参加。
2.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通报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对没有完成安全工作任务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上月绩效考核。
3.对上月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完成的时限。
对学校一时不能整改的,制定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对学校范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4.对上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安排。
(二)进出校园人员查验登记制度1.本校教职工凭工作证进入学校,本校学生凭校牌、校徽进入学校。
2.上课期间,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或校长签字同意的证明条,警务室(值班室)对照学生证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证明条存档备查。
3.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经安保人员询问事由、查验身份、进行登记后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必要时,要求外来人员将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放在警务室(值班室),待离校时领走。
4.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警务室(值班室)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县(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县(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毕府办函〔2018〕135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县(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办函〔2018〕13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毕节市县(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4日毕节市县(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价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过程管理与结果控制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价对象督导评价对象为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督导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育质量、教育保障、安全工作、“一票否决”事项等。
三、督导评价办法督导评价实行百分制。
其中教育质量督导评价分值60分、教育保障督导评价分值20分、安全工作督导评价分值20分。
督导评价总得分=教育质量督导评价得分+教育保障督导评价得分+安全工作督导评价得分。
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督导评价按零分计算。
(一)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按照《毕节市县(区)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指标体系》执行(见附件1);(二)教育保障督导评价按照《毕节市县(区)教育保障督导评价指标体系》执行(见附件2);(三)安全工作督导评价按照《毕节市县(区)教育安全工作督导评价指标体系》执行(见附件3)。
附件1、2、3在实施过程中将针对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当年发生校园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教师严重违反师德师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2.当年未及时拨付上级各类教育专项经费,存在欠拨、挤占、挪用情况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全区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情况的通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全区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毕署办通[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全区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情况的通报(毕署办通〔2010〕163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大全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全年招生任务,经行署领导同意,特将各县(市、区)及地直学校2010年中职招生情况通报全区。
从截止2010年8月20日全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区各县(市、区)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不足10000人,不到省计划数(34000人)的30%、地区计划数(55030人)的20%,全区中职招生形势异常严峻。
为确保今年中职招生任务的完成,实现地委行署提出的全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50%的目标,现就抓好近期中职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县(市、区)要成立以分管副县(市)长(管委会副主任)为组长的中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把中职招生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突击和突破,要想尽千方百计,采取一切有效的办法确保今年中职招生任务的完成。
二、要充分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开展职业教育宣传,特别要抓住全区实施统一战线“同心?智力支持工程”职业教育与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大好机遇,向广大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家长宣传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为中职招生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三、认真按照毕署办通〔2010〕6号、毕地教〔2010〕92号文件所下达的各县(市、区)招生计划数,坚持政府和教育两条线抓好中职招生工作。
政府一条线:县(市、区)教育局拟出2010年度未参加中考及参加中考但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名册,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解到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再根据学生名册分解到村委会、村民组,最后落实到具体家庭、人员,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员、引导学生报读职业学校,对于外出打工、在区外就读的学生要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见毕署办通〔2010〕6号附件),真正摸清学生的去向。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毕府办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6日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街门面、夜市街、美食街以及小旅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小网吧、小美容院(含洗浴、足疗、汗蒸)、小娱乐场所等小型经营性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
景区及周边位于村镇(不包括城关镇)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遵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小型经营性场所是指面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场所(以下不含本数):(一)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商店等商业服务网点;(二)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宾馆、饭店、餐饮等场所;(三)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及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四)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学校(教学点)或者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型教育培训机构;(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六)总建筑面积在300㎡以下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易燃、可燃材料的生产加工场所。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毕府办函〔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毕府办函〔2018〕124号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毕节市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3日毕节市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制度为建立健全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全市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领导机制(一)成立市县两级学校及学校周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县两级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两级教育部门。
市级学校和学校周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王泉松(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发礼(市教育局局长)成员:何友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县级督学)唐凌宇(市综治办副主任)赵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甘德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林学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何运军(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彭晓刚(市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救助局局长)刘显达(市水务局党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王发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友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人员从市教育局抽调。
办公室电话:8238274;联系人:潘君仁。
各县(自治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黔教科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科发〔2012〕19号)各市(州)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任务要求,建立多元化的课程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质量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教育厅决定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现将《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到学校并进行广泛宣传。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市(州)、县(区、市、特区)两级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好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在推动改革、提高质量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实践,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教学业绩的集体和个人。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学前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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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教育毕地教(2011)121号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地直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正确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贵州省人事厅、教育厅黔人通[2007]86、87、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教育局制定了《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起,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及学校要及时传达、贯彻到位,并将本细则及[2007]86、87、88号、毕地教人字(2008)16号、毕地教[2009]188号等相关文件挂网,便于广大教师查阅。
地区教育局查询网址: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教育局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主题词:教师职务评审实施细则通知毕节地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5月5日印发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正确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贵州省人事厅、教育厅黔人通[2007]86、87、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一)各系列、各职级任职基本条件、评审条件和破格条件等按黔人通[2007]86、87、88号等文件执行。
如省下发新文件则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关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条款细化和补充规定1、基本条件(1)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增加“无违反毕节地区中小学教师(校长)‘十个不’承诺”的规定。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执行。
(3)普通话水平要求:按毕地教人字(2008)16号文件执行。
(4)取消资格和延期申报规定:除黔人通[2007]86、87、88号文件已作规定外,申报教师如有违反毕节地区中小学教师(校长)‘十个不’承诺规定的,或在申报评职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实并受到处理的,取消当年申报和评审资格,同时根据受处分程度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时间参照受行政、党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2、申报条件(1)任职资历计算:以聘任证书明确规定的聘任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到申报评审当年12月31日为止。
(2)任职年限扣减:原学历未达《教师法》要求后经提升学历合格者,取得毕业证书前的任职时间按1/2折算;原学历已达《教师法》要求,后来又提升学历的,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前一学历计算,也可按后一学历取得毕业证书前的任职时间1/2折算再加后一学历取得毕业证书后的任职时间计算。
任现职期间如脱产进修学习的,其任职年限需要扣除实际脱产进修时间。
(3)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规定:任现职期间,县城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乡(镇)中心校教师到村校(校点)支教满一年并经支教学校考核合格、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认定的,可提前一年申报,具体按毕地教[2009]188号文件执行。
原在农村任教3年以上,现调到城里任教的教师不需要支教。
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支教。
3、评审条件(1)部分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申报职称应完成听(评)课任务: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务处长(教导主任)、中心校教学管理人员申报职称,除按要求完成有关文件规定的课堂教学时数或工作定额外,还必须完成听(评)课节数,其中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长(教导主任)、中心校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40节,并提供听(评)课原始记录材料。
(2)满意度测评:在教学评价的基础上增加“满意度测评”,分别由所任课班级学生、全校教职工、校中层干部、校级领导班子和家长(社区)代表对申报教师进行综合测评(包括师德师风、教学水平、教学业绩、团结协作、廉洁从教等方面),按非常满意(100分)、满意(90分)、较满意(80分)、基本满意(60分)、不满意(0分)五个级差测评,总分100分(五个层次各占20%)。
分数计算公式:测评得分=(非常满意得票数×1+满意得票数×0.9+较满意得票数量×0.8+基本满意得票数×0.6)÷(参加测评人数-弃权票数)×100。
得分低于80分者不予申报。
(3)优质课规定:①由省、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室(教科所)有计划地组织评选出的各学科获奖优质课;②由地、县(市、区)教育局、地直学校推荐,地区教研室(教科所)组织评选的优质教学资源(录像课、软件开发)并被地区教育信息平台采用的,可视为地区优质课一等奖;③由乡(镇)中心校、县(市)直中学推荐,县(市、区)教研室组织评选的优质教学资源(录像课、软件开发)并被县(市、区)教育信息平台采用的,可视为县优质课一等奖;④由地、县(市、区)教育局各科(股)室按上级对口部门安排(正式行文)组织评选的优质课,须经地、县(市、区)教研室牵头逐级评选,方能认可。
(4)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成果认定:①教师个人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奖成果,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实施的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或表彰文件、项目立项批文、项目成果及结题证书,否则不予认可;②属于集体参与的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成果,必须是课题主要负责人或获奖成果直接署名者,否则不予认可;③属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中某一方面的论文,不能作为该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成果,如获教育行政部门评选获奖,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可作为论文申报;④未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必须是列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全国教育科学“五年规划”课题目录,教师需提交课题列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全国教育科学“五年规划”课题目录或总课题组课题立项批复文件、总课题组给所承担子课题立项批文、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结题证书等,否则不予认可。
(5)优秀教学成果认定:①高考和中考学科成绩本县(市、区)前三名;②中职单报高职学科成绩居全区前三名;③高中会考学科成绩全区前六名;④小学素质教育测试学科本县(市、区)同级同类学校前三名。
以上须提供地、县招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⑤音、体、美、理、化、生、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教师参加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地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科协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创新)大赛获县级一等奖、地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以上成果(文本类、课件、课堂片断实录、录像课和电影课等除外)。
(6)论文认定:①“发表本专业论文”必须是公开发表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 CN及邮发代号(不含CN后面缀有NR或HK标识)的刊物(含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科所)主办的内部刊物)上并与所任学科和申报专业相符的论文(含优秀教学设计、调研报告等),其中,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不少于1000字,申报中学(中职)中、高级理科不少于1500字,文科不少于2000字,破格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中学(中职)中、高级分别不少于2500字、3000字。
②“获奖论文”包括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教研室、教科所)、地级以上教育学会或县级以上科协、社科联、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与教育部门联合组织评选获奖并与所任学科和申报专业相符的论文、优秀教学设计、调研报告、课件等,获奖论文申报职称时须附上获奖文件和获奖证书。
获奖等级按文件规定执行。
③下列文章或资料不予认可: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各种内部刊物(《毕节教育》、《贵州教育科研》以及其他地级以上教育专业学术性内刊除外)、增刊、专刊、论文集、学校专辑和利用境外刊号在国内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只发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新闻报道、工作研讨资料、讲座文稿、文件汇编、教案、复习资料、习题集等;非本专业论文;第二作者论文。
(7)受表彰的荣誉称号认定:除黔人通[2007]86、87、8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种荣誉称号外,由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或教育、人事部门表彰的“名师”、“名校长”、“优秀校长”、“优秀园丁”、“优秀共产党员”、“地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地管专家”、“毕深教育奖”、“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属于同级同类荣誉称号。
文件规定外非党委、政府或非教育、人事部门评选表彰的各种荣誉称号不予认可;骨干教师、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参加过骨干教师培训者,属于个人专业成长经历,不予认可。
(8)指导学生获奖认定:与所任学科和申报专业相符,直接指导学生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规范的学科统一竞赛、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与宣传、文化、体育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大型文艺、体育竞技竞赛活动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与科协联合举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者,获奖人次、等级按文件要求认定。
须提供组织文件、学生获奖证书、辅导教师获奖证书(或文件)、学校证明(获奖学生确系该教师指导)。
指导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或通过购书、订报等形式开展的知识性、兴趣性、普及性竞赛获奖,不予认可。
(9)从2011年开始,申报中学高级职称专业学科考试由各县(市、区)在上报地区前自行确定考试形式并组织考试,同时出具考试成绩及合格证明材料。
地直学校申报教师参加毕节市组织的考试。
未参加专业学科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申报。
二、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根据学校当年度职称申报评议方案提出申请,提供个人申报职称基本条件、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或破格条件等相关印证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校推荐:对申报教师公开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对申报教师评定教学评价积分;对申报教师进行五个层次的满意度测评并计算出测评结果;召开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推荐上报意见并进行公示;组织被推荐教师填写《贵州省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签署相关推荐意见,加盖学校公章;为同意推荐上报的教师提供由学校出具的相关印证材料,并对每个教师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档案资料装订是否规范。
(三)县(市、区)初审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对各校推荐申报教师进行初审把关(其中对申报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还要组织专业学科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上报),造册签字盖章后与教师申报档案资料一并按时限要求报送地区教育局人事科(由县市直接评审的除外)。
地直学校完成校内程序后,按时限要求直接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地区教育局初审并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