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企业拆迁案件的代理心得
拆迁律师吴少博——企业拆迁补偿(养殖场、加油站、港口、码头、商铺门面房)

企业拆迁补偿汇总作者:吴少博律师加油站、码头、小港口的拆迁补偿我所在山东枣庄峄城、江苏、浙江丹阳都代理过小码头拆迁的案件,这些码头也取得了港口经营许可证。
还有在实践中比比皆是的加油站遇到拆迁,该怎么办呢?第一这是属于特殊行业,第二所预期的利益非常高。
我们在山东代理的加油站拆迁案件,看着地上附着物和资产并不多,只有四个油枪和几个小房子,评估完后之后几十万。
但是企业主说;“两年前中石油想花两千万买我的加油站我都没答应,现在拆迁致评估出几十万我不能接受。
”另一个我所代理的加油站拆迁时也遇到的了这样的情况,一千八百万也没有出售的加油站在评估时却只有19万元。
也就是说市场公平交易所蕴含的价值非常高,但是附属物、厂房、经营场所很简单,这就形成了巨大的争议,这类行业主要就在预期利益的损失。
码头基本上也没有什么附属物,我所在代理的码头拆迁案件中,该码头全是平地,有一个地磅,有一个吊车。
赔偿吊车十五万,地磅八万元,一共一家赔偿五十万。
但是一个码头一年收益是一百五十万到二百万。
价值不是体现在附属物上,是体现在经营利润上。
不能简单的看附属物和装修的问题。
要看他所产生的收益。
收益在计算的时候要有客观依据,所以一定要保存好税票、财务账目等依据。
在进行实际评估的时候要评估出可收益年份,比如这个码头我还有十五年的经营期限,这十五年是不是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周期呢?但是,不管是评估公司还是专业的拆迁律师都不可能告诉你完整的答案。
加油站拆迁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企业拆迁中的商铺和门面怎么补偿?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是临街,必然要有一部分是企业或厂房是和路面连接的,形成一种商铺门面的形式,然后租赁出去或自己进行商铺使用价值的利用,也就是实际经营的行为。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

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当企业遇到拆迁腾退时,查阅相关的法律书籍和网络资料,发现关于拆迁和腾退方面的法律政策很少,企业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如何维权。
近期由很多的媒体朋友咨询拆迁腾退政策,应广大记者的要求,吴少博律师来跟我们谈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的问题。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要以中小企业不动产案件为主,其中代理了大量的京津冀地区的因为环评和环境所导致的企业关停关闭以及腾退的相关案件。
随着京津冀地区的气候的相关要求,现在对京津冀地区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相关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行业,比如钢铁厂、砖瓦煤窑以及相关的化工厂等等,正在进行大范围的关停关闭。
企业关停关闭有补偿吗?在这块有不少的中小企业非常迷茫,那么关停关闭是不是应该有相关的补偿呢?去年,临沂一次性关停了五十多家相关的钢铁厂,也是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是否公平合理再此不再赘述,但是从法律角度应该怎么来理解中小企业关停关闭所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该从哪些角度来给中小企业进行实际的安置、评估以及补偿。
特别是京津冀地区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接触的唐山的钢铁厂相关的关停关闭,河北廊坊相关的一些砖煤窑厂,特别是砖窑厂的关闭。
天津的化工厂的关停关闭,以及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不再接受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向外疏解一些机械加工、装饰装修等等。
都不符合现在的首都疏解非首都功能的一些产业要求,正在往外搬。
面临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关的企业在关停的,那么在相关的安置和补偿中应该怎么做呢?企业面对关停关闭在安置补偿中应该怎么做?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依据的是《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一些条例和政策,一些地方政策包括“退二进三”的相关的要求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减少工农业的用地指标。
我们要考虑企业再生存再发展问题,所以在实际补偿当中往往就要掺杂安置补偿问题。
首先对中小企业而言,政府所要求的都是关停,只要企业不经营了对环境没有造成实质影响了,对于政府来讲任务就完成了。
吴少博律师讲述:企业拆迁中的产权调换

企业拆迁中的产权调换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一)企业拆迁要求土地置换时应考虑的因素被拆迁企业可以选择的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土地置换和一次性货币补偿,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在正常经营的企业都会要求土地置换,或者是土地置换加部分的货币补偿。
但是因为现在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各个地方政府的土地资源都相对紧缺,特别是各地现在对环评的要求都比较高,往往在市区中心区域或者地段较好、商业价值较高的区域都无法进行企业的原地回迁,所以企业只能选择不同区域进行土地置换。
面对土地置换,作为被拆迁企业应从哪些方面来考量这个问题呢?我们认为有这样几个因素是不能忽视的:1.按经营特点结合企业经营特点进行地域选择,如化工类企业的土地置换一般要选择在城市的工业园区,否则将很难获得环评、消防等批准性文件。
像加油站这种特许经营的行业就要更多的考虑交通便利和商业价值的统一性。
2.按土地性质要看置换土地的性质是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又划分为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不同用途的土地不仅价值相差甚远,土地的使用年限也不一样。
此外,集体土地也分为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主要看审批的机关及政府部门是否合法,同时还要考虑是否是否具备转为国有土地的一些相关条件。
3.按市场价格衡量置换土地的现有市场价值以及可能产生增值的预期。
因为不能原址回迁,因此置换土地一般与原址的土地市场价值存在差价,客观地判断置换土地的市场价值及可能产生的增值预期将有助于帮您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4.按增值空间要调查了解所置换的土地现有五年或者更长的市政规划,因为企业选择重新置换土地是要谋求长远的发展的,如果刚安置几年就有面临拆迁,那势必会给企业长远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二)为什么企业面临拆迁很难选择产权调换或安置?无论是旧的拆迁法律法规,还是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征补条例》,都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对于被拆迁(征收)房屋的补偿,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吴少博律师讲述:拆迁方惯用的拆迁招数

拆迁方惯用的拆迁招数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遇到拆迁(征收)时,作为拆迁方委托的拆迁公司为了达到让被拆迁户迅速低价签订补偿协议的目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招数。
让我们来开一下眼界吧:(一)政策压人拆迁一开始的时候,拆迁工作人员说的最多的永远是:这是政府制定的政策,谁也不能改变政策。
常见的理由有:政策是政府制定的,谁也没有权利改变政府制定的政策;如果因为你这一户改变政策,那么以前签了协议的都要回来找我们,我这个项目也拆不下去了;最后补偿协议都是要经过审计的,不符合政策的补偿协议最后审计也过不了;不是我们不想帮,如果我们给了你政策以外的补偿,最后纪检就要来找我,我们不可能因为帮了你把自己弄进去。
种种理由,就是为了让你相信:你只能接受政策确定的标准,其他的要求都是徒劳,不现实,也不可行!试问是什么政策?谁颁布的政策?经过了谁的批准?政策实施的依据是什么?政策是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冲突?当你提出这些质疑的时候?他们就会给你扣顶大帽子,说你和政府作对,这就是拉大旗作虎皮,是真的政策还是假的政策全在他们的说法上,即使补偿的项目和数额与颁布的政策不一样,他们依然有话说:政策与现实结合,结合的程度在我们掌握。
好像他们就是政策,就是法律。
那么政策真的是不能改变的吗?经历过拆迁的人都知道,每家每户,尤其是企业拆迁,各项标准、补偿金额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公开的按照政策执行,很多房屋条件差不多的企业最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价格可能相距甚远,但是他们在拆迁初期拒绝你的补偿要求的时候,政策不允许就是最好的理由。
(二)虚假询价一般拆迁工作人员在宣传拆迁政策以后,就会开始问你:这个地方你想要多少钱?要这么多钱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你以为拆迁人是在真心向你询价,就你报的价格去认真核对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并对你的报价进行下一不的讨价还价,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如果拆迁完全按照公平公开的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并且像他所说的那样政策不可改变的话,询价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补多少钱取决于政策的规定,而不取决于你想要多少钱,他直接应该和你讨论的是按政策算出来这个地方应补多少钱,而不是问你想要多少钱。
如何下好企业征收拆迁关停行政诉讼这盘棋

如何下好企业征收拆迁关停这盘棋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有个成语叫“事半功倍”,说的是用一半的功夫取得加倍的效果,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就多年来代理企业征收拆迁关停案件的经验总结,对这个成语更是深有同感。
在企业征收拆迁关停的案件中,找对了诉讼的方法和对策,很容易就为企业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和补偿,找不对方法和对策,往往就“事倍功半”了,费时费力不说,最后还拿不到合理的补偿。
所以我们说,企业征收拆迁关停案件中,行政诉讼该不该打,什么时候打,就具体的哪一个行政行为来打这个诉讼,时机和方法很重要。
要分析企业征收拆迁关停中的行政诉讼,首先要弄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哪些行政行为可能出现。
分析的时候就有各种要素要参进来,各种方式要做进去,然后才能得出我们最后的结论。
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出现呢?第一,行政征收行为,这里的征收是行政征收行为不是我们谈的这个征收拆迁,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比如征收拆迁方要给企业施加压力了,要来征收企业的土地税、房产税,这叫行政征收行为。
第二,行政许可行为,比如企业申请的环评征收拆迁方作为政府不批准通过,这就是行政许可,或者企业申请了施工许可,申请了建设规划许可政府不批准等,目的是为了从行政手段上对被征收拆迁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屈服,这也有是可能出现的。
第三,行政处罚行为,这个就不过多赘述了,因为很好理解,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罚款、违章处罚等都是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行政命令,比如最实际中发生多的就是乡镇人民政府,也没有走任何法定程序直接给企业下发个通知过来,要求限期搬迁、限期拆除等等,这就叫行政命令。
在第五,政强制行为,这个也是字面上的意思,拆除、强拆等等的都是行政强制行为。
第六,行政合同,比如企业和县区人民政府之间签订的出让土地的合同,这就叫行政合同,以及与政府签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叫行政合同。
律师眼里企业征收拆迁评估中的那些“坑”

律师眼里企业征收拆迁评估中的那些“坑”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在企业的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评估是及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企业的地面附着物值多少钱,机器设备折损费用是多少,企业搬迁费用需要多少等等,都要有具体明确的数字,而这个数字不是拆迁方或者被拆迁企业随口报一个就能够具有说服力的,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
这些事项往小了说关乎企业能拿到多少拆迁补偿,往大了说事关企业生死存亡,所以评估的结果对企业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如何与评估公司谈判交流是很多企业主都想知道的问题。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数百起企业拆迁有关的办案经验,总结了在与评估公司谈判交流时四个值得企业注意的方面。
第一,评估公司的委托单位和事项。
首先这个区别在于拆迁中对立的两个主体,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实际的案件中一般聘请评估公司的征收人居多,因为评估公司的资质是需要拆迁双方共同认可的,企业自己找评估公司拆迁方那边不认可就不具备效力,而拆迁方找的评估公司企业如果不认可其资质难免被认为是有意刁难抗拒拆迁。
也就是说往往都是拆迁方即政府部门或者当地的村委会委托的评估公司,由他们来付给评估公司费用,评估公司为他们来服务。
那么大家心里就很清楚了,谁付费用,对谁负责,或者说一句最直接的话,谁给我付费用,我就听谁的。
因为委托评估公司的是这些部门,那么委托评估的事项就确定了,评估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谁手里,大家心里就不言自明了。
那么反过来讲,企业作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所委托的评估公司,自然也是对企业负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精心打造合理、适当的评估方式。
分享法律智慧——吴少博律师接受《法律大讲堂》采访畅聊著书心得

分享法律智慧的——吴少博律师接受《法律大讲堂》采访畅聊著书心得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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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少博做客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特别节目——法律读书会》,与网友分享自己写作“企业征收拆迁维权三部曲”的心得体会,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主持人李奎和网友的提问。
主持人:吴律师能不能给我们讲讲写作“企业征收拆迁维权三部曲”的背景?吴少博律师:首先是我们总结了近年来中小企业非市场因素的风险,一般有五种:征收、拆迁、环保关停、破产、处罚,这些都不是因为经营不善而产生的风险。
这其中,征收和拆迁是可以拿到一定的补偿,而关停则是连补偿都没有,对于企业来说,遇上征收拆迁了,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怎么办,遇上环保关停了,又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城市化的过程中以及现在环保形势愈发紧迫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都在面临的问题,也是使我萌生了写书系统阐述这些问题的原因。
主持人:三部曲里面最先完成的是哪一本呢?效果怎么样?吴少博律师:最先出版的是这本《企业拆迁维权攻略》,可以说一经发售马上就得到了中小企业主的广泛响应,他们告诉我,他们不是不懂法律条文,也不是不懂相关政策,他们不懂的是当政策下来了,依据的是什么条文,自己又能够运用哪些条文、哪些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个实际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我们的这本书就是立足实际来告诉广大的中小企业主能做什么、该怎么做,从法律的层面为他们提供指引。
主持人:那第二部是哪一本呢?主要讲的是什么?吴少博律师:出版的第二本是《企业征收关停补偿纠纷案例评析》,以16个典型案例为媒介,从法律角度对企业遇到征收关停等行政强制行为时,如何运用法律对企业进行体检与合法性补强以及对政府行为进行全面合法审查的分析。
企业拆迁谈判的“四不”和“四看”

企业拆迁谈判中的“四不”和“四看”作者:吴少博律师今天讲一下企业拆迁谈判中“四不”和“四看”,我在《企业拆迁维权攻略》中谈到过“四不”,分别是不搬家、不签字、不报价、不抵抗。
这就是企业如遇拆迁应该采取的四种态度。
一、不搬家大家都很清楚,一旦遇到拆迁,拆迁方就会非常急促的希望企业停止经营。
企业即使不签字先搬出来也可以,目的何在?目的主要是先把企业的经营断掉。
如果企业搬走空出土地并且在其他地方恢复生产后,在补偿谈判中企业就处于弱势地位。
企业给拆迁方制造出来的不配合态度已经不复存在了,对拆迁方进行下一步的谈判是非常有利的。
二、不签字有企业主问到:“哪些文件该签字,哪些不该签字?”实践中又没有维权律师在现场指导的时候,我希望要慎重去签字,甚至是不要去签字。
拆迁方送来一份评估报告,你签了字,上面可能写着一句话“签字即为对评估报告结果认可”。
比如有些企业主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都不知道签的是补偿协议。
企业主说:“上面明明写着草签两个字,我以为是草签了个协议而已,后面还要实际谈呢,没想到是正规的拆迁补偿协议。
”由于被拆迁人不能区分哪些文件该签,哪些不该签,所以我们在实践维权会指导被拆迁人不签字,不要乱签字。
三、不报价企业拆迁的补偿价格都具有一定的弹性的,可以进行协商。
可能一开始你要求的价格并不是很高,那么拆迁方就想快速套取你的心理底线,询问到底想要多少钱。
而现在很多企业主都是脱口而出要高价,其实这是对被拆迁人不利的。
作为拆迁律师我历来主张在企业拆迁补偿谈判中报价要有事实、有根据的去报价,一旦报出价格就不能轻易变化,随便的降低或者跳高都不成。
你一旦报了高额补偿,又没有事实根据,拆迁方的工作人员在向上级汇报的时候,往往就会把你作为钉子户,甚至是把你作为了主要攻克的对象。
因为你的“狮子大张口”,有些压力本身不想施加也施加给你了。
四、不抵抗有很多企业主感觉自己在当地有实力,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就经常进行一些无畏的抵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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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企业拆迁案件的代理心得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吴少博律师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多年来从事企业拆迁、拆迁维权,特别公司、企业、工厂、商铺等非住宅拆迁,违章建筑拆迁维权;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案件执行和再审程序。
吴少博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对许多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其从事去企业拆迁领域多年,对拆迁中遇到的违章建筑问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评估报告问题、强拆偷拆等有自己的诸多办案心得,经手的拆迁案件均为当事人获得了理想的拆迁补偿。
可以为被拆迁企业、工厂、商铺等量身策划专业的拆迁方案,专业为被拆迁企业维权。
除企业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外,吴律师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公房租赁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城管、规划委、镇政府拆除违章纠纷等诸多业务中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
吴律师对各项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有着深入的理解,深谙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心理,帮助被拆迁方积极地应对拆迁房所施予的各种压力。
在诉讼方面,吴少博律师领导我所骨干诉讼律师,胜诉率高,有效地维护了广大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吴少博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办案经验,业务涉及北京、河北、浙江、陕西、江西、河南、辽宁、吉林、天津等多省市。
吴律师通过高超的攻辩技巧和对于事实证据的把握运用多次使二审的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此外,吴律师也积极地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热心地将自己在拆迁维权业务中的办案经验和维权技巧无私地贡献出来,获得了广大网民的一致好评。
“从事拆迁维权事业多年,什么样的当事人都遇见过。
有很多人对拆迁律师产生了一种依赖,几乎任何事都要向律师汇报,寻求律师的意见,即使这件事和案件本身没有多大关系。
”从事拆迁维权工作近十年的吴少博律师向我说道,其实这也是我经常听到很多拆迁律师稍有埋怨的地方。
因为对待客户的疑问,即使和自己的业务职责没有关系,也要认真回答,这会花费律师很长时间。
这种客户当然是主流,即便如此,也还有一小部分当事人,处于另一个极端,即他们并不太相信拆迁律师,或者他们对自己有充分的自信,认为单靠自己也可以处理好拆迁事物,或者他们认为代理费过高,找律师划不来。
吴少博律师给我讲了近期遇到的一件事:“就在前不久,有位当事人找上门来。
如果将拆迁维权比作疾病治疗的话,这位当事人显然已经处于病情晚期。
因为他的房子已经被政府强拆,而他却没有证据证明责任主体,导致维权找不到突破口。
万般无奈之下,他只有“吃回头草”,又找上了我们拆迁律师。
之所以说他“吃回头草”,是因为之前,他曾找过我们拆迁律师咨询此事,但是对于我们律师给出的维权建议以及政府可能进行强拆的提示,该当事人有些不以为然,他觉得房子是自己的,政府没有胆量强拆。
最终,他还是选择独自面对强大的拆迁方。
这就造成了当前如此被动的局面。
”这样一群人,虽然不占很大一个部分,但是,其也代表了某些当事人的心声。
于是,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在此再重申一下拆迁律师维权得天独厚的优势,为拆迁律师说几句话。
读者可以看看我们到底是王婆卖瓜、自吹自擂还是有理有据、确有其事,看官自有分晓。
当然,我永远也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
先让我来随意列举几个拆迁维权过程之中的经常遇到的词汇。
比如,房产置换、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许可证、拆迁纠纷裁决、拆迁评估、征补条例、异地兑换。
试问,你对这些词汇的含义是否了解?我想大多数人对这其中的大多数词汇都感到陌生。
甚至有少部分人,对上述概念几乎一无所知。
但是,要知道的是,这些真的是征地拆迁领域最基本的概念,是每一位拆迁律师耳熟能详的概念,也是他们经常运用的概念。
那么,问题来了,对这些有关拆迁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的话,如何参与与拆迁人的谈判?如何判断拆迁人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就算同为律师,只要不研究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其中的许多门道也是不清楚的,更别提普通民众了。
总结一点,拆迁律师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在拆迁维权中是一把利器,普通民众是不掌握这项武器的。
其中,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问题,在这里要特别提一下。
征地拆迁领域和其他领域一样,权利行使都是有期限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如果超出了上述规定的10日期限,被征收人就没有权利再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即使申请也会被驳回。
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接受原客观性、公正性可能出现偏差的评估结论。
如果涉及到复议或诉讼,相关期限限制就会更加复杂。
可以毫不隐晦地说,有时候律师稍加不注意,都会犯错过权利行使期限的错误,试问,在各种期限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欠缺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人,如何能做到统筹兼顾,万无一失呢?现在,我们退一步讲,即使真的存在犹如专业拆迁律师一样精通征地拆迁领域的各项知识、门道的当事人。
那么,对于这样一类当事人,是否就没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了呢?其实,我们觉得答案是否定的。
拆迁律师首先是律师,律师维权本身就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政府就是这样,若是被拆迁人自己与其进行拆迁谈判,它就会假定你对拆迁补偿并不了解,你不是一个专业的人,你是一个好糊弄的人。
因此,它会百般刁难你。
即使你最终会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赢得自己的权益,但是,中间你可能会面临很多本来没有必要遇见的困难。
但是,如果是律师出马,一切都会不一样。
政府如果面对的是律师,它心态上首先就会转变。
它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专业的人,它必须以一种更加平等、谨慎的态度来实施自己的行为。
这就为拆迁谈判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总结一句话,律师的介入,会唤起政府的重视性,让其以一种更为诚恳的态度对待拆迁谈判。
我们之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我们有一个当事人,之前一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政府总是以各种方式推脱,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找到了我们。
我们在接手案件后,随即向政府寄送了一份律师函,大意告知政府我们接受了委托,并指出政府不予告知行为的违法性。
于是很快,当事人就拿到了想要的文件。
其实,从法律来说,律师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告知行为。
但是,其在实践中又非常奏效。
因为政府知道,如果无视这个律师函,将会导致律师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提起诉讼等,这将会给政府带来麻烦。
正是对律师的忌惮,才会导致政府重视律师的话语权。
由上一点引申开来,我们发现,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只要聘请了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最终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通过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的几率非常高。
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分析。
从政府角度来说,由于忌惮维权律师的维权招式,政府并不敢报价过低,也不敢公然违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总之,政府会尽量避免被拆迁维权律师抓到把柄,否则会在拆迁谈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就拆迁律师这一方来说,由于律师掌握着专业的拆迁维权知识,并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实践的现状也颇为了解。
因此,律师知道政府的报价合不合理,我方应不应该接受。
也知道我方什么时候应该谈判,什么时候又应当拒绝接触。
总之,律师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攻有收,掌握好分寸,把握一个度,在维护客户合法、合理权益的基础上,争取用协商谈判这一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样既为客户争取到了应得的补偿,也节省了双方的人力、物力、精力,还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之后,因各种因素致使被拆迁方权益受损的风险。
律师行业之所以存在并且愈发繁荣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如果真像某些人认为的,律师没有实质性的作用,我想律师行业早就凋敝了。
律师有没有作用?去问问那些我们帮助胜诉的人,你就会找到答案。
北京昌平黄先生承租方拆迁维权案整理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4-14 18:29 访问次数:469我在昌平开了一家饭店,因为管理经营得好,口味也比较有特色,饭店的生意一直很不错,十多年的经营已经有了很固定的客户群,生意好了我也对房屋进行了几次装修,添附了很多设施,比如冷库和采暖设备。
因为饭店的经营地点是租的,合同都是半年一签的,虽然每次合同到期了房东都会续签合同,但是毕竟主动权在房东手里,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合同就会被中止了。
果不其然,当周围开始拆迁时候,房东以房租到期为由不在和我续约,这意味着我这几年的投入统统得不到补偿,经朋友引荐北京专业处理拆迁纠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感谢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我争取到了满意的赔偿。
----北京昌平黄先生北京朝阳赵先生厂房拆迁维权整理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4-14 18:20 访问次数:366我的厂房在北京朝阳某地,拆迁方给的补偿分为三个方面:厂房重置价、停业停产损失、装修和搬迁补偿。
我的厂房承租了当地村民在租赁的村集体土地上自建的厂房,生产经营的需要自己又扩建了5000多平米,拆迁方竟然蛮横表态本次拆迁总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仅1800元,包括了所有补偿项目。
我很是气愤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
在我与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协调配合之下,终于完成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900元每平方的本项目最高价格,完美收官。
哈尔滨李总企业强拆维权整理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4-14 18:14 访问次数:307早些年国企改制的时候,我拿了块地建房办厂子,现在要拆迁了政府说我是违章建筑,要强拆,还给我们下了单子。
我们一寻思这也不是办法啊,法律问题还得找律师,就在北京多方打听,最后选择了这家专门做企业拆迁的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起初我们也嘀咕,这跟政府打官司,行不行啊。
但是李晓宁律师从拆迁背景,到我们遇到的法律难题,结合我们的历史这么一分析,真是有理有据,说到我们心坎里头了。
虽然奋战了整整两年,中间政府还有过反复,但是最后经过我们和律师配合,我们还是拿到了满意的补偿。
------李总,哈尔滨市某钢球铸造公司总经理。
2014年征地项目获得1.2亿补偿贵阳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罗先生征地获得3.5亿赔偿整理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4-13 18:57 访问次数:369做生意这些年,我和形形色色的人都打过交道,说句中肯的话,吴少博律师是难得的讲真话的律师。
不夸张,不畏难,有什么都明明白白讲在前面,把每一种可能的情况都给我们分析到位了。
最后如何去选,那就是我们企业自己的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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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我的选择是对的。
——罗董,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征地项目获得3.5亿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