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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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管制中心工作制度

产前管制中心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产前诊断水平,确保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实验室,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为孕妇提供准确、及时的诊断结果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产前诊断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

二、工作流程第四条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专门的预约挂号窗口,为孕妇提供便捷的预约服务。

第五条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窗口,为孕妇提供专业的产前诊断咨询服务。

第六条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检查窗口,为孕妇提供超声、基因检测等检查服务。

第七条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诊断室,由专业医生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诊断。

第八条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报告发放窗口,为孕妇提供及时的诊断报告。

三、人员职责第九条产前诊断中心应配备专业的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条医生负责对孕妇进行咨询、检查和诊断,向孕妇解释诊断结果和相关的风险。

第十一条护士负责孕妇的接待、导诊、标本采集等工作,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加强实验室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五、信息安全第十六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对孕妇的个人信息和诊断结果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孕妇的资料和诊断结果的安全性。

六、应急预案第十八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产前诊断机构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机构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机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前诊断机构的管理,确保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前诊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服务质量,保护患者权益。

第三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人员配备、设备管理、试剂管理、标本管理、质量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

第四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二章人员配备与培训第五条产前诊断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技师、护士等。

第六条产前诊断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证书,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产前诊断机构应设立专业技术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设备管理与维护第八条产前诊断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试剂,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九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校准情况等。

第四章标本管理第十一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建立标本管理制度,规范标本的采集、运输、处理和储存等环节,确保标本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产前诊断机构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本采集和运输器材,保证标本的采集和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对标本进行妥善处理和储存,避免标本污染、损坏或丢失。

第十四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建立标本管理记录,记录标本的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员、运输时间、处理方法等。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对产前诊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控制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踪。

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及家属。

三、工作原则1. 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2. 综合运用生物、医学、遗传学等技术手段;3. 遵循科学、规范、保密、自愿的原则;4. 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四、工作内容1. 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普及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知识,提高孕产妇及家属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 健康指导:为孕产妇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指导,包括生活方式、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建议。

3. 产前筛查:在孕早期开展产前筛查,主要包括唐氏综合症、先天性心脏病、神经管缺陷等遗传性疾病的筛查。

4. 产前诊断:对筛查高风险的孕产妇,进行进一步的产前诊断,包括羊水穿刺、绒毛取样、脐血采集等。

5. 遗传咨询:为孕产妇提供遗传咨询服务,帮助其了解遗传病的风险、诊断、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知识。

6. 干预与转诊:对诊断结果为高风险或确诊为遗传病的孕产妇,及时给予干预措施,并协助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7. 随访与关爱:对经过筛查、诊断、干预的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其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关爱。

五、工作流程1. 建立孕产妇信息档案,进行全面健康状况评估;2. 根据孕产妇的风险因素,制定个性化产前筛查计划;3. 开展产前筛查,收集相关数据,评估风险;4. 对高风险孕产妇进行产前诊断,明确诊断结果;5. 提供遗传咨询服务,协助孕产妇制定干预措施;6. 实施干预措施,必要时协助转诊;7. 定期随访,了解孕产妇健康状况,提供关爱和支持。

六、工作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2. 提高专业素养,加强人员培训;3. 完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质量;4. 保护个人隐私,严守国家法律法规;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认知度。

七、工作总结与评估定期对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国母婴健康事业贡献力量。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利益,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以及确保技术应用过程中遵守伦理原则和法律法规,对产前诊断技术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有助于提高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水平,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与利益。

下面从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程序和管理要求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对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医疗机构、产前诊断技术人员和使用产前诊断技术的孕妇。

医疗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机构、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院等,负责提供相关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机构。

产前诊断技术人员是指经过培训和授权进行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技术人员等。

孕妇作为技术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也是管理对象之一二、管理内容1.产前诊断技术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应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的选择和应用标准,确保技术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这包括选择适用的产前诊断技术,确保所选择的技术对于特定的情况和疾病的诊断是准确的和可靠的。

2.伦理原则和法律法规的遵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应明确要求在产前诊断技术应用中必须遵守伦理原则和法律法规。

这包括孕妇的知情同意、隐私保护、技术操作的合法性等。

3.信息管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产前诊断技术相关的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完整、以及可追溯可查询。

这有助于管理机构对技术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以及对孕妇和胎儿的随访和管理等。

4.质量控制: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应规定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技术的质量和可靠性。

这包括对设备和试剂的质量保证、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认证等。

三、管理程序1.技术选择和应用:管理制度应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的选择和应用程序,包括技术选择的评估、特殊情况下的技术选择和操作、技术应用前的孕妇评估等。

2.危险因素的评估和管理:管理制度应规定对孕妇进行危险因素评估和管理的程序。

这包括孕妇的年龄、遗传背景、家族史等危险因素的评估和管理。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前诊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产前诊断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诊断技术;(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四)具有保障母婴安全的相关设施和抢救措施。

第六条申请设立产前诊断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拟设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业务范围;(三)拟设机构的基本条件;(四)负责人的简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五)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六)仪器设备清单和诊断技术情况;(七)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八)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产前诊断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校验,校验合格的,继续执业;校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收回《产前诊断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诊断质量。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孕妇进行的一系列检测和评估,以了解胎儿的健康状况和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产前诊断技术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提高孕妇和胎儿的生命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工具和保障。

在我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被广泛应用于临床实践中,以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一、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重要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孕妇进行系统的检测和评估,获得胎儿的健康状况及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和治疗方案,最大程度地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与安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早期发现胎儿的异常情况:通过产前诊断技术,可以对胎儿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先天性缺陷、遗传性疾病等异常情况,提供早期干预和治疗的机会。

2. 避免孕期并发症和产后遗患:产前诊断可以帮助医生评估孕妇的身体状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通过积极的管理和干预,预防和减少孕期并发症的发生,降低产后遗患的风险。

3. 促进家族遗传病的筛查与预防:通过产前诊断技术,可以进行家族遗传病的筛查工作,为有遗传病史的家庭提供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方案,减小遗传病对家族的影响。

4. 提供决策参考与心理支持:产前诊断技术的结果对于孕妇和家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决策参考,也需要医护人员提供相应的心理支持和咨询,帮助他们做出理性和正确的决策。

二、产前诊断技术重要措施为了管理好产前诊断技术,确保其有效可靠地应用于临床工作中,需要制定相应的重要措施:1. 建立健全的诊断技术体系:建立健全的产前诊断技术体系,包括完善的设备和设施配备,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化的诊断指标。

同时,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高,确保其熟练掌握相关技术和操作要点。

2. 加强质量管理和质控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和质控体系,对产前诊断技术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和管理。

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质量控制活动,确保产前诊断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产前缺陷诊断工作制度

产前缺陷诊断工作制度

产前缺陷诊断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从事产前缺陷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产前缺陷诊断工作应以预防为主,早期发现、早期干预,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产前缺陷诊断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产前缺陷诊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产前缺陷诊断工作。

第六条产前缺陷诊断工作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产前缺陷诊断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前缺陷诊断工作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更新。

第三章诊断流程第九条产前缺陷诊断主要包括筛查和诊断两个阶段。

第十条产前筛查应在孕早期开始,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测等方法,筛选出高风险孕妇。

第十一条高风险孕妇应接受产前诊断,包括超声检查、染色体核型分析、基因检测等方法,明确是否存在缺陷。

第十二条产前诊断结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解读,并向孕妇及家属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诊断结果处理第十三条产前诊断结果显示正常者,应定期进行随访和观察。

第十四条产前诊断结果显示异常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干预措施,如终止妊娠、引产等。

第十五条对产前诊断结果有疑问或不明确者,应进行复诊或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评价第十六条产前缺陷诊断工作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室内质控和室间质控。

第十七条定期对产前缺陷诊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定期对产前缺陷诊断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第十九条建立产前缺陷诊断工作评价机制,对工作质量、效率和满意度进行评价。

第六章保密与信息安全第二十条产前缺陷诊断工作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诊断结果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产前缺陷诊断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确保数据安全。

产前诊断室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室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组织架构1. 产前诊断室设主任一名,负责产前诊断室的整体工作。

2. 产前诊断室设专业技术人员若干名,负责产前诊断、咨询、宣教等工作。

3. 产前诊断室设辅助人员若干名,负责实验室技术支持、物资管理等事务。

三、工作职责1. 主任职责:(1)组织制定产前诊断室的各项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2)负责产前诊断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

(3)组织产前诊断室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4)负责产前诊断室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

2. 专业技术人员职责:(1)负责产前诊断、咨询、宣教等工作。

(2)参与产前诊断室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3)参与产前诊断室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 辅助人员职责:(1)负责实验室技术支持、物资管理等事务。

(2)参与产前诊断室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3)参与产前诊断室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程序1. 产前诊断(1)预约:孕妇需提前预约产前诊断时间,并提供相关资料。

(2)采集标本:按照预约时间,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集孕妇的血液、尿液等标本。

(3)检测:实验室辅助人员负责对标本进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审核检测结果。

(4)出具报告:根据检测结果,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出具产前诊断报告。

2. 产前咨询(1)预约:孕妇需提前预约产前咨询时间,并提供相关资料。

(2)咨询: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孕妇进行产前咨询,解答孕妇及家属的疑问。

(3)制定个性化方案: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制定产前检查和分娩方案。

(4)跟踪随访: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孕妇进行跟踪随访,及时了解孕妇的情况。

3. 产前宣教(1)预约:孕妇需提前预约产前宣教时间,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宣教: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孕妇进行产前宣教,普及孕期知识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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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利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坚持:1.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遇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孕妇时,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提供经许可进行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信息。

3.对一般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要坚持知情选择。

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建利起转诊联系,并将产前筛查的项目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

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门定期公布经指定的国家级和经许可的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名称、技术特长和其他相关信息。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定期公布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质量控制信息。

二、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1.接受下级产前诊断机构的转诊,负责产前诊断中疑难病例的诊断。

2.培训和知道各省产前诊断技术骨干和师资。

3.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

4.进行产前诊断新技术及适宜技术的研究与开展、推广与应用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全国产前诊断技术有关信息。

5.追踪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趋势,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6.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1.提供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接受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孕妇的转诊,对诊断有困难的病例转诊。

2.统计和分析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有关信息,尤其是确诊阳性病例的有关数据,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诊阳性病例进行跟踪观察,定期讨论疑难病例。

3.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对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4.对本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

5.有条件的,与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合作,开展产前诊断新技术及适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广与应用工作。

6.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质量控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全国的产前诊断技术的质量控制工作,具体地域工作范围由卫生部指定。

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及机构负责本省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服务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具体地域工作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未纳入质量控制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继续进行产前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质量控制包括:1.各类实验室技术质量保证。

2.机构间进行实验室的能力比对试验(验证试验)、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

3.诊断试剂的敏感度和特异度标准等制定和执行。

4.产前诊断技术结果的质量检测和评定。

5.公开发布产前诊断质量的有关信息。

附件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体检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及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原则、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作为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建设和评审的参考依据。

一、设置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原则1.国家级开诊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为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产前诊断的各项技术具有全国领先地位和权威性,具备承担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职责的条件。

2.卫生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和全国产前诊断实际工作及技术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评议,并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意见后,确定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

二、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一)组织设置要求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设立产前诊断诊疗组织,设主任1名,负责产前诊断的临床技术服务,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和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有遗传咨询、影像诊断(超声)、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部门,具有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床遗传专业的技术力量。

鼓励尚未具备分子遗传诊断能力的机构与大学、科研机构等合作,将分子遗传诊断技术应用到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中。

(二)产前诊断业务范围要求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供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包括:1.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开展与产前诊断相关的遗传咨询。

3.开展常见染色体病、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可见的严重肢体畸形等的产前筛查和诊断。

4.开展常见单基因遗传病(包括遗传代谢病)的诊断。

5.接受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的转诊,对诊断有困难的病例转诊。

6.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对引产出的胎儿进行尸检及相关遗传学检查。

7.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50年。

(三)规章制度要求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包括: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

(四)专业技术基本要求1.具有遗传咨询的能力。

2.具有开展血清学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能力。

3.具有常规开展外周血染色体核型分析的能力。

4.具有开展孕中期羊水胎儿细胞染色体核型分析的能力。

5.具有对常见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做出分险率估计的能力。

6.具有对常见的胎儿体表畸形及内脏畸形进行影像诊断的能力。

7.具有开展常见的单基本遗传病(包括遗传代谢病)诊断的能力。

8.具有对产前筛查出的多数(95%以上)高风险胎儿做出正确诊断及处理的能力。

9.具有相关健康教育的能力。

(五)人员配备基本要求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配备至少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遗传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儿科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

(六)设备配置基本要求附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需在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临床医师1.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临川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妇产科或其他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临床医师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是指:1)遗传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

2)常见染色体病及其他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3)常见的致畸因素、致畸原理以及预防措施。

4)常见遗传病和先天畸形的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

5)胎儿标本采集(如绒毛膜、羊膜腔或脐静脉穿刺技术)及其术前术后医疗处置。

二、超声产前诊断医师1.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及羊膜腔穿刺定位技术,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三、实验室技术人员1.产前诊断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及羊膜腔穿刺定位技术,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三、实验室技术人员1.产前诊断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2)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2.实验室技术人员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1)标本采集与保管的基本知识。

2)无菌消毒技术。

3)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4)风险率分析技术。

5)外周血及羊水胎儿细胞培养、制片、显带及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

附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主要指与产前诊断有关的遗传咨询,是指取得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对咨询对象就所咨询的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等情况的咨询。

一、基本要求(一)遗传咨询机构的设置凡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开展遗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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