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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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规划局二O—O年十二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10-12-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各类城市用地的规划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第六条(用地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兼容的,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性质。

第七条(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或小于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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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 19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2021年《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word版》

2021年《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欧阳光明(2021.03.07)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3第三章建筑间距9第四章建筑退让14第五章空间形态18第六章公共空间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27第八章特别规定44第九章附则48附录1名词解释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8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年1月23日*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渝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建(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应遵守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他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计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多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七)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新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新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 (2)第三章建筑间距 (6)第四章建筑退让 (10)第五章空间形态 (13)第六章公共空间 (17)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19)第八章特别规定 (30)第九章附则 (34)附录1 名词解释 (35)附录2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2)附录3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45)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47)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48)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49)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50)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50)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5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5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51)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52)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53)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53)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54)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54)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55)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55)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其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2023年度: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条规划编制的分级管理(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确定本级行政区域内规划编制主体单位;(二)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程序,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规定;1. 规划编制主体单位的确定规划编制主体单位的确定,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来进行,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编制需要情况来进行选择和指定。

2. 规划编制单位的职责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程序,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规定,以保证规划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规划编制的程序(一)编制前期调研和勘察。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期调研和勘察、详细规划的前期调研和勘察、专项规划的前期调研和勘察等。

(二)编制方案阶段。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方案、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案、专项规划的编制方案等。

1. 前期调研和勘察前期调研和勘察是规划编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需要对城市建设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确定规划编制的方向和目标。

2. 编制方案阶段编制方案阶段是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根据前期调研和勘察的结果,提出具体的规划方案。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五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规划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按期按质完成规划实施任务,接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 规划实施单位的监督管理规划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按期按质完成规划实施任务,严格接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规划实施的效果和质量。

第六条规划实施后评估规划实施结束后,应当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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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 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 各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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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 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 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 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 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 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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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 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
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 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
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 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
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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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 算)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时,以各立 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 计算面宽,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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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采光面)一幢建筑的 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 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 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 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
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
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
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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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第三十五条 (建筑外沿线与规划 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临街与主、次干道 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 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 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 间宽度的2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 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
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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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 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
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 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 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
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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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主采光面既不平行, 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 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 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 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 二十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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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 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 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 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 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底层与堡坎之间的间距)
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
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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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山墙之间的距离)相 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 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第二十四条 (连接规定)两栋住宅 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 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 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 但可以错接。
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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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临街建筑)旧城改造 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平均退 让距离大于8米并大于规划道路全路幅的 1/3,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 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 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且缩小 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 条规定间距的0.5倍。
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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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阳台)阳台不得 占用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 (退台间距的计算) 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 定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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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其他建筑的间距) 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 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 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 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 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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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 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 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 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 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 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 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
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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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建筑红线退让)临 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 上退让: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 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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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 标准执行:
•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 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 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 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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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 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 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 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 十条的规定;
(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 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 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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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外墙面与拆迁范围 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 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 于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 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外有永久性建 (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 三十一条全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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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 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 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 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 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 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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