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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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2001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发展介绍[摘要]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永恒主题,鉴于航运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 )和各个海运国家相继有针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公约和法规制定出台、生效和实施,而今年2008 年9 月17 日即将生效的《2001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以下简称AFS 公约)更是继MARPOL73/78 公约之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又一部重典,本文将对该公约的发展情况作一些比较详尽的介绍。

[关键词]2001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 公约)污底污底阻力锡基防污底系统(TBT :三丁基锡)一、前言海洋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海洋环境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海洋不仅是天然宝库,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为大量运输物资提供最为廉价的方式,海上运输是世界各国人民经济、物资交流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交流也日渐频繁,相应的各国之间的贸易和货物等物资的流通规模也日益扩大,世界贸易货运量增长迅速,作为承担国际间货物运输量90%以上的海运业,海上运货量逐年大幅度增长。

在海上货运业的旺盛需求下,货运行业中作为货物海上运输工具的船舶,其新船的建造规模和速度增长迅猛,且船舶的营运和周转速度加快,海运业规模日益发壮大,世界船舶总吨位迅速增加、运输船队的运力增长迅速,船舶数量迅猛增长。

在航运业快速发展壮大的同时,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一系列诸如损害生物资源、妨碍包括渔业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水水质等环境问题。

船舶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对海洋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有:石油及船舶油污水、非石油的有毒液体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船舶使用的防污底系统的油漆涂料等有害材料等。

在当今对环境的保护日益重视的大环境下,世界各国和各个国际组织也不再单单将经济发展作为唯一目标,鉴于如上所述航运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国际组织不断针对这些环境问题制定出相关的公约、规则并不断的进行发展更新、修订等,如业已生效的MARPOL73/7公约及其六个附则及其各个修正案等;世界各国也相应的加强了本国各项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以期限制和减少航运业对环境带来的压力,力求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双赢效果。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与PSC检查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与PSC检查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的港口国监督(PSC)检查(一)PSC检查的依据:1、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第10、11、12、13条和附则1、附则4。

2、(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105(49)––《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

3.MEPC.104.(49)––《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

(二)PSC检查的开展1、证书的检查:公约要求400 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式平台、FSUs、FPSOs)在投入营运之前或第一次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之前要进行初次检验;以及在改变或替换船舶防污底系统时进行检验。

对于船长大于24m 但小于400 总吨的船舶,将要求携带一份由船东或船东的代理签署的《防污底系统声明》,声明要附有适当的证明凭据,例如油漆收据或合同单。

PSCO在具体实施检查船舶《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声明》证书时首先须判断其有效性,证书须按附则4中所规定的格式,至少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如果证书中还使用了发证国的官方语言,在出现争议或不一致的情况时,以发证国的官方语言为准)。

其次确认证书已由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签名或签署并表明所要求的检验已经正确执行,在此过程中应注意验证在签发证书前的初次检验应符合船舶日志中所列的干坞期。

检查过程中证书失效通常情况是:(1)改变或替换了防污底系统而证书未根据本公约加以签证;(2)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只有在签发新证书的缔约国确认该船业已满足本公约时才能签发新证书;如果变更船旗系在两个缔约国之间进行,并在变更船旗后的三个月内收到请求,前一个船旗国政府应尽速将变更船旗前该船所携的证书副本一份送交该船的新主管机关。

如果有相关检验报告,也应将其副本一份送交新的主管机关。

否则,签发的新证书无效。

2、进行AFS的简单取样检查:具体的取样方式和要点可查阅《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在此不再赘述。

但须注意的是:取样过程不可影响船舶AFS的完整性、结构或功能,处理取样结果所需的时间不得构成对船舶不当的营运延误。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生效在即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生效在即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生效在即
危敬添
【期刊名称】《中国远洋航务》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长期以来,航运界一直使用含有机锡化合物(TBT)的防污漆来杀死附
着在船底的藻类、贝壳类,但后来人们发现,含有TBT的防污漆是一种有害物质,会污染水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并通过生物的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和海洋环境。

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第21世纪议程》第17章就呼吁各国
采取措施减少由于防污底中使用有机锡化合物所造成的污染。

经过几年的酝酿,【总页数】1页(P80)
【作者】危敬添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64.9
【相关文献】
1.《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生效后的对策 [J], 潘晓峰
2.禁止使用含有害物质的《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生效 [J], 张善杰(编译)
3.《2001年国际控制有害的船舶防污底系统公约》履约探讨 [J], 宋斗新
4.关于尽早实施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检验发证有关要求的通知 [J],
5.国际海事组织《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2011年6月7日对我国生效 [J], 朱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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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船舶防污底系统的危害和控制

【科普】船舶防污底系统的危害和控制

【科普】船舶防污底系统的危害和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的危害﹀﹀﹀有害防污底系统在驱除或杀死象管虫、藤壶、贻贝和藻类等污着生物(Fouling organisms)的同时,也对非目标生物构成威胁。

例如TBT能使海洋生物致死或致畸,破坏生态平衡,使养殖和捕捞业减产,还能在经济鱼类和贝类体内蓄积,间接地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

下面以TBT为例说明含TBT的有害污底系统的危害。

1、TBT的作用机理所有类型的含TBT的防污漆的防污机理都是靠TBT的缓慢溶出释放到水中,驱除或杀死生物,以达到阻止它们在船体上附着的目的。

早期含TBT的防污漆,是将TBT分散到树脂基质中。

当船体上的防污漆与海水接触时,TBT就会溶出进入海水中,杀死藤壶、软体动物和藻类等海洋生物。

由于TBT是自由分散在防污漆中,也就是说是自由溶解型,无法控制其溶出释放速度,所以这种防污漆在开始时,TBT溶出速度很快,防止污着的作用明显,但到了后期,随着防污漆中TBT越来越少,防污作用也越来越小。

一般是18-24个月,防污漆中的TBT就会耗尽。

到60年代未,防污漆的生产有了一个重大的技术突破,就是把TBT化合到聚合物基体上形成共聚物。

这种防污漆的特点是,当与海水反应时,TBT与聚合物一起释放,表层消耗完后,海水再与下一层TBT与聚合物的共聚体反应。

这样,一层一层地消耗,从开始到最后,TBT的释放速度是均匀的,所以在整个有效期内防污性能是同样的。

这种防污漆被称为“自消耗防污漆。

使用这种防污漆可使船体保持60个月不发生污着,大大地延长了坞修的间隔,很受航运界的欢迎。

2、TBT对海洋环境的危害1发生危害的原因:TBT是人为引入海洋环境·的毒性最大的物质之一。

它对海洋生物的急性中毒最小浓度是10-1-10u g/l。

有实验表明,0.1 u g/lTBT作用12天能使巨蛎幼体全部死亡。

应该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危害并不是因为TBT的毒性大,因为它的防污作用机理就是靠毒性去杀灭污着生物,它的毒性并不是我们今天关注它的问题所在。

AFS公约(中文)

AFS公约(中文)

第)条
信息沟通和交流
($) 每一缔约国承诺向本组织提交: ( &) 一份经授权根据本公约规定在管理防污底系统控制有关事宜方面代表其行事 的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组织的清单, 以便散发给各缔约国供其官员知悉。因此, 主管机关应将授权给指定验船师和认可组织的具体职责和权利条件通知本组 织; 以及 ( ’) 按年度提供根据其国内法所认可、 限制或禁止的防污底系统的任何有关信息。 (%) 本组织应通过任何适当方式提供根据本条 ($) 所提交的信息。 (*) 对于经一缔约国认可、 登记或发证的防污底系统, 该缔约国应向其他提出请求的缔 约国提供, 或要求该防污底系统的生产商提供其做出此决定所依据的相关信息, 包括附则 * 中 规定的信息, 或适合于对防污底系统做出适当评估的其他信息。受法律保护的信息不得提供。
!""#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本公约各缔国, 注意到各国政府和权威国际组织的科学研究和调查已表明, 某些用于船舶上的防污底系 统对在生态上和经济上都很重要的海洋生物构成严重的毒性危险和其他长期影响, 并且由于 食用受到影响的海洋食品而导致人类健康可能受到危害, 特别注意到人们对有关使用有机锡化合物作为杀生物剂的防污底系统的深切关注, 并相 信必须逐步禁止此类有机锡进入环境, 忆及 #$$!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 《!# 世纪议程》 第 #% 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减少 由于防污底系统中使用有机锡化合物所造成的污染, 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于 #$$$ 年 ## 月 !& 日通过的 ’( )$& (!#) 决议敦促本组织海上环 境保护委员会 (*+,-) , 作为一项紧急事宜, 尽快制定针对防污底系统有害影响的一个全球法 律约束文件, 注意到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第 #& 条所确立的, 并在环保会于 #$$& 年 $ 月 #& 日通过的 (/%) 决议中提及的风险预防原则, *+,-( .% 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防污底系统不利影响的重要性, 还认识到使用防污底系统防止有机物附着在船舶表面对于商业效率、 航运和阻止有害水 生物和病原体传播具有重要作用, 进一步认识到需要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和倡导用毒害性较小的系统 或最好是无害系统来代替有害系统。 兹协议如下: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中文本)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中文本)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中文本)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事•【公布日期】2001.10.0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中文本)本公约各当事国,注意到各国政府和主管国际组织进行的科学研究和调查业已表明,船舶使用的某些防污底系统对生态上和经济上重要的海洋生物造成重大毒性危害和其它长期影响,并且人体健康亦可能会因消费受影响的海产食品而受到损害,特别注意到对使用有机锡混合物作为生物杀灭物的防污底系统的严重关注,并且确信必须逐步杜绝将此类有机锡引入环境中,忆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17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以减少防污底系统中使用的有机锡混合物造成的污染,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的第A.895(21)号决议敦促本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作为紧急事项促成加速制定一项全球性法律约束文件,以处理防污底系统的有害影响,留意到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宣言》第15条原则中所述的预防办法,并参考了MEPC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第MEPC.67(37)号决议,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和人体健康不受防污底系统不利影响的重要性,还认识到使用防污底系统防止船舶表面生物积聚对有效的贸易、航运和阻止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扩散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认识到继续研制有效和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以及促进以较少有害系统或最好是无害系统代替有害系统的必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一般义务一、本公约每一当事国承诺充分和全面实施其规定,以便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海洋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附件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提及本公约,同时即构成提及其附件。

三、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某一国家单独地或联合地采取与国际法一致的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的更严格措施。

四、当事国应尽力为旨在有效实施、遵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合作。

船舶相关标准

船舶相关标准

注:本通函在本社网站()上发布,并由各执行检验单位转发 所辖区域内的船东、船厂、油漆商。
附件 1:2001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附件 2:MEPC102(48)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指南; 附件 3:MEPC 104(49)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 附件 4:MEPC105(49)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 附件 5:欧盟 2003 年通过的第 782/2003 号法令。
1 1.1 AFS 公约介绍 为防止船舶有关防污底油漆系统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国 际海事组织(IMO)于 2001 年 10 月 5 日通过了《2001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 防污底系统公约》(简称 AFS 公约)。根据该公约规定,公约将在合计吨位 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 25%的至少 25 个国家正式批准接受 12 个月后生效。 1.2 截止 2005 年 12 月 31 日,已有 16 个国家(占世界商船总吨位 17.27%)加入了 该公约,据 IMO 提供的数据显示,一些国家正加快加入该公约的进度,该公约 生效日所要求的国家及吨位数已将临近。此外,一些国家或地区,采取单边 措施,出台相应实施时间表,以提前对悬挂其船旗船舶或到其港口船舶强制 实施公约要求, 如, 欧盟 2003 年通过的第 782/2003 号法令要求悬挂欧盟船旗 的船舶或由欧盟国家经营的船舶,在 2003 年 7 月 1 日后应满足 AFS 公约的 要求;对于进入欧盟水域的其它船舶,则要求在过渡期未日(2003 年 7 月 1 日~AFS 公约生效)或 2008 年 1 月 1 日(两日期取早者之日后),满足 AFS 公约的要求。 1.3 考虑到 AFS 公约本身的特点,公约一旦生效,缔约国将对非缔约国旗的到港 船舶采取“无优惠待遇”,且公约生效将对对现有船具有追朔性的要求,为避 免船舶在 AFS 公约生效后或由于一些国家港口的特殊要求所造成不必要的损 失,本社建议并敦促有关船东,提前实施公约的时间表要求。本社已于 2003 年 4 月开始受理此项检验与发证业务。

2001年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

2001年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

2001年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2001年10月5日通过)本公约各当事国,注意到各国政府和有权威的国际组织的科学研究和调查表明,某些用于船舶上的防污底系统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构成严重的毒性危险和其它慢性影响,并且由于消费海产食品而导致人类健康可能受到危害,特别注意到人们对采用有机锡作为杀虫剂的防污底系统的深切关注,相信必须逐步禁止此类有机锡进入环境,忆及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第21世纪议程》第17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减少由于防污底系统中使用有机锡化合物所造成的污染,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的第A.895(21)号大会决议敦促本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环保会),作为一个紧急事项,尽快制订针对防污底系统有害影响的一个全球强制性法律文件,注意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所确立的,并在环保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MEPC.67(37)号决议中提及的风险预防原则,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防污底系统不利影响的重要性,还认识到使用防污底系统防止有机物附着在船舶表面对于商业效率、航运和阻止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认识到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的必要性和倡导用毒害性较小的系统或最好是无害系统来代替有害系统的必要性,兹协议如下:第1条一般义务1 为了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本公约各当事国承诺全面充分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2 附则与本公约构成一个整体。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提及本公约同时意味着提及其附则。

3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妨碍一当事国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独自或与其它当事国联合就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4 当事国须为有效实施、符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通力合作。

5 当事国承诺鼓励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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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4 2011年船舶防污系统检查指南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忆及于2001年10月召开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会议通过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以及四个大会决议,进一步忆及AFS公约第II条规定的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可以在缔约方的任何港口,船厂,近海装卸码头接收该缔约方授权的官员检查,以便确定船舶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注意到AFS公约第3(3)条规定,本公约各缔约方在必要时应运用本公约的要求,以保证对非本公约缔约国船舶不给予最为优厚的待遇。

还注意到大会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的MEPC.105(49)决议;进一步注意到经MEPC.105(49)决议,会议决定根据实践经验对2003导则保持审订。

已考虑到,在其62次会议期间,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在其19次会议上,准备了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草案。

1.通过了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其内容见本决议附件;2.提请各政府从事港口国检查时采用2011导则3.建议2011导则作为A787(19)及其修正的决议关于港口国控制程序的修正案予以通过。

4.同意根据实践经验对2011导则进行修订和评审。

5.取消了MEPC.105(49)决议通过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附件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1 介绍1.1 AFS公约第11条规定了港口国履行对船舶防污染系统执行检查的权利。

执行检查的导则如下:1.2 400总吨及以上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动的平台,FSUs 和 FPSOs )在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之前应进行初始检验,当防污底系统发生改变或更换时,应进行一次检验。

FSUs:浮式存储装臵;FPSOs: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臵;1.3 除固定的或浮动的平台、FSUs 和 FPSOs外,24米及以上的且小于400总吨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一份由船东或授权代理商签发的防污底系统声明,此声明应与相关文件相符合,如:一份油漆接受单或合同票据。

2 初始检查2.1 要求携带IAFS证书或防污底系统声明的船舶(AFS公约的缔约国)2.1.1 PSCO应检查IAFS证书或防污底系统声明的有效性,如有必要,还应检查防污底系统的记录。

2.1.2 把油漆涂在船底(水下部分)上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在干船坞里。

这意味着核对IAFS证书载明的涂油漆日期应通过船舶在干船坞期间与证书上日期进行比对来实现。

2.13 如果在一个预定干坞期间油漆已被涂上,它必须登记在船舶日记中(为了合法),而且,上述预定干坞期可以通过在船舶安全结构证书上背书日期来核实(见SOLAS,第一章第10条)。

2.14 在一个未预定干坞期间情况下,可以通过船舶日记上的登记来核实(为了合法)。

2.15 还可以通过在船壳(船级),制造厂声明上背书日期或通过船厂符合性证书来核实。

2.16 IAFS 证书包括一系列检查方框并表明:.1 受AFS公约附则I控制的防污底系统是否得到应用、是否已去除或是否已用封闭层覆盖。

.2受AFS 公约附则I控制的防污底系统是否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或由主管机关指定的较晚的日期得到应用。

.3. 受AFS公约附则I控制的防污底系统是否在2003年1月1日及以后或主管机关指定的较晚日期得到应用。

2.17 尤其应注意验证现有IAFS证书签发时检验应符合船舶日志中所列的干坞期,并仅在一个检查方框中做上标记。

2.18 防污底系统记录应负载IAFS证书之后并使最新有效的,大多数最近记录应与IAFS证书页面上检查方框一致。

2.2 非AFS公约缔约方的船舶2.21 非AFS公约缔约国的船舶未被授予签发IAFS证书,因此,PSCO应询问并查找与IAFS证书上资料同样的文件。

PSCO 在决定该船符合要求时应加以考虑。

2.2.2 如果现有防污底系统被声明不受本公约附则I的控制,又未得到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的证实,则应进行验证,以确认该防污底系统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根据所获得的经验和现行的环境,在认为必要时,该验证可以用取样或试验或可靠的文件作为依据,验证的文件可以是,例如,MSDSs(材料安全数据),或类似文件,一份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符合证明,或来自船厂和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发票。

2.2.3 为了符合区域性要求,非缔约国船舶可以持有符合性声明,可考虑作为符合性证据。

如:经欧盟536/2008号法令修订的欧盟第782/2003号法令,。

2.2.4 在所有其他方面,PSCO应按船舶程序行事,要求船舶携带IAFS证书。

2.2.5 PSCO应确保对AFS公约非缔约国的船舶采取无优惠待遇。

3 详细检查3.1 明显依据3.1.1 有明显理由确信船舶基本上不能满足AFS公约要求,应对船舶进行详细检查,详细检查的明显理由可能是:1.船舶悬挂非缔约国国旗且没有AFS文件;2.船舶悬挂缔约国国旗且没有有效AFS证书;3.在AFS证书上记载的涂漆日期与船舶干坞期不一致4.船壳上有大量不同油漆补丁5.IAFS证书没有全部完成3.1.2 如果IAFS证书没有全部完成,可能与下列问题有关:.1 最后一次使用船舶防污底系统是在何时?.2 如果防污底系统受AFS公约附则I控制并且已去除,则设备的名称是什么以及执行日期为何时?.3 如果防污底系统是受AFS公约附则I控制,并已用封闭层进行覆盖,则其设备的名称是什么?使用日期为何时?.4 防污底、密封剂产品及其现有防污底系统的制造商或供货商的名称是什么?.5 如果现行的防污底系统有先前的系统而来,则防污底系统的类型是什么以及以前的制造商或供货商的名称是什么?3.2 取样3.2.1 如果有必要的话,详细检查可能包括船舶防污底系统的取样和分析,以判断船舶是否符合AFS公约要求,这种取样和分析可能涉及使用实验室和具体科学程序。

3.2.2 若进行取样时,取样所需的时间不应被当作延误船舶的理由。

3.2.3 取样的任何决定应考虑人员安全、船舶和港口安全情况下进行。

(见附件I;取样和分析的AFS检查报告模板附在本导则里)3.3 在AFS公约框架下所采取的行动滞留3.3.1 港口国在船舶检查期间发现下列缺陷时可以采取滞留船舶:3.3.2 在下列情况下,滞留行动应被认为是恰当的:.1 证书过期或灭失;.2船舶承认有不符合(由此排除了通过取样来验证);和3. 在港口管辖范围内,取样证明不符合项存在。

3.3.3 进一步行动取决于此问题是否与证书有关,还是与自身的防污底系统有关。

如果在滞留港口没有使船舶符合要求的设备,港口国应允许船舶驶往能使防污底系统符合要求其他港口,并得到上述港口的同意。

驱逐3.3.5 港口国可以驱逐船舶,即:港口国要求船舶离港。

举例:如果船舶选择了不能使AFS 符合要求且港口国关注船舶正在向港口国水域排放TBTS.3.3.6 当船舶停留在港口期间,如果船舶承认不符合要求或经取样证明不符合存在,驱逐船舶被认为是恰当的,也可以从发现可滞留缺陷开始PSCO首先可以滞留船舶,并要求在解决之前纠正缺陷,但是在滞留港口不能提供用于纠正缺陷的设施,港口国可以允许船舶驶往能使防污底系统符合要求的另一港口,并取得该港口同意。

3.3.7 在下列情况下,驱逐被认为是恰当的:.1证书无效或灭失.2 船舶承认有不符合项(由此排除通过取样来验证)。

.3 在港口国管辖范围内,经取样证明不符合存在。

3.3.8 在情况下,船舶可能已经被滞留,但是,滞留并没有迫使船舶使之符合AFS要求(除非它想离开),在此种情况下,港口国可以关注船舶在其水域期间正在排放TBTS。

禁止挂靠3.3.9 港口国可以决定禁止船舶挂靠以防止船舶进入其水域,在船舶已开航或已被驱逐后,获得的取样结果证明船舶存在不符合,拒绝船舶进入其水域被认为是恰当的。

3.3.10如果取样证明船舶存在不符合,虽然结果在船舶开航后或被驱逐后获得,拒绝船舶挂靠仍被认为是恰当的,AFS公约第II(3)款提到的执行检查的缔约国可以采取上述措施。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港口国禁止船舶挂靠,该禁止可能不被其他缔约国自动采纳。

3.3.11 根据A.787(19)决议及其修正案,如果缺陷在检查港未能采取补救措施,在任何适当条件下,PSCO可以允许船舶驶往另一港口,在此情况下,PSCO应通知下一港主管机关和船旗国。

向船旗国报告3.3.12 AFS公约第11(3)条表明,当一条船因违反本公约而受到滞留、驱逐或阻止其挂靠港口,采取这类行的缔约方应立即通知船旗国主管机关和签发相关证书的认可组织。

4 对被指控有违反AFS行为,应通知船旗国政府4.1 AFS11(4)条规定,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船舶正在或已经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则允许各缔约方根据另一方的要求检查船舶。

第12(2)条允许港口国执行检查以向船舶主管机关(船旗国)提供任何能掌握违反行为发生的有关信息和证据。

发给船旗国的信息往往不足以提起诉讼。

下列详细列出所需要的某类信息。

4.2 向港口国和沿岸国提交报告应尽可能包括列在第三部分清单上的信息,再次报告上的信息应尽量以事实为依据,总览全局,但能使港口国和沿岸国确信已发生了违反行为。

4.3 此报告应以文件形式作补充,如:.1港口国缺陷报告.2PSCO(包括他的职位和组织)怀疑不符合防污染系统的声明。

除了第三部分所要求的资料外,声明还应包括使PSCO进行更详细检查的原因。

.3关于防污底系统任何取样的声明,其中包括:.1船舶位臵.2船壳取样点说明,包括自水线部垂直距离;.3取样时间.4取样人员.5 确定保管人员和收到送来样品的人员的收据;.4任何样品分析包括包括:.1 分析结果.2 使用方法.3 证明使用方法的精确性和有效性的科学文献的参考或副本。

.4 进行分析的人员姓名及其经验.5 进行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的介绍.5受询问人员的陈述.6证人陈述.7 船壳和取样照片.8 IAFS证书副本包括防污底系统记录、日志、MSDS或类似单据、防污底系统制造商的符合证明、船厂发票以及关于防污底系统的干坞记录及相关页面副本。

4.4 所有的观测资料、照片和文件都应有真实性验证签名,所有发证、证明或验证工作都应按国家为之准备的法律执行。

所有陈述都应由所陈述的人签字并署明日期,他们的名字应在签署的上或下方清楚的打印出来。

4.5 本部分第2、3段所述报告应被发送给船旗国。

如发现违反行为的沿岸国家对船舶进行调查的港口国不一致,进行后者调查的国家也应给先前调查的国家一份调查结果的副本。

附录1取样有关简单取样的内容可以在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导则中找到(MEPC.104(49))取样应切实可行,且有义务保证人员,船舶或港口安全PSCO 应考虑下列事项:- 确立船舶所在位臵,取样所需要的时间,PSCO应核实所需要的取样时间应不过分妨碍船舶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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