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执照不签劳务合同
劳务外包没签合同就用工

劳务外包没签合同就用工劳务外包没签合同就用工背景劳务外包是指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公司来获得劳动力资源,减轻企业自身的用工压力。
通过劳务外包,企业可以灵活调整人力资源,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
然而,在劳务外包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省去繁琐的手续和成本,选择没有签订合同的方式雇佣劳务外包人员。
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本文将对劳务外包没签合同就用工的问题进行分析。
风险和隐患缺乏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证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人员将失去法律保障。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务外包人员将面临无法维权的困境。
欠薪风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双方在薪资支付方面没有明确的约定和保障。
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无法支付薪资,劳务外包人员将面临欠薪的风险。
工作条件不明确劳务外包人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法明确自己的工作条件,比如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福利待遇等。
这将导致劳务外包人员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难以维护合法权益劳务外包人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法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务外包人员将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防范措施针对劳务外包没签合同就用工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以下是一些防范措施: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合同在与劳务外包公司合作前,企业应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明确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工资支付、工作条件、终止合同等内容。
这样可以有效规范双方的行为,防范风险。
查证劳务外包公司的合法性企业在选择劳务外包公司时,应该仔细核实其合法性和信誉度。
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的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等来确保企业与合法的劳务外包公司合作。
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人员在与企业接洽时,应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自己的工作条件和权益。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务外包人员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留证据劳务外包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妥善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劳动时间记录、工作任务安排等。
劳务合同还需要备案嘛

首先,劳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通常意义上,劳务合同指的是雇佣合同,它受到《民法典》的约束。
关于劳务合同是否需要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总结如下:1. 劳务合同不一定需要去劳动局备案。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备案,但对于劳务合同是否需要备案,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2. 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的劳动部门要求劳务合同进行备案。
例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曾发布规定,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发包承包交易工作,均须在本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并要求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 如果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般需要到劳动局先进行劳动合同备案。
此时,劳务合同也需要进行备案。
4. 劳务合同备案的流程通常包括网上申报、办理备案手续和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等步骤。
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
5. 对于建筑施工劳务合同,一般不需要备案。
但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6. 劳务合同备案的材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等。
总之,劳务合同是否需要备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以下是一些具体情况:(1)如果劳务合同涉及较高金额,且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建议进行备案。
(2)如果劳务合同签订地有相关规定,要求劳务合同进行备案,应遵守当地规定。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纠纷,备案的劳务合同可以作为证据。
总之,虽然劳务合同不一定需要备案,但在某些情况下,备案可以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更多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合规。
劳务合同的法律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劳务合同的特殊性,其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劳务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1. 劳务提供方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例如,个人提供劳务但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冒充合法主体签订合同。
2. 劳务接受方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如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合同内容不合法1. 违反法律法规。
如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内容涉及非法活动,或者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
2. 违反公序良俗。
如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 合同条款不公平。
如劳务提供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或者劳务接受方获得过高的收益。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 劳务提供方未按约定提供劳务。
如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或者未达到约定的效果。
2. 劳务接受方未按约定支付报酬。
如拖欠、克扣劳务提供方的报酬。
3. 劳务提供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如因劳务提供方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风险1. 解除合同条件不合法。
如双方未按约定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
2. 终止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
如未提前通知对方,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终止合同。
3. 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双方权利义务未明确。
如未明确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的报酬支付、费用承担等问题。
五、其他法律风险1. 劳务提供方或劳务接受方涉嫌欺诈。
如虚构劳务内容、隐瞒真实情况等。
2. 劳务提供方或劳务接受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技术或设备等。
为规避劳务合同的法律风险,建议以下几点:1. 选择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对方签订合同。
2. 合同内容应合法、合规,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沟通,确保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4. 严格审查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5.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欺诈等违法行为。
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所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属性,但在适用法律、合同内容等方面有所区别。
二、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应当遵循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经营资格。
(2)劳动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劳务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2. 明确合同主体(1)用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2)劳动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 明确合同内容(1)劳务内容:明确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务种类、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2)劳动报酬: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形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3)合同期限: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时间,包括试用期、合同期限等。
(4)工作条件: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措施等。
(5)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4. 合同签订程序(1)双方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签订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3)备案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将签订的劳务合同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 合同履行与监督(1)履行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监督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履行。
(3)争议解决: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注意事项1. 劳务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2. 劳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务合同审核出现问题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劳务分包合同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务合同审核出现问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带来了不少困扰。
本文将针对劳务合同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例分析1. 资质审查不严案例:某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劳务分包单位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由于资质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障,给建设单位带来了损失。
防范措施: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 合同条款不明确案例:某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对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表述模糊,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防范措施: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产生纠纷。
3. 证件材料不齐全案例:某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分包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材料不齐全,导致合同无效。
防范措施: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双方应仔细核对证件材料,确保齐全、有效。
4. 委托代理人资格不明确案例:某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授权委托书,导致合同无效。
防范措施: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要求委托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明确其授权范围和资格。
二、防范措施1. 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审核、履行等各个环节的要求,确保合同质量。
2. 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产生纠纷。
4. 仔细核对证件材料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仔细核对证件材料,确保齐全、有效。
劳务合同的主体

一、劳务提供方1. 个人:在劳务合同中,个人作为劳务提供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成年人:成年人作为劳务提供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劳务提供方,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劳务合同。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这些组织作为劳务提供方,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劳务接受方1. 个人:在劳务合同中,个人作为劳务接受方,同样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这些组织作为劳务接受方,同样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劳务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 劳务提供方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要求劳务接受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对劳务接受方违反合同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保守劳务接受方的商业秘密;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劳务质量。
2. 劳务接受方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要求劳务提供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对劳务提供方违反合同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对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劳务提供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劳务合同主体的特殊要求1. 个人作为劳务提供方,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作为劳务提供方,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
3. 劳务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总之,劳务合同的主体是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同时,劳务合同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以确保劳务合同的顺利履行。
劳务合同审查重点

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并获取报酬的协议。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都应重视合同条款的审查,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劳务合同审查的重点内容: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1. 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具备用工主体资格;2. 审查劳动者是否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 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4. 审查代订合同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1.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2. 审查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3. 审查合同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 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1. 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在自愿、真实、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2.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真实反映双方意愿;3. 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1. 审查合同中当事人的名称、姓名或住所是否准确;2. 审查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是否明确;3. 审查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具体;4. 审查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5. 审查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合理,如仲裁、诉讼等。
五、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1. 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2. 审查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如需公证,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 审查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是否届至生效期限。
六、合同的其他重点审查内容1. 审查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确保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得到保护;2. 审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合同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3. 审查合同中的其他附加条款,如培训、晋升、离职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福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福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8【案件字号】(2021)辽12民终2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宏莉臧红雨高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福波;耿伟军;张培法;王定军【当事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福波耿伟军张培法王定军【当事人-个人】赵福波耿伟军张培法王定军【当事人-公司】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申怀富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申怀富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申怀富【代理律所】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福波;耿伟军;张培法;王定军【本院观点】该份证据的内容中,被询问人赵永华陈述郑玉龙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工号长,是上诉人单位的职工,并且本院生效的(2019)辽12民终276号判决中也认定郑玉龙为案涉工程的工号长,故该证据能证明郑玉龙工号长的身份。
该说明与材料对比表是上诉人单位自行制作,不具有合法的证据标准,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该协议签订的主体为郑玉龙与刘振军,但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表明是建设公司欠刘振军186.70万元由郑玉龙偿还后,建设公司欠刘振军的186.70万元全部归郑玉龙,故不能证明应由郑玉龙向本案被上诉人赵福波支付劳务费。
该份证据构成上诉人建设公司对郑玉龙身份的自认,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力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1 03:02:22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福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12民终23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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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执照不签劳务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
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自实际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主张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可见,筹备期间的公司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自然也就不具有《劳动合同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法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而筹建期间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因为筹建期间单位没有注册成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无效。
单位筹建期间确实需要员工的,因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无法办理社保登记,员工在此期间因工作发生伤亡的,发起人或公司应承担非法用工或工伤的赔偿责任。
因此,筹建期间的公司最好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当然绝对受法律保护!第一,劳动合同证明的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和用工单位属于什么性质无关;第二,即使劳动合同无效那也是用工单位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它是要承担合同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