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融资中对外担保法律实务
公司对外担保司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日益普遍。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我国,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受到《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适用范围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行为的根本法律,其中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2)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公司对外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 《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规范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保证担保: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2)抵押担保:公司以其拥有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3)质押担保:公司以其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为他人债务提供质押。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外担保,以及担保的具体方式和条件。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企业对外投资中担保法律问题讲解

企业对外投资中担保法律问题讲解在企业对外投资的过程中,担保是常见的保障手段。
担保可以降低借款风险,促进资本流动,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企业对外投资的角度,讲解担保的法律问题。
什么是担保?担保是指债权人在获得债务人贷款时,要求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保障方式。
担保一般是指担保人利用其自有财产或担保品为债务人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企业对外投资中,担保通常被运用为保障借款人的资金安全。
企业可以向银行等机构贷款,为了保证借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需要进行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
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自有资金、股权等方式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使被担保的企业获得借款或信用。
担保的法律问题担保在企业对外投资中的使用,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以下是担保在企业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1. 担保法律责任问题如果担保人无法按时履行担保责任,将会面临法律责任。
在日常业务中,担保人应该对担保的财产或担保品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管,确保其安全性。
如果出现担保权利被挑战的情况,担保人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担保权利。
同时,在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和承担责任的能力、范围等。
债权人应该明确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加强对担保人的督促和管理。
2. 担保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担保合同是担保的法律基础。
担保合同应该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合同自由等原则,合同内容应该真实详细、操作简便明了。
如果因合同基本条件不符、缺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导致合同效力缺乏,担保人将可能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因此,在企业对外投资中,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非常重要。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该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承担的责任,增强合同效力,并确保担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担保标的评估问题债务人担保资产的评估问题,是担保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评估标准、机构、报告等都对担保的效力和安全性产生影响。
如果评估标准不符合要求、评估机构不合规或评估报告缺乏真实性等,将会影响担保的效力和安全性,对担保人的财产或担保品造成损失。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对外担保是一种常见的信用行为,对于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到公司资产的安全、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就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概念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己的资产或权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能够履行债务的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保证和抵押。
2. 法律性质公司对外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合同行为:公司对外担保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对外担保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履行债务,因此,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1)基本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程序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2. 《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详细规定。
(1)保证:公司对外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以其全部资产为债务人债务提供担保。
保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保证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③保证人应当自愿提供担保。
(2)抵押:公司对外担保中的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以保证债务履行。
抵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②抵押物应当具有交换价值;③抵押物应当是合法的财产。
银行担保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拓展业务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5000万元。
由于甲方信用等级较低,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公司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丙方同意提供担保,并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丙方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甲方提供5000万元的贷款担保。
贷款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为3年。
若甲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情简介在贷款期间,甲方由于市场环境变化,资金链出现紧张,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方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丙方履行担保责任。
丙方在收到通知书后,认为甲方并非无力偿还贷款,而是由于市场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故不同意履行担保责任。
乙方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方履行担保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应当履行担保责任?2. 若丙方不履行担保责任,乙方能否直接处置抵押物?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丙方作为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其应当履行担保责任。
2. 丙方以甲方并非无力偿还贷款,而是由于市场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然而,在《担保合同》中并未对市场风险进行约定,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 乙方有权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直接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丙方履行担保责任,并允许乙方处置抵押物。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丙方作为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担保责任,并评估自身的风险。
在本案中,丙方因未充分了解担保责任,导致承担了连带责任。
2. 在担保法律实务中,担保人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完整;(2)担保物的价值是否充足;(3)担保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
3. 对于乙方而言,应关注以下事项:(1)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确保担保合同内容完整、明确;(2)对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3)在贷款期间,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风险;(4)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及时行使担保权。
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

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
担保是⽐较常见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我们都需要进⾏对外担保,那么在进⾏担保中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这就需要我们知道有哪些法律规定,⼤家需要同过本⽂来进⾏详细的了解,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在相关的法律中有规定,这对于企业在进⾏对外担保的时候需要弄清楚的⼀点,我们才能知道这⽅⾯的具体规定。
在实际中⼤家就要知道法律的规定,才能更好的进⾏处理公司担保的问题,⼤家都清楚了吧。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由于担保涉及风险,为了规范和管理对外担保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保护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一、对外担保的定义和目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合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通过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对外担保管理的首要原则是风险可控。
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还款能力,确保担保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从而减小担保风险。
2. 公平合理原则对外担保管理应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担保条件和手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公平平等的保护。
3. 信息透明原则对外担保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担保信息,为债权人和担保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保护和风险提示,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三、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内容1. 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
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在申请对外担保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和信用证明文件。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并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
2.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制定担保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批过程公平、透明。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细致的审核,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防范担保风险。
3. 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强调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包括对担保比例的限制、担保方式的规范等。
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外担保的额度应设置合理的上限,并统一担保提供方式,减少风险。
第5章银行担保法律规范(修改1) 金融法理论与实务

分析:
第五章 第一节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2款明确规定 :“同一财产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 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之所以规定留 置权优先于抵押权,首先是由于留置权为 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其 他担保物权的效力。
哪些人能当保证人,哪些人不能当保证人,哪些人在特定的情况 之下可以当保证人。实际上大家注意就是说保证人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就是只要你有钱,有清偿能力,那你就能当保证人。
(l)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注意如果是自然人当保证人一定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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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一节
(二)商业银行银行贷款担保的种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6条的规定:商业银行 担保的种类有:保证、抵押、质押
三、反担保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 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2020/7/26第二节 保证 Nhomakorabea• 一、保证概述 • 二、银行贷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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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方式
第五章 第二节
•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作为保证人;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公司对外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在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提高融资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公司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旨在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或者第三人财产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具体而言,公司对外担保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转移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5. 留置: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未得到履行而留置该财产。
6. 背书保证: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保证人以其财产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财产受本法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财产或者其他权利,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质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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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融资中对外担保法律实务银行融资中对外担保法律实务佟刚在我国,对外担保是或有外债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国际经验和的教训说明,对外或有负债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实际外债,可能造成资金大量流出,进而引发债务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一套外债管理体系:发改委汇总规划并负责中长期外债审批;财政部负责主权外债借入、转贷和归还;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市场包括本外币管理;外管局(作为央行组成部门)具体负责外债登记及债务信息,并负责短期外债、金融机构外债及或有负债的审批或登记。
一、对外担保定义的沿革我国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方法》定义了对外担保的原始模式:对外担保是境内担保人以出具对外保证,或按照担保法规定对外抵押、动产对外质押或权利对外质押等方式,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
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简言之,即境内担保人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担保,债务人是否为境内法人在所不问。
随即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以下称实施细那么)将对外担保做了扩大解释:根据该实施细那么第47条,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融资所提供的担保;经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作为担保人提供的离岸项下对外担保等情况均应纳入对外担保的范畴。
xx年起,《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方法》又对涉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问题做出了修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的,仍为对外担保;但境内担保人对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担保的,不再视为对外担保。
xx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以下称39号文)再次重申,对外担保指境内机构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境内外债务人债务履行。
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
二、跨境融资担保的实务形式根据前文分析,在将外管局批准的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视为境外机构的前提下,考虑到三个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境内、境外两种可能的身份,贷款币种有外汇和人民币两种可能,现将涉及对外担保(以下论述均为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可能情形明确如下:1.境外银行向境内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原始模式)。
这是境内企业利用对外担保举借外债的最根本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担保人为自身对外债务或其他对外付款义务提供担保的,不受对外担保相关资格条件的限制,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或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但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或逐笔登记。
假设发生对外担保履约,境内非银行担保人应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
2.境外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内保外贷)。
该结构是境外投资的常见方式,实务中称为“内保外贷”。
原始模式最大的缺点是境内经营性工商企业在向外管进行或有外债申请和登记时存在诸多限制。
为了克服这个缺点,内保外贷应运而生:境内工商企业(通常为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向境内银行(境内担保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担保,由境内银行为境外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由境外借款人向境外银行融资。
内保外贷形式上其与原始模式类似,不过境内担保人由境内实际用款的非金融机构变更为境内担保银行。
该模式有两大优点:首先,借助境内母公司实力支持境外子公司进行外汇借款,将境内企业的外汇监管转化为境内担保银行的外汇监管。
换言之,内保外贷属于境内担保银行的对外担保,外管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依据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外汇净资产规模、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和对外担保合规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当年度业务开展方案、当年度国家国际收支状况和政策调控需要等指标按年度为银行核定余额指标。
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银行可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其次,外管局放松了对境内反担保的监管。
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银行按对外担保规定为境外债务人提供对外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向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不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即境内银行内保外贷时,要求境内机构(一般是境外借款人的关联公司)为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该境内反担保不视为对外担保。
在海外并购为背景的内保外贷业务中,国内银行是境内担保人,向境外融资银行出具融资保函,由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的境外全资SPV 贷款。
值得注意的合规风险是,根据外管规定境内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的主债务资金不得以借贷、直投或证券投资等形式调入境内使用。
境内担保银行在开立融资性保函时应当详细审核境外融资协议的支付路经、资金使用用途等条款是否符合外管规定。
一方面我行出具融资保函后并不能真正控制境外资金流向,审查用途是我行向境内外管交待的重要证据;二是境外银行一般注重合同信誉,改变资金用途或路径对境外融资银行风险很大,一般不会得到允许。
3.境内银行向境内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或人民币融资,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
(外保内贷)此情况在实务中被称为外保内贷,即境外银行出具融资性担保给境内银行,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贷款;同时,境内借款人可能需要向境外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外保内贷包含着境内银行的或有负债外汇监管和境内债务人反担保项下的对外担保外汇监管。
外保内贷有诸多优势:境内贷款可能为境内外汇贷款,也可能为境内人民币贷款;可以借助境外公司的实力支持境内公司的开展;境外公司的外汇资金在不调入境内并享有境外高收益的情况下,作为境内贷款的反担保条件;境外反担保资金无须汇入国内,免除资金退出时的外汇管制。
从境内借款人角度看,外保内贷也是有限制条件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该业务目前主要限于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银行需要审核外资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担保履约额之和是否超过其“投注差”;一旦超过投注差,超出局部没法结汇。
从境内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角度看,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的,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担保标的是境内资产,或未来涉及购汇承当反担保责任,或未来涉及外汇汇出境外承当反担保责任,境内借款人应当注意履行相关对外担保义务。
从境内银行角度看,应当注意或有负债的外管登记制度。
原汇发[xx]26号文已经被汇发[xx]74号所取代,即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事前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并且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
既可以看出我国外管资本工程监管的逐渐宽松,也应关注新加给债权人银行的登记义务。
4.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扩展模式-外汇贷款)。
此种对外担保类型于实施细那么第47条的扩展解释。
此类型对外担保同内保外贷一样,也是境外投资贷款的常见形式。
如境内母公司在境外成立子公司或SPV公司,以后者作为借款人向国内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境内母公司向国内银行提供担保。
实施细那么将被担保人身份严格限定在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母公司只能为其境外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比例局部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随着39号文的出台,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得以放宽:(1)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从境内企业的境内外一级子公司扩大为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取消了当被担保人为境外合资企业时,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
(3)放宽被担保人财务指标,亏损企业或无经营记录企业也可作为被担保人。
担保行为本身就是市场判断,为亏损企业进行担保时企业应当承当注意义务,而非外管不分具体情况一概禁止;为特定工程设立的SPV一般情况均无财务经营记录,禁止无财务记录的SPV作为被担保人为跨国工程融资带来诸多困难。
5.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人民币贷款,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扩展模式-人民币贷款)。
此类型与前述外汇贷款扩展模式的微小区别是贷款以人民币计价且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流动。
由于人民币在境外无法流通,此类型贷款根本以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计价的出口买方信贷形式进行,境内企业可能需要为境外借款人提供担保。
人民币资金并不出境,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由境内银行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所购产品或效劳的中国卖方。
该种情形下,担保人为境外借款人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属于《实施细那么》47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值得讨论。
xx年,外管局资本工程司通过汇便函[xx]4号的形式已经确认:对外优惠贷款以人民币计值,境内机构为境外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亦以人民币计值,担保履约时不形成对外债务,也不形成对境内机构的外币债务,因此此类担保无需经外汇局审批,也无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针对非优惠性的出口信贷,该便函虽然并为直接确认,但如果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应当同样符合该便函的精神,进而不需对外担保的一系列程序。
建议境内银行凭借该便函向有管辖权的外管机构咨询、解释,以获得确认。
6.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
一般来讲,此种业务类型属于境内银行参与的纯粹国际融资游戏,应属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债务人的自营外汇贷款,相关担保应在担保关系所在国完善公示、登记手续,而不属于我国外管局监管的境内对外担保。
但如果将经外管批准的境内银行的离岸中心视为境外机构,那么该离岸中心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内银行提供的担保属于《实施细那么》47条第4款规定的对外担保。
另一方面,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机构(一般为境外借款人的国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担保人(一般为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的,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
三、对外担保的监管及违规后果1.我国根据担保人不同身份实行不同的对外担保监管方式。
针对境内银行担保人,外管局实行报批余额、余额管理、不再履约核准的制度。
针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外管局对被担保人条件设定了严格限制,实行履约核准制度,并在余额问题上区别对待。
外管局规定了针对“特定”境内企业的额度管理制度,在余额指标内,企业可自行提供一般的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管局申请核准。
39号文对“特定的”标准定义为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标准的企业。
担保人为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那么上不低于15%,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标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长远看,该规定会对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目前尚未细化外管的核定标准、外管核定的态度,暂不会产生动摇内保外贷的优势地位。
无法获得“特定”企业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需要逐笔申请核准、逐笔登记对外担保。
2.违规后果对外担保未获批准、未按时登记、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更新登记等事件将主要导致三种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方法》明确规定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