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4]6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5【实施日期】2014.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69号)遵义市、毕节市人民政府,遵义县、桐梓县、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5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落实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以下简称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改善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赤水河流域贵州段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4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赤水河流域内各“河长”,即遵义市、毕节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遵义县、桐梓县、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赤水河流域内各“河长”对本行政辖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按照行政辖区分别考核河流水环境监测断面水质。
每个行政辖区的河流出境断面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铁、锰等主要污染指标浓度不得高于河流入境断面浓度;只有河流出境断面的,主要污染指标浓度不得超过该河流规定的水质类别。
赤水河流域考核断面及水质类别要求具体见附件。
三、考核奖惩(一)每年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奖励资金。
年度所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达到规定水质类别要求的,对“河长”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黔府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我省水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市县为主,省级奖补”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方式、统一因子、统一标准”的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全省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乌江、赤水河綦江、柳江、沅江、红水河、北盘江、南盘江、牛栏江横江等水系干流。
三、本办法采取横向补偿与省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流域生态补偿。
四、横向补偿资金来源为上游市(州)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横向补偿方式:跨市(州)界考核断面选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为主要水质考核因子。
执行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生态环境部以及省有关考核目标要求考核。
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超出部分按化学需氧量0.4万元/吨、氨氮2万元/吨、总磷2万元/吨计算补偿金额,由上游市(州)人民政府补偿下游市(州)人民政府。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湖)长制。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21年)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毕府办通〔2013〕100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毕节市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5日毕节市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赤水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确保我市境内赤水河水体质量得到改善、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赤水河流域贵州段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42号)精神,结合我市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的方针,遵循近期集中治理与远期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良性互动的要求,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严格限制发展水污染行业,对工业污染、生活污染进行有效治理,建立环境保护长效管理监督机制,以关注水问题、提高水质量、改善水环境为核心,扎实开展河流环境整治工作,提高流域环境质量,确保水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治理目标通过实施赤水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流域内企业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城镇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切实控制,赤水河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明显改善,赤水河流域市内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河流出境断面稳定达标。
三、整治内容(一)整治工业企业污染。
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都应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涵盖了规划管控、保护发展以及治理监管三大块。
关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的说明中指出,赤水河流域最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和最优质空间,包括茅台酒地理标志区、茅台镇传统优势产区、仁怀集聚区、习水集聚区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
而上述区域被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空间管控及保护要求。
条例还提出,应当优化酱香型白酒产业布局,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兼并重组。
条例指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促进酱香型白酒生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30号)《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保护与发展第四章治理与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推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保护、规划和治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酱香型白酒,是指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所定义的白酒类型。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环境,是指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存续、发展的相关物质和非物质要素的组合。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遵府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4日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2〕24号)有关工作部署,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黔财资环〔2023〕75号)要求,为完善我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持续巩固和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主要目标,强化政策引导,推动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流域上下游地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补偿原则(一)公平公正、权责对等。
坚持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流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黔府办函[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4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订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4日贵州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我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以下简称赤水河流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中确定的流域和范围,具体为七星关区、金沙县、大方县、习水县、仁怀市、赤水市、遵义县、桐梓县。
一、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受罚”的原则,在毕节市和遵义市之间实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
二、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双向补偿,即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优于Ⅱ类水质标准,下游受益的遵义市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劣于Ⅱ类水质标准,毕节市则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赤水河流域内有关县(市、区)出境考核断面水质劣于规定的水质类别(考核断面及水质类别见附件1),也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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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发布时间:2020-01-08实行水资源的流域管理是许多国家经过长期的摸索而最终采取的方式,并已成为普遍趋势,对于流域水资源保护起到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赤水河流域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及流域内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赤水河流域,是指我省境内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赤水河流域保护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促进流域生态环境改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的沟通协调。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责任制,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负责。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制定赤水河流域水质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流域保护目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流域保护目标,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流域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种植业、旅游业、文化保护资金和项目时,应当向赤水河流域倾斜。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进行投资和捐赠。
第八条赤水河流域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倾斜等为主要方式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省人大会、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流域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流域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的义务,有权依法检举和制止污染、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成绩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一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和产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应当包括流域功能定位,流域保护现状,流域保护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和重点,流域保护政策措施等内容。
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流域产业发展定位,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目标和措施,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发展项目等内容。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规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征求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赤水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赤水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流域产业发展。
赤水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需要。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积极采取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
鼓励依托赤水河流域特有的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优势种植业、林业和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对于发展生态农业的,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内发展下列产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不符合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区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
第二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流域保护的需要,限期淘汰本行政区域内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能。
禁止采用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在赤水河流域内推广节水、节能型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章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
第二十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加强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村庄沼气池等清洁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和指导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二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二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易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在赤水河流域从事农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和植树造林、荒坡地开垦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
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严重污染河段进行清淤和治理。
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四条赤水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赤水河河段的主要水污染物控制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要求。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逾期仍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新建、扩建向流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