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企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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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解读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解读
特点
以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形成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机制 。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提高决策效率
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减少内部矛 盾和利益冲突,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 力。
保护股东权益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企业形成 稳定、健康的发展环境,提高企业竞 争力。
通过规范权利和责任分配,保护股东 权益,降低投资风险。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演变历程
初步探索阶段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国有 企业开始初步探索法人治理结构 改革。
制度化建设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 ,逐步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等组织机构设置。
发展。
04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 与发展
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改革目标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改革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坚持依法治企,规范企业运作;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激发企业活力。
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措施
建立健全董事会
完善董事会制度,增加外部董 事和独立董事,提高董事会决
运作方式
监事会通常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采用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等方式进行运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高级管理层的选拔与考核
选拔方式
高级管理层通通过公开招聘、内部 选拔等方式进行选拔,注重专业能力 、管理经验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察 。
考核内容
对高级管理层的考核主要包括业绩评 估、能力评估和态度评估等方面,以 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素质。
改革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围绕“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目标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因此得到专门大的改善。

然而,国有企业依旧没有充分发挥其在经济进展中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而成了制约经济进展的因素之一。

之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缘故有二:1,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2,生产率提高而引起的大量失业人员难以得到有效的安置。

本文试图从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角度,对现代产权理论创新运用,提出一种国有资产改革的新方案,以期较好地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在我国,由于国家控股与法人控股,其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的根源相似,解决思路也无专门大差不。

本文将不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并以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为要紧研究对象。

一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必要性(一)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国有企业是指依照出资比例,国家因为占有相对股权优势而拥有操纵权的企业组织,是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企业。

由于国有产权这种制度设计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国有企业至少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

1,自负盈亏难。

自负盈亏使企业内存动力,外有压力。

国有企业既然作为一种企业,自负盈亏,合理合法。

然而,谁来负盈亏,谁有能力、有责任来负那个盈亏?专门难回答。

是企业自身吗?不是。

企业是一个集体概念,它自身是不能负担起任何责任的。

企业盈亏实际上指的是企业对自己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爱护程度,特不是对所有者的利益爱护。

从那个角度讲,企业自负盈亏是指所有者自负盈亏。

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国家能负企业的盈亏吗?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国家,或者讲代表国家的政府是一级行政权力机构,它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

假如让国家,或者政府来负担企业的盈亏,必定会出现各级政府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爱护自身利益,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差不多法则将荡然无存。

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尽管有能力、有责任担负起国有企业盈亏的重担,但它不能。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职工代表大会。

这些机构互相
关联,共同构成国有企业的治理体系。

下面将分别介绍它们的职责和作用。

首先是董事会,它是国有企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重大投资决策、人员任免和财务审计等事项。

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
事是与企业无利益关系的专业人士,他们在董事会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企业提供独立的监
督和建议,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第三个是总经理,它是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者,负责企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运作。

总经理必须遵循董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管,同时也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负责。

最后是职工代表大会,它代表企业职工的利益,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促进企业与
职工的沟通和协商。

职工代表大会主要由职工代表组成,他们在企业中发挥重要作用,为
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总的来说,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它强调企业的民主管理和规范运作,建立了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企业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决策依据。

尽管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但
是它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并为中国经济的增长做出了重
要的贡献。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背景介绍国企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提升企业效益的重要举措。

其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国企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国企经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企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与要求1.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国有企业内部管理结构、决策程序、权责划分等规范化的制度安排。

它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一系列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的决策程序、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规定和安排。

2.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

具体而言,要求国企深化董事会改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

三、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启示1. 全面深化董事会改革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严密的董事会,强化对董事会的法治监督,推动董事会决策程序的规范化,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化水平,增强董事会的监督作用。

2.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等功能,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率。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强调要求国有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健全内部审计机制,推动内部审计与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等制度的有机结合,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监督。

4. 强化公司治理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促进公司治理与企业战略、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有机结合,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在国企改革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只有健全的治理结构,才能保障国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国企研究 2016. 8(下)46论道 LUN DAO国有企业董事会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核心。

本文从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作用,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在四个方面论述如何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解决国有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有:由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导致的董事会形同虚设问题,解决好权利下放后到董事会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解决内部人控制比较严重问题,解决贪污腐败等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一、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产权多元化是董事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为了实现集团公司的顺利上市,必须对集团公司制的改革力度强加压力,只有把各类投资者吸引进入公司才能实现股权的多元化,推动国有企业的上市步伐。

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不同,因此应依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股权的比例进行调整,形成多元的股权结构、规范的股东行为制度、有效的内部约束制度、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在改革阶段,允许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可转化为优先股,在个别的少数特定国有企业领域内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形成产权的清晰化、完整化是提高董事会运营效率的必要条件。

产权碎片化,董事会形同虚设,形成了典型的反公地悲剧或公地悲剧。

产权理论研究证明,完整的产权是提高产权效率的必要条件,而产权碎片化只能导致两个结果:一个是资源的过度使用,一个是资源的低效浪费。

国有企业必须要清晰国有企业产权,完善委托代理关系。

还有一个产权的“反公地悲剧”,就是同一公地的所有者会有很多个,每个所有者的权利都是相同的,都有设置使用障碍来阻止其他人使用该资源的权利。

论国企法人治理结构

论国企法人治理结构

基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政府规制对策研究摘要: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科学规范制度的核心,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

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和基本构成,根据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国企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规制对策,以构建适合我国国企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和满足,最终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策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现代管理制度确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规范发展的有力保证。

因此如何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就被提上议事日程。

虽然目前世界范围内有英美、日欧等多种模式,但由于不同的治理模式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等环境综合影响下长期演进的结果,并没有通用的公司治理模式。

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致使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残缺不全,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因此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与理论分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依照公司法所建立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三权分立并且相互制约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

其本质是通过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所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以实现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具体地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经理来源、经理报酬、授权授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委托代理关系等。

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依据包括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约束及监督机制。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问题。

因此,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就委托—代理关系的确定。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所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机构,其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管理起着关键作用。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机构、组织结构和决策过程等方面的安排和规定。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机构。

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代表国家和所有者利益的股东代表组成,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并监督企业经营管理。

董事会的主席通常由国务院派任,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经营管理经验,能够为国有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战略指导。

国有企业还设立了监事会,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监事会一般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发挥监督作用。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还包括了高级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

高级管理层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负有直接责任。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中职工的民主管理机构,代表职工利益,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维护职工权益。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是权力和利益的平衡。

在国有企业中,国家是最大的股东,但同时还有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要考虑。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能够平衡国家利益、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应该具备透明度和责任制。

透明度是指企业应该公开信息,让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决策过程;责任制是指对于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管理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权力机构、组织结构和决策过程等方面的设计,以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

浅谈当前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

浅谈当前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

浅谈当前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摘要:在进行企业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完善,这对规范公司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文章在对其基本含义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针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对策。

关键词: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对策自从一九九三年,我国提出了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之后,国企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批国企经过规范的国有改造,构建起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并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决策机制,从而增强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是国有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一环。

一、当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的是对以股东为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关系进行协调的一种制度,它与公司权利分配、责任分工、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有关。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内部各组织的运行情况。

在我国,公司存在着较为典型的问题。

1、股东大会权利未能有效履行。

①行政化倾向仍然很强,政企分离的弊端很难消除;国企的重组,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原来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和既得利益,以及思维的惯性和利益的趋向,这就注定了它们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理所当然地在重组后的国企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原本应该在股东会议上做出决定的重大决定,直接采用管理人员任免。

但对于企业的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等,还是要提交政府的批准和备案。

有些国有控股公司已经很多年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了,还有一些公司将所谓的股东大会与全体员工的年会结合在一起,而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要到会议上进行指导,这就显得有些不伦不类了。

②国有资本的过度集中和国有资本的“一股独大”;目前,我国公司重组属于传统公司重组的范畴。

在对公司公司进行改革的时候,通常都会将国有股作为一种绝对的控制,因此,在股权结构上,仅仅是实现了一种形式上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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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政府规制对策研究摘要: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科学规范制度的核心,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

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和基本构成,根据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国企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规制对策,以构建适合我国国企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和满足,最终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策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现代管理制度确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规范发展的有力保证。

因此如何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就被提上议事日程。

虽然目前世界范围内有英美、日欧等多种模式,但由于不同的治理模式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等环境综合影响下长期演进的结果,并没有通用的公司治理模式。

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致使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残缺不全,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因此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与理论分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依照公司法所建立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三权分立并且相互制约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

其本质是通过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所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以实现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具体地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经理来源、经理报酬、授权授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委托代理关系等。

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依据包括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约束及监督机制。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问题。

因此,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就委托—代理关系的确定。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委托-代理理论公司委托—代理结构可以分为三层。

第一层是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股东会和董事会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中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

股东委托董事管理和经营公司的所有财产,董事因而取得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

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职权。

然而,股东大会对董事又有撤换和罢免权。

因此,股东与董事之间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层是董事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技能和创造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公司经理。

董事会可从经理市场雇佣经理人,而经理人要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经理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负责执行公司的具体业务。

然而,由于董事会与经理层在企业经营方面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称,经理层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有可能会对董事会所代表的企业所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需要采取某些措施来保证经理层的行为符合企业所有者的意愿,由此所发生的成本便是代理成本。

因此,董事与经理是一种有偿委托的雇佣。

第三层是股东与公司监事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对公司业务活动和会计事务进行监视的机构。

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的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权的内部组织。

监事会既要对股东大会负起责任,又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方位监督。

可见,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图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间权利分配与制衡的关系,来最终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二)激励机制与约束和监督机制激励机制是指为调动代理人积极性委托人所使用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激励机制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物质激励手段,也包括休闲、度假、奖励、职位等精神激励手段。

其核心内容是尽可能将经理人个人效用最大化转化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约束机制是指委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价值取向和文化环境等,对代理人进行制约和束缚,以确保代理人按照所有者的意愿开展企业经营活动的机制。

具体讲,约束机制包括公司惩罚制度、岗位惩罚制度以及社会法律与道德惩罚,而本文只涉及公司惩罚制度内容。

监督机制包括督查制度、无为问责制度、过错追究制度、工作复命制度等。

二、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发展历程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从起步、发展、深入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具体可划分为经济体制下的国企委托—代理关系,承包制下国企委托—代理关系和股份制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经济体制下国企委托—代理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在这时期内,国有企业形成了这样的治理结构:企业的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并由国家来代表全体人民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的控制权则分别由各级政府获得,各级政府通过一系列中间管理层次对企业实行具体的经营管理。

在这种高度集权的企业治理结构下,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人、财、务全部由国家以计划供应的形式解决,企业的产、供、销也是由国家计划统一安排的。

这时的企业还不是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上的独立法人,仅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

从其运行结果来看,这种企业治理结构造成了工业经济激励不足、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

(二)承包制下国企的委托—代理改革之初,我国认识到企业高度集中的经营方式的弊端,开始强调“放权让利”,要求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然而,在实行“利改税”后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企的难题。

于是,1986年12月,开始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但是,企业承包责任制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繁荣之后,则逐渐地表现出了种种弊端。

企业承包制虽然打破了中央政府代理经营权的格局,但未形成完整的有效的经营局面。

随着90年代初期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兴起,承包制走向衰落。

(三)股份制企业的委托—代理此前的治理结构的探索基本上没有触动企业的产权结构,即没有从资本结构方面去完善和改进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我国市场经济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发展,产权主体实行了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探索也开始有了新的突破。

1992年国家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3年国家又颁布了《公司法》,公司成为了法律实体。

从立法上对公司治理结构做的这些法律规定,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现代治理结构模式的开始形成。

三、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国有企业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国企治理结构的改善。

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是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脱胎转化而来,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会遇到制度转型所产生的体制性矛盾和摩擦。

按照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原则及要求,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在我国现阶段,国企中国家股、法人股比例极高,高达50%以上。

国有股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国家所有。

企业法人股是指在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其他法人单位在企业中所占有的股份。

但在中国的现实中,企业法人股基本上等同于国有企业法人股,具有国家所有的性质。

股权结构决定治理结构,规范的现代化公司都是以多元投资主体为基础的。

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政资不分,“国有独资”企业较多,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国有股股东会议或国有股控制下的股东扩大会议。

因此,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对董事会的约束作用。

一股独大的国有股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是导致腐败的温床,并且这种过于集中的股权也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损害国家、企业和小股东的利益。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多数或相当大的股权为内部人持有,在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内部人的利益得到强有力的强调。

“内部人控制”现象既会造成大股东控制却又无人控制的局面,也会造成企业信息披露不规范,过度投资或消费等,影响国有资产运作效率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障。

(二)政企不分、经营权被架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之上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中的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然而,长期的计划经济,企业行政色彩浓厚,许多国有控股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政府部门不恰当的管理。

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抽象性导致了国有股权人格的空壳化;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又导致多头管理、权责不分;所有者治理与行政性管理混为一谈。

国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员基本上都不是真正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大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机关的考核,由政府人事部门选任和委派产生的,从而导致选任的董事和经理们带有主观因素,缺乏科学性,董事们不能“懂其事”,经营者不能“正其行”。

同时,由于董事和经理们主要来源于政府选任,并非来自于市场竞争,也影响了其经营决策的科学性。

这种政府通过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的方式一方面破坏了公正与民主的程序,违背了市场规律,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董事会因其产生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可以不向全体股东负责,不受股东监督;同样经理人员也不对董事会负责,不受股东、经理市场以及其他要素市场的约束。

因此,《公司法》中理论上切实可行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却模糊不清。

由此可见,政企不分导致国家股的股权代表的权利与政府行政权利的界限模糊不清,从而使股东大会的作用不能真正的发挥。

(三)董事会运作不规范董事会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由公司的全体董事参加的常设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利,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核心作用。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董事会运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董事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然而在现实中,许多董事的任命与解聘都直接来源于行政命令,缺乏民主程序。

其次,董事会构成不合理。

一方面表现为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没有实现董事会与经营层的合理分工,难以对经理人员实行有效的约束和制衡。

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事会中的董事大部分来自于原领导层,外聘董事较少,难以对经理层进行客观监督和对经营管理层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董事会的决策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应该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然而在现实中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政府或者授权经营机构,董事会缺乏独立性。

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的特点决定了企业重大问题研究及决策往往流于形式,董事会难以独立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董事很多来自于原国有企业领导层,董事长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并非集体决策中的平等关系,而是领导与呗领导的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充分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的职能和作用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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