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牦牛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牦牛,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牦牛”):(一)体重15公斤(含)以上;(二)投保牦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藏系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为准)直接造成保险牦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雪灾、冻灾;(二)泥石流和山体滑坡;(三)牛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出血性败血症。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三)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盗窃、走失、丢失;(三)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五)中暑、中毒、淹溺及互斗致死、淘汰宰杀、野兽袭击;(六)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七)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牦牛死亡;(八)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九)地震及次生灾害(包括地震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四条规定行政行为除外);(十一)保险牦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导致的死亡。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牦牛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二)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15公斤的牛犊死亡;(三)自雪灾发生时起60日后(不含60日)发生的保险牦牛死亡;(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数量内的保险牦牛死亡。
奶牛养殖保险四法则

奶牛养殖保险四法则
沈农保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12(000)017
【摘要】参保奶牛畜龄应在1周岁以上符合保险约定条件的奶牛才能参加政策性保险。
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投保时奶牛畜龄在l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不含):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总页数】1页(P50-50)
【作者】沈农保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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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鲜活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鲜活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运输且符合专业运输要求的下列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第一类货物:活家禽、活牲畜、活水产;第二类货物:新鲜蔬菜、新鲜水果、花草、苗木、粮食、以及新鲜水产、新鲜肉蛋奶;第三类货物:上述所列明第一类和第二类货物的加工品。
第四条 下述货物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受保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范围内,且被保险人依法可以将其运输并符合专业运输要求的动植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属于第一类货物的保险标的死亡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二)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三)火灾、爆炸;(四)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遭遇隧道、码头坍塌。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所列明原因造成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货物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标的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形成的损失;包装不善;(六)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七)盗窃、抢劫、哄抢行为;(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九)疾病、怀仔、防疫注射或接种。
保险合同种牛和奶牛

保险合同种牛和奶牛
摘要:
1.保险合同的概述
2.种牛和奶牛的保险需求
3.保险合同中的种牛和奶牛保险
4.种牛和奶牛保险的保障范围
5.种牛和奶牛保险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保险合同的概述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为了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是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的签订,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种牛和奶牛的保险需求
种牛和奶牛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牲畜,对于农民来说,种牛和奶牛的健康和生产力直接关系到其经济收入。
然而,种牛和奶牛在养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疾病、死亡等风险,因此,种牛和奶牛的保险需求较大。
三、保险合同中的种牛和奶牛保险
为了满足种牛和奶牛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推出了种牛和奶牛保险。
种牛和奶牛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种牛和奶牛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四、种牛和奶牛保险的保障范围
种牛和奶牛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等。
其中,疾病保险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种牛和奶牛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险保障;意外伤害保险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种牛和奶牛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或死亡提供保险保障;死亡保险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种牛和奶牛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提供保险保障。
保险公司耕牛保险保险单

保险公司耕牛保险保险单保险单编号:XXXXX生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承保期限: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保险公司:耕牛保险公司被保险人:XXX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一、投保条款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批准,保险合同经过以下条款的约定:1. 保险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本合同自生效日期开始,至承保期限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时终止。
2. 保险金额:根据申请人选择的保险计划,保险金额为XXXXXXX 元。
3.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计划的不同,申请人需按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4. 责任免除:在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2)被保险人涉及非法活动导致的损失;(3)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4)其他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况。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单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 人身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3.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2)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3)被盗、被抢等恶性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事故处理流程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填写保险赔偿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进行审核。
3.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4. 赔偿支付: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规定的方式和金额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项。
四、保险费缴纳1. 保险费缴纳方式:被保险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可以选择一次性缴清或分期缴纳。
2. 保险费逾期未付的处理:若被保险人逾期未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24奶牛保险服务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奶牛保险服务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保险人1.2 投保人1.3 被保险人第二条保险范围2.1 保险对象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3.2 保险费率3.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第四条保险理赔4.1 理赔条件4.2 理赔程序4.3 理赔金额与方式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变更条件5.2 解除条件5.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六条合同的终止6.1 终止条件6.2 终止程序第七条保险事故的认定7.1 事故报告7.2 事故认定程序7.3 认定结果的异议处理第八条投保人的义务8.1 如实告知义务8.2 保险事故发生后义务8.3 其他法定或约定义务第九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9.1 保险人的权利9.2 保险人的义务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诉讼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1 生效条件11.2 生效时间11.3 变更与解除的生效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2.1 合同终止条件12.2 合同解除条件12.3 终止与解除的程序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投保人违约责任13.2 保险人违约责任13.3 其他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通知与送达14.2 合同的附件14.3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14.4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14.5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14.6 其他法定或约定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保险人1.1.1 保险人的名称:X保险公司1.1.2 保险人的地址:X市X区X路X号1.1.3 保险人的联系人:X,联系电话:X 1.2 投保人1.2.1 投保人的名称:X牧场1.2.2 投保人的地址:X市X县X乡X村1.2.3 投保人的联系人:X,联系电话:X1.3 被保险人1.3.1 被保险人的名称:X牧场1.3.2 被保险人的地址:X市X县X乡X村1.3.3 被保险人的联系人:X,联系电话:X 第二条保险范围2.1 保险对象2.1.1 保险奶牛的种类:黑白花奶牛2.1.2 保险奶牛的数量:共计X头2.1.3 保险奶牛的年龄:在X岁至X岁之间2.2 保险期间2.2.1 保险期间开始日期:X年月日2.2.2 保险期间结束日期:X年月日2.3 保险责任2.3.1 自然灾害:火灾、雷击、洪水、地震等2.3.2 意外事故:奶牛被盗、意外死亡等2.3.3 疾病:奶牛瘟疫、牛痘等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3.1.1 每头奶牛的保险金额:X元3.1.2 总保险金额:共计X元3.2 保险费率3.2.1 保险费率:按照奶牛的年龄、品种、数量等因素确定,费率为%3.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3.3.1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用支付至保险人指定账户3.3.2 保险费用支付凭证由投保人保留,以备日后查询第四条保险理赔4.1 理赔条件4.1.1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1.2 保险人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4.2 理赔程序4.2.1 投保人提供保险事故证明材料4.2.2 保险人进行理赔审核4.2.3 保险人向投保人支付理赔金额4.3 理赔金额与方式4.3.1 理赔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进行赔偿4.3.2 理赔方式:保险人将以转账方式将理赔金额支付至投保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变更条件5.1.1 投保人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5.1.2 保险人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5.2 解除条件5.2.1 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的,可以提出解除申请5.2.2 保险人在收到解除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5.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5.3.1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变更或解除申请5.3.2 保险人审核并答复申请5.3.3 双方签署变更或解除协议,并将协议留存于保险人处备查第六条合同的终止6.1 终止条件6.1.1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未续保的6.1.2 投保人或者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的6.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6.2 终止程序6.2.1 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终止通知6.2.2 投保人确认终止事项,并在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投保人的义务8.1 如实告知义务8.1.1 投保人应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者虚假陈述8.1.2 投保人应提供奶牛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数量、年龄等8.2 保险事故发生后义务8.2.1 投保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8.2.2 投保人应配合保险人的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8.3 其他法定或约定义务8.3.1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8.3.2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9.1 保险人的权利9.1.1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与保险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9.1.2 保险人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投保人提供的证明材料9.2 保险人的义务9.2.1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9.2.2 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投保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得泄露投保人的个人信息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1.1 双方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与合同有关的争议10.1.2 双方应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10.2 调解解决10.2.1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10.2.2 调解委员会应在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决定10.3 诉讼解决10.3.1 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3.2 诉讼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个月内提起,逾期不予受理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1 生效条件11.1.1 双方签署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11.1.2 保险合同经保险人审核无误,予以承保11.2 生效时间11.2.1 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11.2.2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11.3 变更与解除的生效时间11.3.1 合同变更或解除自双方签署变更或解除协议之日起生效11.3.2 保险人应在变更或解除协议上盖章,并通知投保人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2.1 终止条件12.1.1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未续保的12.1.2 投保人或者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的12.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12.2 终止程序12.2.1 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终止通知12.2.2 投保人确认终止事项,并在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12.3 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12.3.1 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投保人未到期保费12.3.2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解除合同责任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投保人违约责任13.1.1 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13.1.2 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3.2 保险人违约责任13.2.1 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理赔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3.2.2 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3.3 其他违约责任13.3.1 双方因违约行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3.3.2 双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通知与送达14.1.1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并留存通知副本14.1.2 通知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14.2 合同的附件14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第一条第三方介入的概念与范围1.1 第三方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除甲乙方之外的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江苏养殖奶牛有保障

下 方 式计 算 赔 偿 : ( 一) 发 生疫 病 和 灾 害 导致 的保 险 事 故 . 赔 偿金 额 计 算 如 下: 赔偿 金 额= 每头保险金额 ( 元/ 头) × 死亡数量 ( 头) : ( 二) 发 生 列 明 的 扑 杀事 故 , 赔 偿 金 额 计算 如 下 : 赔 偿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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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双 5 1
由有 关 责任 方 负 责 赔 偿 的 . 保险人 自 额= ( 每 头保 险金 额一 每 头 奶 牛政 府 扑 向被保 险人 赔 偿 保 险 金 之 1 3起 . 在 赔 杀专项补贴金额 ) ( 元/ 头) X 死 亡 数 量 偿 金 额 范 围 内代 位 行 使 被 保 险 人 对
( 头 ) : 发生保险事故 时 , 若 保 险 奶 牛 有 关 责 任 方请 求 赔 偿 的权 利 . 被 保 险 每 头 保 险 金 额 低 于 或 等 于 出 险 时 的 人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文 件 和 文 际价 值 , 则 以 每 头保 险 金 额 为赔 偿 所 知 道 的 有 关 情况 被 保 险 人 已经 从 计算标准 : 若保 险奶 牛 每 头 保 险 金额 有 关 责 任 方 取 得赔 偿 的 . 保 险人 赔 偿 高 于 出险 时 的实 际价 值 . 则 以 出 险时 保 险 金 时 . 可 以相 应 扣 减被 保 险人 已
养殖保险合同最新版

养殖保险合同最新版养殖业保险指以各种处于养殖过程中的动物为保险标的、以养殖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某些危险为承保责任的保险以下是关于养殖保险合同最新版范本仅供参考养殖保险合同范本1.养殖保险险保险单(正本)鉴于(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业务性质:保险单号:|标的分类|投保数量|何价投保|投保成数|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储金|||||||||||||||||||||||||||||||||||||||||||||||||||||||||||||||||附加险||||||||||||||||||合计|||||||||||标的座落地点|经度:纬度:|||||总保险金额|(大写)|||||总保险费|(大写)|||||储金|(大写)||||||1.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期限||||2.||||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备注||||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保险人: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地址:||所有制及占用性质:邮码:||电话:||年月日|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投保条件第一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保险责任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责任免除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保险期限第五条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二)产蛋鸡: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三)种鸡: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第六条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第七条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金额、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第九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赔偿处理第十条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每只保额鸡苗单价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56天或140天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赔付百分比|日龄|141170|171200|201230|231260|261290|291350|351410|411470|47 1500|||||||||||||%|100|95|90|85|80|70|60|50|40|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第十三条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第二十一条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相关阅读:养殖业保险合同的分类】养殖业保险合同具体分为牲畜保险合同、家畜家禽保险合同和水产养殖保险合同三种(一)牲畜保险合同牲畜保险合同这是以各种役用(马骡、驴、骆驼耕牛等)、肉用(肉牛)乳用(奶牛)、种用(种马、种牛、种驴)等大牲畜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养殖业保险合同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较广不过保险人承保的牲畜必须是畜体健康饲养、使用、管理正常具有使役能力并且符合承保畜龄的规定(例如马、黄牛为l岁至13岁骡为1岁至15岁驴为1岁至1l岁) 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为综合责任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饲养使役期间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以及因传染病而被政府命令强行屠宰、掩埋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牧区定点饲养放牧的牲畜因自然灾害、草场水源枯竭造成的死亡经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也可以列入保险责任但是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合理使役致牲畜劳累致死、拒绝按兽医部门要求进行防疫或治疗、以及因被盗、走失等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是不尽相同的欧洲多数国家采用商定价值而英国采用市场价值但是均承保其中一定比例的部分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牲畜保险合同对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保的是按其账面或商定价值的七成确定保险金额而对于个人投保的则按商定价值的七成来确定保险金额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根据保险标的近十年的平均死亡率和经营成本费用比例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来计算的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续保牲畜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死亡伤残时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和兽医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对于按账面价值承保的以账面价值为限扣除残值后赔付;按商定价值承保的以保险金额为限扣除残值后赔付;而定额承保的则按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赔付不扣除残值(二)家畜家禽保险合同这是以商品化生产的家畜(猪、羊、兔、鹿、貂等)或家禽(鸡、鸭、鹅、蜂、蚕、鸽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养殖业保险合同并且按承保的家畜家禽的种类又分为相应的保险险别例如生猪保险、养羊保险、养鸡保险等保险人在家畜家禽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一般是综合性的具体表现为保险人对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1.因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风灾、雹灾、雪灾、雷击、地震:地陷等造成保险标的死亡的损失;2.因意外事故如碰撞、触电、淹溺、窒息、中毒、摔跤、互斗、建筑物或其他物体倒塌等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损失;3.因疾病如传染病、胎产、阉割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死亡损失以及政府为防止传染病而强制捕杀掩埋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是对于承保的家畜家禽正常的零星死亡保险人在免赔额条款规定的免赔只数或免赔比例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家畜家禽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1.被保险人及其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死亡;2.保险标的被盗或走失;3.战争、军事行动及政府征用导致保险标的的死亡;4.不按防疫要求或拒绝防疫和治疗导致的保险标的死亡;5.保险标的在放养过程中自然死亡或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6.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标的死亡由于所涉及的各种家畜家禽的饲养周期有长有短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各不相同因此家畜家禽保险合同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规定(三)水产养殖保险合同这是以各种商品化养殖的水产品(包括淡水、海水养殖的鱼类、虾类、贝类、蟹类、藻类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养殖业保险合同我国保险公司目前开办的主要险别有养鱼保险合同、对虾养殖保险合同、河蚌养殖保险合同、珍珠养殖保险合同、海带养殖保险合同、扇贝养殖保险合同等在农业保险实践中由于水产品养殖有精养和粗养之分前者的饲养方式是有专人负责管理按时投料、测温、消毒、防病故属于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而后者的饲养方式则是无专人管理的“放养”保险人对于粗放养殖的水产品一般不予承保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根据危险事故的不同可以分为死亡损失责任和流失损失责任两大类1.死亡损失责任主要包括因非正常缺氧、他人蓄意投毒或投放爆炸物、疾病以及第三者排放污水引起水质污染等造成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2.流失损失责任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或非人为方面的原因致使保险标的流失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标的在放养过程中的自然死亡、因各种敌害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养殖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则属于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水产养殖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鉴于承保的水平养殖产品种类不同养殖方法不一样加之各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养殖管理水平参差不一故适用的方法也就不尽相同适用较多的是按成本承保和按产值承保前者是按照保险标的在收获时投入的总成本(最终生产费用)的全部或部分确定保险金额;后者则是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或销售价格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不论是按生产成本还是按产值确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最高承担70%的保险责任另外30%的损失后果则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根据水产品养殖的生长周期的不同可以适用两种方法予以约定:其一是保险期限为一年连年续保直至保险标的生长期满例如蚌珠的生长期一般为三年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连续续保三年其二是约定以水产品的养殖生长期为保险期限例如海带养殖的生长期为当年8月放苗次年6月份收获则双方约定此生长期间是海带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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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奶牛”):(一)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有正常产奶能力,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健康检疫证明,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二)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内;(三)畜龄在2.5-7周岁之间;(四)奶牛品种已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二)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仍无效;(三)火灾、雷击、爆炸、淹溺、野兽伤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固定物体倒塌;(四)洪水、冰雹、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
责任免除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奶牛没有配有保险人指定的耳标标识。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四)冻、饿、中暑、中毒、互斗、走失、被盗;(五)第三条第(三)、(四)项列明原因外造成的摔跌和电击;(六)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七)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第三条所列保险责任中疾病;(八)年老体弱、无繁殖能力、产奶量低以致自然死亡和被淘汰、宰杀;(九)不及时医治伤病、不认真饲养管理以致加重病情造成死亡。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损失;(三)为救治保险奶牛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保险金额在当地市场奶牛价值的五至七成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被保险人自保三成至五成。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保险金额和保险成数应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三十日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定疾病观察期。
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保险人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奶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奶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被保险奶牛的耳标,不得涂改、毁坏、撕损,若发现掉落、裂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指定有关部门进行更换。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保险奶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奶牛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奶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奶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四)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保险奶牛。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损失清单;(三)配妊证明或生产证明;(四)事故证明书(两位具有政府畜牧兽医部门颁发行医资格证书的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疗记录;(五)死亡证明;(六)气象、消防部门的证明;(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奶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保险奶牛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损失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如果奶牛的保险金额高于发生损失时的市场实际价值,则赔偿金额=(市场价值-变价收入)×保险成数;(二)如果奶牛的保险金额低于发生损失时的市场实际价值,则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变价收入)×保险成数。
(三)如果本保险合同有免赔约定,本条地(一)、(二)款中的赔偿金额还须经扣除免赔额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可保数量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约定的保险奶牛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