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难以执行原因及对策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1.资产隐匿:当事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通过虚假举报减少财产的数量,使得执行难以进行。
2.财产破产:当事人因经营不善、债务过多等原因而宣告破产,财产被拍卖或划归破产清算,无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3.异地难度:当事人的财产位于他地,执行程序复杂,需要跨区域执行,增加了执行难度。
4.法律漏洞:现行法律对于一些具体情形的处理,规定不够具体或者存在矛盾,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针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1.建立更完善的资产调查制度:完善资产调查信息网络,加强各级法院信息共享,提高对当事人资产隐匿和转移的发现和阻止。
2.设立专门的执行法院:在司法体系中设立专门负责执行的法院,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3.加强对财产破产的监管和处理:建立健全的破产清算机制,加强破产财产管理,确保债权人能够合法、合理地获取其应有的权益。
4.加大对异地执行的力度: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跨区域的执行机制,优化执行程序,方便当事人对异地财产进行执行。
5.完善法律规定:针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实问题,适时进行法律修订,解决法律漏洞,明确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果。
6.强化执行回访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执行回访和问责机制,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估,对执行难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综上所述,要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不仅需要加强法律规制和监管力度,也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和处理,提升执行效率和质量,以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执行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财产刑执行难亟待破解

财产刑执行难亟待破解财产刑执行难是指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无法有效追缴其违法所得或没收其财产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刑罚的实施效果,减弱了财产刑的震慑作用,同时也削弱了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制约力。
因此,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成为了亟待破解的重要问题。
一方面,财产刑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追缴程序和手段不够完善。
在追缴程序方面,由于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和合作,执行程序繁琐,执行周期长,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在手段方面,目前主要依靠司法执行来实施财产刑,但该方式的执行成本高,效果不明显。
因此,和优化追缴程序,探索更加高效和便捷的手段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首要任务。
另一方面,财产刑执行难还与监管不力、防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密切相关。
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要加强监管,确保其财产不得转移或隐匿,及时进行追缴。
应建立起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各方的力量和资源。
同时,要提高执法人员对于追缴工作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提升追缴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此外,要加强对于违法所得的监管和防范工作,预防犯罪发生,减少财产刑的执行压力。
另外,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也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关键。
一方面,要完善追缴的法律依据,明确财产刑的追缴范围和执行程序,加强对于追缴工作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并奖励举报、协助追缴工作,切实增加追缴的成功率。
此外,在国际上要加强合作,加强对于跨国追缴工作的协调和合作,探索建立起刑事追诉和民事追偿的衔接机制。
最后,要强化社会宣传和引导,提高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要加大对于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追缴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同时,要加强对于财产刑的宣传和解释,普及其重要性和有效性,消除对于财产刑的误解和偏见。
只有建立起社会共识和舆论压力,才能推动相关部门加大力度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总之,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破解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在多个方面力求突破。
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执行难原因分析及对策.

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执行难原因分析及对策王志根朱婷婷刑事判决裁定中有关财产内容的执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形,即财产刑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部分的执行以及追缴或者退赔违法所得,这三类情形的执行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困扰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难题。
司法实践中,大量刑事判决裁定中的有关财产的内容都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空判”现象比较严重。
据某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00-2004五个年度财产刑案件的执结案件数所占比例不到41%,执行的金额比率则更低。
这是法院在年终总结中的数据,实际的执行情况应该相差更远,有的统计数据显示财产刑的执结率甚至不足4%。
1虽然只是有关财产刑的执行的情况的统计,但由此也可窥见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总体执行情况之一斑。
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刑事裁判中的财产内容的执行难现状,已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了法院的权威性,长此以往,必将导致人们对法院的不信任感的增加,这样的情况必须得到改善。
要寻求改善之道,首先须对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所了解。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笔者拟从四个层面对其进行分析。
第一个层面是基于人性的趋利避害进行的分析。
英国功利主义刑法学家杰罗米·边沁对人性的趋利避害的分析可谓鞭辟入里,他指出1黎宏、江伟,“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和对策建言”,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第5期。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它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2而支配人的功利原理则是指“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和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3刑事裁判中的财产内容,对于犯罪人来说就是法律强加于他的一种不利益,于他而言这种不利益会给他带来痛苦,基于人性的这种功利,他是会千方百计地想逃脱这种不利益的,这种合乎人性的趋利避害的反应却必然会给我们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

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空判”多、执结率低、执兑率低、执行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财产刑执行难影响了其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
财产刑执行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财产控制不严。
财产乃身外之物,无人身依附性。
司法机关能够控制住犯罪人,却不一定能就此控制其所拥有的金钱和财产。
有些犯罪人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后,甚至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本人或其亲属就想方设法隐藏、转移、挥霍财产,逃避财产刑的执行。
二、履行能力不强。
当今社会中贫富不均的现象普通存在,不同的人拥有的钱财数量是不同的,有的腰财万贯,有的却可能身无分文,差距悬殊,而罪犯的经济状况大多较一般人的经济状况差,对财产刑的履行能力较弱。
犯罪人一旦财产有限,就可能给财产刑的执行带来困难。
三、法律规定不细。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这种扩大,加大了对经济犯罪等贪利性、侵财性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惩罚犯罪、教育罪犯。
但不论罪犯是否有财产,亦不论财产多少,法律均规定应判处罚金,可能加大罚金刑执行的困难程度。
随着财产刑特别是罚金刑的广泛适用,财产刑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空判”现象日益突出。
四、操作程序不明。
有关财产执行的现行规定,只见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很不完备、具体,对许多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财产刑的执行难。
如法律对财产刑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期限、执行主体、执行异议等方面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法院主动采取措施没收犯罪人财产的不多,对犯罪人的户籍及财产不在本地的,就更不去主动执行,于是,法院判处的财产刑判决极有可能难以落实而沦为空判。
对此,采取对策有:一是裁量确定罚金数额时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承受能力。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金刑的裁量原则是依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但是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很不科学,如果量处的罚金数额过多有可能远远超出犯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反如果量处的罚金数额过少,则无法惩戒犯罪人,两种情况均难以起到判处罚金的刑罚功能作用。
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

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没收财产刑是指根据法院判决,将犯罪分子非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依法没收的一种刑罚措施。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面临一系列困难和挑战,导致效果不佳。
为此,制定一些立法对策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可以改进没收财产刑执行的立法对策:1.加强立法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没收财产刑执行的规定,对具体情形和实践中遇到困难的实践案例进行修正和完善,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2.明确权责分工:在没收财产刑执行中,需要明确不同部门和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权力。
如明确法院、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拍卖机构的权责分工,确保各方协同配合,在执行过程中形成合力。
3.强化执法力量:加强对没收财产刑执行的执法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确保没收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此外,还需要建立起执法人员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和协作机制。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公安机关、法院、银行等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便于追踪犯罪分子的财产,加快调查取证的进程,提高没收财产刑执行的效率。
5.加强监督和问责:建立健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没收财产刑执行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泄露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执行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6.完善拍卖制度:加强对没收财产的交易和处置的监管,确保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开性。
优化拍卖流程,提升拍卖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消除可能的不公平和危害。
7.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没收财产刑执行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没收财产刑执行的了解和认同,增加社会支持力量,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共同推动没收财产刑执行制度的有效运行。
综上所述,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主要包括加强立法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明确权责分工、强化执法力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督和问责、完善拍卖制度,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的改进措施。
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能够更好地解决没收财产刑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使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更好的效果。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波浪起伏,各种涉财产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
对于那些犯罪分子,判决结果并不是终点,真正的考验还在执行过程中。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层出不穷,不仅让受害人难以得到正义,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因此,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需要引起重视。
一、判决执行难问题突出在涉财产刑事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犯罪分子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即所谓的执行难。
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执行人恶意逃避。
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判决,故意打乱自己的住所,改变常驻地,很难找到其踪迹,甚至跨境逃亡,让被害人无从下手。
2、财产被虚报、隐瞒或转移。
犯罪分子为了逃脱刑罚,往往会先将财产转移或隐瞒,再拒不执行判决,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3、财产稀少、不足以支付判决数额。
由于财产状况艰难或者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占用等原因,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追回全部刑事责任金的情况。
4、执行程序不严密。
有些执行机关的执法人员对涉财产刑事案件的规定和程序了解不足,执行难度增大。
5、传统资产追偿方式无效。
传统的资产追偿方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等,常常无法有效追偿。
二、解决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对策由于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判决结果往往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为了遏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减少无法拉回赃款的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完善涉财产刑事案件的规定和程序。
立法部门应充分考虑涉财产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制定合理、科学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执行顺利进行。
2、加强司法执行机关的专业能力建设。
涉财产刑事案件执行工作要求执行人员具有严密的执法程序和技术能力。
司法执行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专业能力。
3、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资产调查。
在资产调查方面,应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设置信息库、实行网络追偿等,做到调查精准。
4、修改相关法律,提高执行刑罚手段有力度。
当前,涉财产刑事案件执行中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手段相对较为简单,建议立法部门拟定更为严格的执法政策和制度,提高执行刑罚手段的强度。
没收财产刑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没收财产刑执行难原因及对策【内容摘要】没收财产刑作为我国财产刑的一种,主要集中适用于以下两类犯罪: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二是严重贪利型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中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共有70个,约占全部罪名的16.7%,比1979年刑法中共有22条适用相比,其适用范围有了明显的扩大。
没收财产刑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无论从适用情况还是实际执行情况,都不如罚金刑,尤其是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其实际执行率几乎为零。
没收财产刑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我国刑法的权威性,亵渎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削弱了刑法的预防功能。
本文在分析原因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司法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提出没收财产执行难既有法律制度因素,也有被执行人因素,也有执行主体法院的因素,同时还存在执行缺乏合理的监督机制因素。
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制度的改革工作提出了要从立法工作上加强完善、执行工作上的完善、加强执行工作的监督工作三个大的方面提出初步建议与具体对策,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没收财产刑的执行难问题,充分有效发挥没收财产刑的惩罚及预防功能。
(全文共6887字)【关键词】没收财产刑,执行难,对策没收财产刑作为我国财产刑的一种,主要集中适用于以下两类犯罪: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二是严重贪利型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及贪污贿赂罪中涉及财产利益的有关严重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中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共有70个,约占全部罪名的16.7%,比1979年刑法中共有22条适用相比,其适用范围有了明显的扩大。
[1]但是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同样作为财产刑,无论从适用情况还是实际执行情况,都不如罚金刑,尤其是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其实际执行率几乎为零。
没收财产刑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我国刑法的权威性,亵渎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削弱了刑法的预防功能。
一、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一)法律制度因素1、我国刑法关于没收财产刑的立法规定不明确。
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造成没收财产刑执行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犯罪分子确实没有财产的;二是犯罪分子或其他人员为了避免财产被没收而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财产的;三是财产是犯罪分子和其家庭成员共同所有,难以分出哪些应属于犯罪分子所有的。
对于第三个方面的问题,虽然解决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根据民事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还是可以解决的,而对于上述第一、二两个方面的问题,不通过重新立法则很难得到妥善处理。
因此,以下就该两方面的问题在立法上如何解决进行探讨。
一、关于犯罪分子确实没有财产可执行没收的问题从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适用情况来看,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在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没收财产,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对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并处没收财产;二是规定对犯罪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可以或者必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是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规定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第一种情形,不管犯罪分子个人有无财产,根据刑法的规定都是必须被判处没收财产的。
这种情形就会造成对于那些确实没有财产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没收财产刑,从而导致判决得不到执行并严重损害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问题。
这种状况不利于树立法律和判决的崇高权威与地位。
同时,对那些确实没有财产的犯罪分子还要判处没收财产刑的作法也会给人造成一种法律专断、不人道的不良印象,从而导致刑罚目的的失败。
因此,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必须通过立法修改解决。
具体方案可以有两个:一是采用上述第二种情形的立法模式,将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选处;二是在立法中专门规定一条:对于刑法分则规定必须判处没收财产而本人确无财产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没收财产。
同时为了避免这一规定造成有财产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之前故意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财产以及被判处没收财产并被执行的犯罪分子甚至民众产生“判决不公平”的抵触心理,还可规定对确无财产而不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向公众和社会提供若干时间的公益劳动(对此主张作两点说明:第一,公益劳动可视为一种替代措施,需要新设立一个刑种,至于理由将另行撰文论述;第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也有使其提供公益劳动的可能,如被判死缓而在缓刑期满被改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或者被判无期徒刑后来由于表现良好被减为有期徒刑甚至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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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身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主刑贯彻执行较好,而罚金与没收财产这二类财产附加刑则因种种原因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财产刑,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本文拟就造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初步的探讨。
财产刑难以执行的成因分析
财产刑作为附加刑,在我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其刑罚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增多,财产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此,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罚金刑,旧刑法典只有20个条文规定了罚金,而新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
足见财产刑如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从以上不难看出,对于财产刑,我国的刑事立法已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难以执行,造成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起不到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制裁的作用。
笔者通过对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认为造成财产刑空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没有建立健全财产刑的移送制度和立案制度。
在移送执行的环节上,由于众多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财产刑的缴纳期限,致使判决书生效后,财产刑何时移送执行不能确定,造成在实践操作上做法不一,严重影响财产刑的执行。
另一方面,由于立案制度不完善,对于罪犯何时释放,罪犯减刑、假释不甚清楚,给罚金刑的执行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出现罪犯服刑出狱多年后,罚金仍未执行。
这样,不但达不到我国刑法设立财产刑的目的,而且还严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影响到国家的司法权威。
2、在侦查阶段没有及时调查确定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致使被告人或被告人亲属有充裕
的时间转移、隐匿被告人财产,造成法院判决生效后财产刑难以执行。
3、侦查阶段没有及时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造成被告人财产流失,导致判决财产刑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
4、被告人犯罪时,确实没有个人财产,根本没有能力按期交纳罚金,致使罚金刑根本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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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的财产与其亲属财产难以分清。
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的财产往往与其亲属财产混在一起,特别是被告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时,对于哪些财产是被告人所有,哪些财产属其父母所有,一时是很难确定的。
在无法确定被告人财产时,执行是很困难的,更谈不上采取执行强制措施。
6、被告人是否交纳罚金,并不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即被告人积极交纳罚金并不能减少自由刑,不交纳罚金也不会多加自由刑,除非被证明犯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才能进行处罚,故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一般都不会主动交纳罚金。
财产刑难以执行的对策
一、明确财产刑的缴纳期限,完善财产刑的移送制度和立案制度。
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这就明确规定判决罚金刑时人民法院应指定具体的缴纳期限、缴纳方式。
至于罚金刑的缴纳期限,笔者认为,对于单处罚金的罪犯,一般不应规定过长的缴纳期限,限制在一个月内为宜;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罪犯,应按罪犯的履行能力来确定,如有履行能力应以在服刑期间交纳为宜,如无履行能力则待其出狱后赚钱交纳罚金。
为了保证罚金刑的履行,应对被判处罚金刑罪犯的活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财产刑判决生效后,为了加大财产刑罪犯的执行力度,应按照罪犯判处的主刑刑期分类,及时移送和立案。
移送执行时罪犯已释放的,由执行人员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罚金刑;罪犯没有释放的,
中止执行,然后按释放日期由执行局内勤统一存放,并随时与罪犯的服刑场所联系,了解罪犯减刑、假释情况,以便及时恢复财产刑的执行,确保财产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执结。
刑事生效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对刑事案件卷宗进行检查,如发现未移送执行的,应以错案对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减少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发生。
二、从立法上确立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在可能涉及判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时,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的职责和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和罚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但对被告人的财产调查权,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归属于法院。
况且法院作为公平、公正的仲裁者,一般不宜调查取证,否则有悖于仲裁者的性质。
同时,法院不是侦察机关,侦查、调查财产能力不强,故其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的难度更大。
因此,对于可能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案件,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附带调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在第一时间确定哪些财产属被告人所有,哪些财产属其亲属所有。
这样,不但诉讼经济,而且也能保证被告人财产认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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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财产保全制度。
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调查后,应将其个人财产及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
对于可能被隐匿、转移、流失的财产,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及时予以扣押,防止其或其他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将财产转移、隐匿。
同时,对于扣押的财产,应随同案件一同移送,待判处财产刑的判决生效后,及时移送执行人员执行,保证财产刑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四、实行财产刑替代制度。
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被告人,如被告人确实无交纳能力而不能按期交纳。
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相似的替代制度,实行不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劳动改造,国家提供相应的劳动场所,使其以服劳役的方式替代缴纳罚金。
对于有交纳能力不缴纳或没有交纳能力又拒不以替代方式缴纳罚金的被告人,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予以定罪量刑,从而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解决目前存在的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