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 PSC

港口国监督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PSC)也称港口国管理或检查。
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船舶依法实施的以船舶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检查对象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和控制,实践证明,PSC对限制低于IMO海上公约标准的船舶(抵标准船)是行之有效的。
对于船舶来讲,掌握PSC的程序和要点,有利于避免船舶滞留。
国际航运界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和低标准管理,使得正规化管理的船东的正当利益受到冲击,难以更新船舶和正规地维护船舶,难以聘用高素质的船员,导致老龄船,低素质船员和管理差的船舶充斥国际市场。
以致使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面临严峻挑战。
IMO 与1993年11月通过了A,741(18)号决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促使船旗国加强对船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主动控制“人为因素”对在港外国籍船舶的操作性要求进行监控,此后,IMO 又通过A 787号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由港口国监督在港的外国籍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使得低标准船及相关的公司,船级社和船期国成为改善海上安全的重点等。
为了限制并继续消除低标准船舶航行,刚开始欧洲14个国家于1982年签署了“港口国检查巴黎谅解备忘录”简称“巴黎备忘录”并于1982年7月1日生效。
目前备忘录成员有18个以上。
目前,地区性PSC 组织除了“巴黎备忘录”外,还有:拉美PSC协定(1992.1110),亚太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3.12.2).加勒比海地区谅解备忘录(1996.2.9). 和地中海地区PSC 谅解备忘录(1997.7.11)。
为了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既各自独立有彼此衔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网络,IMO 也建立了印度洋地区,波斯湾地区,西非和中非地区的港口国监督体系。
滞留船舶的主要标准:已发现的船舶缺陷是否严重到可能导致滞留时,PSC检查官应判断是否:1,船舶具有相关的有效证书文件:2,船舶具有“最低安全配员文件”要求的船员。
港口国检查

二、全世界港口国监督合作组织 目前,世界各主要地区都建立了港口国监督合 作组织,包括: (1)欧洲-北大西洋地区(Paris MOU-巴黎备忘 录),1982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2)亚太地区(Tokyo MOU-东京备忘录), 1993年12月1日签署,1994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 (3)拉丁美洲地区(Acuerdo de Vina del Mar or Latin-America Agreement-拉丁美洲港口国协议), 1992年11月5日 ——Vina del Mar:智利维尼亚德马市 (4)加勒比海地区(Caribbean MOU-加勒比海 备忘录),1996年2月6日
• 现有的柴油机会变为 “新” 柴油机 – 2000年1月1
日之后进行“实质改装”: • 影响NOx释放的关键性构件换用原生产厂家新设计 的备件; • 影响NOx释放的关键性构件换用别的柴油机生产厂 家生产的备件。
关键性构件(NOx Engine Components): 燃烧室:缸套、活塞头、气缸盖; 燃油喷射系统:高压油泵柱塞偶件、油头(喷 嘴)、燃油凸轮、喷射压力; 进(扫)气系统:废气增压器、进(扫)气空气 冷却器(预加热器)、鼓风机; 设定:喷油定时、排气定时、压缩比。
替代措施: 通过配备1台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作 为柴油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件,来满足第13(3) 条和NOx技术规则的规定。
• 柴油机的技术案卷(Technical File)-“新”柴油
机
1、影响NOx释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确定 ; 2、影响NOx释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可调整 范围的确定 3、有关柴油机的性能参数包括其额定转速和额定功 率的全部记录 ; 4、证明符合NOx释放限制的船上NOx核实程序; 5、关于NOx释放的试验报告副本1份(其母型机也 可); 6、柴油机簇/组的证书 (Member of an engine group or engine family); 7、备件/部件规格及标示码;当其在柴油机上使用时, 根据这些规格将使柴油机持续符合NOx释放标准。
PSC

容: TOKYO Mou于1993年11月29日在日本东京 通过,有18个国家和地区的海事当局在 备忘录上签字,我国是其中之一。TOKYO MOU确定:每一当局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 PSC检查体系;到2000年努力使年度检查 率达到在该区域营运船舶总数的50%的目 标。TOKYO MOU自1994年4月1日起生效。
PSC
概述
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简称
PSC)也称港口国控制或港口国检查,是 指港口国对到港的外国籍船舶执行的, 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适任情况和安全 操作要求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和 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目 的的监控措施。
PSC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杜绝非标准船舶在海
PSC
1.PSC管理的依据 本地区开展PSC工作依据下列文件: (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
公约;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 议定书; (4)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 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PSC
PSC
1.总则 (1)PSC程序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经修订的SOLAS74、
1966年载重线公约、MARPOL73/78、 STCW78/95和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 约要求的船舶。指出非缔约国船舶或公 约要求长度以下的船舶将不给予优惠对 待,执行PSC时,港口国仅应用生效的并 且已被接受的公约的要求。
上的继续航行,提高航运安全管理水平, 国际海事组织近年来致力于多方面的努 力,强调要落实公约标准执行的三级责 任制,即IMO制定标准和公约;船旗国负 责履约;港口国负责检查监督。
第一章_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

第一章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第一节港口国监督的由来与发展一、港口国监督的概念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是港口国对进入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检查行为,目的在于监督这些船舶是否遵守和符合其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安全标准。
港口国监督的一般方式是对船舶实施检查,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要求船舶纠正发现的缺陷,如船舶存在的缺陷严重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可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直至缺陷纠正。
二、港口国监督的由来港口国监督由来已久,它是随有关国际公约的诞生而出现的,其中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如《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等。
这些国际公约对缔约方在作为港口国时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船旗国如何确保公约的执行作出了规定。
所以,任何一个公约缔约方都可按照公约规定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
但实际上,在国际上第一个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成立之前,只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开展了港口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也限于船舶的证书和文件上,在国际上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1978年3月17日,利比里亚籍油轮AMOCO CADIZ号在法国的BRITTANY海岸搁浅,造成溢油23万吨的严重污染事故。
这是导致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产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这起溢油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1980年12月,法国海洋部长邀请西、北欧13个国家的有关当局的部长们召开会议,就如何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检查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对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采取区域性统一行动。
会后由设立的工作组起草了港口国监督详解备忘录。
1982年1月,13个国家的部长们再次会聚,在巴黎签署了该备忘录。
巴黎备忘录于198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正式实施时为14国)。
1983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第466号决议,基本采用了巴黎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制定了港口国监督的程序和导则,从而以国际会议决议的形式规定了港口国监督对船舶由单纯的证书的检查转向对船舶设备的安全检查。
港口国监督制度研究

4、信息共享不足:各国港口国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问题 的协同解决。
改进措施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加强培训:提高港口国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强培重要性分析
港口国监督制度对于全球贸易和航运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制度可以保障 海上安全,降低事故风险,减少环境污染。其次,港口国监督有助于提高船舶质 量,防止低标准船舶进入国际航运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此外,港口国监督 制度还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实施全球海事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推动全 球航运业的发展和国际合作具有积极作用。
其次,国家公务员监督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包括监督机 构、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等方面。监督机构应当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 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监督程序应当规范、透 明,确保公务员能够接受公正、公开的监督。
最后,国家公务员监督制度需要注重监督结果的应用。监督结果应当作为公 务员考核、晋升、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对于公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 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结论
港口国监督制度是全球海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海上安全、提升 船舶质量、促进全球航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港口国监督制度仍面临 监管能力不足、制度不完善等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应加强培训、提高 检查效率、完善法规体系等改进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国际合作。随 着全球贸易和航运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港口国监督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和改进, 以更好地发挥其重要作用。
2、提高检查效率:通过优化检查程序和方法,提高检查效率,确保对船舶 的监督检查更加全面、及时、准确。
船级社检验、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三者的关系

船级社检验、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三者的关系船级社检验、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三者的关系一、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82)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规定了船旗国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应承担的义务1[1]。
每一船旗国应根据其国内法,就有关每艘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对该船及其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行使管辖权。
SOLAS 1974公约第一章第条规定,船旗国应实施监督,保证,,,,,了IMO秘书长在总结有效履行IMO通过的标准的机制时强调,提高安全和环境标准的责任有赖于三方的安排,标准是由IMO制定和通过的,由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执行,并由船旗国或港口国进行监督。
保证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符合已生效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是每一船旗国政府的责任。
而确保到达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符合本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是港口国监督(PSC)的目的2[2]。
尽管港口国监督在确保国际海事公约提供的标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消除低标准1[1] UNCLOS 82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规定:3. 每个国家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除其他外,应就下列各项采取为保证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a) 船舶的构造、装备和适航条件;(b) 船舶的人员配备、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同时考虑到适用的国际文件;(c) 信号的使用、通信的维持和碰撞的防止。
4. 这种措施应包括为确保下列事项所必要的措施:(a) 每艘船舶,在登记前及其后适当的间隔期间,受合格的船舶检验人的检查,并在船上备有船舶安全航行所需要的海图、航海出版物以及航行装备和仪器;(b) 每艘船舶都由具备适当资格、特别是具备航海术、航行、通信和海洋工程方面资格的船长和高级船员负责,而且船员的资格和人数与船舶种类、大小、机械和装备都是相称的;(c) 船长、高级船员和在适当范围内的船员,充分熟悉并须遵守关于海上生命安全,防止碰撞,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和维持无线电通信所适用的国际规章。
《港口国监督检查》演示PPT

事。
2020/9/29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1.SOLAS公约: (2)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持有安全管理证书(SMC)和
我国加入的是东京备忘录,包括18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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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各缔约国对到港的外籍船舶实施有效PSC检查和监督 符合措施的主要依据:
SOLAS公约、STCW公约、MARPOL公约、ILO147公 约等。
1.SOLAS公约: ① 检验与证书; ②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③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④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度; ③ 船舶的船体或上层建筑以及有
关装置、设备没有实质性变动, 使之不危及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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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4.MARPOL公约 监督项目: ① 与之相关证书是否有效; ② 船上防污染设备是否满足公约
要求和排放标准; ③ 是否采取措施不对环境造成污
染; ④ 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主要的防
特别和附加保安措施(前10 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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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对船舶或船员进行证书、配员以
及保持公约的值班或保安标 准的能力进行监督。 (1)监督内容 ① 证书、配员情况 ② 发生海上事故等情况,明显 证据表明未保持值班及保安 标准时,应对船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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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2)缺陷 证书、配员、安全、污染、值班等 (3)缺陷处理——滞留 (4)监督程序标准 ① 按照STCW公约附则规定的标准,
港口国监督检查名词解释

港口国监督检查名词解释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一个国家对外国船舶在其港口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在国际海事法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框架下,港口国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内的航行安全、船舶登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正当经济竞争。
具体来说,港口国监督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船舶安全检查:对外国船舶的结构、设备、维护和操作程序等方面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和港口国的法规要求。
2.船员条件检查:检查船舶上的船员的合格证书、资质和工作条件,以确保船员具备适当的技能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3.船舶污染物排放检查:检查船舶是否遵守国际和国内的环境保护法规,特别是关于废水、废油和废气排放等方面的要求。
4.船舶货物操作和装载检查:检查船舶货物的装卸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货物是否遵守运输规定和国际公约。
5.船舶证书和文件检查:检查船舶的各种证书和文件,确保其合法有效,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规定要求。
港口国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保障港口安全、航行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保护船员权益。
通过监督检查,港口国可以发现船舶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航行安全和港口环境保护。
此外,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港口国还可以保护本国船舶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低质量和不合规的船舶进入本国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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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监督
• PSC的地区性备忘录组织: – 地中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 1997年7月11日签署; – 印度洋PSC谅解备忘录(印度洋备忘录)-1998年6月5 日签署; – 西中非洲PSC谅解备忘录(阿布亚备忘录)-1999年10 月22日签署; – 黑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2000年4月7日签署; – 海湾合作理事会 (GCC) 谅解备忘录(利雅得谅解备忘 录)-2005年6月签署。 – 美国则独立实施PSC。
港口国监督
• 港口国监控(psc)程序(实施ISM检查指南) – 选船; – 登轮初步检查; – 详细检查; – 提出处理要求或滞留船舶; – 复查; – 解除滞留等。
港口国监督
• 选船 – 一般根据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 组织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港口国 监督检查。 – 有的备忘录要求成员国每年实施检查的数量应达到年 度平均抵达船舶数量的一定比例,巴黎备忘录25%, 东京备忘录75%。 – 为避免遗漏和重复检查 ,通常同一个备忘录组织六个 月内不再进行检查 。 – 选船信息系统 。
港口国监督
• 背景 – 经验表明,港口国监督(PSC)是促使缔约国、船公 司履约的监督机制之一,是消除低标准船的有力措施。 – PSC使船旗国、船级社、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的不尽 职和不合格全部置于PSC范围中,一些重要公约的不 优惠条款,通过PSC使非缔约国无法逃避公约的要求 。 – 近年来,区域合作性的港口国监督合作(MOU)趋于 加强,目前共有9个有关PSC的地区性备忘录 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 ,成员国超过123。
港口国监督
• 背景 – 港口国监督(PSC)作为IM0减少海上事故的机制之一, 早已在SOLAS74等公约中明文规定,但长期来执行情况 不良。随着国际的管理标准化潮流、巴黎备忘录组织的成 功试点、海上事故的居高不下和国际海事界的强烈反应, IM0适时推出了“ISM规则十PSC”的新安全管理模式。事 实表明,PSC作为ISM规则的配套机制,有助于直接控制 到港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和配员情况, 间接监督该船所属船公司、船级社和船旗国的安全管理。
– 被港口当局通报的船舶; – 被船长、船员、任何与船舶安全有关的人或组织就船 上生活和工作环境或船舶防止污染进行投诉的船舶; –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缺陷的船舶; – 引水或港口当局报告,存在影响安全航行缺陷的船舶; – 装载危险或污染货物时,未按要求进行报告的船舶; – 被滞留后,未得到港口国允许擅自开航的船舶;
港口国监督
• 港口国监督的含义与作用 • 有关背景 • 港口国监督程序
港口国监督
•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 为三种: – 船旗国(FLAG STATE)管理 – 沿岸国(COASTAL STATE)管理 – 港口国(PORT STATE)管理。 • 根据国际法,船旗国负有确保在本国登记的船舶遵守适用 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应的标准的责任; • 港口国管理的内容除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以外,还包 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
港口国监督
• 港口国监督的法律基础(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 – 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公约 SOLAS公约 、STCW公约 、国际载重线公约 、 MARPOL公约 、ISM规则、ISPS规则等 – 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 ILO147公约 、2006海事劳工公约 等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国家法律
港口国监督
• 优先检查对象 – 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了碰撞、搁浅;进行不安全方式的操纵,或未 遵守安全航行程序的情况;进行了其它的不当操作,以至威胁到人 员、财产、环境;或被控告违反了有害物质和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 前6个月内因安全原因船舶证书被船级社暂停或吊销; – 未在选船信息系统中出现的船舶; – 第一次停靠或12个月后第一次停靠的成员国船舶; – PSC 组织公布的优先检查的高风险船舶种类,例如客船、油轮、气 体运输船、化学品船和载运包装的危险/有毒物质的船舶等。
港口国监督
• 背景 – 多年来,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船舶海难的频 率比较高,主要原因: • 船东及其船舶不能很好地执行船旗国和IMO的各项 规定; • 船员工资较低; • 船员缺乏必要的训练。 – 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引入,迫使这些开放登记的国家加 强船旗国对登记船舶的管理。
港口国监督
• 港口国监督定义 – 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 监督,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 – PSC指港口国当局对抵港外轮实施的,以船员、 船舶技术状况、操作要求和生活工作条件为检 查对象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 海洋环境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与控制。
港口国监督
• 港口国监督作用 – 港口国监督只是船旗国管理的一个重要的补充, 不能代替船旗国的相应责任。 – 确保到达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符合本国加入 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是港口国监督(PSC)的目 的。 – 通过采取检查和在必要的情况下滞留船舶等措 施,港口国监督在识别和消除低标准船起着极 大的作用。
港口国监督
• PSC的地区性备忘录组织: – 覆盖欧洲及北大西洋的巴黎备忘录(Paris MoU 拿大和俄罗斯 ; – 拉丁美洲协定-1992年11月5日签署; – 亚太地区PSC谅解备忘录(东京备忘录)-1993年12月 1日签署; – 加勒比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加勒比备忘录)-1997 年7月1日签署;
港口国监督
• 我国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的PSC组织成员国,按照《亚太 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对停靠在我国港口的 外籍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 现行的安全检查规则为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 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 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 动。
港口国监督
• 选船 – 选船信息系统 • 港口当局一般使用选船信息系统作为检查官选择检 查船舶的一个工具。 • 目标因素值,一般因素和历史因素值构成 – 优先检查对象 • 港口国监督检查还需要确定某些优先检查的船舶, 不论该船舶目标因素值如何,均被考虑为优先检查 对象。
港口国监督
• 优先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