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坪镇转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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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财金[2008]1402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402号)各市财政局,省农垦集团:自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和相关配套政策,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快速发展。

但是,有些地方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落实不到位,拨付进度慢,出现拖欠保费现象,影响了灾后理赔和试点工作正常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并做好2009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要严格执行保费补贴政策,足额安排本级和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并于11月25日前来函确认。

各地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完成承保工作的水稻、玉米、棉花保险,以实际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对尚在承保期的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按各地上报的预计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

二、各市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456号)和《关于拨付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财金〔2008〕1121号)中保费补贴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对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保费匹配申请,及时审核,足额拨付,不得拖欠。

三、各市、省农垦集团要按照省政府皖政〔2008〕42号文件的规定,编制2009年度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11月28日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2009年保费补贴预算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参加农业保险试点。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财金[2012]1008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财金[2012]1008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财金〔2012〕1008号)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安徽保监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决定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现将《安徽省2012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绩效评价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工作,对于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绩效评价的基础性工作,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将直接决定绩效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认真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和报表填报工作。

二、确保采集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三部分内容。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我省农业保险的规定口径和业务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工作组将组织人员赴各地、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核实。

三、按时完成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我省农业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填写《安徽省2012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基础数据采集表》。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省财政厅 2010年4月15日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三农”,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提高农户参保率,确保损失赔付兑现率,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常态化的、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保护制度,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四、试点工作主要内容(一)试点品种。

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2010年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奶牛。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试点品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

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19〕1115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19〕1115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正文:----------------------------------------------------------------------------------------------------------------------------------------------------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19〕1115号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9〕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起,进一步扩大我省中央财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由目前的14个试点县扩大到35个试点县,新增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濉溪县、五河县、颍上县、来安县、全椒县、天长市、明光市、金安区、裕安区、舒城县、当涂县、南陵县、郎溪县、广德市、怀宁县、潜山市、桐城市等21县纳入试点范围。

黟县继续比照执行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政策。

二、根据试点县分布,对皖北三市十县地区的试点县:省以上财政补贴比例为77.5%,市县补贴比例为2.5%;对其他地区的试点县:省以上补贴比例为72.5%,市县补贴比例为7.5%。

农户自缴保费20%。

三、相关具体规定等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796号)执行。

请有关市(县、区)认真贯彻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10月16日——结束——。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农险办,省农垦集团,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省农险办决定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省农险办决定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专项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党和政府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开展本次专项检查,是为了全面掌握农业保险试点政策落实情况,以检查、抓规范、促发展,保障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检查范围各试点单位、各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2010年以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基层农业保险的职责分工、网点建设、业务操作、资金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具体包括:1.职责分工。

检查县乡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分工是否合规,基层组织、保险经办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有无越位、缺位等现象。

2.站点建设。

检查乡、村农业保险服务站(点)建设情况,是否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制度、有经费;检查保险经办机构与协保员是否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检查协保员是否持证上岗。

乡镇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引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保障农业生产稳定、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我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参保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保险政策宣传宣传策略广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普及农业保险政策和知识,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

定点咨询:在乡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等地点设立咨询点,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咨询服务。

入户宣讲: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农户,面对面宣讲农业保险政策,解答农民疑问。

宣传内容农业保险的定义、作用和意义。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保费补贴机制。

各类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保险产品选择产品多样性根据我乡镇的农业产业特点和农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农业保险产品,如种植保险、养殖保险、设施农业保险等。

产品优化定期评估现有保险产品,根据市场变化和农民反馈,优化产品设计和保障范围,提高产品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保费补贴机制补贴政策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制定我乡镇的保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减轻农民负担。

补贴流程农户在购买农业保险产品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保险公司核实农户信息后,向乡镇政府申请保费补贴。

乡镇政府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公司。

保险服务网络服务网点建设在乡镇内合理布局保险服务网点,提供便捷的保险咨询、投保、理赔等服务。

服务人员培训加强对保险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农民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险服务。

风险评估与管理风险评估定期对我乡镇的农业生产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点,为制定风险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风险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推广防灾减灾技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

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获取风险信息,为农民提供风险预警服务。

理赔流程优化理赔服务标准制定明确的理赔服务标准,确保农民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理赔服务。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农险办[2011]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险办〔2011〕7号)各市农险办,省农垦集团,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各市财政局、农委(畜牧局):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行政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及时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各试点市、县(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保险事故出具评估意见。

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由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设立,政府金融办、农业、畜牧、财政、气象等部门人员和其他农业技术专家组成。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皖农财〔2016〕52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皖农财〔2016〕52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皖农财〔2016〕52号各市、县(区)农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强化农业保险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措施,有效拓展农业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化解农业市场风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方面的作用,加速构建完备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推动我省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政策目标以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为导向,引导和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探索和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切合实际和需求的险种,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模式,拓展农业保险融资增信功能,强化“银政担保”四位一体的农村金融合作,实现农业保险与银行、担保联动发展。

利用3-5年时间,实现农业保险覆盖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基本满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需求的目标,为建设现代农业强省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原则——坚持市场运作。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引导有资质保险公司有序参与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竞争。

运用部门考评、客户测评、第三方评估等机制考核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产品优劣和经营信誉等,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确保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有序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

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充分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

整合现有财政惠农补贴以及支持农业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农资金,对符合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的商业性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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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坪镇转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分险种、按比例承担。

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0%、投保人承担20%。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投保人承担20%。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投保人承担40%。

市、县财政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也可动员龙头企业为农户承担部分保费。

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省农垦集团投保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由地方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挤占、挪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保费补贴预算编制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市、县财政部门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其上一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开办补贴险种的预计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
费补贴比例,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所辖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15日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申请。

省财政厅审核后,安排省级财政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财政部申请下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

第八条省农垦集团的保费补贴资金,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列入省农垦集团部门预算。

第三章保费补贴预算执行
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保费补贴年度预算,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本级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通过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缴入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市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和所辖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预算文件及拨付凭证复印件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在确认市、县财政部门本年度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后,省财政厅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县级经办机构应定期填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资金匹配申请表”(附件1)、“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签订明细表”(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和签单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及时将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而出现补贴资金不足时,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市、县财政部门应调整预算,安排本级增加的保费补贴资金,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并向省财政厅申请。

省财政厅核实后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拨付经办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结算方法。

会计年度末,市级经办机构应填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3)报同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承保数量审核后,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补贴资金未拨足的,市级财政部门须向经办机构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经办机构须全额上缴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如下年度该地区继续纳入补贴地区,则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纳入补贴地区,则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余应全额返还。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表”(附件4)及季度财务报告,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年度终了后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编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决算报表”(附件5),于2月15日以
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对省农垦集团的保费补贴,省财政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保费补贴预算执行管理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市、县,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78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凭证传递、资金清算、信息反馈等,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有关规定,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财库〔2006〕4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就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向省财政厅作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承保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调整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试点地区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农业保险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相结合,引导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第二十二条对于市县财政部门、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扣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酌情降低下年度补贴比例;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试点资格或承保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834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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