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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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05-07-22【生效日期】2005-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部(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的健康进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实行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管理与技术并重的方法,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不断提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严格执行,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安全生产作为紧要的考核内容。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应当依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工程的安全性。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订立科学规范的建设方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水利水电工程应当订立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保证每个环节的作业都符合安全要求,并对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培训。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觉隐患应当适时矫正。

其中,水电站要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严格依照制度进行检查,发觉问题要适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对水利水电设施进行技术评估和安全评估,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验,确保设施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人员都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安全生产的基本学问和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本领。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改建、扩建和维修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水坝、堤防、水库、水渠、水电站等工程。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控制规程的要求,保障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工程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安全工艺和应急措施,并确保全体人员能够熟悉并遵守相关制度。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他们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全面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障工程的安全可靠,并配合监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制度。

工人应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各类机械设备应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023年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水利部近期发布的《2023年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以提高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本规定的出台,主要目的在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一、总则1.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各类水库、水电站、渠道、输水管道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2.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3.主体责任:相关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4.行业监管:水利部及其下属各级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工程前期调研:在工程建设决策前,要进行全面调研和评估,确定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包括安全性评估、水文地质条件评估等。

2.设计阶段:在工程设计阶段要注重安全性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3.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合理分配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监理和验收: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验收单位要对工程建设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确保工程投入运行后的安全可靠性。

5.维护和运营阶段:工程投入使用后,要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保养,及时排除隐患,并建立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定期检查:水利部及其下属各级工程管理机构要定期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事故应急响应:对于发生的事故,相关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相关单位要定期向水利部及其下属各级工程管理机构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等。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人员生命资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水闸工程等。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全项目的安全可控。

第四条全部参加水利水电工程的企业和个人必需严格遵守本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当相应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五条每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都应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设立充分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经验,保证项目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不绝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本领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各个阶段都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工程项目在施工前需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订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合理划分工作区域,并合理布置施工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必需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穿着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除去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不安全行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立刻停工,组织抢救伤员、排出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在水利水电工程的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认真记录安全生产的各项内容,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和安全管理评估。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管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职责1. 建设单位监督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2.建设单位应当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小组,并由工程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对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3.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危险物品、危险操作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持续开展。

2. 监理单位监督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监理资格,并按照监理合同、工程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监理活动。

2.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在监理工作中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安全生产问题的整改要求。

3. 施工单位监督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施工许可证,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按照施工许可证、工程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小组,并由施工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4. 运营单位监督1.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水利水电工程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工程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生产经营。

2.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并组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监督措施1. 日常监督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 事故调查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和教训,提出处理意见和监管建议,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人员。

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2.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
3.定期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重视职业健康,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
5.定期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检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3)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设备设施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2)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3)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
二十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预警、应急响应、救援处置等内容;
2.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和有效;
4.完善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二十二、安全生产日常监控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常监控体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天候监控;
十三、协作与沟通
1.加强与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协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4.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和指导。
十四、安全生产记录与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资料的真实、完整;
2.对关键岗位、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监控,确保安全风险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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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维护工程局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工程局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而制定。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以及由工程局所属各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各种独资单位、合资单位和多种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方针和目标第五条工程局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程局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工程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

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工程局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为已任。

第三章安全保证管理原则第八条工程局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

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综合素质。

营造“珍惜生命、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的安全生产氛围,从根本上提高工程局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工程局内部涉及众多生产经营领域,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安全工作的重点。

要有长远规划,也要有近期目标;要抓好重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又要兼顾一般,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应放在在建项目和生产车间。

第十一条安全工作的第一要素是人。

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学习、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工程局生产安全的根本保证。

第十二条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体员工在安全工作中主观能动作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体制一、局长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局安监办在主管副局长领导下,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四、根据职责分工,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机构设置一、工程局实行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简称安监委)的安全组织制度。

工程局安监委由局有关领导、局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工程局安监委在局长的领导下,对工程局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安监委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在工程局安监委领导下,根据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安监委和工程局领导提供决策意见。

第十五条职责工程局领导、相关部门职责见工程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局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工程局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工程局定期对各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督查,督促各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局还将对其他重点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或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工程局每年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二次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对各单位所属项目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在年底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各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

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程局以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岗位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新入厂员工及时获得入厂安全教育,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一、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工程局建立安全事故报送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局《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二、为了保证工程局各类事故统计的准确性,以便科学、客观地分析事故,各单位应按照工程局的规定,按时报告事故统计报表。

三、为了保证工程局内部安全工作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交流,工程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及时了解各类事故的发生、处理和结案情况,工程局建立内部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工程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工程局各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应急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或直接对事故处理的指挥。

工程局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和发生事故单位的要求提供支持。

二、工程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办。

三、工程局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自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工程局安委会。

第二十一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局实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要求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工程局每年初与直属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在年终按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务必严格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计划、有依据、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工程局所属各单位应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责任应与年终经济考核挂钩。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定期对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入厂员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需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备、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对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对租赁承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并实行对在建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检查中发生的事故隐患、应责成主要责任人予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场所就责令停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特点,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

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实施纠正,并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第七章安全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工程局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局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局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根据集团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要求,工程局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出履职要求。

二、安全检查和考核工程局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履职要求,对所属单位进行定期督察和年度检查考核,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履职情况,年终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三、专项安全检查工程局将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的要求,对各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非控股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对非控股公司,工程局通过派出的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该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安全管理的要求。

当该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委托集团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请求时,应签订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并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七条工程局全体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工程局支持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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