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 SBLC贴现的操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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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的贷款用途不限,主要 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 贸易融资等。
2020一种,境内母公司为银行提供反担保。即境外子 公司(借款公司)的境内母公司通过给银行提供反担 保,向银行申请保函额度,从而最终担保子公司在境 外取得贷款授信。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母公司申请保函额度的方式可 以为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母 公司限于担保子公司融资性活动,同时母公司的反担 保需符合银行的其他规定。
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创新业务 内保外贷
2020/2/10
公司业务二部 2011.7
一、什么是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业务是在预先获准的对 外担保额度内,境内银行为境内公司的 境外投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境内公 司反担保境内银行,最后境外银行给境 外子公司发放相应的贷款的行为。
2020/2/10
在这种业务中,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 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 提供融资担保,在对外担保额度内时无 须逐笔审批。因此,和其他的融资型担 保相比,“内保外贷”业务大大缩短了 业务流程。
2020/2/10
谢谢!
2020/2/10
2020/2/10
第二种,银行为境外公司向境外合作 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可 以为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而且, 银行与境外合作银行需就保函及备用信 用证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
2020/2/10
三、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境外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其一,境外企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包括境内机构在境 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其二,境外企业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其三,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 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 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外借款 主体—— —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

内保外贷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一、定义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

一是“内保”,二是“外贷”。

“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二、注意事项境外借款主体必须具有中资法人股东背景。

三、业务举例——农业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产品介绍内保外贷业务,即农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涉外担保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申请人)向农业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农业银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借款人)或参股企业向农业银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等(受益人)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的业务。

产品特点内保外贷主要是为支持境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投资便利化,有效解决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农业银行核准一定额度,在额度内,农业银行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涉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管部门报批,程序相对简单、快捷。

办理条件1.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2)具有农业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农业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2.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2)如为境外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0%;如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5%;(3)已在境外依法注册;(4)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5)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7)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业务流程申请人向农业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保函,农业银行境内分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农业银行境内分行向受益人开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农业银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共8页文档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共8页文档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2019年11月幻灯片2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二产品的定义、特点三营销案例四营销体会五政策解读索引幻灯片3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我行的外汇业务,在总行和省行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发展、转型、提质、增效”的工作方针,积极提升本外币一体化经营能力,今年的外汇业务:(一)优良客户保持良好的增长。

1-9月新开户企业894户,其中新开资本金帐户245户,开户率34.6%;1-9月资本金收汇15.2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8%。

幻灯片4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二)国际结算、外汇交易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

1-9月我行国际结算达到481.8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3%,继续保持同业领先;各类交易169.2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1%。

(三)业务转型初见成效,效益增长好于业务增长。

1-9月外汇中间业务收入56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2.4%;外汇买卖收入1356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8%。

(四)外汇流动性风险缓解。

从年初的拆借,到目前的上存。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我行的外汇业务在巩固传统业务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外汇业务的客户结构转型、业务结构转型、收益结构转型,在注重外资企业的同时,积极发展民营企业的外汇业务;在发展外汇业务的同时,积极提升对人民币业务的贡献度;在做好国际结算的同时,积极探索贸易融资业务。

幻灯片6二、内保外贷的定义、特点内保外贷业务是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简称,是指我行为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或借款人)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用于境外投资企业向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幻灯片7二、内保外贷的定义、特点内保外贷业务是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一个品种,长期以来是外管、银行从严控制的一项业务。

以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手续复杂、流程长。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第一篇: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即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形式包括普通贷款和授信额度。

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额度管理,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逐笔向我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二、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提交如下材料:1、被担保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行业性质及特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用途、偿还能力等;(应包含如下内容:我公司承诺,外保内贷项下资金不用于质押类用途或存为保证金,不用于购买理财类产品。

)2、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银行盖章确认的企业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除外);4、境内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该笔贷款已经通过银行审贷程序的审批结论或同等证明材料。

(结论中应包含如下描述:外保内贷用于实体经济发展,授信项下每笔借款(含信用证、保函等),最短存续期限不少于15天。

)5、境外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1、被担保企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行业;2、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3、外保内贷项下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4、暂不受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自有物业建设的外保内贷;5、对发生履约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核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

内保外债VS内保外贷——你真的懂吗?

内保外债VS内保外贷——你真的懂吗?

内保外债VS内保外贷——你真的懂吗?01内保外债业务是指境内企业(即债务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借款保函,由境外银行提供融资,境外银行放款后,汇入境内企业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又叫做内保直贷。

简单地说,内保外债业务属于担保人、债务人在境内,债权人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内保外债由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和境外银行贷款给境内企业两部分组成,该业务的授信主体即保函业务申请人同时又是境外融资的债务人。

2017年以来,为积极响应监管机构拓流入政策导向,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的前提下开立表外保函,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资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有效增加外债流入量、结售汇量、保函业务量和中收。

02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境内企业通过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外银行向境外企业发放融资提供担保。

利用境内人民币定期存单收益或理财产品收益与境外美元融资成本利息差;利用人民币预期升值趋势,赚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差。

总结:内保外贷与内保外债的最大区别在于,内保外债资金汇入境内企业使用,内保外贷资金由境外企业使用。

二、基本业务特点及风险点01内保外债1适用客户适合达到银行授信要求且有人民币融资需求或外币使用需求的企业,希望拓宽一条替代境内人民币额度紧,价格高的情况下的境外融资渠道。

业务并不限于贸易企业,外币放款后可以直接使用或归还他行外币贷款,也可以结汇人民币用于企业合理的日常经营范围的支出以及归还他行人民币贷款,最终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购汇还本付息至境外银行。

2操作流程3案例某市属的国有企业为当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旗下拥有一家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较好,营业利润率较高,货币资金充裕,营业收入稳定增长,为银行战略客户,重点营销对象,经调查了解,企业对资金成本要求较高,某行便以融资成本较低、不受规模限制等优势为该企业制定了内保外债业务服务方案,融资利率仅为3.35%,锁汇后的成本为5%左右,低于其他融资渠道成本。

4风险点业务能够盈利,关键在于利差和汇差无。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导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贸易与跨境投资日益频繁,跨境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事务,保证国内经济和金融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涉及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

本文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引,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内保外贷操作指引内保外贷是指国内居民以自己在国内拥有的资产负债,为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担保。

内保外贷旨在支持中国企业扩大境外经营活动,增加汇率收入。

具体操作指引如下:1. 申请资格:申请内保外贷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的企业资质和信用记录,并满足相关审批要求。

另外,企业所提供的担保资产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 申请流程:企业向指定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附件。

银行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通过后,银行将向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并要求企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3. 监测与报告:企业需按时和银行共享相关经营信息,包括境外经营活动的实际收入、资产负债情况等。

银行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企业能够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如发生风险或违规行为,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贷款。

二、外保内贷操作指引外保内贷是指境外非居民以自身或境内居民提供的担保,向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贷款。

外保内贷的目的是促进境外资金流入,并为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以下是具体操作指引:1. 申请条件:境外非居民或境内居民(个人或企业)需同时满足中国政府规定的外保内贷条件,如信用记录良好、资产稳定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担保资产的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将对信用记录和资产状况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资产。

审查通过后,贷款将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3. 还款与管理:申请人需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支付。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1、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二)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的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三)由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审批和监管的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至今只有52家,却占据了60%以上的市场份额;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有300多家,主要从事传统租赁业务,以息差为核心,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4000多家,但只有1000多家有实际经营业务。

2、融资租赁业务类型融资租赁的两种主要业务类型: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一)直接融资租赁(直租)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个标的物(租赁物,一般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2份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3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其交易结构如下:直接融资租赁主要用于服务实体企业,其主营业务为“购置租赁资产”及“处置租赁资产”,因此可将其比作“可以分期付款的贸易公司”。

(二)售后回租(回租)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供应商和承租人为同一人,可以帮助固定资产较多的客户盘活固定资产、获得流动资金。

其交易模式可简单分为3步:•1、承租人(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承租人将其自有资产出售,租赁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得到所有权;•2、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回资产继续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3、租期结束后,出租人以名义价格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大量从业人员来自银行,因此大量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这种形式实质类似于“放贷款”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之初“以物为载体、以社会为核心”的本源。

3、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分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获得租金收益,最终不转让所有权,传统的租赁方式。

内保外贷——外汇管制中的“双刃剑

内保外贷——外汇管制中的“双刃剑

前言:为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战略合作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不断被推行,因而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简政放权就成了XX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XX”),为满足境内企业国际化发展和境外资产配置的内在需求。

尤其值得提出的是,近几年外汇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内保外贷规制的逐渐放宽。

一、什么是内保外贷?“内保”即境内担保,“外贷”可以简单理解为境外贷款或境外融资。

根据XX发布的汇发[2014]29号文,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划分,内保外贷是跨境担保中的一种形式,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通俗来讲,就是由境内的主体为境外的借款人做担保,一旦境外的借款人无法偿还国外的债务,那么境内的担保人就要履行担保义务,将资金汇出境外用于向海外的贷款人偿还这笔境外债务。

也正是因为内保外贷业务中一旦保函履约会发生实际的资金出境,XX必须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管理。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常见形式如下图所示:跨境担保,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XX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二、相关政策规定解析2017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3号文”)3号文突破了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明令禁止内保外贷业务项下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的限制,明确允许境外债务人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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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浅析SBLC在国内贴现的操作思路
外保内贷
是指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

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外保内贷业务优势
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
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
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外保内贷案例
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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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
是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优势
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成本;
2.缓解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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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案例
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

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

银行通过对企业D、公司E资信情况的审核,以及企业D向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经审核通过,银行向受益人公司E开具融资性保函1000万美元,境外代理行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对公司E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

公司E获得了流动资金的支持,由于境外融资成本较低,公司E节约了财务费用,境内银行对于企业D的融资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银行承担保函见索即付的义务。

信用证SBLC/DLC 外保内贷需求分析
在银行担保下的外保内贷业务,企业要承担的总融资成本包括两个部分:境外保函手续费和境内贷款利息。

这两部分成本加总后的总成本往往较高。

境内企业愿意承担较高的总融资成本而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从市场上看,客户申请外保内贷业务的资金需求可以分为两大类:合理的融资需求和不合理的融资需求。

敲门转14101166联系。

第一类是合理的融资需求。

这类合理需求的外保内贷业务,能有效地借助跨境担保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东风,盘活境外资产,实现境内融资。

(1)境内企业希望在境内申请银行贷款,但无法在境内提供相应的抵/质押担保,而其主要抵/质押资源在境外,因此境外银行在其境外关联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为其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便于境内企业实现境内融资。

(2)境内企业在境外拥有大量外币资金,将外币存款质押给境外银行,请境外银行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用于境内企业实现境内融资。

(3)商业银行受存贷比和贷款规模限制,无法为境内企业提供表内融资,在接受境外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在该授信额度下,为客户提供表外融资(比如开立信用证、叙做间接福费廷业务等)。

第二类是不合理的融资需求。

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授信额度已经占
满,也无法进一步提供相应的抵/质押资源,而企业为了获得新增授信,宁愿支付高额的担保费用,获取境外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支持,以便获得境内融资。

这种外保内贷业务,突破了企业正常的风险承受能力,很容易导致银行的授信风险。

商业银行必须引起足够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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