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国监督检查(1)页PPT文档
开航前纠正港口国监督检查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STCW);
《国际劳工组织第147号公约》
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1LONO.147)
四、缺陷处理原则
原则上,所有被发现的缺陷都应该在开航前纠正。 但是,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的不同,港口国监督 检查官可以给出不同的处理措施。缺陷处理基本措施有:
港口国监督具体是指世界 各港口国家主管当局依照 国际公约外国籍船舶实施 实际上以确保船舶和人员 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目 的,以船员适任、船舶技
术状况符合国际公约最低
标准为对象的专项检查。
2
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
外观
证书
检查
复查合格 解除滞留
滞留
详细检查
3
港口国监督的目的和意义
一)改善国际航运船舶状况 (1)世界船队结构发生变化
第一节 概 述
1 港口国监控
2
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
3
港口国监督的目的和意义
1
含义 所谓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也称港口 国管理PSC),是指港 口所在国家根据有关国 际公约规定的标准,对 进入其港口的外国籍船 舶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与 控制。
港口国监控
作用 通过港口国的监控, 纠正与消除受检船舶 上所存在的不符合标 准的缺陷,以确保船 舶航行、人身和财产 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 环境,促进经济贸易 的发展和航运经营水 平的提高。 具体操作
3.服务产品质量控制
港航企业属于服务业,其 “产品”的要求主要取决 于顾客对货物运输的要求,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以及港航企业的附加要求。 具体体现在服务产品设计 输出的要求,即三个规范: 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 质量控制规范。
第十二章港口国检查

Chapter 12 Procedur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 ( Resolution A. 787(19) ofIMO)Chapter 1 General1. PurposeThis document is intended to provide basic guidance on conduct of port State control inspections and afford consistency in the conduct of these inspections,the recognition of deficiencies of a ship,its equipment,or its crew,and the application of control procedures.2. ApplicationThe procedures apply to ships which com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followings:(1)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as amended (SOLAS 74),(2)t 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1966 (Load Lines 66),(3)t 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as amended(MARPOL 73/78),(4)t 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as amended (STCW 78),and(5)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1969 (ITC 69),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ble conventions.3. Definitions第12章港口国监督程序(IMO 787(19)决议A)第1章总则1.目的本文件目的是为进行港口国监督程序提供基本指南和提供进行这些检查的标准,船舶、船舶设备或船舶的船员缺陷的识别和监督检查程序的应用。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
• PSC的地区性备忘录组织: – 地中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 1997年7月11日签署; – 印度洋PSC谅解备忘录(印度洋备忘录)-1998年6月5 日签署; – 西中非洲PSC谅解备忘录(阿布亚备忘录)-1999年10 月22日签署; – 黑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2000年4月7日签署; – 海湾合作理事会 (GCC) 谅解备忘录(利雅得谅解备忘 录)-2005年6月签署。 – 美国则独立实施PSC。
港口国监督
• 港口国监控(psc)程序(实施ISM检查指南) – 选船; – 登轮初步检查; – 详细检查; – 提出处理要求或滞留船舶; – 复查; – 解除滞留等。
港口国监督
• 选船 – 一般根据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 组织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港口国 监督检查。 – 有的备忘录要求成员国每年实施检查的数量应达到年 度平均抵达船舶数量的一定比例,巴黎备忘录25%, 东京备忘录75%。 – 为避免遗漏和重复检查 ,通常同一个备忘录组织六个 月内不再进行检查 。 – 选船信息系统 。
港口国监督
• 背景 – 经验表明,港口国监督(PSC)是促使缔约国、船公 司履约的监督机制之一,是消除低标准船的有力措施。 – PSC使船旗国、船级社、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的不尽 职和不合格全部置于PSC范围中,一些重要公约的不 优惠条款,通过PSC使非缔约国无法逃避公约的要求 。 – 近年来,区域合作性的港口国监督合作(MOU)趋于 加强,目前共有9个有关PSC的地区性备忘录 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 ,成员国超过123。
港口国监督
• 背景 – 港口国监督(PSC)作为IM0减少海上事故的机制之一, 早已在SOLAS74等公约中明文规定,但长期来执行情况 不良。随着国际的管理标准化潮流、巴黎备忘录组织的成 功试点、海上事故的居高不下和国际海事界的强烈反应, IM0适时推出了“ISM规则十PSC”的新安全管理模式。事 实表明,PSC作为ISM规则的配套机制,有助于直接控制 到港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和配员情况, 间接监督该船所属船公司、船级社和船旗国的安全管理。
港口国检查

二、全世界港口国监督合作组织 目前,世界各主要地区都建立了港口国监督合 作组织,包括: (1)欧洲-北大西洋地区(Paris MOU-巴黎备忘 录),1982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2)亚太地区(Tokyo MOU-东京备忘录), 1993年12月1日签署,1994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 (3)拉丁美洲地区(Acuerdo de Vina del Mar or Latin-America Agreement-拉丁美洲港口国协议), 1992年11月5日 ——Vina del Mar:智利维尼亚德马市 (4)加勒比海地区(Caribbean MOU-加勒比海 备忘录),1996年2月6日
• 现有的柴油机会变为 “新” 柴油机 – 2000年1月1
日之后进行“实质改装”: • 影响NOx释放的关键性构件换用原生产厂家新设计 的备件; • 影响NOx释放的关键性构件换用别的柴油机生产厂 家生产的备件。
关键性构件(NOx Engine Components): 燃烧室:缸套、活塞头、气缸盖; 燃油喷射系统:高压油泵柱塞偶件、油头(喷 嘴)、燃油凸轮、喷射压力; 进(扫)气系统:废气增压器、进(扫)气空气 冷却器(预加热器)、鼓风机; 设定:喷油定时、排气定时、压缩比。
替代措施: 通过配备1台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作 为柴油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件,来满足第13(3) 条和NOx技术规则的规定。
• 柴油机的技术案卷(Technical File)-“新”柴油
机
1、影响NOx释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确定 ; 2、影响NOx释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可调整 范围的确定 3、有关柴油机的性能参数包括其额定转速和额定功 率的全部记录 ; 4、证明符合NOx释放限制的船上NOx核实程序; 5、关于NOx释放的试验报告副本1份(其母型机也 可); 6、柴油机簇/组的证书 (Member of an engine group or engine family); 7、备件/部件规格及标示码;当其在柴油机上使用时, 根据这些规格将使柴油机持续符合NOx释放标准。
《港口国监督检查》演示PPT

事。
2020/9/29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1.SOLAS公约: (2)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持有安全管理证书(SMC)和
我国加入的是东京备忘录,包括18个国家和地区。
2020/9/29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各缔约国对到港的外籍船舶实施有效PSC检查和监督 符合措施的主要依据:
SOLAS公约、STCW公约、MARPOL公约、ILO147公 约等。
1.SOLAS公约: ① 检验与证书; ②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③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④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度; ③ 船舶的船体或上层建筑以及有
关装置、设备没有实质性变动, 使之不危及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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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4.MARPOL公约 监督项目: ① 与之相关证书是否有效; ② 船上防污染设备是否满足公约
要求和排放标准; ③ 是否采取措施不对环境造成污
染; ④ 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主要的防
特别和附加保安措施(前10 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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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对船舶或船员进行证书、配员以
及保持公约的值班或保安标 准的能力进行监督。 (1)监督内容 ① 证书、配员情况 ② 发生海上事故等情况,明显 证据表明未保持值班及保安 标准时,应对船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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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2)缺陷 证书、配员、安全、污染、值班等 (3)缺陷处理——滞留 (4)监督程序标准 ① 按照STCW公约附则规定的标准,
港口国监控与船舶安全检查

明显依据相信船舶及其设备或船员的状况实质上不符合证 书所载情况时所进行的检查。
6、停止作业( Stoppage of an Operation ) :由
P-MOU的选船原则
被引航员或港口当局报告存在影响航行安全的 缺陷的船舶; 未遵守欧盟相关法案的船舶; 其他成员国组织通知应检查的船舶; 被下列人员或组织举报的船舶:船长、船员、 其他与船舶安全、防污染和船上生活工作条件有 关的人员和组织;
如下船舶:进入港口前曾发生碰撞、搁 浅事故的;
被指控违反规定排放有毒物质的;
P—MOU
(1)目前成员国有
Belgium |Bulgaria |Canada |Croatia|Cyprus | Denmark|Estonia |Finland|France|Germany| Greece | Iceland | Ireland | Italy | Latvia | Lithuania|Malta|Netherlands|Norway|Poland| Portugal | Romania | Russian Federation| Slovenia | Spain |Sweden | United Kingdom
内部产生的记录保养记录备用和其他重设备的试验记录报警器和紧急停车试验记录监督员检查和检验报告内部审核和第三方审核报告不合格事故和险情的报告纠正措施的实施和验证记录备件申请单回执和交货单记录除了证明符合程序规定外保养活动产生的记录还可以视为数据库从中可以提炼有价值的管理信息
港口国检查(PSC)
港口国监控与船舶安全检查
(2)only for ISM defective items and never with a detainable deficiency. 仅适用于与ISM有关的缺陷项目,且不适用于滞留 行的缺陷。
第一章_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

第一章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第一节港口国监督的由来与发展一、港口国监督的概念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是港口国对进入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检查行为,目的在于监督这些船舶是否遵守和符合其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安全标准。
港口国监督的一般方式是对船舶实施检查,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要求船舶纠正发现的缺陷,如船舶存在的缺陷严重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可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直至缺陷纠正。
二、港口国监督的由来港口国监督由来已久,它是随有关国际公约的诞生而出现的,其中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如《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等。
这些国际公约对缔约方在作为港口国时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船旗国如何确保公约的执行作出了规定。
所以,任何一个公约缔约方都可按照公约规定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
但实际上,在国际上第一个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成立之前,只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开展了港口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也限于船舶的证书和文件上,在国际上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1978年3月17日,利比里亚籍油轮AMOCO CADIZ号在法国的BRITTANY海岸搁浅,造成溢油23万吨的严重污染事故。
这是导致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产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这起溢油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1980年12月,法国海洋部长邀请西、北欧13个国家的有关当局的部长们召开会议,就如何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检查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对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采取区域性统一行动。
会后由设立的工作组起草了港口国监督详解备忘录。
1982年1月,13个国家的部长们再次会聚,在巴黎签署了该备忘录。
巴黎备忘录于198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正式实施时为14国)。
1983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第466号决议,基本采用了巴黎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制定了港口国监督的程序和导则,从而以国际会议决议的形式规定了港口国监督对船舶由单纯的证书的检查转向对船舶设备的安全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

2020/5/12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5.ILO47公约 不符合公约公约标准的控告或证据 6.其他公约和规则
① 避碰规则公约(COLREH72); ② 油污损害民事赔偿公约(CLC92); ③ 防污底系统公约(AFS2001)等; ④ 增加了船员的操作性检查的内容; ⑤ ISM Code 生效,增加了硬件和软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2)缺陷 证书、配员、安全、污染、值班等 (3)缺陷处理——滞留 (4)监督程序标准 ① 按照STCW公约附则规定的标准,
对船员进行评估; ② 限于船上海员个人的适任标准,
和有关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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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3.国际载重线公约 监督项目: ① 船舶载重量的位置与证书相符; ② 载重量未超过证书所允许的限
我国加入的是东京备忘录,包括18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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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各缔约国对到港的外籍船舶实施有效PSC检查和监督 符合措施的主要依据:
SOLAS公约、STCW公约、MARPOL公约、ILO147公 约等。
1.SOLAS公约: ① 检验与证书; ②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③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④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件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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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主要操作程序; ② 缔约国可采取措施,确保按
公约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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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1.SOLAS公约: (4)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是否符合公约要求或ISPS规则, 出示有效证书;
缔约国政府要求船舶提供信息: ① 证书及签发机关; ② 船舶的保安等级; ③ 以前挂靠港口的保安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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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用,因为代理和港口当局同在一地,通常有较好 的合作关系,由他们出面将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港口 设有航运公司派驻的航运代表或其入级船级社的验船 师,则应尽早与他们联系,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在 某些情况厂还可用公司出具保函等方法来寻求港口国 检查官的谅解。总之,船舶在国外港口接受港口国监 督检查,首先船上人员应认真对待,积极陪同,力求 给港口国检查官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其次对发现的缺 陷应立即表明态度,积极纠正,从而避免船舶被滞留 或延误船期。
10—缺陷已纠正,此代码意指复检合格; 15—下一港口纠正缺陷; 16—14天内纠正; 17—指示船长在开航前纠正缺陷; 18—3个月内纠正不符合项; 19—开航前纠正重大不符合项; 上述两个代码用于有关ISM规则方面的缺陷;
30—滞留缺陷:当检查当局认为该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 适航性,危害船上人员的安全或威胁海洋环境,则应用此 代码。此代码的使用预示着船舶已被滞留,不论是否造成
•
二、缺陷的纠正
1、应尽快通知船公司,寻求各方帮助,由 于造成缺陷是多方面的,单靠船方很难纠正 所 • 有的缺陷,所以越早通知公司越有利于问 题的解决。如果船公司对某些缺陷有疑问, 应及早与船籍港海事局和船级社取得联系以 寻求帮助。如果认为船舶被不适当滞留时, 应迅速与船籍港海事局联系,通过政府机关
收到PSC检查报告后,船长应了解港口国 检查官的要求,也就是说怎样纠正缺陷才能 使港口国检查官满意,以避免因误解而造成 船期的延误,特别是标有70的项目。应了解 是 • 需验船师在开航前上船确认缺陷项目呢? 还是在一定期限内确认。由于各国对复查的 要求不同,所以船长还应向港口国检查官了 解是否需要申请复查,特别是标有17的项目, 由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谅解备忘录末 明确规定,所以港口国检查官可以自行决定 是否上船复查,这取决各港口当局对此的具 体做法。
报告的格式,并要求每次港口国检查官上船 检查后均应签发报告。该报告分为FORM A 和FORM B。FORM A主要记录船舶的概况 和检查情况,每次均应签发,而FORM B是 缺陷报告,只有在发现缺陷的情况下才签发。
• 1、FORM A
在题头下的左上方,应预先打印所报 告国家海事当局的联系方法,如当局 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等。另外, 在报告的右上角或其它合适的位置 应注明此报告的送达人。
出面与港口当局进行交涉。
2、与船公司商讨,确认缺陷的纠 正方法缺陷确认后,船公司和船舶 的首要任务是如何尽快纠正缺陷, 避• 免或减少船期的损失。此时船公 司应多方考虑,确定多种纠正方案, 取其快捷、经济、安全的方案实施。 避免因措施不得力而影响船期。对 于那些需代理公司协助在检查港纠 正的缺陷应尽快通知代理。
第l栏是报告当局的名称。此栏可以 预先打印;
第2-9栏是船舶的概况,依次为船名、 呼• 号、IMO编号、船旗国、船种、总 吨、净吨、建造年月等;
第10、11栏是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第12栏是船级社的名称,即船舶入 级的船级社,可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
监督检查手册规定的缩写字母填写, 如:CCS;
第13栏是解除滞留的时间; 第14栏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情况; 第15栏是船长的姓名和签字,以确认上述内容的真实性;
电话和传真等,在右下方填写港口国检杳官的姓名和签字, 有的国家还要加盖检查。
2• 、FORM B
第21栏第一部分是缺陷所属检查项目的代码。第
二部分是缺陷的性质描述。第三部分是依据的公约 (作为滞留缺陷时,应填写)。
• 第22栏是港口当局对缺陷项目采取的措施,此
栏应用下列代码填写,代码内容通常在FORMB的 下方或背面列明:
•
第二部分 船舶的滞留及其主要标准
3• 、按轻重缓急纠正缺陷,如船舶 被滞留,则公司和船舶的首要任务
是纠正滞留缺陷,同时还应纠正那 些标有17或需船级社开航前确认的 项目。相反,对于那些标有15、16 的项目可暂缓纠正。
4、通过多方努力,寻求港口国检查官的谅解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虽然船舶和船公司尽
了最大的努力来纠正缺陷,但由于的实际的困难尚有
船4•0期—通延知误下;一港口;
36—跟踪滞留后,船舶被允许开航; 45—通知下港再滞留;当船舶在一港口被滞留后,由于未 纠正滞留缺陷,虽被同意开往下一港口,但因相同的缺陷 在下港被滞留时使用上述两代码。使用上述两代码的前提 条件是两个港口当局之间首先得达成共识,只有下一港口 同意再滞留所查船舶时,第一港口的港口国检查官才可以 签注代码45。当所要求纠正的缺陷已在下港解决,则下港 的港口国检查官应报告上签注36(而不是35)和10。如果 两个港口当局之间未达成共识,则第一港口的港口国检查 官不能签注45;
50—通知船旗国(领事); 55—与船旗国协商;由于船上存在的问题与 最低配员等文件有关,故港口国检查官需与 船 • 旗国协商以确认船上的状况时使用此代码;
60—通知区域当局;由于船舶的下一港口与 检查港口不属同一PSC谅解备忘录,港口国 检查官或当局需通知另一区域秘书处时,用 此代码;
70—通知船级社; 99--其他指定措施。
•
港口国监督一部分《报告》的阅读和缺 陷的纠正
•
一、《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的阅读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PSC检查报告} 大同小异,现以亚太地区PSC报告为例说明 •报告的内容及要求等。作为备忘录,它由多 个成员组成,为了协调统一,避免各行其是,
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规定了检查
第近• 1一6栏次是中用间于或填年写度有检关验证的书情及况有;效期等情况,其中d栏为最
第17栏是缺陷栏,如果有缺陷则在表示yes的方框栏内打上 标记,这意味着还有FORMB,反之则无; 第18栏为滞留栏,如果船舶被滞留则在表示yes的方框栏内 打上标记;
第19栏是用于指示船上的滞留缺陷是否与船级社有关; 第20栏是用于指示有无其它相关附件。 另外在报告的左下方应填写实施检查的港口当局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