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持把“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作为工作主线,积极做好就业工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劳动就业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168万人,有547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65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90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全年全国共帮助8.5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组织3.3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的工作。

图1 近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单位:万人

图2 近五年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单位:万人

图3 近五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及登记失业率

单位:万人,%

2010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4223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5335万人。

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共23.17万人,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内地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共8.98万人。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监管机构设置、统一行政许可、做好招聘活动监管、统一换发许可证等工作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共检查职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近12万户次,查处违法案件1.3万件,其中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活动4100多起。人力资源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丰富了服务功能,提升了服务水平。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持续增长。全年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率为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率为20.5%。

图4 近五年社会保险参保人数

单位:万人

图5 近五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单位:亿元

(一)养老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57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157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9402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6305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659万人和498万人。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328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37万人。年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63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607万人。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年末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共4344万人,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76.2%,比上年末提高1个百分点。

全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3420亿元,比上年增长16.8%,其中征缴收入11110亿元,比上年增长16.5%。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954亿元。全年基金总支

出10555亿元,比上年增长18.7%。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5365亿元。

年末辽宁、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等13个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省份共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基金2039亿元。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5个省市开展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年末全国有3.71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2809亿元。

年末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的838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开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末全国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0277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2863万人。全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53亿元,其中个人缴费225亿元,基金支出200亿元,基金累计结存423亿元。

(二)医疗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326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16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人数237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797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952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319万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中,参保职工17791万人,参保退休人员5944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382万人和417万人。年末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58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49万人。

全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4309亿元,支出353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7.3%和26.5%。年末城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结存3313亿元(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06亿元),个人账户积累1734亿元。

(三)失业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337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60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99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47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9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6万人。全年共为59万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

付了一次性生活补助。

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650亿元,比上年增长12.0%,支出423亿元,比上年增长15.4%。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750亿元。

(四)工伤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616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65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630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13万人。全年认定(视同)工伤114.1万人,比上年增加18.8万人;全年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41.9万人,比上年增加2.5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47万人,比上年增加18万人。

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85亿元,支出192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8.7%和23.6%。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79亿元,储备金结存82亿元。

(五)生育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233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460万人。全年共有211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比上年增加37万人次。

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60亿元,支出11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0.5%和24.5%。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61亿元。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基金监督工作得到加强,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颁布了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第11号令),对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作了原则规定。托管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已达2809亿元,其中,由投资机构投资运作的基金为2452亿元,投资组合数1504个。

三、人才队伍建设

全面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年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累计评选出16.2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786人,全年选拔3972人。累计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5206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113人。从1978年到2010年底,各类留学回国人员总数达63.22万人。全年留学回国人员总数为13.48万人,比上年增长24.5%。

年末,全国共建成各级各类留学人员创业园150余家,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地方政府共建创业园38家,入园企业超过8000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总数达到215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总数达到2146个。全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1.06万人。

全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达3000万人次,举办95期高级研修班,培训6000多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新疆、西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程共培养345名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青海三江源人才培养工程共培养1100名专业技术人才。“653”工程圆满结束。6年来,在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技术、现代管理五大领域,共培训300万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全年全国共有547.4万人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其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有175.3万人。年末,全国共有2046.6万人取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年末全国共有技工学校2998所,在校学生421万人。全年技工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468万人次。年末全国共有就业训练中心3192所,民办培训机构2万所。全年共组织开展各类职业培训1820万人次。其中,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318万人次,困难企业职工培训128万人次,农村“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126万人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704万人次,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培训384万人次,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40万人次,创业培训119万人次。

年末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9803个,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21万人。全年共有1658万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

定,比上年增长11.1%;1393万人取得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有38.8万人。

四、公共人事管理

履行公共人事管理职能,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进一步规范。

圆满完成2010年公务员录用考试任务,全国共录用公务员18万余人。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有序开展,全年共表彰先进集体1721个、先进个人5763名,追授20名个人部级荣誉称号。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聘用制度推行范围继续扩大,全国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比例达到90%。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率为80%以上,全国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启动岗位设置工作。进一步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召开了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座谈会,会同中组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顺利落实。全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9万名,安置到党政机关和参公单位的占计划分配总数的80.2%,事业单位的占18.3%,国有企业的占1.5%;9000

余名师团职干部得到重点安置,1600余名功臣模范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得到照顾安置。

五、工资分配

201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与2009年的32736元相比,增加了4411元,同比增长13.5%,增幅提高1.5个百分点。2010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与2009年的18199元相比,增加了2560元,同比增长14.1%,增幅提高7.5个百分点。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但增长速度高于非私营单位0.6个百分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2009年基本兑现到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抓紧实施,部分省份基本兑现,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稳步推进。

六、劳动关系与劳动者权益维护

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继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年末,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5%。

年末,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92.1万份,覆盖职工1.14亿人。

全年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28.7万件。结案126.4万件,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87.9万件,占69.6%。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60.3万件,结案率为93%;调解组织受理(含仲裁机构案外调解)68.5万件,结案率为92%。

各级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60.1万件,比上年减少12.2%,涉及劳动者81.5万人,比上年减少19.8%。其中集体劳动争议0.9万件,涉及劳动者21.2万人。当期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63.4万件,比上年减少8.1%。

此外,各级仲裁机构还处理人事争议0.2万件。

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91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3万人。

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等专项检查活动,全年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73.1万户,对177.2

万户用人单位进行了书面审查,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38.4万件,较上年下降12.6%。其中,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33.6万件,较上年下降9.7%。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令用人单位与937.8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为502.1万名劳动者补发工资等待遇99.5亿元,督促8.8万户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督促13.9万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48.2亿元,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4988户,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收取劳动者的风险抵押金0.5亿元。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不断加强。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障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法规项目顺利推进。2010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86号国务院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相关法规草案起草论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系列部门规章公布实施,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工伤认定办法(修订)》、《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修订)》、《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等。

八、基础建设

继续大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通过实施“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有效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2010年,首次在中西部2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62个县(市、区,兵团为师)开展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加强资源整合,建设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改善服务设施条件,提升基层公共服务能力。

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基本完成。年末,全国32个省级单位全部实现了与部中央数据中心的网络联接,有90%的地级以上城市实现了与省数据中心的联网,城域网已经联接到92.5%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并延伸到街道、社区、乡镇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150多个地区发放了符合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实际持卡人数1.03亿人,272个地级以上城市开通了12333专用公益服务电话。各地向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传的基本养老保险联网监测月度数据涉及参保人员已达到2.18亿人。

注:

1.本公报中的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2.本公报中的有关数据为正式年报数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部分数据有所不同。

3.农民工和年平均工资有关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4.本公报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增量及增长率根据四舍五入前数据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仲裁调解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二○○八年十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一、报表目录 二、表样

三、主要指标解释 (一) 人社统MA1号表 1.集体劳动争议:指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 2.劳动报酬:又称工资,指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包括加班工资等)。 3.社会保险待遇及福利: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或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4.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劳动(人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最终形成的书面协议。 5.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指在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内,由于某种因素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结束劳动(聘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6.辞职、离职、辞退、除名:指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职工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规定,提出并实施结束人事关系的法律行为。 7.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对某一机关或事业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一级单位。 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会法》,在企业内部设立,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调解处理企业与职工劳动争议的组织。 9.县(区)调解组织:指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调解处理本地区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争议的组织。 10.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乡镇、街道设立,调解处理辖区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争议的组织。 1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解组织:指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调解处理辖区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争议的组织。 12.仲裁机构: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13.案外和解:指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未经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 14.案外达成调解协议:指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未经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通过协商或有关调解组织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调解协议,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 (二) 人社统MA2号表 1.上期未结争议案件数:是指上一个统计期间内仲裁机构立案后未结案的争议案件数。 2.立案受理案件总数:指本统计期间内仲裁机构以立案方式受理的争议案件数。 3.当期审结案件数:指本统计期间内仲裁机构经审理并已结案的争议案件数。 4.仲裁调解:指对于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仲裁机构经过调解方式解决的争议案件数。 5.仲裁裁决:指对于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仲裁机构经过调解方式不能解决而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的争议案件数。 6.仲裁撤诉:指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仲裁申请人因某种原因撤诉的案件数。 7.期末累计未结案数:指本统计期间以前仲裁机构立案后未结案的案件和本统计期间内仲裁机构立案后未结案的案件数量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新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 同日开始运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2008.3-- ] 部长尹蔚民2008.3--副部长季允石2008.3-- 2011.2 正部长级孙宝树2008.3-- 2012.3 李智勇2008.3-- 杨志明2008.3-- 张小建2008.3-- 2010.10.8 杨士秋2008.3-- 王晓初2008.3-- 何宪2008.3-- 胡晓义2008.3--

信长星2010.10.8-- 张建国2011.2-- 邱小平2012.3--潘立刚2013.5--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7.25 --1954 09.27]主任李维汉(1896-1984)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安子文(1909-1980)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李立三(1899-196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章乃器(1897-197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钱俊瑞(1908-1985)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孙志远(1911-1966) 1953 + 1954 0927人事部(1950.9.11成立,1954.11.10撤销,1988.4成立。2008.3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安子文(1909-1980) 1950 0905 1954 0927 部长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企业、其他)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每周休息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 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 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 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逼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照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协商约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计件单价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使用手册(简易流程)范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 使用手册 (简易使用流程)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07月 (使用系统前请仔细阅读本使用手册,如有疑问请及时拨打020-联 系我们)

日益庞大和复杂,对人力资源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灵活性都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统计报表数据处理系统”各侧重点不同,无法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经过近两年的研发和试用,目前基本形成一个具有数据采集、处理、上报、汇总、发布、管理功能的软件系统,全面支持全国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实现统计调查信息的处理,为提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提供有效保证。 简易操作流程所涉及到的主要功能包括: 重要提示:简易流程可保证全国绝大多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数据的采集处理操作,包括填报、接收、汇总和上报主要功能。 对于劳动部门数量众多的基层填报企业来说,用户只需要数据填报、上报操作即可完成业务办理任务。 对于各级对采集指标需求不同、对分析要求高的社保部门,在手动设置上报对应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报表定制、下发、数据填报、接收、汇总和上报完成业务处理,并通过自定义分析表实现数据的利用。 可用空间。 2、操作系统:windows2000或以上(windows XP、windows vista、windows 200 3、windows7等均可);分辨率:1024*768及以上; 重要提示:使用windows2000的用户,还需要下载并安装XML解析器:msxml3.msi。

找到下载的安装程序setup.exe文件,鼠标双击运行: 点击“下一步”,继续; 可选择是否要更改目标文件夹,如不需修改,就点击“安装”,系统执行安装操作;重要提示:注意可用空间要大于所需空间。

劳动合同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书 甲方:佳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乙方: 性质:有限公司性别: 地址:岳池县九龙镇界牌村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乙方: 二〇一六年月日二〇一六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六年月日 四川省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

五、社会保险 第八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障费用;甲方支付80%社会保险费,乙方自付20%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第九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甲方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甲方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要辞工,需书面申请经公司人事部门批准同意方能离开。乙方不得擅自离岗。 八、其他 第十八条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双方协商签订的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保的通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五条[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六条[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单位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等; (三)职工名册及变化情况、每名职工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 (四)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准确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提出改正意见,退用人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第八条[延期申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九条[未申报基数核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代职工申报]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以个人身份(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下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个人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缴纳期限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真题

2012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第二部分理论知识 (26~125题,共100道题,满分为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26~85题,每题1分,共6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最恰当的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答案的相应字母涂黑) 26、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追求的目标是( )。 (A)利润最大化 (B)差额最小化 (C)效用最大化 (D)差额最大化 27、( )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按价格计算的货币价值总量。 (A)总需求 (B)国民净收入 (C)总供给 (D)国内生产总值 2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 )的性质。 (A)劳动法律事实 (B)劳动法律制度 (C)劳动法律事件 (D)劳动法律关系 29、( )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A)宪法(B)劳动法律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3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态是( )。 (A)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B)劳动合同关系 (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D)集体合同关系 31、在市场营销学中,市场是( )购买者需求的总和。 (A)显性和隐性 (B)男性和女性 (C)城市和农村 (D)现实和潜在 32、影响产业购买者购买决定的主要因素不包括( )。 (A)社会因素 (B)环境因素 (C)组织因素 (D)人际因素 33、( )包括行为者所处的各种环境和机遇,所从事的工作的特点和难度,以及工作与人的相互作用,他人对行为者的强制或约束、鼓励的作用等。

(A)知觉 (B)内因 (C)外因 (D)归因 34、在亨利·明茨伯格提出的经理角色理论中,管理者的角色不包括( )。 (A)决策类角色 (B)人际关系类角色 (C)信息类角色 (D)沟通协调类角色 35、基于“经济人”假说的管理是运用( )来调动人的积极性。 (A)物质刺激 (B)满足社会需要 (C)内部激励 (D)搞好人际关系 36、人力资源的( )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根本。 (A)技能开发 (B)创新能力 (C)培训开发 (D)管理能力 37、( )是岗位调查、岗位分析、岗位评价与岗位分类分级等项活动的总称。 (A)岗位研究 (B)工作研究 (C)工作分折 (D)定岗定员 38、被称为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纽带的是( )。 (A) 制度规划 (B) 人力资源规划 (C) 战略规划 (D) 工作岗位分析 39、以下不属于人力资源规划中费用规划内容的是( )。 (A)人力资源费用预算 (B)人力资源费用控制 (C)人力资源费用监督(D)人力资源费用结算 40、以下关于工作说明书和岗位规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工作说明书内容可繁可简 (B)岗位规范与工作说明书的一些内容有交叉 (C)岗位规范应从实际出发,设计出单位特色 (D)工作说明书是以岗位的“事”和“物”为中心 41、以下不属于企业定员的内部环境的是( )。 (A)考勤制度 (B)退职退休制度 (C)奖惩制度 (D)企业与员工具有双向选择权 42、采用按岗位定员的方法时,应考虑的内容不包括( )。 (A)看管岗位的负荷量 (B)生产班次及倒班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测试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测试题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填写在括号内)(30分,每题1分) 1、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时间的劳动合同。 A. 解除 B.续订 C.终止 D.中止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八十 4、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A.七日 B.十五日 C.一个月 D.三个月 5、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用工形式。 A.四二十四 B.四二十八 C. 六二十四 D.六二十八 6、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天。 A.5 B.10 C.15 D.20 7.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A.9 B.7 C.5 D.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为( )。 A.2% B.3% C.4% D.6% 9、对持《》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A.失业登记证 B.低保证 C.再就业优惠证 10、集体劳动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合同 A.企业 B.企业工会 C.企业主管部门 D.劳动部门。 11、劳动合同期限期完成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12、《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A.应当 B.不得。 13、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 )确认。 A.劳动合同鉴证部门 B.劳动监察部门 C.人民法院。 14、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类型,其中有一种类型叫做( ) . A.永久期限 B.长期期限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15、劳动者患( )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肝炎 B.肺结核 C.职业病 16、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 )。 A.70% B.80% C.90% 17、元旦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的工资报酬。 A.150% B.200% C.300% 18.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为(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19.企业在进行外部人力资源供给的预测时,应侧重于( ) A.关键人员 B.一般人员 C.临时工 D.一线工人 20.生产产品的有效作业时间是指( ) A.工人的纯工作时间 B.工人从上班到下班之间的时间 C.工人的准备时间、操作时间、吃饭、休息时间 D.工人在企业逗留的全部时间 21.在劳动过程中,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主要措施是( ) A.加强福利待遇 B.改善劳动条件 C.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D.保障劳动者权益 2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 A、50万 B、100万 C、150万 D、200万 23、劳务派遣公司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上的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 A、2年 B、3年 C、4年 D、1年 24、湖南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将云南来的一批员工派遣至珠海上班,这批员工享有的报酬和条件,按照() 标准执行。 A、湖南 B 云南C珠海 2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的权利 A、同工同酬 B、试岗而定 C、同工高薪 D、同工低酬 26、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A、临时性 B、辅助性 C、替代性 D、唯一性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 A、3小时 B、5小时 C、8小时 D、4小时 2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工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29、以下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A、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B、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C、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D、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0、下列哪些义务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 A、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C、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D、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1

社会保障-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红尘紫陌,有轰轰烈烈的昨日,也有平淡如水的今天。在生活平平仄仄的韵脚中,一直都泛着故事的清香,我看到每一寸的光阴都落在我的宣纸上,跌进每一个方方正正的小楷里,沉香、迷醉。 秋光静好,窗外阳光和细微的风都好,我也尚好。不去向秋寒暄,只愿坐在十月的门扉,写一阙清丽的小诗,送给秋天;在一杯香茗里欣然,读一抹秋意阑珊,依着深秋,细嗅桂花的香馥,赏她们的淡定从容地绽放。 听风穿过幽幽长廊,在平淡简约的人生中,把日子过成云卷云舒,行云流水的模样,过成一幅画,一首诗。有你,有我,有爱,有暖,就好。在安静恬淡的时光里,勾勒我们最美的今天和明天。 醉一帘秋之幽梦,写一行小字,念一个远方,痴一生眷恋。一记流年,一寸相思。不许海誓山盟,只许你在,我就在。你是我前世今生的爱,是刻在心头的一枚朱砂。 任由尘世千般云烟散尽,任由风沙凝固成沙漠的墙,你依然是我生命的风景。 人生苦短,且行且珍惜。十月如诗,就让我独醉其中吧!行走红尘,做最简单的自己。简单让人快乐,快乐的人,都是因为简单。心豁达,坦然,不存勾心斗角。从容面对人生,做最好的自己,巧笑嫣然,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那就做一朵花吧!优雅绽放,优雅凋落,不带忧伤,只记美好。 这个秋日,一切都很美,阳光浅浅,云舞苍穹,闲风淡淡。捡拾一片薄如蝉翼的枯叶,写着季节流转的故事,沉淀着岁月的风华。安静的享受生命途径上的一山一水。 执笔挥墨,耕耘爱的世界,轻声吟唱岁月安好,把一缕缕醉人的情怀,婉约成小字里的风月千里,泅成指尖上的浪漫和馨香。静立于秋光潋滟里,赏碧水云天,携来闲云几片,柔风几缕,缝进岁月的香囊里,将唯美雅致收藏,醉卧美好时光。 秋,是静美的,是收获的,是满载希望而归的季节。秋只因叶落,葳蕤消,花残瘦影,不免总给人一种无边萧瑟。 然而秋,也有秋的美。如黄巢《不第后赋菊》诗中有句: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是不是听起来特别霸道有味。 谁说秋实悲凉的,百花残了何妨?我菊正艳艳,香影欹满山。还有一句歌词叫:春游百花,秋有月。秋天的月,要比任何季节都美,都明亮,都让人迷恋陶然。 秋有赤枫把美丽的秋燃烧成通红火辣,秋有万千银杏如蝶,秋哪有萧索?秋一直很美,你可有发现美的眼睛呢? 每一个季节,都有着不同的旖旎。人生何尝不是如四季,有青春绝艳的花季,也有老骥伏枥的暮年。容颜老去,青春不复,所有的美好不会消失,一直珍藏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

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8-软件操作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SMIS20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SMIS2012 操作流程 一、基层单位(无下属单位)操作流程: 第一步:单位注册: 1、软件安装完成后,双击桌面上的软件图标,弹出下列单位注册框: 2、如上图所示,填写单位注册信息。其中: “报送级别”一栏,省直单位及设区市公务员局选择“C地市级、省本级”,市直单位及县级单位选择“D县级、市本级”; “单位编码”一栏,共需输入12位数字,前11位填写该单位填报人的手机号码,第12位可从0-9中任意选择。红色*项为必填项目。 3、单位注册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进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SMIS2012”软件界面。 第二步:接收报表结构: 1、点击“结构接收“按钮,弹出如下对话框:

点击“选择报表结构包“按钮,弹出下列对话框: 找到2012报表结构所在的文件路径位置,选中相应报表结构,点击“打开”,弹出下列对话框:

点击“接收”,弹出下列提示信息框: 点击“确定”,完成“报表结构”的接收。 第三步:数据填报: 1、点击“数据填报”,弹出下图:

在页面左边的报表包中选择本单位需填报的报表包,如“事业单位人员”或“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等,则右边界面出现相应的报表,如下图:

2、录入报表数据,点击。逐张报表填 写,直至整套报表填写完成。 4、整套报表填写完成后,点击“逻辑性审核”,根据系统提示进行错误检查,,直至全部数据校核通过为止。 第四步:生成上报文件 1、全部报表填写完毕并且校核通过后,在下列页面左侧选中需上报文件的单位: 2、如图中的“福州市公务员局”。点击右键,选择“整包上报”,弹出下列对话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09 【实施日期】2015.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 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9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综合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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