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涉违法 拆迁律师介入提补偿和解结案
北京拆迁律师:征收多处不合理 申请查处未答复 律师助力确认相关部门行为违法

北京拆迁律师:征收多处不合理申请查处未答复律师助力确认相关部门行为违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建设,难免会涉及到拆迁,也难免会涉到相关老百姓的利益,但在拆迁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情况,比如拆迁程序不合法、拆迁补偿不合理等,在拆迁实践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非常多的不合法的拆迁项目。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副主任就接手了这样一起案件,以下是具体情况:【基本案情】徐先生等人是山东省济南市A区村民,2013年以来,徐先生等人所在的村庄便开始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工作,将农村土地统一规划,建设新社区,让农民搬进单元楼。
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越来越多不合理的情况出现,让徐先生开始怀疑整个项目的合理合规性。
为了解开心中的迷惑,徐先生等人也多次找到相关的负责人,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希望可以找到真相的徐先生等人通过多方打听联系到了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通过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两位律师的接待,徐先生等人对整个征地拆迁活动有所了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徐先生等人委托凯诺律师代理其案件,希望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整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真相可以水落石出。
【办案掠影】为了一探究竟,凯诺律师启程前往山东,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对现有的材料进行了整理分析。
回京后,两位律师有针对性的展开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通过各部门的答复,两位律师发现了此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的猫腻。
此次项目不仅存在无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还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可见此次项目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整个维权活动的顺利进行,两位律师指导徐先生等人向A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提出申请,请求消防大队对此地块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立案查处。
然而,消防大队在2017年12月19日收到徐先生等人的申请后,却始终未对徐先生等人的查处申请予以答复,为此,2018年3月9日,徐先生等人向A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徐先生等人查处申请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查处。
征地报批程序违法 拆迁律师介入为12名当事人争取满意补偿

征地报批程序违法拆迁律师介入为12名当事人争取满意补偿【基本案情】钟先生、朱先生、许先生等人是河南A县A村人。
2011年,XX铁路专线项目开始启动,XX段至XX段需征收A县A村涉及36户村民的土地。
2013年4月3日,A县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公告在村务栏进行了张贴。
2013年5月6日,A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等,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
被征地村民对这份安置补偿方案议论纷纷。
2013年5月7日,以钟先生、朱先生、许先生为代表的12户村民向A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补偿标准太低,无法保证其日后的生活,坚决不同意安置补偿方案,但是,未获得对方积极回应。
2013年7月17日,A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强拆,遭到了未签补偿协议村民的反对,双方僵持不下,致使拆迁陷入了僵局。
2014年7月,钟先生通过网络查找,联系到了在拆迁领域非常有名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其代表其他11户村民亲赴北京,在与凯诺律所主任贾启华进行了沟通之后,希望凯诺律所可以为其维权。
后经凯诺律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指派副主任原江、和雪莲律师承办此案,借助法律的武器为当事人强势维权。
【办案掠影】因案情紧急,两位拆迁律师立刻赶赴河南A县A村。
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有一些村民不仅在网上搜寻和学习了相关拆迁案例,而且在网上或是电话中咨询过一些律师,他们对于拆迁案件的大体办案思路有了一定的了解。
于是,大伙一合计决定:“依葫芦画瓢”——自己打官司。
首先,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拿到了一些涉案材料。
又花了几百块钱,找人写了复议申请书,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结果,被复议机关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折腾了一圈,钱没少花,时间没少耽误,所谓的维权没有任何积极、正面的效果,反而经此折腾,致使一些当事人维权信心受挫,士气低落。
钟先生紧急召集大伙开了个会,最终,大家一致决定找专业的拆迁律所来处理此事。
行政机关颁发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行政机关颁发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中伦律师事务所李国斌(合伙人)、于园园(合伙人)、宋乔松某开发商因某小区项目建设需进行房屋拆迁。
2010年10月,开发商向市政府的下属机构拆迁办递交拆迁申请,并同时提交了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项目备案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资金证明等申请材料。
拆迁办经过审查,为开发商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面积6200平方米,涉及居民112户。
截至2010年12月,开发商已与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均已被拆除,小区项目的6栋楼主体已经完工。
2012年6月,小区内部分居民对市政府(被告)和开发商(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拆迁办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予以撤销,主要理由有:①开发商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料不齐,缺少拆迁计划等相关资料;②开发商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项目备案证、资金证明等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③拆迁办在拆迁许可前未依法举行听证;④开发商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仅提交普通的存款余额证明,而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政府在一审第一次庭审时,当庭提交了拆迁计划。
案情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以及与行政诉讼有关的问题包括:1、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的要件有哪些?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具体指什么?3、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是否需要听证?4、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于前置行政行为审查的深度是什么?5、行政机关提交证据的期限是什么?逾期提交的后果有哪些?6、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会考虑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1、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的要件包括哪些?①开发商是在2010年10月18日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彼时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所需遵守的法律规定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实施,2011年1月21日废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河北拆迁:律师助力农村房屋拆迁维权,征收办主动撤销裁决书

河北拆迁:律师助力农村房屋拆迁维权,征收办主动撤销裁决书文章来源:蔡晓仪【案情简介】陈先生的房屋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占地面积共454.18平方米。
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陈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然而,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非常不合理,5间房屋只补偿16万余元,且只同意对陈先生按2:1分配227.09平方米的安置房。
陈先生认为这样的补偿实在低得无法接受,因此一直都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随后,开发商直接向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2013年2月4日,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了裁决书,裁决按照开发商的上述不合理条件进行补偿安置,并命令陈先生限期搬离,否则将申请法院实施强拆!眼看征收办和开发商沆瀣一气,司法强拆迫在眉睫,陈先生决心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13年6月10日,陈先生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上述裁决书。
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陈先生在起诉之初就感到有些力不从心、有理说不清。
为了维权的顺利进行,陈先生慕名找到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希望借助专业拆迁律师助自己一臂之力。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后,经研究决定派出办案经验丰富的赵健律师和黄爱华律师具体负责此案。
【办案掠影】两位律师接手本案后,经查阅相关材料,一眼就看出了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上述裁决书的一个重大漏洞:开发商的建设项目虽然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征地批文,但是陈先生的房屋是在自己宅基地上合法建设的,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开发商向征收办申请裁决,则是依据当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殊不知,该条例仅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此,陈先生的房屋拆迁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是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陈先生房屋的拆迁补偿争议,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无权作出裁决。
此外,两位律师敏锐地发现,征收办作出上述裁决书的主要依据“房屋估价报告”也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法律援助化解拆迁矛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某市某小区拆迁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拆迁矛盾案例。
该小区居民因拆迁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矛盾,经过多次协商无果,部分居民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小区始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基础设施老化,居民生活环境较差。
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市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开发商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开始对小区进行拆迁。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与部分居民在补偿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拆迁工作受阻。
部分居民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补偿款低于市场价格,且配套设施不完善,不符合自己的利益。
为此,他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部分居民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法律援助过程1. 法律援助申请部分居民在了解法律援助政策后,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
经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受理该案,并指派专业律师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
2. 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走访居民、咨询专家等方式,律师掌握了以下事实:(1)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开发商取得拆迁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标准应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3)居民诉求:部分居民认为补偿款低于市场价格,配套设施不完善。
3. 法律意见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认为:(1)开发商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项目合法。
(2)拆迁补偿标准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3)部分居民诉求合理,应予以关注。
4. 法律援助措施(1)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若协商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在律师的协助下,部分居民与开发商进行了多次沟通。
在充分了解居民诉求的基础上,开发商同意提高补偿标准,并完善配套设施。
山东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行政复议决定

山东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行政复议决定山东拆迁律师表示,在进行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申请时,如果申请人同时申请行政赔偿时,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有关规定,则需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6条之规定,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指除规章以外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了审查申请的,若在权限范围之内的,复议机关需在30天内完成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若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则需在30天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需在7天内依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需在60天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机关需依法送达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依法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如果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则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复议决定,超过法定的提起诉讼的期间的,该复议决定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山东拆迁律师王振嵩。
王某、宁乡市金洲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宁乡市金洲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湘01行终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林华陈蔚宇陈邵明【审理法官】杨林华陈蔚宇陈邵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宁乡市金洲镇人民政府;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王某宁乡市金洲镇人民政府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某【当事人-公司】宁乡市金洲镇人民政府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黄爱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尚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余小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爱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尚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余小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爱华刘尚余小波【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被告】宁乡市金洲镇人民政府;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两被上诉人拆除涉案砖厂厂房的行为违法,故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两被上诉人拆除厂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粘土砖企业自愿关停奖补协议书》的约定,涉案砖厂自愿关闭,砖厂的厂房、生产设备、烟囱均应予以拆除,且协议约定厂房由金洲镇政府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拆除,金洲镇政府是在支付奖补资金前拆除还是之后拆除,均符合协议书约定内容。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关联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两被上诉人拆除涉案砖厂厂房的行为违法,故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两被上诉人拆除厂房行为是否合法。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金洲镇政府与王某于2017年11月24日签订《粘土砖企业自愿关停奖补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三条约定乙方自愿关闭砖厂,并将厂房、生产设备、烟囱拆除,生产厂房由金洲镇政府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拆除。
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简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简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
为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拆迁当事人提起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首先应当为何行政行为?《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由于受理或不受理的程序和时限等均无具体规定,导致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操作起来比较随意。
对此,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在总结以往的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规范,分为三种情况,这便是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应当为的行政行为:其一是对以下情形不予受理的:(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乩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其二是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其三是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一宗城市房屋拆迂纠纷案件而言,在拆迁当事人提起裁决申请后,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如下义务,即不论是否受理该裁决申请,均应以书面方式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以保障其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对于告知的形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得十分明确,即以书面方式为之。
书面是相对于口头而言的,它是可视的,是附于一定载体之上的。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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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涉违法拆迁律师介入提补偿和解结案【基本案情】
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是贵州省A县人。
2012年,根据A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为加快旧城改造项目,有效地消除住房隐患,保障人民居住安全,决定对XX街道(东起XX路至XX路)进行国有土地征收。
为解决原居住地的老干部住房和老干局办公驻地问题,XX街道临街的四栋老旧四层楼房需要整体拆除。
2013年4月7日,A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街道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要求被征收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的住房均被纳入征收范围内需进行腾房拆迁。
因补偿款极低,双方对拆迁补偿标准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故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为代表的16户住户至始至终没有签署任何协议。
2013年6月28日,A县人民政府作出《A 县人民政府关于钟X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与次日送达,剩余15户居民收到同样内容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2013年8月16日,A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强制拆除。
房屋被强拆,看着灰尘漫天,暗无天日,犹如此刻大家的心情。
经四处打听,钟先生、戚先生、崔先生作为被强拆户的代表找到了在拆迁领域著名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与凯诺律所主任贾启华电话沟通之后,于2013年5月7日,三人带着相关材料亲赴北京与贾启华主任面谈。
在两个多小时的面谈后,决定委托凯诺律所为其进行维权。
后经凯诺律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指派和雪莲、张海东律师作为此案的承办律师,为16户当事人维权。
【办案掠影】
“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这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段话,来自清代戏曲家孔尚任所作《桃花扇》中的一段唱词,充满哲理、回味无穷。
正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的背后是大量老旧小区被拆迁。
拆迁历史就是在这新与旧、盛与衰、拆与建的过程中,除了变得越来越厚重,还参杂了一些违法、一些暴力、一些血腥。
和雪莲律师是凯诺拆迁律师团的元老级拆迁律师,在拆迁领域造诣颇高,实践办案经验极其丰富。
张海东律师是凯诺拆迁律师团新晋成员,媒体资源广,法律理论扎实。
两人搭档,取长补短,事半功倍。
此案经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后,在两位律师严谨分析之下,紧抓A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多处违法点,针对不同的部门相继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诉讼程序等。
日前,此案已经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凯诺拆迁律师团将每平米的补偿由原来的4000元提高到了7600元,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因此案情复杂,所涉维权程序较多,故只截取其中一部分程序,展现与读者。
两位律师指导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拿到了A县规划局、A县国土资源局、A县人民政府等关于此项目从立项到征地的所有文件资料,一方面,详细梳理资料;另一方面,实地走访调查。
两位律师发现在没有对16户当事人进行安置补偿的前提下,此块地竟然进行了招拍挂,出让给XX房地产公司。
2014年3月6日,A县规划局向XX房地产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5月28日,A县规划局向XX房地产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为至始至终未对16户当事人进行安置补偿,A县规划局在作出两次行政许可审核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也未听取听当事人的意见。
A县规划局并未遵守《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涉嫌严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