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ppt正式完整版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 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七、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八、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 修改。
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 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 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但是环评法对资质仍然是有要求的(第十九、二十条 )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 设单位自主验收。
修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完成验收。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
明确了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
例条护保境环省徽安

【法规名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颁布时间】 2010-08-23【实施时间】 2010-11-01【效力属性】尚未生效【正文】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遵循自然规律,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并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浅论贵州山区中小河流综合治理设计——以洪渡河谢坝河段为例

浅论贵州山区中小河流综合治理设计——以洪渡河谢坝河段为例发布时间:2021-06-28T06:52:04.965Z 来源:《防护工程》2021年6期作者:黄小镜张静[导读] 针对贵州山区中小河流特点,以洪渡河谢坝河段综合治理的设计理念探索,从河道水文情势改善、水质改善、河道地形地貌改善、生物多样性恢复为目标,结合现状存在的问题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水环境改善为导向,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助力区域内农业产业、旅游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打造示范工程案例,为同类工程设计提供借鉴和参考。
黄小镜张静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遵义 563002摘要:针对贵州山区中小河流特点,以洪渡河谢坝河段综合治理的设计理念探索,从河道水文情势改善、水质改善、河道地形地貌改善、生物多样性恢复为目标,结合现状存在的问题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水环境改善为导向,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助力区域内农业产业、旅游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打造示范工程案例,为同类工程设计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洪渡河、谢坝河段、综合治理设计1项目背景洪渡河属于长江流域乌江水系,谢坝河段的起点在源头“鱼泉子”泉水出流后,经鱼泉、谢坝、马南等地,于陈家湾处与右岸支流西河汇合。
流域内为山间丘陵谷地或缓丘地形,地势北高南低,海拨在840m~1612m之间,最高点高程为1612m。
全流域面积67.6 km2,主河道长19.5km,河道平均比降14.5‰,多年平均径流量4394万m3,多年平均径流深650mm。
治理河段较顺直,总体自北西向南东发育,河床宽一般10~30m,总河道宽5.0~42m,河水深0.2~2.0m,河床无大的跌坎及深槽发育,总体较平顺,河床基岩多裸露,局部河段为冲洪积砂卵砾石分布。
两岸地形平缓,多为缓坡耕地、农田,坡角一般5~10°,地表多为残坡积粘土、砂质粘土夹碎石等覆盖,区内主要出露灰岩、白云岩、白云质灰岩及泥质白云岩等可溶岩类,除局部存在浅表覆盖层滑塌外,两岸耕地外的山体自然边坡稳定性较好。
国 国和共民人华中(例条理管护保境环目项设建)三(

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施行)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打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浅析--以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

2020年第5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
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强调:“下游的黄河三角洲是我国暖温带最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要做好保护工作,促进河流生态系统健康,提高生物多样性。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明确提出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等要求。
作为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生态保护的主力军——山东省东营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打击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靠前一步、主动作为,打掉了多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团伙,以实际行动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展现了担当。
本文以东营市公安机关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执法工作为例,浅谈一下工作收获。
一、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鸟类资源概况及破获的典型案件(一)自然保护区鸟类资源概况黄河三角洲是一个神奇的地方,是共和国最年轻的土地,东临渤海,南靠莱州湾,黄河在这里入海。
这里不仅保存着中国暖温带最年轻、最广阔、最完整的湿地,而且在世界9条候鸟迁徙路线中,地处东亚-澳大利亚和环西太平洋2条迁徙路线,是丹顶鹤、东方白鹳、遗鸥等近百种珍稀候鸟迁徙重要的停歇地、越冬地和繁衍地。
被国内外鸟类专家誉为“鸟类的国际机场”“珍禽栖息的乐园”。
至2019年,黄河三角洲地区有鸟类记录17目56科368种。
其中䴕形目6种、䴙䴘目5种、戴胜目1种、佛法僧目4种、鸽形目5种、鹳形目117种、鹤形目17种、鸡形目3种、鹃形目8种、潜鸟目2种、雀形目162种、三趾鹑目1种、鹈形目5种、鸮形目5种、雁形目36种、夜鹰目1种和雨燕目3种,有冬候鸟48种、夏候鸟62种、留鸟46种、旅鸟211种、迷鸟17种。
(二)破获的典型案件1.破获“11·2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以112020年第5期**************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核心人物,结伙或单独作案,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资源的跨省犯罪网络被摧毁。
中国南方山区梯田的水土保持与协调利用智慧——以GIAHS_南方稻作梯田为例

第 29 卷第 2 期2023 年 5 月Vol. 29 No.2May 2023中国南方山区梯田的水土保持与协调利用智慧*——以GIAHS 南方稻作梯田为例任思博(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江苏 南京 210095)摘 要:水土流失与不合理的资源利用是坡耕地开发面临的主要问题。
梯田是一种山坡防护类的水土保持工程,对于合理利用山区水、土、林、田,发挥资源潜力,适应并融入脆弱的生态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
研究选取GIAHS 评选的中国南方稻作梯田系统,通过个案分析与对比研究发现,这些梯田周边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通过合理截留、疏导与调蓄降雨,使得森林、垛田、民居、河流湖泊等客体共同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水资源供给循环系统,为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服务梯田所在地的居民提供了有力支撑。
分析梯田水资源调蓄过程,认为其水土保持与水土林田协调利用的智慧主要体现在科学地选地与布局、防水与用水的协调统一、敬畏思想与严格规则的双重约束,通过调控“人”与“水”两个关键要素,真正实现了人与自然之间以及自然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的和谐共生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南方山区梯田;水土保持;协调利用中图分类号: N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462(2023)02-0042-100 引言南方山区地势高低错落,地形崎岖不平,虽然不利于农耕活动的开展,但仍然是为数众多的山民赖以生存的家园。
中国山区总面积为6 636 000 km 2,超过国土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山区人口达到了6.74亿,接近全国总人口数的一半,但山区大多面临贫困问题。
一方面,山区各类自然资源丰富,集中了大量的淡水资源并对生物多样性起着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山区生态系统脆弱,目前南方红壤山地水土流失总面积为196 000 km 2,占总面积的16.61%,平均侵蚀模数为3419 t ·km -2·a -1,其中坡耕地的比例为47.2%,[1]134容易造成水土流失。
广东省山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案例图册(印发稿)(1)

现代河道治理
包括河道在内的全流域综合治理 重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护生态环境 资源、环境、生物多样性 断面多样化、自然化、生态化 采用湿地等保护措施,保持水陆连续性 同时兼顾经济、环境、生态用水 流域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可持续发展
本次中小河流应遵循河道治理理念,治理措施的选择总体上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 安全可靠的原则:工程措施应首先保证设计标准内的自身稳定、渗透及强度等安全,满足结构安全需求; (2) 趋于自然的原则:河道整治应维持现状河道走势,保护现有的河道自然形态,尽量避免裁弯、拓浚及过度切滩等工程措施,尽量采用天然河道断面及生态护坡 材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 (2) 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河道所处位置和现状条件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尽量利用现状的地形、地质条件及当地材料; (3) 综合治理的原则:在保证工程安全性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河道生态性、观赏性及亲水性,进行综合治理,提升河道及两岸环境质量; (4) 适当防护的原则:对现有堤防进行达标加固,现状未设防且对人民生命安全不产生威胁的河段原则上保持原状,不新加设堤防,保护湿地及洪泛区,保持水陆 连续性。
2 治理原则及理念
2 治理原则及理念
2.1 治理总体目标及原则
中小河流治理的总体目标为:使受洪水威胁严重、洪涝灾害较频繁的重要河段防洪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防洪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同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新农村建设需要,更加注重生态、景观、亲水效果,使人水更加和谐。
边坡防护绿化工程实例

贵州科农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扎佐至遵义南白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边坡防护绿化工程该项目根据扎南线边坡特点主要采用喷射厚层基材植被及喷射植被混凝土防护喷射厚层基材植被防护:喷射厚层基材植被是采用喷射机把基材(包括腐殖质、肥料、种植土、保水剂、固土剂、消毒剂等)与植被种子按设计要求喷射到坡面的植被护坡技术。
喷射植被混凝土防护:植被混凝土是采用特定的混凝土及植被种子配方,对岩石边坡进行防护和绿化的新技术。
枝术核心中最关键的是混凝土绿化添加剂,混凝土绿化添加剂的应用有仅可以增加植被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又可以改善植被混凝土物理、化学特性,营造较好的植物生长环境。
贵州省镇宁至胜境关高速公路生物防护绿化工程镇宁至胜境关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建设“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上海至瑞丽高速公路的一段,是我西南地区通往华东地区的主要交通运输通道,该项目也是贵州省规划的“两纵两横四联线”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公司承建了镇宁至胜境关高速公路第61合同段的生物防护绿化工程。
61合同段位于六盘水盘县境内,路线起于盘县郑家湾(K147+598)经刘官屯、白泥洼、两河、海子铺、沙坡、竹青河、终点为胜境关(K197+886),全长50.2公里;合同段内主要构造物有多座大桥,互通式立体交叉五座及一个隧道。
61合同段内主要完成绿化内容有:中央分隔带、路侧碎落台、路堑边坡平台、路堤边坡平台、排水沟外侧及隔离栅内侧、互通立交区及联络线、取(弃)方地环保种植。
玉凯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上海至瑞丽公路的一段,是交通部规划的“五纵七横”公路主骨架中的七横之一,是我国西南贵州、云南、广西、四川、重庆等省市通往华东、华中、华南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重要通道之一。
该项目也是中国第一批“重点建设工程环境监理试点”项目之一。
为做好玉凯高速公路边坡生物防护绿化工程,我公司率先引进了由三峡大学开发的植被混凝土护坡技术。
喷射植被混凝土护坡技术植被混凝土是采用特定的混凝土及植被种子配方,对岩石边坡进行防护和绿化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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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
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化和贫瘠化;积极推广生物技术,生产有机食品;防止畜禽养殖污染,采取措施防止农用化学物质的散逸、流失;推广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第十二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林木覆盖率。
除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药品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建设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
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第二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二十七条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
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
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第五章防止新污染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第三十六条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
第三十七条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禁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进入本行政区;确需进口废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口。
第四十条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污染的治理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