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理化检验方法 总则 标准文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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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如下:
1.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对食品中添加的化学物质、微生物、重金属等进行分析检验。

2. 检品处理:检品应先进行预处理,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例如,对于微生物检测,应先将检品进行处理,以提高检测效率。

3. 试剂配制:在进行理化检验时,需要使用各种试剂进行配制。

试剂的质量和稳定性对检测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应选用优质的试剂,并确保其质量和稳定性。

4. 仪器使用:理化检验需要使用各种仪器进行分析检测。

在使用仪器时,应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程操作,以确保仪器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5. 结果判定:检测结果的判定应根据检测标准进行。

检测标准应根据检测项目的性质和检测方法的准确度制定。

在判定检测结果时,应充分考虑检测误差和样品背景等因素。

6. 质量控制:在进行理化检验时,应进行质量控制,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质量控制包括实验过程质量控制和实验结果质量控制。

实验过程质量控制是指在实验过程中对实验条件、实验方法、实验结果等进行监控,以防止实验误差。

实验结果质量控制是指在实验结果出来后,对实验结果进行监控,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7. 报告编写:检测结果应编写成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误差等信息。

报告应准确、清晰、简洁,以便于读者理解。

理化部分是食品卫生检验方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检测结果对于保障食品
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理化检验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总则注解)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总则注解)

第一节 食品理论分析基本要求
8样品的要求[注]: 各类样品应从样品受理、交接、搬运、保管、检测、取样、处理等应 按程序运行。 (1)应按照标准方法中规定应提供相关信息如生产日期、批号、采 样量等。 (2)样品交接:样品受理人员将样品基本信息及要求,检测的项目 输入《卫生检验软件》或笔录,经确认后即生成《样品检验交接单》, 在该交接单上编制样品受理号,同时在每份样品上粘贴该编号作为样 品的唯一性标识。 (3)检测过程中样品的管理 实验室收到检测样品后分区域放置,设立“待检”、“检毕”区域, 并有明确的标识。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按照规定存放。检测过程中, 样品在不同检测室之间流转时,应在《检测样品交接单》上作流转记 录。 (4)样品在流转过程中对搬运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检测交接单中注 明,并通知样品保管员和实验室,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或客户提供的搬 运说明进行操作。
第一节 食品理论分析基本要求




5 试剂的要求及其溶液浓度的基本表示方法 本标准检验方法所用试剂均在各章节中说明,可根据要求选用。 5.1[注]:食品卫生检验实验室使用的纯水用于配制标准溶液、稀释或 作为空白或用于洗涤仪器和玻璃仪皿等。纯水可由蒸馏、重蒸馏、亚 沸蒸馏和离子交换、纯水器等方法制得,采用复合几种处理技术可以 制取电导率为0.05μS/cm(25℃)的超纯水。 本标准检验方法要求的纯水在各章节中将分别说明。一般而言,对高 灵敏度微量分析可采用二级水、三级水用于一般化学分析。在超痕量 分析时,才使用一级水。 纯水在储存过程中由于空气中CO2,微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来自容 器壁的污染物也可以能使纯水中金属离子大为增加,使用时应注意这 些问题。 了解上述提示可以更好理解本检验方法的规定理由,而其中某些条文 往往是检验项目成败的关键。

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是指对食品进行理化性质的检验所采用的方法和标准。

食品的理化性质包括颜色、气味、味道、质地、含水量、营养成分、添加剂等多个方面。

而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指导食品生产和加工、维护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食品的特性和检验的目的。

不同类型的食品具有不同的理化性质,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标准。

比如,对于液体食品,需要考虑其透明度、浓度、酸碱度等指标;对于固体食品,需要考虑其含水量、质地、颗粒度等指标。

同时,不同的检验目的也会对方法和标准的制定产生影响,比如对于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需要更加精准和快速的检验方法;而对于食品安全监测,需要更加全面和严格的检验标准。

其次,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的制定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准确的原则。

科学的检验方法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的基础,因此需要充分考虑食品的特性和检验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仪器和试剂,制定操作规范和数据处理方法。

客观的检验标准是保证检验结果公正公平的基础,因此需要充分考虑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避免主观因素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

准确的检验结果是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基础,因此需要严格执行检验方法和标准,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最后,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国际化和标准化的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食品贸易和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国际性的问题,因此需要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认证,推动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的国际化和标准化。

同时,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的制定也需要充分考虑科技发展和行业需求,不断更新和完善检验方法和标准,适应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变化。

总之,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的制定是保障食品安全、指导食品生产和加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科学、客观、准确地制定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才能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KJ01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标准-2-微课件.

KJ01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标准-2-微课件.

GB/T5009.61 GB/T5009.62
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陶瓷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63
GB/T5009.64 GB/T5009.65 GB/T5009.66 GB/T5009.67 GB/T5009.68 GB/T5009.69 GB/T5009.70 GB/T5009.71
GB/T5009.147 GB/T5009.148 GB/T5009.149 GB/T5009.150 GB/T5009.151 GB/T5009.152 GB/T5009.153 GB/T5009.154 GB/T5009.155 GB/T5009.156
植物性食品中除虫脲残留量的测定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 食品中栀子黄的测定 食品中红曲色素的测定 食品中锗的测定 食品包装用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和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 苯乙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残留丙烯腈单体的测定 植物性食品中植酸的测定 食品中维生素B 6的测定 大米中稻瘟灵残留量的测定 食品用包装材料及其制品的浸泡试验方法通则
GB/T5009.31 GB/T5009.32 GB/T5009.33 GB/T5009.34 GB/T5009.35
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测定 油酯中没食子酸丙酯(PG)测定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5009.36
GB/T5009.37 GB/T5009.38 GB/T5009.39 GB/T5009.40
GB/T5009.72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73 粮食中二溴乙烷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74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法
GB/T5009.75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T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5009.77 食用氢化、人造奶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78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79 食品用橡胶管卫生检验方法 GB/T5009.80 食品容器内壁聚四氟乙烯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81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82 食品中维生素A和维生素E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前言本标准代替GB/T 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

本标准与GB/T 5009.1-2003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调整了标准的主体内容;——增加了试样制备与贮存要求;——增加了感官检测要求;——细化了检测方法的要求;——附录增加并细化了检验方法技术参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理化检验方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2试样制备与贮存试样是指由实验室样品制备的(包括粉碎、干燥等物理处理),从中抽取试料的样品。

2.1试样制备2.1.1基本要求采集的实验室样品,应全部用于试样的制备。

实验室样品首先要进行样品的缩分,再进行试样的制备。

当采样量仅满足检测用量时可不进行缩分。

2.1.2样品的缩分按以下方法处理样品:—对于谷类和豆类等粒状、粉状或类似的样品,应堆成圆锥体—压成等高扁平正方形—划两条垂直直线分成四等份—取对角部分进行缩分;—对于饼干、糕点类样品,粉碎或切成小块;—对于液体、半流体样品,充分搅匀;—对于个体较小的样品,去掉皮、核、壳等,取出可食部分;—对于个体较大的基本均匀的样品,可在对称轴或对称面上分割或切成小块;—对于细长、扁平或组分含量在各部分有差异的样品,可在不同部位切取小片或截成小段;—对于果皮可食的样品,取全果;对于果皮不可食的样品,取果肉;—对于畜禽肉,根据检测需要取相应的部位,如脂肪或肌肉组织,再进行切碎、绞匀;—对于畜禽内脏,进行切碎、绞匀;—对于鱼,去鳞和内脏后切碎、绞匀;—对于虾、蟹等带壳水产品,去壳后,将可食部分切碎、绞匀;—对于包装样品,应将样品全部倒出,按样品的形态切碎、粉碎或搅匀。

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味精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46 GB/T5009.47 GB/T5009.48 GB/T5009.49
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蛋与蛋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50 冷饮食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136 植物性食品中五氯硝基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37 食品中锑的测定 GB/T5009.138 食品中镍的测定 GB/T5009.139 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 GB/T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T5009.142 植物性食品中稳杀得、精稳杀得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43 蔬菜、水果、食用油中双甲脒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44 植物性食品中甲基异柳磷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植物类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简单) 总则

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简单) 总则
• 《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基本概念
• LOD:以产生的信噪比大于5所对应的浓度。
• 《美国自然资源办公室》
基本概念
• LOD:能产生2(或1.645)倍于空白样品分析 的平均偏差的信号所对应的待测物浓度。
• 《美国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
基本概念
• 3倍空白值的标准偏差相对应的质量或浓度。
•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一)》
方法检出限的测定方法
• 美国EPA的规定
• 1.在测定MDL时,最少测定7个重复的浓度加标样品,加标的浓度要适 宜,一般为预期MDL值的1~5倍,并按照给定分析方法的全过程进行 处理测定。 • 2.MDL的计算公式为:MDL=s×t(n-1,1-a=0.99) • 式中:n=重复测定的加标样品数 • s=n次加标测定浓度的标准偏差 • t=自由度为n-1时的student’s值 • 1-a=为置信水平
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及主要注意事项:

6.单位与词头的名称,一般只宜用于叙 述性文字中,单位和词头的符号可用于公 式、数据表、曲线表、刻度盘和产品名牌 等需要表示的地方,也可用于叙述性文字 中;应优先采用符号。
基本概念
• 检出限(Detection Limit DL或Limit of Detection LOD) • 特定分析方法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 中检出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或最小值。
立体角
弧度
球面度
rad
sr
法定计量单位
•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由 SI基本单位和辅助单位借助于乘、除等数 学符号,通过代数式表示的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
• 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如: mol/L,m3 • 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 数单位(教材附录二,表5)词头+主单位, 如:mmol,nmol等

GB/T5009.1理化检验总则1_2005

GB/T5009.1理化检验总则1_2005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 化 部 分 总则
GB/T 5009.1-2003
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GB:3 称取(称量)
3.1 称取:
系指用天平进行的称量操作,其精度,
要求用数值的有效数位表示。
如:“称取20.0 g……”,
系指称量准确至±0.1g;
即天平的读数,能达到:0.1g;天平的感量0.1g
8.5 肉类、水产类等食品
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 合样后采样;
8.6 罐头、瓶装食品、其它小包装食品
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 同一批号取样件数:
250g 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 250g 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10个;
8.7 掺伪食品、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
要具有典型性;
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
采样量: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
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 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 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 kg。
8.2 采样容器
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聚乙烯制品。
GB:8.3 液体样品
液体、半液体类饮食品
1)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刻度吸管、比色管等玻璃 量器等计量器具, 均须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2)玻璃量器、玻璃器皿的清洗、干燥;
须经彻底洗净后才能使用,洗涤方法和洗涤液配制见附录C。
7.2 控温设备,检验方法中所使用的
马弗炉、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等, 均须按国家有关规程,进行测试、校正和检定。
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它饮料
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
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来自GB:8.4 固体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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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的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术语与定义1.1 特异性:指方法定性区分待测物和其它物质的能力。

1.2 准确度:指检测结果与样品真值间的一致程度,准确度大小由定量的正确度和精密度决定。

1.3 精密度:指检测结果间的一致程度,通常用相对标准偏差表示。

1.4 重复性:指在同一实验室在人员、设备、方法等恒定条件下,在短时间内对同一测定对象进行独立测定的精密度。

1.5 再现性:指在不同实验室间,仅在方法相同的条件下对同一测定对象进行独立测定的精密度。

样品采集、保存与检验1.6 样品采集基本要求样品采集应有完整的采样信息如生产日期、批号、数量、生产者等,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和均匀性。

当样品量较大时需要采用四分法选出能反应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样品量需要的检测样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载,一般每份样品不少于0.5kg,但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

1.7 样品包装建议有包装产品应采集包装产品,散装产品应根据所需开展的检验项目,采用适宜的、且可真实反映产品特性的容器。

1.8 液体、半流体食品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和用大桶或大罐盛装的大包装产品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并分层采样。

1.9 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部分样品,采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1.10 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

1.11 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 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 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10个。

1.12 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要尽可能反映出其可能具有的中毒因素。

1.13 样品保存定型包装产品应在产品规定有效期按样品的保存条件予以保存,散装产品应参照相关产品的保存条件予以保存,且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不变质。

1.14 检验取样要求应按照相应产品的判定和检验要求进行取样。

1.15 根据相应国标或行业标准进行感官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必进行理化检验,直接判为不合格产品。

1.16 检验后的样品处置一般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保留一个月,以备需要时复检。

易变质食品不予保留,保存时应加封并尽量保持原状。

检验方法的要求1.17 检验方法的选择确定检验方法前首先应明确其对所检验食品的适用性。

其次,仲裁检验应选用仲裁法(第一法),但当标准有两个以上并列检验方法时,可根据所具备的条件选择使用选择适宜的方法,优先选用仲裁法。

1.18 检验方法的性能要求1.18.1 特异性方法的特异性是指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分析方法检测和区分被检测食品各种组分中目标化合物的能力。

采用基质加标按样品相同的前处理、分析外,应采用相关的定性分析技术,如质谱、紫外扫描等技术进行特异性确认。

1.18.2 定量限在空白样品基质中,添加一定量目标物,按样品处理全过程进行处理,其信号强度应达到10倍信噪比。

1.18.3 准确度首先应考虑使用有确定含量的标准物质通过测定含量平均值与真值的偏差来确定准确度。

如无可采用在样品空白基质中至少用3个浓度添加水平进行评价,包含方法测定范围的最低浓度水平(定量限)、关注浓度水平和最高浓度水平。

对于不得检出的化学物质,使用定量限、2倍定量限和10倍定量限确定方法的准确度;对于已设定限量值的物质,一般在低于限量、限量值和高于限量值3个水平各选一合适点进行;对于未设定限量值的物质,在方法定量限、常见限量指标和高于限量值3个水平各选一点进行。

每个水平重复次数不少于3次,计算其平均值,回收率要求如下:表1不同含量水平对回收率的要求含量水平(mg/kg) 回收率范围(%)>100 95~1051~100 90~1100.1~1 80~110<0.1 60~1201.18.4 精密度方法的精密度包括重复性和再现性。

1.18.4.1 重复性每种试样做3个水平的试验,添加水平同回收率要求,每个水平应从一个均匀试样中至少取5份并分析,其相对标准偏差符合表的要求。

表2不同含量水平对重复性的要求含量水平数量级相对标准偏差(%)0.1μg/kg10-10≤431μg/kg10-9≤3010μg/kg10-8≤21100μg/kg10-7≤151 mg/kg 10-6≤1110 mg/kg 10-5≤7.5100 mg/kg 10-4≤5.31000 mg/kg 10-3≤3.81% 10-2≤2.710% 10-1≤2.0100% 1 ≤1.31.18.4.2 再现性再现性试验应在不同实验间进行,再现性同样需做三个水平的试验,添加水平同重复性。

1.18.5 标准工作曲线和测定范围标准曲线的工作浓度范围应覆盖方法的定量限、限量水平和关注的浓度水平,至少有5个点(不包括空白),相关系数不低于0.99,试液中被测组分浓度应在校准曲线的线性范围内。

试剂的要求及其溶液浓度的基本表示方法1.19 检验方法中所使用的水,未注明其他要求时,系指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未指明溶液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1.20 检验方法中未指明具体浓度的硫酸、硝酸、盐酸、氨水时,均指市售试剂规格的浓度(见附录C)。

1.21 液体的滴:系指蒸馏水自标准滴管流下的一滴的量,在20℃时20滴约相当于1mL。

1.22 配制溶液的要求1.23 配制溶液时所使用的试剂和溶剂的纯度应符合分析项目的要求。

应根据分析方法、对分析结果准确度的要求等选用不同等级的化学试剂。

1.24 试剂瓶使用硬质玻璃。

一般碱液和金属溶液用聚乙烯瓶存放。

需避光试剂贮于棕色瓶中。

1.25 溶液浓度表示方法1.25.1 标准滴定溶液浓度的表示(参见附录B),应符合GB/T 601的要求。

1.25.2 标准溶液和内标溶液应说明配制方法,注明有效期和贮存条件,应符合GB/T 602的要求。

1.25.3 几种固体试剂的混合质量份数或液体试剂的混合体积份数可表示为(1+1)、(4+2+1)等。

1.25.4 溶液的浓度可以质量分数或体积分数为基础给出,表示方法应是“质量(或体积)分数是0.75”或“质量(或体积)分数是75%”。

质量和体积分数还能分别用5μg/g或4.2mL/m3这样的形式表示。

1.25.5 溶液浓度可以质量、容量单位表示,可表示为克每升或以其适当分倍数表示(g/L或mg/mL等)。

1.25.6 如果溶液由另一种特定溶液稀释配制,应按照下列惯例表示:“稀释V1→V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以某种方式稀释,最终混合物的总体积为V2;“稀释V1+V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加到体积为V2的溶液中(1+1)、(2+5)等。

仪器设备要求1.26 玻璃量器1.26.1 检验方法中所使用的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刻度吸管、比色管等玻璃量器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规程进行计量校准。

1.26.2 新购置的或实验使用后的玻璃量器和玻璃器皿须经彻底洗净后才能使用,洗涤方法和洗涤液配制见附录C。

1.27 控温设备检验方法所使用的马弗炉、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等均须按国家有关规程进行测试和计量校准。

1.28 测量仪器定量分析设备应满足量值溯源管理要求,凡是需要检定或校验的仪器如天平、酸度计、温度计、分光光度计、色谱仪、质谱仪等均应按国家有关规程进行测试和计量校准。

1.29 检验方法中所列仪器为该方法所需要的主要仪器,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不再列入。

1.30 温度和压力的表示1.30.1 一般温度以摄氏度表示,写作℃;或以开氏度表示,写作K (开氏度=摄氏度+273.15)。

1.30.2 压力单位为帕斯卡,表示为Pa(kPa、MPa)。

1 atm=760 mmHg=101 325 Pa=101.325 kPa =0.101 325 MPa(atm为标准大气压,mmHg为毫米汞柱)分析步骤1.31 称取:系指用天平进行的称量操作,其准确度要求用数值的有效数位表示,如“称取20.0 g ......”指称量准确至±0.1 g;“称取20.00 g......”指称量准确至±0.01 g。

1.32 准确称取:系指用天平进行的称量操作,其准确度为±0.0001 g。

1.33 恒量:系指在规定的条件下,连续两次干燥或灼烧后称定的质量差异不超过检验方法要求的范围。

1.34 量取:系指用量筒或量杯取液体物质的操作。

1.35 吸取:系指用移液管、刻度吸量管取液体物质的操作。

1.36 实验中所用的玻璃量器如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刻度吸管、比色管等所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对该体积玻璃量器的准确度要求。

1.37 空白试验空白试验应在每次分析样品时同时进行,系指除不加试样外,采用完全相同的分析步骤、试剂和用量(滴定法中标准滴定液的用量除外),进行平行操作所得的结果。

实验结果用于扣除试样中试剂本底、实验室内污染控制。

1.38 回收试验回收试验系指采用相关样品基质,空白试验应在每次分析样品时同时进行,系指除不加试样外,采用完全相同的分析步骤、试剂和用量(滴定法中标准滴定液的用量除外),进行平行操作所得的结果。

实验结果用于扣除试样中试剂本底、实验室内污染控制。

1.39 安全要求:要严格按照标准方法中规定的分析步骤进行操作,对实验中的不安全因素(如中毒、爆炸、腐蚀、烧伤等),某些特殊的试剂(如剧毒试剂)或材料存在危险(如爆炸、着火或中毒) 可能存在潜在危险时,都必须采取专门防护措施,按照试剂或材料所注明的注意事项进行操作以避免伤害的发生。

1.40 理化检验实验室可根据本实验室的工作特点选择采用人员比对、方法比对、添加回收、标准物质、留样复测等多种方法实施日常实验室内部质量分析控制,还应制定计划,定期参加外部能力验证活动。

1.41 检验人员应填写好检验记录,相关记录应归档保存。

分析结果的表述1.42 测定值的运算和有效数字的修约应符合GB/T 8170、JJF 1027的规定,技术参数和数据处理见附录A。

1.43 结果的表述:报告平行样的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并报告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的位数或有效位数,测定值的有效数的位数应能满足卫生标准的要求。

1.44 样品测定值的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45 如果分析结果在方法的检出限以下,可以用“未检出”表述分析结果,同时应注明检出限数值。

附 录A检验方法中技术参数和数据处理A.1 灵敏度的规定把标准曲线回归方程中的斜率(b )作为方法灵敏度(参照A.6),即单位物理量的响应值。

A.2 检出限把3倍空白值的标准偏差(测定次数n≥20)相对应的质量或浓度称为检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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