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_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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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化条例

发布时间:2017-07-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造林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林地等。第十二条本市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在报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十六条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多种树木、崇尚自然,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的植物种类,适应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

性、合理性。第十七条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第十八条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城市道路、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四)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五)绿道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六)造林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七)郊野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八)村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第十九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中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中,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不小于五十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为五百米。(三)新建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四)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五)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新建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六)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七)商业服务业设施集中建设的地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集中绿地。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第二十条因建设用地条件限制导致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绿化建设指标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征得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于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的绿化建设。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必须用于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造林绿化规划,分别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责任指标。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绿化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鼓励村民委员会、村民对宜林荒山、荒地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二十三条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跨区县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河道、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以及公园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时,应当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化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工程的时

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第二十六条公园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临时绿化的建设用地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告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并对原有树木加以保护。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统一景观风格。种植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本市生长的树种,按照技术规范种植,并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在城市主干道路种植的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第二十九条依托水系、道路、公园绿地、防护林带等自然资源和线性廊道,统筹规划和建设纵横贯通的绿道网络,坚持自然生态、简约多样,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慢行、健身、休闲空间。第三十条七里海、八仙山、蓟县中上元古界、盘山、北大港、官港、大黄堡、团泊、宝坻青龙湾等自然保护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其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其特有的动植物物种资源。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态状况较为脆弱、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地区,划定市和区、县生态公益林建设范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组织建设,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第三十二条郊野公园建设应当遵循大绿、生态、自然、野趣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系、林木,保护原有生态系统,林木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可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严格控制在郊野公园内建设游艺娱乐设施和餐饮住宿设施。第三十三条乡村绿化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绿化效果、四季景观和防护功能的需要,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的地势和条件实施绿化。第三十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盐碱地绿化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引进和培育适宜盐碱地生长的植物品种,开展盐碱地绿化试验示范,提高盐碱地绿化水平。第三十五条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不同绿化用地适宜种植的树种和其它植物品种进行论证,编制适宜本市种植的品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本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四)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五)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六)生态公益林由权属单位负责。(七)郊野公园的养护管理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七条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生态公益林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实行养护管理社会化。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签订自愿认养协议,按照绿地养护规范对绿地实施养护。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禁止在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出租、出让或者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十一条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负责在三个月内恢复。第四十二条已建成的公园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建设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其中,变更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的,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是否确需变更及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听取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五)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砍伐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迁移、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迁移生态公益林内、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内树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植手续。第四十四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移植技术规程进行。迁移树木未成活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补植并保证成活。第四十六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树木,及时修剪、扶正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修剪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养护管理责任人对居住区内的树木实施修剪时,相关居民应当予以协助。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各类管线的,应当保证树木与管线间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第四十八条百年以上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树型奇特罕见、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加以保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树龄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城市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第四十九条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砍伐。险情排除后,抢险救灾单位应当在五日内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第五十一条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防疫和有害生物防治,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

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园林绿化、树木种植、养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第五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它物品;(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六)其它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五十三条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投诉网站等,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绿化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指标建设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闲置土地不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单位不尽养护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树木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可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的罚款。树木基准价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责令限期补植;擅自迁移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别实施。第六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对森林、林木、林地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公共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本条例所称郊野公园,是指位于城市以外,以成片林地、水域、湿地、观赏农业等为主,兼具生态建设、旅游休闲等功能的公共开放区域。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XX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XX年5月9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天津市绿化条例相关内容:人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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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学生会干部职责,使学生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切实发挥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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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珠晖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二、责任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股长和分管局领导三、权力运行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四、审批权限审批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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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范围、办法程序、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交流的重点是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包括县以上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纪委及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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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规章制度一、上班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工号牌,统一发型,只准穿肉色。(黑色袜男员工)二、女服务员:上班要化淡妆,不准浓妆艳抹,长发要盘起,短发不过肩,留海不超过眼睛,头发不准染色,不准梳过于夸张的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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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管理制度5篇完整版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一):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绿化养护技术管理制度 1、管养范围:分车带、景观带(路侧绿地)、行道树的管理与养护。 2、管养资料包括:绿地卫生、绿地内植物的浇水、修剪、施肥、打药、维护等资料。 3、养护管理标准: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到达黄土不露天。 2、绿化植物到达: (1)生长势:正常。生长到达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2)叶子正常:①叶色、大孝薄厚正常;②较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2%以下;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正常: ①无明显枯枝、死权; 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 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0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 ④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 (4)措施:按所要求的技术措施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l%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5%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2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二次以上,冷地型10次以上;基本无病虫害。 3、每年对行道树的刷白不低于两次。

4、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树形美观,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基本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管养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工具费、安全礼貌施工费、配件、运输、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保险、水费、电费、打药、施肥、车辆燃油磨损费、安装调试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等,凡是涉及到管理的一切费用。 二、绿化养护人员管理制度: 人员配备合理。项目负责人1人,需具有相关资历,项目负责人务必到现场办公,每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中标单位拟派出的本标段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时所报项目负责人务必为同一人)。主要技术人员1人以上,需具有相关资历。分车带绿地每400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路侧绿地及新区前后广场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换项目负责人务必向新区城市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更换其他管理人员务必征求新区城市管理科同意。 突发事件的处理。按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各类大型检查活动期间的相关工作等,尤其是重大活动的迎检任务,迎检期间要增加人力、保洁次数和延长保洁时间等以到达检查质量要求;对发生火灾和人为砍伐、偷盗、毁坏花草树木等行为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并向新区上报。 三、清卫保洁管理制度 1、定人定岗定时开展卫生保洁工作,进一步加强道路绿化、街头绿地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无废弃物和垃圾等。 2、绿化养护产生的垃圾(如:树枝、树叶等),重点路段做到随产随 清,其他路段务必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瓶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 3、绿地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现象;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绿地外2米范围内无杂草。 4、加强绿地花坛保洁,确保各类绿地的花坛整洁有序。 5、树木无死株、断枝及明显枯枝,无大片光秃落叶;植物叶面无陈旧积尘。 四、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浅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意义

题目:浅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学号 XXXXXXXXX 姓名 XXX 专业 XXXXXXXXXXXXXXXXXXXXX 指导教师 XXXXXX 摘要:加快园林绿化美化的建设,建设具有多元化,多层次的,具有多姿多彩,五颜六色的城市园林美景。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

目录 中文摘要 (Ⅰ) 目录 (Ⅱ) 引言 (1) 1、×××××× (4) ×××××××× (4) ××××××× (10) 2、×××××××××××× (18) ............结语 (113) 参考文献 (115) 致谢 (118) 附录 (121)

浅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规模、数量和面貌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建设优美的环境已逐渐成为各城市的园林建设的也成为工作的重点。绿化是园林景观的主体,选择与应用好绿化的要素决定了园林景观的最终效果。 1 园林绿化树木的选择 选择合适的树种是城市园林建设的重点,关系到园林绿化的质量和效果。树种选择合理,不仅可大大提高绿化、美化效果,还可以节约建设投入与以后的管理养费用。园林建设树种的选择应满足栽培目的,应能够适应栽植地的立地条件,要选择的树种要来源广、成本低、繁殖和移栽较容易。总之,园林树种的选择应满足目的性、适应性、经济性三个基本的原则。 2 主要绿化树种选择 街道树 是为了满足美化、遮荫和防护等目的,在道路栽植的树木,是城镇绿化的主要部分。一般对街道树种的选择与配置有两种,一是单一树种配置,即一条街道应用一种树种,整齐化并便于管理;另一种则采用多树种配置,主要是因为单一树种可能在结构上具有不稳定的因素。道路绿化应统一的规划,根据道路级别,位置等条件来确定树种。选择树种要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城市风貌,避免树种的单一化,一般街道树以种植有一定冠幅的高大乔木为主,常绿与落叶树种比例要适当,既能遮蔽夏季的阳光又不影响冬秀的采光,同时不妨碍交通。 庭荫树 是指树冠浓密,形成较大绿荫的树木,常栽植于庭园、庭院、公园等绿地中,主要为了人们提供一个阴凉、避免日光曝晒和清新的室外休憩声所或作为景点装饰用。 孤植树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津园法[2006]8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津园法[2006]87号)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

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认建、认养绿地、树木;鼓励向城市绿化基金捐资或直接投资建设、养护城市绿地和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性树木创造条件,划定地域,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可以获得相应的冠名权等利益回报。

绿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对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工作实施控制,为公司员工提供清洁卫生、清新优雅的工作环境。 第2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作业控制。 第3条职责 (1)绿化主管 ①负责确定绿化项目与标准。 ②对绿化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工作整改。 ③制定绿化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办法。 ④进行人员分配以及工作安排,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⑤根据作业频率,负责日检工作,并对员工进行综合考核,做好有关记录,认真做好绿化养护日记,并定期向部门经理报告。 ⑥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纠正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现象。 ⑦负责进行绿化班员工的岗位培训工作,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和专业技能操作培训。 (2)绿化班人员 ①负责花草树木的浇水、施肥、除草、治虫防病、修剪整形、防护等工作。 ②对破坏绿化者,要及时劝阻、教育,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③及时处理枯枝落叶,清理现场。 ④妥善保管、使用各种工具和肥料、药品等。 第二章绿化工作人员管理细则 第1条遵纪守法,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2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3条上班穿工作服,戴工作牌,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第4条讲文明,有礼貌,服从领导,团结同事。 第5条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6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 第7条不准擅自拿用公司物品挪作他用,损坏、遗失工具要照价赔偿。 第三章绿化工作管理细则 第1条绿化服务的责任范围 绿化人员的绿化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草坪的种植和养护。 (2)树木的种植和养护。 (3)室内外盆花的养护。 (4)节日摆花。 第2条花卉盆景养护管理 (1)施肥 根据花卉植物在不同期的特殊要求,追施化学肥料,并保证场内不散发异味。 (2)换盆 根据花苗的大小和生长速度快慢选择相应的花盆、套缸,在环境管理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执行。 (3)浇水 ①根据植物的特点,每日或隔日浇水。 ②浇水原则。水温与室温要接近,浇水一定要浇透,盆土应经常保持湿润,不要过干、过湿,也不要时干、时湿。 (4)采摘阳光 根据花卉耐阴喜阳程度和生长情况习性,经常将一些喜阳花卉移到阳光处。 第3条草坪植物的管理 (1)浇水 根据不同的季节、气候,以及草皮生长期、植物品种决定浇水时间(上午、中午、晚上)和浇水量。 (2)施肥 根据土质、植物生长期、植物品种和培植需要,决定施肥种类及用量大小。 (3)清除杂草及松土 根据季节、草坪生长状况对所辖草坪内的杂草进行清除并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松土,以利于草皮的生长和规范。 (4)修枝整形 根据植物的形状,以利于观赏为目的,依据植物品种及生长情况等因素进行修剪整形,但此一项目通常在冬季进行。 (5)除虫 根据病虫害发生的规律,实施综合治理,通常在病虫率高时,施以药剂杀死病虫,以确保植物良好生长。 (6)防止损坏 加强宣传教育及保安巡视,树立告示牌,防止人为的毁坏,做到预防在先。

探讨城市园林绿化在景观中作用

探讨城市园林绿化在景观中作用 摘要: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城市建设呈现出生态化发展的趋势,作为城市建设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园林绿化,是建设和 谐美好城市的重要体现,其在未来城市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将显著提高。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和城市功能也将越来越多地受到居民的关注。 关键词:园林绿化;城市景观;作用 abstract: with the people o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of recognition, city construction show the tre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logical,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urban construction of landscape, building a harmonious beautiful city is an important reflection in the future of the city construction foundation status will be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landscape and ecological functions of urban function will also by more and more people’s attention. keywords: landscape; urban landscape; role 中图分类号:k928.7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方面发挥显著的作用。园林绿化是建设和谐美好城市的重要体现。良好的城市园林绿化,可以给城市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为人类居住提供一个美好家园。

环境绿化管理规定

环境绿化管理规定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美化公司工作、生产环境,塑造公司良好的外在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管理范围 1.公司区域范围内的绿化区域。 2.被当地社区划定为公司负责的绿化区域。 第2章岗位职责 第3条绿化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做好公司的绿化、美化及管理工作。 2.按照公司绿化的基本要求,做好年度绿化计划,并组织人员认真落实。 3.落实防火、防盗、防病虫害、防操作事故等安全保障措施。 4.熟悉安全知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任何人身及意外事故;能够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简单技术问题。

5.督促员工做到定期除草、施肥、浇水及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绿化的成活率,做到草坪内无杂草、树木无枯枝。 6.负责在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内摆放观赏植物,并做好养护工作,认真执行花木损坏赔偿制度。 7.监督所有人员对劳动工具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物品管理调配井然有序,熟悉和掌握设备操作规范和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技术。 8.定期检查检修设施、设备,做到无丢失,无人为损坏,无人为原因致使设施、设备提前报废。 9.严格控制绿化管理成本。做到费用开支有计划。 10.做好工作服及劳保用品的发放、登记、回收工作。 第4条绿化人员岗位职责 1.落实绿化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执行绿化工作规范。 2.管理好公司内各种花草、树木、绿篱,对有意破坏绿化者,绿化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甚至要求其赔偿。

3.定期浇水、施肥、除草、灭虫和剪枝等,确保绿化的成活率,做到草坪内无杂草、树木无枯枝。 4.加强对绿化劳动工具的保养和维修工作,熟悉和掌握设备操作规范与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技术。定期检查检修设施、设备,做到无丢失,无人为损坏,无人为原因致使设施、设备提前报废。 5.每天下班前必须把自己的绿化工具清洗干净,保存在仓库内,并由相关人员做好回收记录。如果工具遗失,由本人按价赔偿。 6.经常注意观察各自区域内的公共设施、明暗下水道等,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有序上报。 第3章环境绿化管理规定 第5条基本管理规定 1.公司在必要时划拨一定的绿化专款用于公司的绿化养护与管理工作。 2.绿化工作列入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项目和内容。 3.员工有权利和义务管理、爱护花草和树木。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6-20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 (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据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 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 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地区类别划分见附表一(下同) (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灌幅计收。具体收缴标准见附件二。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每日每平方米元缴纳绿化闲置费。 按《条例》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其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的20%上交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每月终了5日内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属于区县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交市园林局后留用的收入一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园林绿化收费只能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绿化的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拨款程序予以核拨。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收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收费的管理,所收费用情况每半年要向市园林局汇总上报一次。 第五条园林绿化收费要严格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严格计价标准。各执收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准超标准、重复收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按本规定实施收费的,可以拒绝不合理收费。 第七条执行收费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收费,分别由两区管理委员会依本规定负责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绿化—绿化工作管理规定 一、保洁部的绿化工作为外包。 二、绿化公司 1、应与保洁部签定“绿化服务协议”,明确绿化服务范围、标准等内容。并派绿化主管、园艺师、绿化工在保洁部现场负责绿化养护工作,在工作场所要规范着装,遵守保洁部各项规定。 2、应每年初向保洁部报全年《植被养护计划》,经保洁部经理批准后参照实施,并于每次养护后将养护内容填写在《植被养护记录》中。 3、绿化公司应按保洁部要求提供鲜花、绿植租摆服务,内容见《鲜花、绿植签收单》,保洁部需随时核查、确认。 三、保洁部 1、绿化主管应填写本公寓的《绿化档案》,并在各类植被位置使用标识牌。 2、绿化主管应对绿化工作实施检查(建议《绿化周检表》)。 3、由保洁部的考评小组对绿化工作进行检查,每月一次。检查结果记录在《绿化工作月检表》上。如有不达标情况,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绿化—草坪养护作业标准 一、浇灌、排水 1.用土钻检查草坪土壤干湿程度,草坪3-5CM、树木20-30CM若呈干燥状,应及时进行浇灌。 2.绿地养护人员应使用专用水管进行浇灌,浇灌应湿透根系层,但不允许长时间积水。 3.浇灌时期和浇灌时间可按下列规定: ----春秋两季充水浇水,每周一次。 ----夏季勤浇水,每周二次,宜早晨浇,安全越夏。 ----冬季封冻前,草地植被浇水、封冰保证植被完全过冬。 注:每次刚浇完草坪后,应张贴通知或提醒行人,不要随意踩塌和踢足球,防止草坪被破坏。 二、修剪 1.草坪长到100-150毫米时,应予修剪。 ----大面积草坪(面积≥50平方米)应用手推式草坪机进行统一修剪; ----小面积草坪(面积≤50平方米)可用割草机或大号枝剪进行局部修整。 2.草坪修剪后高度为60-100毫米左右,每10天修剪一次。 三、清除杂草、杂物 1.与管理区域的草坪形态不符的杂草,养护人员应及时进行清除,并要求除早、除小、除净。

绿化工作管理制度.doc

绿化工作管理制度1 绿化工作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绿化工作的管理,确保绿化物长势良好。保护、完善绿化带,美化小区环境。 2.绿化管理范围. 各管理处辖区内所有装饰树、果树、乔木、灌木、绿篱、绿化地、爬藤、地面覆盖物、攀缘物、草皮和其他植物的养护。 3.绿化工作管理规定 3.2.1绿化员承担辖区绿化的日常巡视、养护、监管重任,绿化员应服从管理处工作安排,遵守所有绿化管理规则,爱护公物,同时认真履行绿化养护服务。 3.2.2严格执行绿化养护工作的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标准作业,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绿化区域和管理处安排的各项绿化工作,并由管理处定期检查和定量考核。 3.2.3进行绿化养护前,应小心谨慎,确保辖区公共设施及建筑物等的完好,若发现任何破坏环境行为或故意损坏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立即向保安员和主管报告。 3.2.4爱护绿化工具和设备,确保工具和设备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3.3绿化养护过程安全规定 3.3.1在喷洒时要采取预防措施,不让烟雾飘进业户房屋,特别是喷洒药物时,应注意风向,选择合适的喷洒方向和控制喷洒范围,确保避免对业户或设施的损害,并将“危险”标志牌放在关键位置进行警言提醒。 3.3.2在使用机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业户或设施造成危险、损害、伤害,在使用水管喷淋时,应注意穿越道路、人行道时对行人和车辆造成的不便。 3.3.3机器应安装钢制防护罩,防止碎片、飞出物造成损害;在机器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螺丝和螺帽固定在切削片上,避免切削片飞出;机器使用中,不得改变或改动机器的防护罩。 3.4绿化管理检查规程 3.4.1绿化员按规定每日进行巡视、养护,并将养护内容进行记录,对疑问或事故情况向主管或相关人员报告。 3.4.2环境主管按《绿化服务质量检查规程》的要求对辖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绿化员或相关人员提交的相关问题, 重大事故及时提交管理处主任处理,环境主管每月应对辖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 3.4.3管理处主任按《绿化服务质量检查规程》的要求对辖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环境主管提交的重大事情,对环境主管提交的月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网友评论[进入论坛]时间:2007-10-18作者:来源:城市规划网 【导读】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 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 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城[1993]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 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 明。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 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 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 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 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 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倒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 率不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属 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天津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绿化条例 (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浅谈城市公园绿化景观设计

浅谈城市公园绿化景观设计 摘要:城市公园建设可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美化环境。改善城市面貌,城市公园绿化的首要任务是改善生态环境。本文对城市公园的设计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城市公园;景观;设计 Abstract: urban park construction can improve the urban environment quality, and beautify the environment. Improve the urban landscape, urban park greeni ng’s first priority is to improv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is paper, the urban park design problem is analyzed and discussed. Key words: city park; Landscape; design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进步推动了公园绿地景观建设快速发展,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具有亲和力和特色的环境景观,已成为一项关系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迫切任务。城市公园作为城市的休息地,是市民的另一种生活方式,也是日常生活和身心再生所必需的“平常景观”,是居民日常工作与生活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城市园林设计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为城市居民营造一个舒服、美丽、安全的城市环境时应注重综合利用各学科理论来指导城市园林规划设计。 1 公园景观设计理念思考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加上现代化生活的快节奏,人们越来越追求通过某种途径获得生理和心理上的平衡。而城市公园逐渐成为人们活动的理想场所,其可为人们提供休憩娱乐的场所,公园景观设计的逐渐得到重视,鉴于城市公园的作用,其更应该在设计上从产生意图出发考虑。 1.1生态可持续性。保持场地原有的肌理及原生态基础,加以保护性改造,通过河涌、河岸、公园的不同水生态设计,形成一个自我净化系统;整体规划河涌网络纵贯的本区,保持这一生态廊道的连通。同时通过设计有生态绿岛,具有家具抽象符号和长度标听环形单车径及散步跑步径,穿行于绿色生态景观空间。同时,在城市公园的景观设计必须整合地块周边生态系统,完善生态自我修复,打造自然健康的生活环境。同时本公园项目地处乐从家具、钢铁商贸区西侧,且与沙滘村和葛岸村富有文化历史的两村紧密联系,其公园设计特点应当融合现代与历史两个方面,体现现代商贸的风采,又延续历史文化传统,充分体现商贸风采与传统记忆 1.2城市的互补作用。城市公园作为日后发展居住区的一个重要辅助设施,通过设计一个全开放的公共绿地,营造山丘、树林、河流、浅滩、湿地不同要素

绿化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绿化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绿化养护管理是园林绿化工程中和园林工程后最重要的工作,而园林绿化苗木行业流行一句话叫三分种、七分养,可见养护工作十分重要,要把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化非常重要。 一、养护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绿化资料记录详细,分类清楚,数据详实。各类档案按系统分类:园林植物、草坪、给排水、广场道路、景观小品等统一存放档案盒并贴上标签。编制档案目录,内容应与档案盒外标签一致。 2、月度养护计划及养护作业按时记录、及时上报,并符合现状和季节特点,针对性强,养护档案做到完整、真实,不弄虚作假。 3、建立绿化养护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 4、考勤登记表每月由工程师填写,月底交项目部。 5、借阅档案须经相关管理人员批准并记录。 6、及时完成园林绿化局和绿化管理站下达任务,按质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突击任务,并达到绿地养护要求。 7、养护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由绿化管理站召集的月度工作例会、专项养护等会议。 二、清卫保洁管理制度 1、定人定岗定时开展卫生保洁工作,进一步加强道路绿化、街头绿地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无废弃物和垃圾等。 2、绿化养护产生的垃圾(如:树枝、树叶等),重点路段做到随产随清,其他路段必须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瓶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 3、绿地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现象;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绿地外2米范围内无杂草。 4、加强绿地花坛保洁,确保各类绿地的花坛整洁有序。 5、树木无死株、断枝及明显枯枝,无大片光秃落叶;植物叶面无陈旧积尘。 三、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关于城市绿化的建议

关于城市绿化的建议 城市绿化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等关系十分密切。搞好园林建设,不仅能够美化环境,更重要的就是调节气候、防风防尘、净化空气、降低噪音、改善人民劳动、工作、学习与生活条件,增进人民的身体健康,对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县的城市绿化工作实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城市面貌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就是缺乏科学而长远的整体绿化规划,导致道路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常常挤占绿地,破坏为数不多的花草树木。 二就是绿化档次不一,发展不均衡,绿化类型单调,市区与小区绿化率比较低,城区绿化质量不高,速度不快。 三就是城市绿化管理不规范。 四就是一些人绿化意识淡薄,全县人民爱绿、护绿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个别开发商对庭院绿化、居住小区绿化重视不够,部分建设单位片面追求利益多建房,而减少绿化面积。 对于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促进城市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建议如下: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绿化工作。要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工作的规定,充分认识搞好城市绿化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一项民生工程,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与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认真做好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工作。要立足长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制定城市绿化的长远与近期规划。建议规划中县区各主要区域应有与本区域人口数量相适应的区域园林,包括小公园、广场绿地、街心花园等。 三、城市绿化建设要依法实施。县区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在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前,必须先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地指标与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把关。凡达不到规定绿化面积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所缺绿化用地面积易地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四、着力提升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一就是加强道路绿化。要做到树、灯、楼、路通盘考虑,注重绿化与周围建筑及其它元素的与谐统一。二就是加强住宅小区绿化建设。小区周边主要种植高大乔木与绿篱,使小区与周围交通要道隔离。宅间绿地要因地制宜,见缝插绿,采用花园型、草坪型、棚架型、庭院型等方式,形成丰富多彩的绿地空间。规划建设一批规模适宜的公共绿地与颇具绥中文化底蕴、特色鲜明的主题街心花园。四就是重视商业区与单位庭院绿化。深入开展“花园式单位”创建、绿地认建认养、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等绿化美化活动。五就是加强城市立体绿化。积极推广城市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与室内摆花养草,提高城市的俯视绿化效果与空间绿化效益,构建立体型、复合型的绿色空间。

天津园林施工施工技术要求

展示区景观施工技术要求 一:主要编制依据 《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29-67-2004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 《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和绿化种植结构导则》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T29-81-2010 《天津市盐碱地园林树木栽植技术规程》DB/T29-207-2010 《天津市园林绿化土壤质量标准》DB/T29-226-2014 《园林绿地灌溉工程技术规程》CECS243:2008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证和验收标准》 二:项目理解 2.1:项目情况: 2.1.1 环境情况 塘沽森林庄园坐落于塘沽区的西北部,选址处没有任何乔灌木,只有少量耐碱性极强的柽柳、碱蓬以及狗尾草、芦苇等植物存活。 北侧紧挨杨北公路,一年四季空中煤灰飞扬,地上白碱茫茫,地势高洼不平,土质粘重,通气透水性均不良,地下水位与矿化度均高(4~10 g/L)。 由于土壤中大量可溶性盐的积累,致使土壤的物理性能极度恶化;土壤的结构紧密,孔隙度小、土壤容重大,土温上升慢,毛细作用强 2.1.2气候及土质 北塘森林庄园所在地气候处于大陆性季风型半干旱气候和海洋气候之间,四季变化较为明显、风频较高,冬季盛行西北风。太阳辐射强度年总量为5652.18 MJ/m,全年日照时数为2891.8 h,年平均气温为l1.7℃,年积温为4562℃,无霜期230~240d。冬季天旱,夏季多雨,年平均降水量为627mm,且集中在7、8份,而年蒸发量超过1900mm,是降水量的3倍。所在地为重盐重碱退海地,土壤全盐量超过0.8%,pH值大于8.9(具体需对土壤进行多点化验)。气候条

绿化管理制度和职责

绿化主管职责标准 绿化主管在管理处的直接领导下,对住宅区园艺、绿化工作负全面的责任,其职责标准如下: 一、协助做好绿化员工的招聘。绿化工人选坚持以有“丰富的园艺经验”为主,对绿化布局规划有一定的审美水平,知识文化、思想品德好和身体健康等为标准,不徇私情,择优录用。 二、负责员工的上岗培训工作,组织员工学习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探讨园林艺术知识,并督促员工遵守各项制度。 三、负责日常工作安排,划分责任区,把工作具体落实到个人;负责员工平衡调配;定期组织修枝、除杂草,对大棵树木的造型等。 四、负责员工的出勤考核和协助服务中心主管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认真抽查每个员工负责的片区,公平公正地评价每一个员工的工作情况,若故意隐藏事实,将被视为失职。 五、每日巡视住宅区,检查树木花草的养护,浇水、施肥、杀虫、修剪等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此作为每月岗位考核的依据之一。六、检查员工宿舍的清洁卫生,督促员工搞好个人卫生,着装整洁,使绿化队在住宅区保持良好的形象。 七、定期回访业主,帮业主美化居室,提供栽培花草树木的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咨询,并征求业主对小区绿化的建议,详细做好记录,有好的建议争取付诸实施。 八、负责政治思想教育,对工作态度不好和工作不认真的员工,

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屡教不改者,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处理。 九、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服务中心的消防训练,帮助每个员工能达标。 十、完成领导交代的其他任务。 绿化班长职责标准 绿化班长在绿化主管的领导下,对住宅区的绿化工作实施全面统筹管理,为业主创造财富、保持怡人的绿化环境。 一、熟悉小区绿化概况,充分利用绿化地面积,保持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绿化完好率达到99%以上。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花草树木品种和数量,创造优美的植物景观,发挥绿化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提高绿化养护管理的知识和技能,熟悉花草树木的品种、名称、特性和栽培管理方法,掌握花木病虫害的防治方法,园林器具的使用方法。 三、对花木进行挂牌,标明品种,科属、原产地、生长特性、繁殖方法、管理方法等,方便居民欣赏。 四、巡视小区绿化,做好分析和记录,掌握小区绿化的基本情况。 五、借鉴他人先进的管理方法,收集业主对绿化管养的建设性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养计划、办法,确保绿化管养工作的正常 运行。

城市绿化建设指标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6年9月4日点击量:8910【字体:大中小】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6 m2。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

年应不少于6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7 m2。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8 m2。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 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民政部不能按上述标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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