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下资金用途限制

合集下载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以正式发文的形式重申了跨境担保系列法规的外汇监管要求(跨境担保系列法规主要包括《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9 号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29 号文指引》” 《)、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 )以及《3 号文政策问答(第二期)》(以下简称“《3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 ,)对)于当前跨境融资市场仍然广泛采用的内保外贷交易结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通知》的出台背景本《通知》与2017 年12 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近期一系列对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案例的通报以及外汇局近期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形成的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监管思路有着紧密联系。

外汇局2017 年下半年以来对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过程中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已经逐渐加强了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

根据外汇局各处罚案例中通报的情形,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违规情形主要体现为: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预计还款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未对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以及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等。

我们认为《通知》一方面是针对以上违规情形要求银行规范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另一方面再次着重强调了与境外投资(ODI) 相关的内容,并将《3 号文》以及《3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中的一系列重要内容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文的形式予以落实。

这一举措将对内保外贷交易的进一步规范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也是对《29 号文》和《29 号文指引》中未明确提及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审核标准是否应按外汇局审核企业内保外贷逐笔签约登记适用同样标准的重要补充。

《通知》适用范围《通知》主要针对的是“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即主要规范以银行为担保人的情况,实践中多体现为以银行保函或SBLC 担保境外贷款或发债的交易结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近年来,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平稳发展,为支持“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引导内保外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支持真实合规的对外贸易投资活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完善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备查。

如果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银行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二、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依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真实合规性审核。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应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并购境外企业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并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三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三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业务,外国债权人提供的对内担保业务,以及涉及人民币和外汇的跨境担保业务。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审批与备案第五条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机构涉及的跨境担保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后续增加或变更跨境担保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第九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支出应当依法申报和结汇/售汇。

第十条对于跨境担保业务产生的外汇风险,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确保跨境担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为了满足外汇管理要求而故意操纵或收取高额担保费用。

第四章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跨境担保业务进行监管,检查机构的合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跨境担保业务的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

该规定的发布意味着中国政府对跨境担保业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和其他事项的外汇管理引言外汇管理是指对外汇业务进行监管、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以及其他事项的外汇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操作指引将详细介绍这些方面的概念、政策和流程,方便相关企业和个人合规经营。

一、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在国内外以非居民的贷款资金进行国际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内保外贷的操作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确定资金用途:企业首先需要明确使用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确保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

资金用途一般包括进口结算、出口退税等。

2.办理银行业务:企业需要选择一家合法授权的银行进行内保外贷操作。

银行将审核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外汇额度。

3.履约与支付:在内保外贷合同签署后,企业需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按规定支付借款利息和偿还本金。

4.监测与报告:企业在使用内保外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规经营,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外债监测和报告。

二、外保内贷物权担保外保内贷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将其在国际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以物权担保形式再贷回国内。

下面是外保内贷物权担保的操作步骤:1.选择金融机构:借款人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境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操作。

借款人应仔细审查金融机构的资质和声誉。

2.签署借贷合同: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署借贷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担保措施等具体事项。

3.实施物权担保:借款人将获得的贷款以物权担保形式再贷回国内,需按照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4.履行合同义务: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5.外汇监管:借款人在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过程中,需遵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和报告。

三、跨境担保跨境担保是指在境内外提供担保的一种跨国业务。

以下是跨境担保的相关操作:1.确定担保主体:担保主体可以是境内企业、境外企业或个人。

担保主体需具备相关资质和信用。

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

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

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11.26•【文号】银发〔2016〕306号•【施行日期】2016.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引导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现就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流程和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

三、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四、经办行需严格审核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是否与借款规模相适应,以及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 ( 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2023年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2023年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2023年跨境担保管理规定2023年跨境担保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近年来,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平稳发展,为支持“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引导内保外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支持真实合规的对外贸易投资活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完善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备查。

如果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银行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二、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依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真实合规性审核。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应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并购境外企业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并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四)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

(五)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境外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适当授权。

(六)银行应加强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管理,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保外贷下资金用途限制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
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2、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
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3、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 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
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
务的提前时间超过 1 年、预付款金额超过 100 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 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
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4、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
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
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5、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
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6、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
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