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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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流程

内保外贷流程

内保外贷流程内保外贷是指国内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或国内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再通过跨境融资渠道将资金引入国外,以支持其境外子公司或关联方的经营活动。

内保外贷流程是指企业进行内保外贷业务时所需要经过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内保外贷的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进行内部决策和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企业需要明确内保外贷的目的和需求,评估自身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内保外贷的规模和期限,并制定内保外贷的实施方案。

同时,企业还需要进行内部审批程序,明确内保外贷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定内保外贷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及进行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

其次,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国内融资渠道。

国内融资渠道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并与融资机构进行洽谈和协商,达成融资协议。

接下来,企业需要进行跨境融资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企业需要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办理跨境融资登记备案,履行外汇管理手续,制定跨境融资方案,并选择合适的跨境融资工具和产品。

同时,企业还需要进行境外市场调研,了解境外融资环境和政策法规,选择合适的境外融资机构和合作伙伴。

然后,企业需要进行跨境融资操作和管理。

这一阶段,企业需要与境外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进行资金划付和结算,履行贷款或债券发行的相关义务,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以及进行境外资金使用和管理。

最后,企业需要进行内保外贷的监督和管理。

这一阶段,企业需要建立内保外贷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履行相关报告和披露义务,进行内外部审计和监督,及时调整内保外贷方案和措施,以及保障内保外贷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合规管理。

总之,内保外贷是一项复杂的跨境融资业务,企业在进行内保外贷时需要进行全面的准备和规划,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和工具,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加强内外部监督和管理,保障内保外贷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合规管理。

希望本文对内保外贷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 SBLC贴现的操作思路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 SBLC贴现的操作思路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浅析SBLC在国内贴现的操作思路外保内贷是指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

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外保内贷业务优势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外保内贷案例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帮助备用信用证SBLC操作回国变现贴现流程1. 可以帮你贴现,前提是要求能开贸易项下的SBLC,把证开给我们的货主。

2.国内的收款公司作为我们的委托采购方,这样我们的所有货款回给你的指定公司,这样业务逻辑是闭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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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是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优势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成本;2.缓解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敲门转14101166联系。

内保外贷案例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

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内保外贷操作流程一、内保外贷定义“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在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下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

境外为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境外为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贷款用途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二、操作流程注:申请人指境内母公司;借款人指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担保人指境内银行;受益人指境外银行(1)、向商务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并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申请人所取得的相关资料:1.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2.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3.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2)、借款人在受益人处开立帐户提供资料。

境外借款人需要向受益人提供的资料:1.商业登记证;2.注册证书;3.公司章程;4.境内申请人即母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其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

(3)、申请人向担保人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申请人向担保人提供资料清单如下:1.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申请人承诺书;2.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3.保证金入帐凭条或不同担保方式下抵押、担保合同;4.经审计的境内企业与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6.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7.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8.与受益人签定的贷款(融资)合同意向书。

(4)、担保人为申请人向其总行申请内保外贷额度。

担保人向其总行申请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要提交的资料《关于为XXX(境外投资企业)开立XXX(担保方式)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请示》(5)、总行批复同意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一、总则外汇管理是保险机构进行海外投资及境外业务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行为,保障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保险机构的外汇管理操作,包括投资、运营、贸易等外汇业务。

三、外汇管理机构保险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外汇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的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外汇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确保外汇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四、外汇风险评估保险机构在进行外汇业务操作前,应进行外汇风险评估,对涉及的外汇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五、外汇交易限额管理1.保险机构应根据资金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外汇交易限额,明确每日、每周、每月的外汇交易额度。

2.外汇交易限额应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总量控制,确保不超出限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

六、外汇交易流程1.保险机构在进行外汇交易前应进行必要的交易申报和备案工作,申报资料包括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等信息。

2.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确认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后,方可进行外汇交易。

3.外汇交易完成后,保险机构应及时进行外汇交易的结算、清算等操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七、外汇风险对冲管理1.保险机构应根据外汇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对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等方式,降低外汇风险的影响。

2.外汇风险对冲操作应由专业的外汇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八、外汇业务报告和监督1.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业务的相关资料和报告,包括外汇交易记录、风险对冲操作记录等。

2.外汇管理部门应对保险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九、违规处理保险机构如有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暂停外汇交易等。

十、附则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保险机构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外汇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

“内保外贷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内保外贷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内保外贷登记”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项目编号:57006;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外。

国家规定境内机构的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1项“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5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五)《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四、内保外贷登记(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保证金外贷是银行高风险、高利润的业务,其中包含了一定的风险管理要求。

因此,为了使银行的保证金外贷业务安全有序地进行,制定了有关的管理办法。

下面是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如下:一、概述内保外贷是指金融机构以同业拆借等方式筹措资金,对国内企业以担保形式发放的贷款。

其风险特点是金融机构向外部提供信用担保,但取得的抵质押物无法充分保护贷款本息的风险。

针对其强监管性的业务特点,银行要严格按照下列管理办法操作:二、保证金控制银行在进行内保外贷业务时,首先要保证保证金的充足性,即担保物质量的高、稳定与存在性的可靠性,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并调整保证金比例,以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

三、贷款管理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贷款政策的规定,对借款企业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和贷款管理。

在审核和审批过程中,依据借款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定价和风险控制。

并严格审批的授权程序,避免授权失当的情况发生。

四、担保措施银行对内保外贷业务的担保措施,要定期进行评估和监控,以充分保证担保物的安全,防范短缺或出现问题的风险。

同时,还要审慎选择担保物种类,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担保计划和措施。

五、风险管理银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相关业务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等方面的内容,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业务进行评估和改进,并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做好风险保障工作。

六、信息披露银行要及时、全面地向借款企业、银行管理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披露内保外贷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贷款本息信息、担保物等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等。

同时,还要适时公开监管信息,诚信经营,让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以上就是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性较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以使业务安全、有序、平稳地进行。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和其他事项的外汇管理引言外汇管理是指对外汇业务进行监管、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以及其他事项的外汇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操作指引将详细介绍这些方面的概念、政策和流程,方便相关企业和个人合规经营。

一、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在国内外以非居民的贷款资金进行国际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内保外贷的操作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确定资金用途:企业首先需要明确使用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确保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

资金用途一般包括进口结算、出口退税等。

2.办理银行业务:企业需要选择一家合法授权的银行进行内保外贷操作。

银行将审核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外汇额度。

3.履约与支付:在内保外贷合同签署后,企业需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按规定支付借款利息和偿还本金。

4.监测与报告:企业在使用内保外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规经营,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外债监测和报告。

二、外保内贷物权担保外保内贷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将其在国际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以物权担保形式再贷回国内。

下面是外保内贷物权担保的操作步骤:1.选择金融机构:借款人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境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操作。

借款人应仔细审查金融机构的资质和声誉。

2.签署借贷合同: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署借贷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担保措施等具体事项。

3.实施物权担保:借款人将获得的贷款以物权担保形式再贷回国内,需按照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4.履行合同义务: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5.外汇监管:借款人在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过程中,需遵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和报告。

三、跨境担保跨境担保是指在境内外提供担保的一种跨国业务。

以下是跨境担保的相关操作:1.确定担保主体:担保主体可以是境内企业、境外企业或个人。

担保主体需具备相关资质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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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未在境内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其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上述分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在境外总行授权的前提下,可决定合并计算境内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自行调剂确定各分行的担保额度,或单独计算各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将担保额度管理方式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当上年末净资产数额较上上年末净资产出现下降,导致担保人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超出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的,该机构应在当年度前六个月内将内保外贷余额调整到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以内;六个月期满仍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担保人须暂停办理新的内保外贷业务。

3、金融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时,不受前一项规定的限制。

金融机构不得利用非融资性担保变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担保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也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批准,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而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但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且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被担保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被担保人应当是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项目,且该项目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被担保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四)担保人办理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五、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内保外贷到期后,境内担保人应当注销内保外贷登记。

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注销相关登记;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内保外贷到期后,担保人未到外汇局办理展期等变更登记的,系统将自动注销相关登记。

到期后系统自动注销登记的内保外贷,担保人仍然可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

六、担保履约(一)金融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

(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履约支付。

非金融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境内担保人债务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未经外汇局批准,必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三)非金融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担保人须先向外汇局申请核准,然后凭核准文件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外汇局在核准担保履约前,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七、对外债权登记(一)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后,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成为新的对外债权人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金融机构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

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人民币资金,可参照金融机构代债务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购汇。

(三)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非金融机构时,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八、其他规定(一)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须遵守本规定。

境内机构按内保外贷规定为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内保外贷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二)(个人内保外贷)境内个人可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业务。

(三)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四)机构名称内含有“担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及“典当”等字样,从事金融业务但未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参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部分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企业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担保合同:(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三)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授予的信用额度;(四)担保形式为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未经批准,境内企业、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四、境内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发现违规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然后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三)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四)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签约币种不一致,金融机构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自身结汇(或购汇)的部门受理,并会签同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

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向企业发放贷款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

六、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七、境内债务人申请对外支付担保费,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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