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拆迁律师原江纠正房屋拆迁行政判决书的不当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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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1【案件字号】(2020)浙11行终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建民邹一峻李月群【审理法官】朱建民邹一峻李月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勤儿;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王平和【当事人】江勤儿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王平和【当事人-个人】江勤儿王平和【当事人-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叶俊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俊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俊涛【代理律所】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江勤儿;王平和【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本院观点】2006年,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原审第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案涉房屋购房款,上诉人将案涉房屋的钥匙及相关权属证书交给了原审第三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23:45:38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11行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勤儿(又名江程祖),男,194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江方杰(系上诉人儿子),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桂山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叶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俊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月芳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刘月芳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刘月芳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3【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11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征刘家库徐亮亮【审理法官】管征刘家库徐亮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月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刘金伟【当事人】刘月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刘金伟【当事人-个人】刘月芳刘金伟【当事人-公司】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锋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锋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锋【代理律所】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月芳【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刘金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调取证据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20:15:17刘月芳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行终1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月芳,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汪华良,台州市黄岩区安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行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包顺富,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玲萍,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锋,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金伟,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刘月芳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协议一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浙10行初88号行政判决。

山东拆迁律师原江介绍因伪造房屋产权证明骗取拆迁补偿款获刑十一年

山东拆迁律师原江介绍因伪造房屋产权证明骗取拆迁补偿款获刑十一年

因伪造房屋产权证明骗取拆迁补偿款获刑十一年拆迁补偿是指我们国家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这个定义已经把拆迁补偿的关系人定义出来,房屋所有人是指拥有房屋产权证明的产权人。

但是,有些人遇到一大笔的拆迁补偿款的时候,因为抵不住诱惑,伪造房屋产权证明骗取拆迁补偿款,对于这种行为,等待他的只有是法律的制裁。

山东拆迁律师原江律师了解到一起因伪造房屋产权证明骗取拆迁补偿款获刑十一年的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男子林某长期非法占有闲置房屋,该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后,林某伪造房屋证明,骗取国家拆迁安置费、安置住房。

22日,记者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追缴所获赃款和没收未被其售出的安置住房一套及门面三间,全部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后,因无学生读书,南川白果小学校舍一直被闲置且无人居住,被告人林某则利用居住在当地的便利条件,长期私自占用白果小学一竖排校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2006年6月,林某为了非法取得白果小学竖排房屋产权证,伪造了其购买白果小学校舍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

2007年2月,白果小学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

之后,林某向拆迁部门提供了其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证明其为房屋所有人,并为了骗取更多的拆迁安置补偿,又伪造了其与两女儿的分家协议和拆迁房屋升建楼层证明,并获得拆迁部门的补偿认定。

被告人林某在交付集中联建安置房屋所差款52万余元后,于2010年12月20日,分别以其两个女儿的名义获得安置住房6套,门面3间及货币安置补偿金9.5万余元。

2010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将其获得的安置住房中的五套房屋分别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得赃款110.5万元。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拆迁补偿本来就是国家拿纳税人的钱出来进行补偿的,这项工程的实施也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出发。

刘某某能否在河北拆迁律师原江的帮助下,成功处理拆迁纠纷

刘某某能否在河北拆迁律师原江的帮助下,成功处理拆迁纠纷

刘某某能否在河北拆迁律师原江的帮助下,成功处理
拆迁纠纷
河北某县城的刘某某近日遇到了拆迁纠纷,遂委托了河北拆迁律师原江为代理律师,我们一起来看下详细案情:2013年某月,刘某某得知了自家房屋在政府规划的商业区开发内,但是就拆迁补偿一直没有谈拢。

子2014年年初,当地政府便经常派出工作组在夜晚上门“拜访”刘某某。

所谓的工作组便是政府雇佣的当地一些社会人士、“临时工”。

这样的三方五次的骚扰,令刘某某一家感到不安心,于是便想尽快得到法律的帮助。

在接受刘某某的委托后,原律师便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审查,得知当事人刘某某之所以不愿意搬走,或者对补偿不满意,是因为刘某某在家中所从事的是批发生意,很多顾客、小卖铺、小超市都是从刘某某家中直接进货。

生意对于刘某某来说,自己房屋便如同一个顾客均熟知,而且交通方便的位置。

如果如同其他拆迁户帮到政府安置的房屋内,那么便无法继续从事批发生意。

对全家的经济支撑将给与重击。

鉴于当事人的难处,原律师便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方案,全力以赴调查拆迁的合法性,组织拆迁。

如若不能,也将争取最大幅度最为合理的拆迁补偿款。

文章来源:/mlist1384/63262/。

哪些拆迁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拆迁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拆迁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生活中常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或拆迁人未能及时支付补偿费的现象,由此才产生了“钉子户”、“暴力拆迁”等热点话题。

这里提醒各位读者,面对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最好通过协商解决。

当协商无法达成合意时,再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家园。

本文为栩锐北京集体土地拆迁维权律师网律师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如若转载,请征得本律师团队同意。

浙江一房管所领导伪造合同骗取拆迁补偿被判六年

浙江一房管所领导伪造合同骗取拆迁补偿被判六年

浙江一房管所领导伪造合同骗取拆迁补偿被判六年
拆迁补偿本来应该是我国国家用来保障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这笔钱也是来自纳税人的钱。

但是在我们的社会上有很多人,不管是官员还是开发商或者是拆迁户都在积极为了得到拆迁补偿做出了各种“努力”。

有的贿赂、有的贪污、有的伪造证明等各种行为就在我们国家各地发生。

接下来浙江拆迁律师原江律师将为您介绍一下浙江一房管所领导伪造合同骗取拆迁补偿被判六年的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房管所副所长吴某与下属王某配合,在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将已经拆迁的房屋谎称仍在出租,伪造租房合同骗取拆迁款和安置房。

昨天,市二中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

法院认定,吴某、王某于2001年间,利用分别担任房管所副所长、管理段长的职权,在辖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对已拆迁的房屋开具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8份,为自己或帮助他人骗取拆迁资格后领取拆迁补偿款、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171万余元。

杭州法院认为,吴某、王某利用职权,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他们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吴某上诉被二中院驳回。

很多官员的落马都是因为拆迁补偿款导致的,确实看到这么大的一笔拆迁补偿款,相信很多经手的官员都会受不住自己内心的激动。

你也有遇到拆迁纠纷请及时咨询我们浙江拆迁律师原江律师。

来源:。

浙江拆迁律师为当事人黄某解除了后顾之忧

浙江拆迁律师为当事人黄某解除了后顾之忧

浙江拆迁律师为当事人黄某解除了后顾之忧
黄某为浙江某县城的个体经营户,在人流密集的小镇路口开着自己的小杂货店。

虽然该店面积不大,但是卖的东西确实五类俱全,应有尽有,所以每天都能有客观的收入。

2014年5月,黄某收到了浙江某房产开发商的拆迁公告,得到了自己店铺所属开发发展的区域内,即将面临拆迁。

对于这样维持家庭生计的小店如若被拆迁,那么一家生计是否没有着落。

故黄某多次上门与该房产开发商负责人就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做协商,但未尽人意。

故黄某委托了浙江拆迁律师原江代为处理。

对于黄某的杂货店是属于营利性商铺的问题,浙江拆迁律师原江如此说到,根据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商铺拆迁补偿的标准:
一、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二、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需要看到拆迁协议,才能确定拆迁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赔偿。

三、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将得到补偿: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

最终,浙江拆迁律师原江多次上门拜访该负责拆迁的某房产开发商负责人,将其中的利害程度娓娓道来分析与之听,皇天不负苦心人,就该杂货店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双方达成了协议。

当事人黄某终于解除了后顾之忧,不再担心自己拆迁却面临着补偿纠纷,安置纠纷等问题。

文章来源:/mlist1404/55985/。

北京拆迁律师原江介绍一起为了能够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公公竟和儿媳结婚

北京拆迁律师原江介绍一起为了能够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公公竟和儿媳结婚

我们知道虽然每个城市的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都不一样,但是对补偿的原则都是一样,就是公平公正的对每一个拆迁户进行在法律规定内的补偿标准。

这种规定的实施也给了很多涉及到拆迁补偿的拆迁户有了可乘之机。

北京拆迁律师原江律师在处理众多拆迁案件的时候会发现又出现一些为了多获得拆迁补偿款而做出的有违伦理道德的事。

虽然这些行为没有触碰到法律,但是也是极为荒唐的事情。

接下来北京拆迁律师原江律师将为您介绍一下一起为了能够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公公竟和儿媳结婚的案件。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这段时间,石埠桥村的村民们听说,同村的朱某(化姓)家,儿子和儿媳谢某办了离婚,这之后,谢某又和朱某领了结婚证。

不少人猜测,这么做,是为了多捞点拆迁补偿。

因为春节前,村子里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村子要拆迁了。

朱某是石埠桥村的居民,老伴走得早,家里有个儿子,已经结婚生子了。

有消息说,去年下半年,朱某的儿子和儿媳谢某(化姓)办理了离婚手续。

而这之后没多长时间,朱某和谢某去了趟民政局,两人领了结婚证,结为夫妻。

这些事情,正好是在村民传言要拆迁的那段时间。

“公公”和前儿媳结婚,邻居们多少听到些消息,他们揣测,正好最近传言要拆迁,恐怕,这样做是想多拿点补偿款吧!原来,早前朱某的儿子儿媳已在市里买了房子,把户口迁走了,现在没办法迁回来。

如果按照村民的传言,村子真的要拆迁,也只有本村户口的居民才有资格拿到拆迁补偿。

而朱某家在该村的户口只有他一人,如果拆迁补偿与人口数量有关系,他们自然有些吃亏。

朱某与谢某结了婚,才有理由申请把她的户口迁到村里来。

关于拆迁一事,村民们都有听说,但一位村民告诉记者,那都是年前流传的,现在没什么动静了。

至于朱家的事情,村民们似乎有所顾忌,不愿意多说。

一位村民说,大家平时见面就打个招呼,了解得也不是特别深入。

石埠桥村属于栖霞街道石埠桥社区,对于村子要拆迁的传言,社区居委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并没得到相关方面的证实。

北京拆迁律师原江律师解释,从法律角度来说,当时朱某儿子已与谢某离婚,而朱某丧偶多年,与谢某都是单身状态,从婚姻法上来说,双方可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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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律师原江纠正房屋拆迁行政判决书的不当用

在房屋拆迁行政判决书中,浙江拆迁律师常能见到“干部”这一词汇,如被告或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往往是其单位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科长、处长等带长的,在判决书中便会表述为“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某某局干部”。

其实,我们知道,干部是指列入干部编制、享受干部待遇,从事各种公共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6类人员:
①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②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干部,各民主党派的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
③在军队中担任排级以上职务的现役军人;
④社会政治团体与群众组织的领导与工作人员;
⑤专业技术干部;
⑥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但干部一词并非法言法语,用于法院的判决显然不妥,多少有些不太协调。

此外,在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方代理人除律师外,以其单位工作人员居多,大都是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是一个法律术语。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浙江拆迁律师认为将被告代理人表述为“某某某,系某某局公务员”或许更加恰当。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浙江拆迁律师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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