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见习生管理办法

4、公司在员工见习期间,进行入职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及专业知识培训,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专业知识传授、日常考核。见习结束后,对见习毕业生进行业务能力考核。
5、见习生在入职后,签订三个月的聘用协议。见习三个月后,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对留用的见习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为见习员工办理档案代理接收,户口接收、职称评定等事宜。通过见习,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达到助理工程师标准。
6、毕业生见习期间,公司指定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技术人员对毕业生的见习进行指导。
7、对做出成绩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成绩显著的毕业生,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遵章守纪,致使工作受到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四条 见习生管理
1、毕业生见习期间,要主动深入投入工作,虚心学习。通过实践锻炼尽快熟悉本职工作的规范和职责,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
2、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决不允许其放任自流。各级领导要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质困难。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尚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实践、提高专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为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培养人才,同时培养更多新生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职
所有应届毕业生根据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工作岗位,在毕业报到时凭学历证和报到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各项接收手续,在公司安排的时间准时入职,分配见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见习的,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公司办公室及专业负责人批准。
第二条 见习时间安排
大学生见习期管理制度

大学生见习期管理制度一、见习期管理对象本办法所指的见习期管理对象包括校园招聘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以及集团公司委托培养的紧缺人才.二、见习期时间安排见习期一年,其中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自起薪之日起执行。
具体时间安排为:入职培训1个月由永贵公司统一组织、劳动实习2个月、轮岗认识实习3-5个月、专业实习4—6个月。
三、见习期工作目标1.让毕业生了解企业的企业文化、各类政策及规章制度;2.让毕业生了解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公司的生产经营整体状况;3.让毕业生了解所处部门(区队)的职能、工作职责、上下级隶属关系;4.让毕业生掌握工作中需要的态度、知识和技能.四、见习期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职责1.负责毕业生见习岗位分配、调整;2.负责对见习毕业生的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以及人力资源政策的培训;3.协调各部门(区队)对毕业生见习期的日常管理;4.负责见习毕业生的工资、奖金、福利的核算及发放;5.负责对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内的全程跟踪管理;6.负责组织实施见习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并拟定是否续聘意见.五、见习期管理中所在见习部门(区队)职责1.根据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本部门(区队)见习生日常管理的相应实施细则;2.对见习毕业生上岗前做好适合岗位需要的系统培训;3.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见习毕业生半年试用期满考核,书写对见习生的试用意见;4.为见习毕业生指定相应的导师,并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工作安排。
六、见习期导师负责制1.对见习期毕业生实行导师负责制。
2.建立“双导师”培养体制。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导师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管理责任人(管理导师),见习毕业生所在部门(区队)领导、骨干员工为毕业生的直接导师。
3.导师的职责。
(1)负责见习毕业生上岗前的基础培训;(2)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技术、技能指导,以及其提高和成长;(3)关心所指导见习毕业生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馈。
七、见习生的待遇根据公司关于大学生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指导意见执行相关待遇。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1.背景目前中医院面临着一系列就业问题,其中之一是毕业生就业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毕业生见习工作,中医院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定义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中医院将毕业生纳入当地卫生机构等见习单位,以学习和实习为主要目的的工作。
3.毕业生见习的程序1.毕业生向学院提出见习申请并填写《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2.学院按照毕业生专业和意愿,向中医院安排就业岗位。
3.中医院向就业单位下达接收通知书。
4.毕业生到达见习单位后,应当向该单位主管人员报到,并提交《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和个人相关证件。
5.就业单位应当根据毕业生专业和能力,合理安排和管理见习工作。
6.毕业生在就业单位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4.毕业生见习的内容1.学习前沿医疗技术:中医院见习生应当具备一定的临床实践经验,并接触、学习前沿医疗技术。
2.优秀实践案例学习:见习期间,毕业生应当学习一些优秀实践案例,提高自身临床水平。
3.知名专家面授课:毕业生应当参加中医院安排的知名专家进行面授课,提升专业知识和技术。
5.毕业生见习的管理1.中医院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和调配见习岗位,及时跟进见习工作的进展情况。
2.就业单位应当配合完成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的相关工作,对毕业生进行全面指导和考核。
3.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综合监管,并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
6.毕业生见习的期限1.研究生6个月,实行劳动合同。
2.本科生12个月,实行协议。
7.毕业生见习的报酬见习期间,中医院向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8.毕业生见习的考核中医院应当制定按照专业和技能不同的考核标准,对毕业生进行考核和评价。
9.毕业生见习的退场在见习工作期满后,就业单位应当对毕业生提交《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纪实表》,中医院对毕业生进行统一管理和档案存档。
毕业生本人也应当填写《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自我评价表》。
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XX技术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见习(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公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岗位上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享受见习补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的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三条我公司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单位湖北省人才服务局认定的省直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将严格按照人社厅、人才局的文件指导精神完成基地工作目标任务:培养与提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就业见习人员的工作管理、监督职能。
主要职责:(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二)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三)人才服务局发布的相关就业见习信息对接;(四)见习基地的员工管理,活动、检查配合工作;(五)见习员工系统申报、档案管理、手续签订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见习员工津贴的统一发放,银行盖章的见习人员工资流水清单的收集整理,银行账户的设立、维护工作。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相关档案资料需统一在XX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下管理与进行。
第三章见习管理规定第五条公司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通过管理服务系统网上登记相关信息。
第六条设立单独统一的银行账户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在签订见习协议书一周内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全省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六)省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八条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ce865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5e.png)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87)教学字022号)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培养、考察和合理使用,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我们制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切实做好毕业生的见习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
见习期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
第三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
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今后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进行见习。
见习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有利于思想、作风和能力的锻炼。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对毕业生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
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模版)

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模版)一、目的和背景本办法旨在规范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见管理,提供指导和支持,促进毕业生的就业和专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高校的毕业生职业见活动。
三、定义1. 高校毕业生:指已获得高校本科或研究生学位的学生。
2. 职业见:指高校毕业生接受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实施的职业实践活动,以提升就业能力和专业素养。
四、职业见安排1. 高校毕业生职业见由高校负责安排,根据学生的专业背景和就业意向进行匹配。
2. 职业见可分为全职见和兼职见两种形式,具体安排由高校和见单位协商决定。
五、见期限1. 全职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 兼职见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见费用与待遇1. 见期间,见单位应支付见生合理的见费用。
2. 见期间,见单位应为见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包括薪资、福利、培训等。
七、见评估和管理1. 高校和见单位应定期评估见生的职业发展情况,提供指导和反馈。
2. 见单位应与高校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管理和关注见生的表现和成长。
八、权益保障与纠纷处理1. 见单位应尊重见生的权益,不得歧视或侵犯其合法权益。
2.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求助。
九、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高校毕业生职业见活动。
2. 对于已经进行中的职业见活动,可根据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为《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模版)》的主要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实施细则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人社办法】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

【人社办法】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就业见习是指高校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见习单位)中进行的短期实践活动,旨在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
第二章见习单位的管理第四条见习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能够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见习单位应明确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待遇等,并在见习开始前与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
第六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确保见习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三章见习生的管理第七条见习生应为本市户籍或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
第八条见习生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见习协议。
第九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积极参与工作,按时完成见习单位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见习活动的组织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的信息库,定期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第五章见习补贴和保险第十三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见习期满后的就业服务第十五条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生的表现和岗位需求,优先考虑录用见习生。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见习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帮助见习生顺利就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见习单位和见习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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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1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各类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人事代理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
编制10名以下设立1-2个,10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保持在3-20人。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州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岗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当岗位需求大于见习生源时,原则上不经过考试等程序,可直接确定为见习对象。
重点考虑见习单位岗位需求和见习生所学专业,合理安排见习岗位和确定见习人员。
就业见习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生源情况,按用人需求下达见习通知,签订《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3),作为就业和财政部门核拨见习岗位补贴的依据。
第七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为一年,协议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同意后可续签下一年见习协议。
在相应协议期限内可享受见习岗位补贴,同时按现行政策规定纳入养老、失
业、医疗和工伤保险范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就业见习岗位补贴标准按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资金来源按现行渠道解决。
在行政事业单位就业见习的,岗位补贴实行用人单位、地方财政和就业专项资金三方分担机制。
在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的,岗位补贴由见习基地和就业专项资金两方分担,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建立就业见习人员岗位补贴标准逐步增长机制。
就业见习生在协议期限内,按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见习单位首次申请见习岗位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见习协议或相关文件,填报《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补贴资金申请发放表》(见附件4),经就业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见习单位或见习基地兑现岗位补贴时,必须以现金形式按规定足额支付给见习生本人。
第九条见习生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见习单位报到,无故逾期15日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见习机会,取消就业见习资格,同时今后不再给予安排就业见习岗位
见习生见习期间,其档案免费托管在生源地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中心(所)。
用人单位将见习期间的考核、鉴定等有关情况及时记入档案。
户籍由见习单位委托当地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中心(所)代理,本人愿意将户口迁入就业地区的,所在地给予落户。
见习生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或基地应根据就业见习期间现实表现,对见习生德才表现及职业能力等方面写出见习鉴定,并报就业部门备案,作为推荐就业或用人单位招聘选人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连续计算。
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后,见习期限可以延长,续签协议时用人单位需提供上年度考勤、现实表现和年度考核情况。
见习期满解除协议的,于次月停发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同时,由人才服务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专门就业指导和优先推荐就业等服务,优先提供创业贷款扶持,鼓励期满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在此基础上,农村牧区基层服务期满的就业见习人员,还可享受《关于印发〈关于积极促进到农村牧区基层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组字〔〕169号)等现行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因本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见习协议违约的,经就业部门批准后,做如下处理:(一)解除见习协议,取消见习资格;
(二)停发见习补贴;
(三)不享受《关于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四)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见习期间,见习者发生重大疾病,可按以下程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见习者出具医院(二级乙等及以上级别)重大疾病证明的,经见习单位同意并报就业部门批准,可暂停见习工作,治疗期间继续享受见习岗位补贴;
(二)治疗痊愈并到就业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后,可返回见习单位继续就业见习;
(三)在见习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进行见习工作的,见习者出具三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疾病证明并经同级就业部门批准后取消就业见习机会,但在见习协议期限内可继续享受见习岗位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见习者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现行政策给予享受照顾加分优惠政策。
对已被录取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见习工作的,可提前终止见习协议,并于次月停发见习岗位补贴(第十二条第一、三款除外)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见习期间,见习者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要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如下:
(一)请假7天以内的,由见习单位审批;
(二)请假15天以内的,在事业单位见习的由见习单位提出意见,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在党政群机关见习的,由见习单位审批;见习基地见习的,由基地审批;
(三)请假15天以上的,先由用人单位批准后报就业部门审批;
(四)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逾期将取消就业见习机会。
(五)见习者擅离见习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取消就业见习机会。
第十五条就业见习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制度。
休假期间,见习者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逾期不归者,取消就业见习机会。
第十六条对已安置的见习者原则上不予调整见习岗位,但在疾病等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就业部门批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给予调整就业见习岗位。
第十七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严格遵守见习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参加各类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
各见习单位把见习生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见习的依据,考核不称职的,见习单位报经同级就业部门同意后,可解除见习协议,于次月停发见习岗位补贴。
同时,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见习者在见习期间给见习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见习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见习者在见习期间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由就业部门解除见习协议。
第二十条见习人员系中共党员、共团员的,在见习期间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见习单位,参加该单位有关组织活动,并按规定缴纳党费、团费。
第二十一条建立就业见习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监察等部门牵头定期检查各地区和各单位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见习基地建立、见习岗位落实和见习岗位补贴资金兑现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虚报、谎报见习生人数,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以及扣发截留见习生岗位补贴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委组织部、州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