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拆迁中的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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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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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团简介
赵健律师团成立于2008年,主要代理全国各地的拆迁征地维权案件,研究方向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

赵健律师团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技巧捍卫着法律的尊严和被拆迁人的权益,团队坚信中国的法制的进步需要每个人的推动,征地拆迁维权之路虽荆棘密布,但其一直在路上!
赵健律师团大事件:
1、2010年和2012年两次与中国土地法和行政法知名教授进行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立法的研讨;
2、2011年起草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与安置法赵健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
3、分别代理了中国首位自制火炮护田杨友德先生,“空中楼阁” 事件当事人,雅安地震拆迁补偿案件等多起提供了无偿的法律援助,代理的案件也得到了中央电视台、新浪网、腾讯网、《经济观察报》等国内外重大媒体的专访和报道。

4、曾经创下一天为企业争取拆迁补偿4000万元,公房租赁拆迁补偿20万元,集体土地拆迁提高15倍补偿多项维权记录,并在江苏集体土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推动地方政府修改地方性规章的维权先河,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安徽拆迁:市政府接连逃避履行职责,省政府复议书全部确认其违法

安徽拆迁:市政府接连逃避履行职责,省政府复议书全部确认其违法

安徽拆迁:市政府接连逃避履行职责,省政府复议书全部确认其违法文章来源:李霞【案情简介】当事人李艳(化名)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因房地产开发面临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征收或拆迁的政府批文或者法律文书,还利用其亲戚将李女士的丈夫骗至拆迁办,软硬兼施、连哄带骗地让其在一纸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随即赶到的李女士借看协议之机将空白协议撕毁。

李女士的丈夫也立刻反应过来,这个事件的后果很严重,虽然拆迁方口头承诺的很好,可是为什么不写在协议上?而且见李女士将协议撕毁,非常慌张地抢回那份空白协议。

这次协商未果之后,拆迁方竟然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名强拆了李女士的房屋。

自此之后,李女士每天都为此事犯愁,食而无味还经常失眠,弄得自己精神恍惚,记忆力严重下降。

勤劳的李女士不仅要照顾自己幼小的孩子同时还经营着一家旅馆,自从房子被强拆以后她心烦意乱,做什么事情都无法专心,生活和经营都受到极大的影响。

后来邻居给她推荐了北京一位在拆迁领域口碑颇高的律师——赵健律师。

李女士经过一番网上查询发现,原来赵健律师带领的是一个团队,他们专业代理拆迁领域的案件,似乎是看到希望的李女士,毅然下定决心要去北京见见这些律师。

接待李女士的是赵健律师团队中资深的王炳峰律师,通过交谈,李女士发现王律师确实非常专业,一开口询问她的全都是案件关键点所在,还仔细地将拆迁方的违法点和针对李女士的维权思路分析了一遍,听完之后,李女士已经下定决定要委托赵健律师团队来代理自己的案子,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办案掠影】赵健律师团队介入后,决定由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王炳峰律师、赵健律师和年轻有为的李霞律师具体负责此案。

主办王炳峰律师与首席咨询赵健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立即开始部署启动调查取证程序。

李律师连夜起草了针对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地块范围内进行征收和拆迁相关的审批文件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这些为维权提供重要证据的十几份文件发给了当事人。

赵健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承租人的权利如何维护

赵健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承租人的权利如何维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承租人的权利如何维护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实施,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亮点颇多,最主要内容之一的是行政强制拆迁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其对于房屋拆迁中的承租人的权利如何维护却没有规定,而饱受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有着明确的规定,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都是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

实践中,无论是小本生意承租人,还是经营企业的承租人,他们邂逅房屋拆迁的情况很多。

那么,他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是新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具体关于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条文,但承租人的权利也应当获得政府对他们的合理补偿。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虽然《国务院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征税人,但承租人应当从政府获得合理的损失补偿,理由如下:1、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的性质应当为其丧失物权的损失补偿,而物权的功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租赁合同实际上是所有权人将物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权能过度给承租人的合同,承租人基于有效的合同受让物权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全能,其收益当属合法,应当与所有权人一道收到法律的保护。

在租赁期内,因征收拆迁不能进行履行租赁合同,征收拆迁的主体政府应当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2、事实上,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税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之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之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当没有租赁事实存在时,所有权人获得两项补偿并无异议,但有租赁事实时,都让所有权人获得显然显失公平。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

赵健律师:解读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政策8月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包括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优化规划布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快配套建设、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加强组织领导等。

本次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对于棚户区拆迁政策将产生何种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从事拆迁法律工作的专家——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

记者:2013年7月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时隔一年又发布了针对这一问题发布了《通知》,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又将会有何种意义?赵健律师:《通知》指出了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这是官方所说的出台文件的原因。

不过大家都知道,近期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轻微的下滑现象,所以在这个时候出台《通知》,很多人猜测可能有这方面的因素。

的确,棚户区改造在客观上能够起到一定的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可以预见,《通知》出台后各地将会进一步加大投入进行棚户区改造;短时间来看,中国房价出现大跌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记者:近几年来,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得如火如荼,老百姓对于棚户区这个概念并不陌生,但到底什么是棚户区,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界定?赵健律师:棚户区实际上只是一个政策上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棚户区。

不过,在2012年的时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其中就明确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界定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赵健律师《农村中非法占地建房为何屡禁不止?》

赵健律师《农村中非法占地建房为何屡禁不止?》

赵健律师《农村中非法占地建房为何屡禁不止?》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现象严重。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改善农村人居条件成为必然趋势,农村改、建新房屋进度日益加快。

因农村年轻人口生存幸福观念已发生改变,在改、建新房屋时纷纷向城镇边缘或平坦地迁移。

因为从正规渠道(责任制长期不变,村民小组没有空地调配地基,到小城镇挂牌购买地基又受制于经济条件和生产管理)得不到建房地基,建房者或向迁移地村民私自购买地基,或占用平坦地区的责任田、土作为地基,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现象大量涌现,并存无法遏制之势。

笔者所在的农村县,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每年大约立案40余件,去年有一个镇一年需要查处的违法占地建房案件就达10件,现积存在法院的拆除违法占地房非诉执行案件达130余起,都是应“自行拆除非法占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事实上因无法拆除房屋而积压的案件。

一村或一地存在一栋违法占地房未拆除,类比效应十分明显,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就十分突出,大量耕地被侵占和毁坏。

农村违法占地建房遏制难。

对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查处存在三难:首先是“发现难”,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住房修建自主性强,申报管理制度缺失,加上建筑面积小、建筑周期短,不易被国土管理部门发现。

农民对侵占土地行为态度冷漠,对违法侵占土地行为根本不予举报和干预: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和承包使用权存在模糊认识,将土地的责任制等同于所有制,把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视为在其个人所有的土地上的正常利用行为,同时,这种私人行为以后还很可能发生在自己家庭,为自己今后侵占土地留下后路,“我不举报你,今后别人也不会举报我”;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低下,远逊于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和打工的经济效益,同时由于城镇化大量依法征用土地的负面影响,农民对土地失去了应有感情,故任由他人侵占本来属于集体的土地。

其次是制止难。

即使发现了违法侵占土地建房,具有管理和处罚职能的土地管理部门制止和处罚违法行为也是力不从心,收效甚微:一是土地管理法规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制止权缺乏操作性,即违法建房人不停止施工,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相应的强制制止措施;二是国土执法力量不够,难以应付辖区内大量发生的违法占地建房案件。

北京著名强拆律师

北京著名强拆律师

北京著名强拆律师北京的律师事务所非常多,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分别在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

然而,北京著名强拆律师也分布在这三个地区之中的律所里。

强拆案件全国非常普遍,许多面临强拆的当事人,都会选择权威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因为只有北京律师事务所才会有全国最著名的强拆律师。

北京著名强拆律师:1、罗永波律师-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12年执业至今,代理过大量的征地拆迁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对征地拆迁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同时在工程建设、工伤纠纷、房产纠纷等民商案件,也有大量成功案例。

2、燕薪律师-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燕薪律师自1999年起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燕薪律师带领的文薪拆迁律师团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丰富经验。

3、王兴华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凭借其法院实践经验,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其撰写的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

其观点独到犀利,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

4、赵健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获得中国人民大学EMBA学位赵健律师,1994年开始从事法律相关工作,1999年考取律师职业资格证,并先后就职于法院和报社。

2007年正式介入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研究和实务操作,至今直接承办或指导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达近千件,是我国业内最早的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之一。

5、杨波律师-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征地拆迁与房地产专业律师,20年的律师生涯在征地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婚姻房产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物权不动产纠纷领域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6、王卫洲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后专攻土地拆迁领域,专业为被征地、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利,坚持“稳打稳扎、勇于开拓、恪尽职守”的办案办案思路和利用多种力量集中维权的原则,曾承办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及其引线工程占地纠纷案件、重庆渝宜高速公路占地拆迁纠纷案件、孔庆丰等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山东拆迁系列:街道办未批先占被查处,被占耕地得以保全

山东拆迁系列:街道办未批先占被查处,被占耕地得以保全

山东拆迁系列:街道办未批先占被查处,被占耕地得以保全高鹏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安先生等38人是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某街道的村民,并在自己的村上承包有耕地,进行农业生产。

当地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进行招商引资,引进了某电器公司和某建材公司,选址确定在安先生村的土地上。

加上村委会修建的幼儿园共有三块土地,需要占用村民的耕地140余亩。

安先生等38人的耕地正好在征收范围内。

在补偿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街道办强行占用了安先生等人的土地,进行项目建设。

安先生等人无奈只能先暂时接受街道办不公平的补偿。

之后安先生等人,认为自己的权利被街道办侵犯,感到十分的愤慨,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安先生等人随后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

【办案经过】京平拆迁律师团队通过对安先生等38人土地被征收的真实情况的客观分析,决定由资深拆迁律师赵健和葛容搭档,强强联手代理维权。

两位律师决定首先对街道的征地行为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彻底调查。

在律师的指导下,安先生等人向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各级行政机关提交了申请材料,要求公开与征地相关的信息,对征地的合法性展开了调查。

果然不出律师们的意料,在东明县国土资源局的回复中得知安先生等38人的土地都是在没有被批准征收的情况下被占用,街道的用地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因此,两位律师通过对征地行为合法性的调查很顺利就发现了重大违法点,可以说是“一杆中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要经过上级有权的政府批准。

对于街道办这种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律师们决定请求相关部门进行严厉查处。

两位律师以最快的速度起草了查处申请,指导安先生等人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申请。

请求依法对街道办的违法用地案件查处督办,归还申请人的承包土地。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对申请书反映的情况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随即向菏泽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通知,要求菏泽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立案查处,并向被申请人公开,接受监督。

赵健律师--拆迁不该有不能说的秘密

赵健律师--拆迁不该有不能说的秘密

【事实概要】李兴(化名)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关东村X号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多年来在他的观念中总是存在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思想,以为只要自己安分守己就能独守一方属于自己的天空。

然而天不遂人愿,李兴的房屋却在大连市的拆迁范围内,更是令人气愤难平的是,他的房屋在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强行拆迁。

顷刻间,承载着自己多年心酸和努力、幸福与快乐的房屋就化为一片废墟。

为了让自己的房屋不被拆得“不明不白”以及核实房屋拆迁的合法性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兴决定来到北京本团队委托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和王光辉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办案第一辑:渺无音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和王光辉律师受当事人李兴的委托之后,随即开始了解本案件的始末,通过分析案情,他们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此次房屋被拆迁的合法性问题。

而要理清这方面的思绪必先了解李兴房产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关东村X号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文、红线图、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征地方案等相关政府信息。

2011年9月2日李兴在三位律师的指导下,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办事处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办事处书面公开李兴房产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关东村X号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文、红线图、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征地方案等相关政府信息。

9月3 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办事处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一天天的过去,当超过15个工作日,却未予公开以上信息,也未作出任何回复。

这无疑使得本案的进展陷入瓶颈期。

然而是什么原因使得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办事处不作为律师们已经无意于纠结于此,但当事人李兴的合法权益不应该就此终结。

办案第二辑:行政复议终揭谜底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和王光辉律师考虑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办事处不公开李兴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不是意味着这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呢?带着这样的疑问,同时本着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李兴的利益,三位律师决定于2011年10月13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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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拆迁中的土地违法行为拆迁中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土地违法概述拆迁人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项目开发的基础,没有土地谈不上建设,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项目开发的最关键环节之一。

根据承办案件的经验,拆迁中最大的违法行为就是土地违法,并且国家对土地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是最大的。

全国性、大范围的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多次,特别是近几年年开始,以取消经营性土地的协议出让、强化土地出让方式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制止非法征地、圈占土地等为标准的最新一轮土地市场的清理整顿措施严格、声势浩大。

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全国各地查处了大量土地违法案件,应该说,连续几年的清理整顿工作是富有成效的。

然而,在如此严厉的整顿措施之下,土地违法的数量及违法用地面积并没有明显的减少、有些地方甚至呈几何上升趋势。

就其深层次的原因,无外乎是“利益”两个字。

项目建设获得土地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划拨和出让,拆迁人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文件也有两种——土地批复文件及国有土地转让合同或者是土地使用证。

并且,上述文件是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文件之一。

如果拆迁人未获得合法的上述文件,那就意味着其无权使用拆迁土地,更谈不上拆迁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了。

我们之所以能够住在我们的房屋内,是因为我们对房屋及土地拥有使用权。

拆迁其实就是因为项目建设方通过国家的审批获得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准备用钱购买或者其他位置的土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使用权罢了。

另外一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才有权利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县级以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提起复议由上一级政府受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也可以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二)土地违法的种类海霞律师简单的给大家讲一下土地违法的种类,大家可以对号入座,看看你所面临的拆迁项目存在不存在违规使用土地的情况。

1、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先行99年的《土地管理法》与86年的《土地管理法》相比,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就是上收了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取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审批权。

现行《土地管理法》的45条规定,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进行征收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但许多地方政府经常对耕地化整为零、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以及出台地方法规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等。

海霞律师承办的滦县司家营铁矿征地拆迁案件,工程拆迁涉及5个村,共计3969户村民,占地1039.6129公顷,其中涉及农用地836.39公顷(含基本农田455.4663公顷,但没有经过国务院审批。

该项目的被拆迁人已经就建设方的违法用地问题向国土资源局进行了举报。

2、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以租代征也是地方政府想出的绕开征地审批和计划控制障碍的“高招”。

所谓的“以租代征”就是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默许企业和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的形式占用、使用集体土地。

这种租赁合同的特点就是租赁期限往往约定为“永久使用”“永久租赁”等,且租赁费用一次性交付。

被租赁的土地往往被用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建造商品房、工业园区、工厂等等。

表面上看,租赁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流转,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以无需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因为租赁合同是长期的,所以实质就是一种征收行为,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典型违法代表。

3、土地供用方式违法海霞律师已经讲过,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两种,划拨和出让。

一般对于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军队用地等采用划拨方式。

对于经营性用地法律规定要采用公开的招牌挂方式出让。

根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从2004年8月31日起,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禁止采取协议转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但实际中,许多地方政府继续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或者弄虚作假、倒签时间等规避这一规定。

海霞律师承办的五大连池成业公司非法拆迁案件中,成业公司就是未采用招拍挂方式而弄虚作假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拆迁的。

4、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项目建设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也是常见的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但在实际案件中,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现象比较常见。

海霞律师代理的北京昌平区北京金隅凤山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建设的度假村项目就存在上述情况。

该宗土地原用途为工业用地,是经过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授权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经营。

后,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擅自转授权给北京金隅凤山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使用建设度假村项目,改变了土地的性质,即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

5、非法圈地,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等近几年,开发区已经成为圈地运动的代名词,各地地方政府圈地建设什么所谓的工业园、创业园、大学城,名目繁多,只叫人眼花缭乱。

这些开发区大都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所以征收价格非常低。

这些违法、违规建立的开发区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建设政绩工程、增加财政收入甚至是权钱交易的工具。

这些违规违法行为的背后就是被征地农民失去家园、流移失所、成为无家、无工作、无社保的“三无”人员。

6、集体土地非法入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是不能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

虽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农户之间进行流转,但这样的流转是有条件的,必须是不改变土地用途及性质的情况下,具备农村生产能力的农户之间流转,万万不允许将集体土地直接入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但实际中,地方政府往往打着“旧城改造”“撤村建居”“新农村建设”等旗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联建、参建等方式变相的进行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交易。

所开发的房屋一小部分用于安置村民,绝大部门上市交易,造就了全国大规模的所谓的“小产权房”。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了土地征用程序。

(三)土地违法的原因分析1、高额利益的驱动就从规范土地市场的目的上来说,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目的是不一样。

中央政府还是希望能够建立起一个规范有序、健康稳定的土地市场,地一些方政府更多的是考虑如何从土地市场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近几年,房价居高不下,屡屡创历史新高,而中央政府出台的各种旨在平抑房价的宏观政策却屡屡“失效”,难起作用。

其实,房价居高不下最大的获利者只用两个:一个是政府,一个是开发商。

房价升高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利润增加,而追逐利润的本性使得开发商需要更多的土地储备,土地需求的增加获得必然提高土地的价格。

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在加上高价售房,在开发商获得高额暴利的同时,政府也获得了高额的财政收入。

所以,高额利益的驱动不仅是征地规模不断扩大的主观原因,也是政府经常不惜采用违法手段去强行征地的直接原因。

当然,这个高额利润不仅仅是指“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大程度上还是指政府官员的私利。

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不愿采用获得更多土地收益的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而采用也许出让价格低很多的一对一的协议出让方式呢?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开发商靠实力能够在拍卖市场上竞得土地,他们还会拿出厚厚的一打钱送给某些主管官员吗?所以,协议出让中,更能做到慷国家之慨肥自己腰包。

2、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率,政府领导错误的政绩观不知从何时开始,为人民服务已经不再成为考核政府领导升迁的“硬指标”,招商引资、GDP 增长率、形象工程等悄然成为衡量一个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标准。

为了所谓的政绩,最快的办法就是征地搞开发建设,所以数不胜数的政绩及形象工程纷纷上马,不仅可以迅速扩大城市化进程和规模,关键的是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财政收入。

便宜征来的土地可以招商引资,这样政绩有了,还可以有高额的提成。

征地开发建设,可以拉动GDP增长幅度,而GDP增长率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指标,也是提拔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追求个人事业的进步,无可厚非。

但是,如果政绩标准本身出现错误,甚至把一些不合理的标准与官员的个人仕途联系起来就是很可怕的。

政绩越大给老百姓带来越大的危险,领导的升迁如果是以社会资源过度消耗、老百姓沦为失地失家失工作的悲惨境地换得,这样的政绩及升迁还是越少越好。

3、土地立法存在漏洞《土地管理法》正如它的名字一样,是一部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法律,它主要突出了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土地使用权者甚至是所有者的权利涉及极少。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实际中,真正行使土地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所以,立法就出现了天大的漏洞——形成了政府自己管自己的境地,因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是土地产权的代表,也是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

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审批权上收到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但无论谁审批,具体的征收行为最终还是由地方政府完成,更何况地方政府还采用非法手段规避审批权的划分规定,立法和实践严重脱节。

国务院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合法代表,并不直接行使土地处分权,而审批权又非常容易被规避和违反,土地真正的合法代表者在决定土地命运的过程中并无最终决定权。

法律过于强化地方政府额管理职能,而真正的土地权利人又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有时,还怠于行使监管职能。

海霞律师曾经就滦县司家营铁矿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向国土资源部投诉,国土资源部收到投诉函已经半年了,至今未有任何答复。

作为土地管理者的地方政府经常直接参与土地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根本无法保障,难道你还会期望着政府自己管自己吗!4、行政权力缺乏制衡机制立法的漏洞造就了政府自己管自己的境况。

海霞律师上周在广州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刚开过一个行政诉讼庭,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涉案的拆迁项目作出了一个复函,拆迁人居然将该复函作为立项批准文件使用。

在庭审中,市府办公室在庭审中口口声称自己有立项审批权。

我们的政府有时真是无所不能,无所不管,庭审中的海霞只能表现出很无奈,一个区法院的行政庭这有胆量撤销市政府的行为吗?。

但更可悲和可怕的是这种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制约。

其实,我国不乏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什么人大监督、上级监督、组织监督、司法监督等等,但这些监督措施在行政权力面前太弱不禁风了。

海霞律师代理的桂林秀峰区潭琴岩村12户村民不服拆迁行政裁决案件,秀峰区人民法院居然拿着政府的尚方宝剑,做出行政裁决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村民诉讼的行政裁定书。

这种情况下司法监督还有什么意义,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呢?同样是这个案件,在上述12户的强拆听证会上,所谓的人大代表如雕像一般,一言不发。

如果一个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肆无忌惮、毫无顾忌,又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有效的制约,权力的天平必然发生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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