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制造商生产的1000吨货物从制造商的工厂运输至目的地的仓库。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安排了运输车辆和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开始运输。
二、纠纷起因2021年7月5日,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了一次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
由于货物损坏严重,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的运输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价值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进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三、纠纷焦点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坏的原因:物流公司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暴雨)造成的,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制造商认为应按照货物原价进行赔偿,而物流公司认为应按照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暴雨,虽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损坏。
例如,在暴雨天气来临前,物流公司本应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或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尽快卸载,以减少货物受损的可能性。
因此,物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失。
2. 货物损坏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暴雨确实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损坏,因此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案例评析8篇

运输合同案例评析8篇篇1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托运人)与被告(承运人)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原告的一批货物从某地运往目的地。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了损坏,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最终引发诉讼。
二、案例内容(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书面运输合同。
合同对货物的名称、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费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二)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且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损坏。
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损坏,遂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是如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将货物运抵目的地,且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货物损失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货物的安全负责。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过错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交货,已构成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及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货物的名称、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费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后续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多式联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被告: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2019年6月,物流公司与货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委托货运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运输方式为公路+铁路。
合同约定,货物由物流公司负责包装、标识,货运公司负责运输。
合同还约定了货物损失、延误、运输费用等条款。
2019年7月,货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从A地到B地的运输。
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运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部分损坏。
物流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货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流公司遂将货运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损失责任应由谁承担?2. 货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货物损失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输货物。
本案中,货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部分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致使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货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输货物,且造成货物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性质本案涉及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使用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多式联运合同属于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
(2)多式联运合同具有独立性,各运输区段的合同相对独立,但共同构成多式联运合同的整体。
(3)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失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货物损失是由于货运公司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损坏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将一批精密仪器从A市运输至B市。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操作不当,导致部分仪器损坏。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二:货物延迟交付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从C市运输至D市。
由于乙方的运输车辆出现故障,导致货物延迟交付。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乙方则认为延迟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机械故障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运输费用支付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在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运输费用。
然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部分丢失,甲方因此拒绝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乙方认为,丢失货物的责任不在运输方,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四:货物数量不符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从E市运输至F市。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
甲方要求乙方补足货物或退还相应费用。
乙方则认为货物数量不符是由于甲方在装货时的错误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运输途中货物变质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批易腐食品从G市运输至H市。
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和时间完成运输,导致部分食品在运输途中变质。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变质是由于食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与运输无关。
以上案例均涉及运输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货物损坏、延迟交付、费用支付、数量不符以及货物变质等。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通常需要参考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运输公司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
2018年3月,运输公司接到一客户的委托,负责将一批价值200万元的电子产品从A市运往B市。
运输公司指派其子公司——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负责此次运输任务。
合同约定,运输公司负责提供运输服务,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2018年4月,货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一辆满载电子产品的货车发生侧翻事故,造成货物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客户与运输公司就货损责任问题产生纠纷,客户要求运输公司承担全部货损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运输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运输义务?2. 货运公司作为运输公司的子公司,其责任如何划分?3. 客户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收集了以下证据:(1)运输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2)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3)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调查报告等;(4)客户提供的货物清单、损失清单等。
2. 审理过程(1)法院认为,运输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有义务确保运输安全。
在本次事故中,货运公司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运输公司未能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2)关于货运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货运公司作为运输公司的子公司,在此次运输过程中,虽然存在驾驶员操作不当的问题,但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运输公司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责任。
因此,运输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
(3)关于客户损失的计算,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运输公司应按照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经鉴定,货物损失价值为150万元。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审理过程,法院判决如下:1. 运输公司赔偿客户损失150万元;2. 运输公司承担货运公司因事故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3. 运输公司对货运公司进行整改,加强驾驶员培训,确保运输安全。
赤壁市小王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建兵等公司公路各旅客运输

xxx与xxx等公司公路各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5.09.28【案件字号】(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晓梅杨三华杨荣华【审理法官】吴晓梅杨三华杨荣华【文书类型】判决书【代理律师/律所】田源,君泽律师事务所;李平,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源君泽律师事务所李平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xxx与xxx等公司公路各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以下简称小王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源,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吴敬明,保险公司经理。
上诉人小王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xxx、xxx、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公路各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5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2年3月21日,被告小王子公司(甲方)与被告xxx(乙方)签订了一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
龙长江诉巫山县汽车客运站客运合同纠纷案

龙长江诉巫山县汽车客运站客运合同纠纷案2000 年9 月3 日5 时许,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周某驾驶大货车从浙江省常山县驶往江苏省昆山市,途经320 国道一施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桐乡市沈某驾驶的警用桑塔纳巡逻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警车翻车。
周某在左驾方向过程中,又与江苏省海安县缪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正面相撞。
此次事故造成三车严重受损,海安车承运人缪某(即驾驶员)及车内乘客纪某、吴某三人受伤,系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纪某被送往浙江省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
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
法医学鉴定后认为,纪某的伤残等级为9 级。
后经核实,纪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元事故经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处理,认定前述浙江省江山市的周某驾驶车辆中与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对路面观察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且车辆超过限速行驶、严重超载货物,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江苏省海安县承运人缪某及其乘客纪某等在该起事故中均无责任。
2001 年8 月21 日,乘客纪某从浙江省桐乡市交警大队只取得赔偿款15000 元。
2002年9月1日,纪某向缪某发出电报,要求承运人缪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002年9月10日,纪某通过电信部门查询得知,所发电报系缪某之妻杨某签收。
此后未有结果。
2002 年9月18 日,纪某就损害赔偿事宜最终未能与浙江江山肇事者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桐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004 年5 月8 日,纪某选择客运合同纠纷,以承运人缪某为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原告纪某诉称,我在乘坐被告缪某客车过程中受伤,缪某应依据合同向我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缪某向我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元。
公路运输纠纷的案例

公路运输纠纷的案例我有个朋友小李,他是做小本生意的,从一个城市进了一批挺时髦的小饰品,打算拿到自己店里卖。
他找了一家公路运输公司,想着把这批货从供应商那儿运到自己的店里。
运输公司的业务员来的时候,那可是拍着胸脯保证,说啥事儿都没有,肯定按时、安全地把货物送到。
小李就和他们签了合同,付了运输费,然后满心欢喜地等着这批能让他大赚一笔的小饰品到货。
结果呢,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小李左等右等,运输的车连个影子都没有。
他就着急了,赶紧给运输公司打电话。
运输公司那边刚开始还支支吾吾的,说什么路上有点小状况,再等等。
又过了好几个小时,车终于来了。
可是,当小李打开车门一看,傻眼了。
原本应该满满当当的小饰品,少了好几箱。
小李当时就火了,质问司机怎么回事。
司机也一脸无辜,说他从装货点出发的时候就没仔细清点,不知道少了。
小李就去找运输公司理论。
运输公司却开始扯皮,说什么可能是供应商那边就没装够货,反正就是不承认是自己的问题。
小李那个气啊,他和供应商合作很久了,从来没出过这种岔子。
小李没办法,就拿出了和运输公司签的合同,上面明确写着运输公司要对货物的数量和安全负责。
但是运输公司还是不认账,说合同里有些条款模棱两可,不一定就代表他们要承担这个责任。
这下可把小李急坏了,这批货要是找不回来,他不仅要赔本,还可能失信于那些等着要货的客户。
于是,小李决定不再跟运输公司废话,直接去法院起诉。
在法院里,双方各执一词。
运输公司坚称自己没有过错,还试图把责任推给供应商。
小李则拿出了自己和供应商的货物清单、交接记录等证据,证明货物在交给运输公司的时候是齐全的。
法官经过仔细审查证据,还调查了运输路线上有没有可能出现货物丢失的情况。
最后发现,原来是运输公司在中途的一个休息站停车的时候,车门没关好,被几个小混混偷走了几箱货物。
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要按照货物的价值赔偿小李的损失。
运输公司这下可傻了眼,本想耍赖,结果不仅要赔偿,还因为这件事名声臭了,好多客户知道后都不敢找他们运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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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相关个人案例,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和参考!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篇一: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乔X凤与被告陈X男、陈X生、张X林、张X伟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山、武X松,被告陈X男、委托代理人刘X戈,被告张X林、委托代理人李X涛、被告张X 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X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凤诉称,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从三家子去石岭镇,行至耿老大岭时,由于客车未安装防滑链,超载车轮打滑,不能继续上坡行驶,草率地中途停车,在没有观望道上行车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要乘客下车减载,我被迫下车,不料被对面开来的货车撞伤,货车司机是陈X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条"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运方承担责任:(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根据以上规章规定,我买票乘车,被告运方张X林具有法定的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
其不按规范要求安装防滑装备,超载以及途中停车且逼迫我下车是造成我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
被告张X林对于我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应赔偿我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元,陈X男负连带责任。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男辩称,被告张X林的违章行为是造成原告乔X凤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该点我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但原告要求我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我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项费用没异议,但其提出的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已实际支付给原告8400元,依法应从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扣除。
被告陈X生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被告张X林辩称,我与原告的伤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原告为了让我承担赔偿责任,将一个非常规范的交通肇事案件,硬性改变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毫无根据地随意编造谎言,不顾客观事实,是经不起推敲,是站不脚的。
原告在诉讼中把陈X男列为共同被告这无疑是对的,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则毫无法律根据,综上我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被告张X伟辩称,原告所写的诉状前后矛盾,我的车是从孟家岭到石岭子而不是从三家子到石岭子,我们没有要求乘客下车,而是原告自己下车了望不慎而被撞的。
在开庭审理时,原被告为证实各自的主张或辩解,分别宣读了有关书证,双方对原告乔X凤的伤是被被告陈X男的车撞后所致,对这一事实和被告陈X男给付原告乔X凤药费8400元及原告乔X凤的伤是构成八级伤残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被告对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责任认定有异议。
双方诉讼争议的焦点主要为:1.该起事故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还是属于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被告陈X男、张X林在本起事故中各应承担多大责任是否应负连带责任3.原告乔X凤是否有责任现根据双方的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而不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XX-11-08法律快车|作者:未知 1152人看过原告乔X凤是从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
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X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X男、张X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被告陈X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X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张X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原告乔X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二被告的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分担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X凤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X 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乔X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X凤垫付鉴定费元,对原告乔X凤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X生、张X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四、原告乔X凤提出的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二次手术费用,因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待原告乔X凤二次手术后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X男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元,合计元的70%计元,再加上申请重新鉴定费元,扣除先行给付8400元,实际赔偿原告乔X凤元。
被告陈X生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张X林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元,合计元的20%计元,被告张X伟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乔X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原告乔X凤负担300元,被告陈X男负担2100元,被告张X林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篇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原告李向丽,女,生于1987年。
委托代理人韩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广旭,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玉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向丽诉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XX年6月9 日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XX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向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旭升,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广旭、刘玉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篇二: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XX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约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
签约后,对方付了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
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执行协议。
我方准时提供租用车辆。
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
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
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
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
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
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
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
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
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
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事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XX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
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
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受伤。
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万元未果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团费23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