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黔煤安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煤安监〔2019〕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2019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持续好转,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差距,煤矿本质安全状况还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企业办矿管矿能力较低、安全监管监察实效仍需提升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一)优化部署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兼顾矿权设置优化、资源合理开发、安全条件提升、煤炭供需平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远期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组织实施。
(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二)持续深入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
煤矿兼并重组去产能、调结构、优化布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建设步伐加快,建成一批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监察【发文字号】黔安监办[2010]15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0.10.19【实施日期】2010.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安监办[2010]155号)各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煤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分别将此文转发至各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请各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的通知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9.01.15
•【字号】黔煤安监监察函〔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的通知
黔煤安监监察函〔2019〕12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制定了《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参照《编制指南》内容,结合自身实际细化量化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并认真执行,严禁照抄照搬。
二、各级煤矿监管监察以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煤矿企业规章制度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规范编制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落实到现
场。
请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编制指南》电子文档请在邮箱下载(***************,密码:gzmj123456)。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
2019年1月15日。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黔安监煤矿〔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8〕7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8月24日在盘州市召开的梓木戛煤矿“8·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推动实现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为加快培育释放安全高效产能,有效防范较大、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和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保障。
二、工作步骤(一)研究制定攻坚方案。
各地区、各煤矿主体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
各地区攻坚方案要突出重点,逐年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煤矿主体企业攻坚方案要细化要求,逐矿、逐年明确具体攻坚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统筹衔接全省联动。
省、市(州)、县(市、区)和煤矿主体企业、矿井,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同步启动本级攻坚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要按照“企业主体、地方督促”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攻坚目标任务特别是具体的攻坚项目建议,实现各级攻坚目标、任务和措施的统筹衔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9.08.05•【字号】黔能源煤安〔2019〕166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166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有关煤矿企业:2019年6月3日,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规模30万吨/年以下有序退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105号),就加强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防范措施。
但自文件印发以来,我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事故频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暴露出我省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仍存在诸多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26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7月24日省委紧急视频会议以及8月2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办发电〔2019〕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9〕97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四起较大煤矿事故的通报》要求,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期间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全省30万吨/年以下所有生产煤矿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隐患自查自纠。
煤矿实际控制人要亲自安排、全程监督,由煤矿矿长负责组织,整合全矿所有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力量,对照《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全面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152号)提出的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水、防灭火、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粉尘防治、应急救援、安全培训及管理机构、安全费用等12个方面的问题隐患标准,从规章制度、地质和技术资料、各类台账到井上下与生产区域相关的所有地点,全面深入开展一次隐患自查自纠,并在后续的生产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动态隐患排查治理。
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关事项的
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黔安办函[2015]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安办函〔2015〕6号)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办: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有序开展,确保煤矿隐患排查全覆盖、无遗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排查组对排查任务中的停产停建矿井,要填好《贵州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附件
1 / 1。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煤矿管控机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对《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办法》第二条修订为:“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和煤矿。
”二、将《办法》第二十条修订为:“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子公司(煤矿)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煤矿,要加大检查频次,强化安全管控,依法严肃处罚问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编制或审批: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季度、月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季度、月度防治水计划;年度、季度、月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必须编制或审批的事项。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开展: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防治水”专项检查,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全面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全面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黔能源煤安〔2019〕152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全面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7月24日省委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发生,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要求,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扛起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7月23日,我省连续发生地质灾害事件和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生命财产损失。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并强调:今年汛期以来,一些地方降雨量大,防汛形势严峻,自然灾害隐患较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积极组织力量,认真排查险情隐患,加强预报预警,强化灾害防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并指出:当前正值“七下八上”主汛期的关键阶段,要督促各地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防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李克强总理的要求,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本着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落实好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两个责任,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的细而又细、实而又实、紧而又紧,以务实的工作作风、踏实的工作状态、扎实的工作成效,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立即全面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动员全公司、全煤矿所有管理和技术力量,并发动基层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防突工以及一线工人,组织对煤矿机构人员配备、安全生产制度、技术资料、灾害治理措施、井下现场安全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深入开展隐患自查自改,隐患自查自改情况于7月30日前按分级监管原则报所在地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主动自查自改的隐患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
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9.04.08
•【字号】黔能源煤安〔2019〕66号
•【施行日期】201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
黔能源煤安〔2019〕66号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60号)中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专项执法检查省督查组分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详见附件),特此通知。
附件: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调整后分组名单
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
2019年4月8日
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调整后分组名单第一组督查地区:六盘水市
组长:陈富庆贵州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熊晓龙贵州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处处长
倪银邦贵州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处主任科员
联络员:倪银邦(电话:137****0304)
第二组督查地区:黔西南州
组长:胡世延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高腾友省能源局煤炭处处长
张杰省能源局煤炭处主任科员
联络员:张杰(电话:151****6068)
第三组督查地区:铜仁市、黔南州
组长:张全毅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李大旺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副处长
陶笑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
联络员:陶笑(电话:182****5993)
第四组督查地区:毕节市
组长:商宜贵州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员:赵湘强贵州煤矿安监局执法监督处处长
鲁邦泽贵州煤矿安监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罗冬祥贵州煤矿安监局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
联络员:罗冬祥(电话:182****0370)
第五组督查地区:遵义市
组长:赵九利贵州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员:石坚胜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处长
曹佐勇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主任科员
联络员:曹佐勇(电话:189****9133)
第六组督查地区:贵阳市、安顺市
组长:徐光伟省能源局总工程师
成员:冯元庆省能源局能源市场和安全监管处调研员杨国东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
联络员:杨国东(电话:187****7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