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绿化条例

(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造林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林地等。

第十二条本市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在报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六条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多种树木、崇尚自然,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的植物种类,适应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

第十八条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市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城市道路、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四)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五)绿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六)造林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七)郊野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八)村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中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中,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不小于五十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为五百米。

(三)新建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新建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六)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七)商业服务业设施集中建设的地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集中绿地。

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造林绿化规划,分别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责任指标。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绿化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鼓励村民委员会、村民对宜林荒山、荒地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

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跨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河道、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以及公园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时,应当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化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五条公园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临时绿化的建设用地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并对原有树木加以保护。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统一景观风格。

种植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本市生长的树种,按照技术规范种植,并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在城市主干道路种植的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

第二十八条依托水系、道路、公园绿地、防护林带等自然资源和线性廊道,统筹规划和建设纵横贯通的绿道网络,坚持自然生态、简约多样,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慢行、健身、休闲空间。

第二十九条七里海、八仙山、蓟县中上元古界、盘山、北大港、官港、大黄堡、团泊、宝坻青龙湾等自然保护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其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其特有的动植物物种资源。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三十条市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态状况较为脆弱、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地区,划定市和区生态公益林建设范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组织建设,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

第三十一条郊野公园建设应当遵循大绿、生态、自然、野趣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系、林木,保护原有生态系统,林木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可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

严格控制在郊野公园内建设游艺娱乐设施和餐饮住宿设施。

第三十二条乡村绿化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绿化效果、四季景观和防护功能的需要,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的地势和条件实施绿化。

第三十三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盐碱地绿化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引进和培育适宜盐碱地生长的植物品种,开展盐碱地绿化试验示范,提高盐碱地绿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不同绿化用地适宜种植的树种和其它植物品种进行论证,编制适宜本市种植的品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

(四)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六)生态公益林由权属单位负责。

(七)郊野公园的养护管理责任,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生态公益林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实行养护管理社会化。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签订自愿认养协议,按照绿地养护规范对绿地实施养护。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禁止在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出租、出让或者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负责在三个月内恢复。

第四十一条已建成的公园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建设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其中,变更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是否确需变更及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听取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树木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因建设工程确需砍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查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第四十三条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

(一)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二)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三)每处需要砍伐树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迁移地点,并保证树木成活。确因特殊情况迁移未成活的,迁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补植相同品种和规格的树木,直至栽植成活。

第四十五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树木,及时修剪、扶正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修剪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

养护管理责任人对居住区内的树木实施修剪时,相关居民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各类管线的,应当保证树木与管线间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百年以上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树型奇特罕见、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加以保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树龄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

城市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

第四十八条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砍伐。险情排除后,抢险救灾单位应当在五日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五十条市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防疫和有害生物防治,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园林绿化、树木种植、养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五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

(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

(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它物品;

(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

(六)其它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投诉网站等,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绿化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指标建设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闲置土地不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单位不尽养护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树木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可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的罚款。

树木基准价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责令限期补植;擅自迁移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别实施。

第六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对森林、林木、林地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公共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本条例所称郊野公园,是指位于城市以外,以成片林地、水域、湿地、观赏农业等为主,兼具生态建设、旅游休闲等功能的公共开放区域。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天津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更好地实现建设“国家园林城市”和“绿色天津”的目标,经过专题性课题研究和多次专家论证,市园林局拟制了《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规划设计的审查管理,对大、中型绿地建设方案进行严格把关。要严格现场调查勘测制度,设计人员设计前必须对设计地形、水体、植被、周围环境、历史沿革进行调查研究。设计人员要充分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新植物材料的生物学特性,不断创新和学习新的设计理念。园林生产和科研单位要重点搞好引种、驯化、繁育、推广彩叶植物、观果植物、观花植物、宿根花卉、地被植物、爬藤类植物等,增加植物多样性。 二ОО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 一、天津的立地条件天津地处北温带半干旱气候区,冬春季干旱多风,年降雨量约556mm,且多集中于夏季。市区及其东部区域为退海地,地下水位高,土壤盐碱、粘重、通透性差,乡土植物种类较少,城市绿化需采取工程措施,实施绿化的自然条件较差。 二、园林景观设计指导原则 ㈠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依据绿地的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造景,做到横有起伏具韵律,纵有层次富变化,避免平直呆板。自然美与几何规则美结合,运用好比例、节奏、对比、谐调、对称、平衡、稳定、动势、直曲等形式美规律营造园林的意境美。布局构图宜自然则自然,宜规则则规则。树木整型修剪规则美与树木天然美结合。 ㈡植物造景为主原则。通过植物的多样性营造景观的多样性。运用植物的生命美、色彩美、姿态美、风韵美、人格化、多样化的特性,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彩叶树种与常绿树种配置,使绿地在四季的静态构图中,呈现季相的动态变化,达到三季有花,四季见绿。 ㈢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结合原则。达到生态性与观赏性的统一,绿与美的统一,服务功能与艺术价值的统一。 ㈣生态建园与文化建园结合原则。设计既要符合生态学原理,又要遵循美学法则。通过科学配置植物,应用“巧于因借”等造园手法来体现园林诗情画意的文化品味。 ㈤以人为本原则。绿地设计要满足市民的需求和多样化的审美情趣,绿地要体现可融入性和可参与性。发挥好园林给人蔽荫、给人欢愉启迪、陶冶性情、慰藉心灵的作用。 ㈥地方特色原则。从天津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出发,将城市历史文脉融入园林

DB29_80_2004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市道路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范城市道路行道树栽植和道路绿地、绿化隔离带规划、设计、施工,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旧路拓宽改造可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编制参照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 —99)、《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1.4 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道路绿地Greenlandonroad 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两侧的绿地、隔离带(岛)、行道树和行道树绿带。 2.2 道路绿地率Greeneryratioinroads 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所有绿地面积占道路规划总面积的百分比。 2.3 通透式配置Arra ngeme ntoforname ntalpla nti nopen way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 m?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植方式。 2.4 胸径Diameteroftrunk 指树木主干离地表面1.3m处的直径。

2.5 种植土Soilforplanting 理化性质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6 种植土层厚度ThicknessofplantingSoilLayer 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2.7 种植穴(槽)Pla ntholea ndTrough 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的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2.8 分枝点高Heightoftrunk 指树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 一般规定 3.1 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应依据绿地的地形和周边环境造景。布局构图宜自然则自然,宜规则则规则。适地适树,适地适草。 3.2 乡土树种为主、植物多样性及体现地方特色原则。从天津自有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出发,应以乡土树种为主,与植物多样性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运用植物的多样性营造景观的多样性。 3.3 群落设计、复层栽植、植物造景为主原则。以乔木为主,彩叶树种与绿叶树种结合,突出树木的季相变化。 3.4 以人为本、整体和谐原则。达到庇荫、滤尘、减噪、利于诱导行车视线、减少驾驶员视觉疲劳、改善环境和美化景观。 3.5 保护原有树种资源原则。在道路改建规划中应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

办公绿化管理办法

办公绿化管理办法 1. 实施目的 为使公司办公环境整齐、统一、美观,更为进一步标准化办公环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针对青白江办公楼内办公花卉的相关管理,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3. 相关权责 3.1 该制度的相关解释权归人力资源中心行政部,行政部对该制度有编制、修订、增补等相关职责与权力。 3.2 人力资源中心行政部对该制度的相关执行具有监督检查与处罚的权利。 4. 作业内容 4.1 办公花卉的分类:个人花卉(插花、盆栽),租摆花卉(小盆栽、中盆栽、大盆栽) 4.2 登记管理:阿尔法物业公司应该为行政部提供《花卉登记表》,行政部按表定期核对。 4.3 办公花卉的标准要求 4.3.1高度标准 个人插花:花瓶高度20±2cm 整体高度40±2cm 个人盆栽:整体高度20cm以下 租摆小盆栽:整体高度30—55cm 租摆中盆栽:整体高度110cm±15cm 租摆大盆栽:整体高度170cm以上 4.3.2 租摆盆栽花型与花盆要求:租摆盆栽要求类似高度(小、中、大)的同花型的盆栽花盆要一致。 4.3.3 区域配置标准 1)、总经理办公室7盆(1大型、3中型、3小型) 2)、副总经理办公室5盆(1大型、2中型、2小型) 3)、总监办公室2盆(1中型、1小型) 4)、会议室:小会议室7盆(3盆中型、4盆小型) 大会议室3盆(3盆中型) 5)、走廊与大厅数量适当 4.3.4 摆放标准 1)个人花卉 公司倡导员工个人自己美化自己的工作空间,个人花卉的放置在办公桌显示器靠近过道一侧,与显示器平行,距离显示器15cm,离桌边5cm以上;同办公室花卉摆放位置一致。2)办公室租摆花卉 鼓励各办公室创造性的美化、丰富办公环境;对租摆花卉的放置位置根据办公室实际情况确定,力求美观。 3)公共区域租摆花卉(楼梯过道、办公楼走廊、前台大厅、招商部大厅) 公共区域租摆花卉摆放要符合对称、风水、大气、庄重等要求,同类租摆花卉摆放要整齐、对称。 4.4 办公花卉的维护要求 4.4.1花卉租赁方定期每周六派专人负责为各处室花卉浇水,擦叶子,擦花盆修剪干枯的叶子及护理。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植物选择参考名录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植物选择参考名录 天津市园林局 ?简介:适用树种(51种):绒毛白蜡、国槐、臭椿、毛白杨[♂]、悬铃木、千头椿、馒头柳[♂]、垂柳[♂]、旱柳[♂]、金丝垂柳、栾树、泡桐、合欢、刺槐、红花刺槐、丝绵木、榆树、皂荚、杜梨、香椿、构树[♂]、黄金树、梓树、火炬树、君迁子、柿树、枣树、桂香柳、中国白蜡、龙爪槐、垂枝榆、龙爪桑、垂枝卫矛、龙爪柳、龙爪枣、山楂、苹果树、梨树、桃树、杏树、桑树、蝴蝶槐、朝鲜槐、香花槐、金枝国槐、西府海棠、梨花海棠、海棠果、木瓜海棠、碧桃、红叶李。 ?关键字:天津市,城市道路绿化,路绿化植物选择,参考名录 1.乔木类(落叶74 +常绿12 = 86种) (1)落叶乔木(74种) 适用树种(51种):绒毛白蜡、国槐、臭椿、毛白杨[♂]、悬铃木、千头椿、馒头柳[♂]、垂柳[♂]、旱柳[♂]、金丝垂柳、栾树、泡桐、合欢、刺槐、红花刺槐、丝绵木、榆树、皂荚、杜梨、香椿、构树[♂]、黄金树、梓树、火炬树、君迁子、柿树、枣树、桂香柳、中国白蜡、龙爪槐、垂枝榆、龙爪桑、垂枝卫矛、龙爪柳、龙爪枣、山楂、苹果树、梨树、桃树、杏树、桑树、蝴蝶槐、朝鲜槐、香花槐、金枝国槐、西府海棠、梨花海棠、海棠果、木瓜海棠、碧桃、红叶李。 可用树种(23种):金叶国槐、金叶刺槐、银杏、核桃、青桐、元宝枫、杜仲、新疆杨、银白杨、青杨、小叶杨、盐肤木、江南槐、苦楝、枫杨、紫(白)玉兰、辛夷、楸树、金叶臭椿、杂交马褂木、暴马丁香、榔榆、稠李。 (2)常绿乔木(12种) 适用树种(9种):桧柏、雪松、龙柏、云杉、河南桧、西安桧、黑松、侧柏、翠柏。可用树种(3种):白皮松、大叶女贞、蜀桧。 2.花灌木类 (落叶62 +常绿13 = 75种) (1)落叶品种(62种) 适用品种(44种):山桃、红叶桃、垂枝桃、金银木、榆叶梅、黄刺玫、珍珠梅、茶??子、紫叶矮樱、锦带花、紫(白)丁香、木槿、连翘、石榴、日本小檗、紫叶小檗、紫薇、贴梗海棠、紫荆、猬实、玫瑰、金叶女贞、水蜡、小叶女贞、红瑞木、天目琼花、多花蔷薇、美人梅、月季(含大花、丰花、微型、地被类)、柽柳、紫穗槐、白刺花、胡枝子、接骨木、太平花、枸杞、花椒、华北香薷、文冠果、金雀梅、锦鸡儿、大花溲疏、小花溲疏、海州常山。 可用品种(18种):棣棠、迎春、平枝?兆印⒁?芽柳、黄栌、美国红栌、绣线菊、酸枣、牡丹、扁担木、无花果、山茱萸、白鹃梅、雪柳、山梅花、小紫珠、小叶丁香、达旦忍冬。 (2)常绿品种(13种) 适用品种(7种):砂地柏、剑麻、铺地柏、胶东卫矛、大叶黄杨、金心大叶黄杨、早园竹。 可用品种(6种):千头柏、洒金柏、小叶黄杨、朝鲜黄杨、锦熟黄杨、北海道黄杨。

绿化卫生管理办法

公司/单位精品方案感谢使用本文档 XXX公司 绿化卫生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厂区和生活区的绿化建设、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工作、生活环境。 2适用范围 公司辖区及生活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 3编制依据 《后勤服务管理制度》(2019),公司 4释义 4.1绿化管理:是指公司辖区及生活区内公共区域的绿化美化的规划建设以及建设的草地、植物、园林景点等设施的养护管理、清洁保洁、修缮更新。 4.2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公司辖区及生活区内生产装置区域外道路、办公区域、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等卫生管理、清洁保洁、生活垃圾清运。 5职责分工 5.1物业管理部 a)负责绿化美化规划和预算编制; b)负责绿化养护、管理; c)负责环境卫生清洁、管理; d)负责生活垃圾清运管理; e)负责绿化、卫生的监管。 5.2各单位、部门及员工 a)自觉爱护环境、保护环境,遵守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b)各单位、部门负责所属辖区环境卫生清洁管理; c)各单位、部门负责所属辖区绿化养护并协助物业管理部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d)协助监督绿化环境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e)对绿化环境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管理要求 6.1卫生管理要求 6.1.1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均有维护环境卫生和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物业管理部有权按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处罚申请和建议,其他单位、部门、员工有批评、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6.1.2卫生清洁工作要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治理、日常保洁的方式,运用清扫、擦拭、整理等专业操作,维护环境整洁。 6.1.3卫生清洁工作要定时、定点、定人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集中,并清运至指定地点,防止环境污染。 6.1.4卫生清洁工作应根据环境卫生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灭鼠灭蚊等消杀工作。消杀工作应使用高效低毒药品,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威胁人身安全。 6.1.5辖区卫生清扫与保洁管理内容 a)厂区环境卫生清扫工作要达到“五净六无”的标准。“五净”即:干道两边净、花坛周围净、树穴净、隔离带下净、雨污水口净;“六无”即:无抛洒物、无卫生死角、无污水漫溢、无人畜粪便、无乱倒垃圾、无焚烧树叶杂物; b)严禁向花坛、绿化带、污水井、雨水井内扫入、倾倒垃圾杂物; c)进入厂区所有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厂区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禁止焚烧树叶、枯草、废纸及烂木。 6.1.6垃圾清运管理内容 6.1.6.1生活垃圾清运应遵守以下规定: a)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积存太多; b)装运现场必须及时清理干净; c)清运车辆必须按委托协议要求进行装运; d)要封闭运输,不得沿途撒、漏; e)垃圾清运出厂门,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必须凭过磅单及司机、保卫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 6.1.6.2建筑及工业垃圾应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清运。严禁将建筑及工业垃圾倒入垃圾池内。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 准 DB DB 29-68-2004 J 10368-2004 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construction landscapes engineering for Tianjin Urban 2004-06-09发布 2004-08-01实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施工前准备 4栽植前土壤处理 5栽植穴(槽)的挖掘 6植物材料和种子 7苗木运输和假植 8苗木修剪 9树木栽植 10.大树移植 11草坪、花卉栽植 12重盐碱地栽植 13屋顶绿化 14施工期的植物养护和管理 15工程验收 附录A 绿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表B 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附录C 绿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 附录D 本规程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为了提高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水平和质量,规范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加强对本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提高绿化栽植成活率,确保绿化建设投资效益,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城市公共绿地、居民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引用标准:CJ/T 34-9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29-37-2002 《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1.0.4 为绿化工程配套的各种建筑、构筑物、市政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强制性标准。 2 术语 2.0.1 绿化工程 Landscapes Engineering 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栽植工程。 2.0.2 种植土 Soil for Planting 理化性能良好,结构疏松、通水、保水、保肥,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0.3 客土 Replace with Out-soil 将栽植地点或栽植穴中不适合栽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栽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 2.0.4栽植土层厚度 Thickness of Planting Soil Layer 植物根系正常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2.0.5栽植穴(槽) Plant Hole and Through 栽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之为栽植穴,长条形的称之为在栽植槽。 2.0.6 规则式栽植 Formal Style Planting 按一定规则配植的栽植方式。 2.0.7自然式栽植 Natural Style Planting 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一、例会制度: 每月10日、20日、30日下午2:00召开工程例会,地点在生态园办公室,由植物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准时参加,或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严格工程例会会议纪律:会议期间要认真记录,手机应调至静音或振动,接听电话请到会场外。对不遵守会议的人员进行警告,如警告无效的请出会场,并作旷会处理。 二、资料上报 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进度计划报审、开工报审、隐蔽工程报验、工程质量报验应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对未报审、报验的工程不予签认,工程量不予计算。 2、对未按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工程量不予确认,工程要进行返工,费用自理。如拒不执行的,采取停工整改或清除出场等措施,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 3、日报、周报、月报必须按要求时限如实上报,对不报的单位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三、施工进度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上报总施工进度计划,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 2、施工单位应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进度计划和周计划,并按时限上报监理部,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3、一周内无正常原因的实际进度相对于计划进度滞后一天的;一月内无正常原因实际进度相对于计划进度滞后三天的,应分析原

因,提出措施调整方案,将进度赶回来。并将措施方案报监理审查备案、监督执行。 4、当一月内无正常原因,连续拖延工期进度的,工程进度未完成本月计划的90%的,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警告,并且延期一个月支付工程款,对拖延超过七天的要求撤换项目经理,延期二个月支付工程款,对拖延超过十天的将对施工单位实施清除出场。 四、施工质量 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际采用“计划、执行、处理”循环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在“政府监督、社会监视、企业自控”相结合,原则上实行施工质量控制,突出体现施工阶段质量事先、事中、事后都处于受控状态。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质量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提高项目管理质量,监理单位将同步实行关键工序质量监视预控措施和旁站计划。 五、资金管理 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的28日之前向监理方申报本月工程量及下月资金需求计划,监理方审核后报业主方审定,业主方将按合同的有关规定付款。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未完成计划的90%的将延期付款1个月。对于本工程支付的款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将资金挪作他用,如发现挪用资金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业主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处理。 六、文明施工 整个施工过程中贯彻“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开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文明施工的宗旨。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增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气氛和宣传力度,布置横幅、彩旗、施工铭牌。指挥部将组织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巡视和每月二次的定期检

天津市(市辖区)绿地总面积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天津市(市辖区)绿地总面积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年数据专 题报告2019版

序言 天津市绿地总面积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数据专题报告从绿地总面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天津市绿地总面积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现状、趋势变化。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天津市绿地总面积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现状及发展趋势。天津市绿地总面积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专题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天津市绿地总面积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需注明出处。 天津市绿地总面积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数据专题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天津市绿地总面积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天津市绿地总面积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现状 (1) 第二节天津市绿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天津市绿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绿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天津市绿地总面积占全国绿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天津市绿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天津市绿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绿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绿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天津市绿地总面积同全国绿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天津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天津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天津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占全国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天津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天津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16-2018)统计分析 (9)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7080 公司绿化管理制度 Company gree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绿化管理职责划分 1、厂区绿化方案由公司领导研究确定,确定绿化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气候条件、装置生产及检修特点等。 2、厂区绿化方案的实施、变更,花草和树木栽种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 3、厂区各部门绿化管理责任区域划分、监督管理、考核等工作由消防保卫部负责。 4、公司各部门负责绿化管理责任区花草和树木的病虫害防治、施肥、修剪等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各部门绿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所在的工作区域、员工数量等进行绿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具体划分情况详见绿化及室外

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分示意图。 三、绿化责任区管理要求 1、对绿化的植物适时、适量浇水,确保苗木、草坪浓绿及正常生长, 2、严禁用自来水浇花草、树木、草坪,在生产管线取水要经过生产调度同意,浇水时要有人监护。 3、花草、树木、歪斜要及时扶正、培土。 4、花草、树木、草坪叶片不正常或萎缩干枯要及时防治处理,控制病虫害的蔓延。 5、当多雨或大风季节来临之前,各部门要做好防汛和防风的措施准备,以防花草、树木被破坏。 6、绿化管理责任区内的杂物、杂草各部门必须及时清理,要保持绿化管理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 7、严禁本部门或其他人员、车辆擅自进入绿化区内损坏花草、树木等情况发生。 8、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在绿化区内搭建临时设施、动土、或擅自将绿化区用作施工场地,或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垃圾等。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华中科技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全面提高校园绿化水平和文化品位,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绿化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对调节气候、防治污染、美化环境,对学校生态校园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绿化校园,人人有责,爱护树木花草,人人有责。校园内居民要认真履行绿化植树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自觉管护好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在校园内形成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校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绿委)是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校园绿化规划,审定校园绿化方案,指导校园绿化工作,发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校园绿化活动。校绿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处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校绿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属各单位必须有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并报校绿委备案. 第五条学校绿化部门在校绿委的指导下负责校园绿化的日常工作,落

实校绿委下达的规划、方案,负责管护校内的绿化树木(含山林)、草坪和绿化设施等。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负责“门前三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秩序维护)责任区绿地的杂草清除、废弃物清捡和花草树木维护等。校绿委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利用校内媒体公布结果。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学校绿化部门抓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老区由各居委会组织门栋居民包干管理,新区和改建区的绿化维护管理逐步纳入物业管理,校内居民应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环境,为争创文明社区作贡献。 第八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公民(十一至六十岁的男性和十一至五十五岁的女性)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在植树造林月期间完成3-5棵植树任务。学校每年的义务植树活动由校绿委布置,校属各单位和校内居民应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义务。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学校按生态校园的建设目标,对校园绿化建设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把我校建设成为自然山水和人文景观融为一体的生态校园,建设成为武汉市乃至全国最美丽的校园之一。 第十条校园绿化规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校内道路的新建和扩建,各级线路的铺设,管道的安装,应力求避开绿化树木和草坪,确实无法避开的,施工部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基建工程规划的绿化用地要比例到位,整体布局,设施配套,效果良好。 第十一条校园绿化用地一经列入总体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 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加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特制定本《纲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纲要》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全国各地城市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中,均应遵循本《纲要》。在实践中,各地城市可本着“与时俱投”的原则积极探索,发现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进一步充实完善本《纲要》的内容。 规划文本 一、总则 包括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模等 二、规划目标与指标 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 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简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要点和规划指标 六、树种规划

为了提高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水平和质量

1 总则 1.0.1为了提高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水平和质量,规范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加强对本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提高绿化栽植成活率,确保绿化建设投资效益,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引用标准:CJ/T 34-9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J/T 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29-37-2002《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1.0.4 为绿化工程配套的各种建筑、构筑物、市政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强制性标准。 页脚内容1

2术语 2.0.1 绿化工程 Landscapes Engineering 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栽植工程。 2.0.2 种植土 Soil for Planting 理化性能良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0.3 客土 Replace with Out-soil 将栽植地点或栽植穴中不适合栽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栽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 2.0.4 栽植土层厚度 Thickness of Planting Soil Layer 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2.0.5 栽植穴(槽)Plant Hole and Trough 栽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栽植穴,长条形的称为栽植槽。 2.0.6 规则式栽植 Formal Style Planting 按一定规则配植的栽植方式。 2.0.7 自然式栽植 Natural Style Planting 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2.0.8 土球 Soil Ball 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2.0.9 裸根苗木 Plants of Bare Root 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 2.0.10 假植 Plant for Casual 页脚内容2

天津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绿化条例 (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FHC.GL.020景观、绿化管理办法OK

景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凤凰城辖区的景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区内生态环境,创建绿色生态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凤凰城辖区内景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景观、绿化应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并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分工负责。 第四条设计部负责景观绿化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施工;物业部参与景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评审和建成后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都有责任保护景观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害景观、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景观、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辖区景观、绿化规划,纳入辖区整体规划,并按《设计控制程序》要求进行规划任务书及规划方案的编制和评审。 第七条景观、绿化的规划、设置应与城市性质、规模相适应,并突出其与主体工程相和谐的文化品味。 第八条景观、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建设

项目附属的绿化项目的设计,按《设计控制程序》要求进行设计任务书及设计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批准。 第九条景观、绿化工程的队伍选择、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执行《工程项目管理控制程序》。 第十条附属绿化项目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三章景观、绿化的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部委托或组织专业绿化队伍负责区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树木的养护管理,组团内居住绿地由各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区内规划绿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绿地、破坏规划绿地的植被。 第十三条景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挖坑、采石、取土、乱扔污物、排放污水、停放车辆、堆放焚烧物品、损坏绿篱、践踏花坛草坪、捕猎放牧; 2、借用树木搭棚、建房、架线,在树木上钉钉、刻扒树皮、折枝摘花、滥采树籽、果实; 3、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4、其它损坏绿地、树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监测和预防,重要苗木健全档案。 第十五条对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擅自占用绿地、破坏绿化环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已被修正颁布日期:19921027 实施日期:19921027 失效日期:19970731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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