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对规制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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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现代行政法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行政机关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事务时,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以便能够灵活、高效地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

然而,这种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就可能被滥用,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成为了行政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行政程序作为一种重要的控制手段,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规则的总和。

它不仅是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保障,也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途径。

首先,行政程序通过明确的规则和步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了框架和界限。

在行政程序中,对于行政行为的启动、调查、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这些规定来行使权力。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包括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等。

这些程序要求限制了行政机关随意做出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和有序。

其次,行政程序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增强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民的参与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征之一。

通过行政程序,公民可以在行政机关做出决策的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听取和考虑这些意见。

例如,在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行为中,往往会通过公示、听证会等程序,让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这有助于避免行政机关片面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不公正的决定。

同时,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和依据,使公民能够了解行政机关做出决策的过程和理由,这对于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行政程序中的时限规定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拖延和滥用。

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做出,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

这一方面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无故拖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利用拖延时间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逃避责任。

论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论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 的范围内 , 基于行政 的 目 的, 自由斟酌 , 自由选择而做出一 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各
个 学者 的表述 中不难看 出: 他们对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内涵理 解 是一致的 , 即行政 主体在权限范 围内 , 政权力缺 乏羁 束 行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缺乏程序约束及 必要 的监督 下, 导致 了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 。其具 体表现在 :
性和缺陷又决定 了对其进行控制的必要 , 以达到行政 法治的 目的 。行政程序可 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 对行政 自由裁
量权 具有规 范、 均衡公正与效率的价值 , 对促进行政 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具有积极 的意 义。
关键词 : 行政程序 ; 行政 自由裁量权 ; 程序公正 ; 效率 中图分类号 : 7/1 文献标志码 : 文章编号:6 3 2 1 20 )5 04 - 2 D 33 A 17 — 9X(0 9 1— 2 8 0
象复杂多变 , 新事物 、 新现象层 出不 穷 , 限而 固定 的成文法 有 很难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 。同时 , 法治和高效 的原则又不容 放弃 , 要充分调动 执法者 的积极性 、 主动性 、 创造性 , 面对 复
政行为 : 1行 政许可行 为 ;2 行政保护 行为 。对此 二类行 () () 为, 有点 明文规定 了其时 限, 有点则没有明确的说 明 , 但无论 在任何的情况下 , 行政 主体都应该从效率 出发 , 及时 、 合理地 履行职责 , 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 在实践 中, 出于某种不正当动
杂多变 的社会现象作 出迅速的反应 , 就必须保证行政执 法者 在合法的前提下享有广泛的行政 自由裁量权 , 弥补成文法 的
收稿 日期 :0 9 2 1 20 - — 1 0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自由裁量权广泛的存在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活动中,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主张。

例如,在美国的一位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特定的职权以公平、公正的行为方式作出决定的权力。

现在普遍的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的作出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一种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就是赋予行政主体的一定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这就意味着行政主体不必完全地拘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格的规定。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以下的特征:1.从权力的来源上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由法律直接授予,即具有法定性。

由于我国行政法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等。

因而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比较广泛,可以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可以是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但是必须是能够根据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方法可以理解为是法律的授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是否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机关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选择。

2.从权力的特点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特定的自由性。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任意地行使,而是应该判断怎样的行使以及何时行使才能有效地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政决定。

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是拥有相对的自由,它也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多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制约。

(三)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的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自由的选择。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规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规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规范作者:杨洁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在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但若不对其加以合理的规范和控制,则会违背法治的精神。

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着手分析,探讨权力滥用的深层次原因,旨在提出有效的规范措施,以保证自由裁量权正当、合理行使。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界定,尽管表述有所差异,但有一些共同的基本要件:1、权力源于法律规定。

若没有法律的授权,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等同于人治,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2、权力行使的自主性。

尽管行政自由裁量权源于法律依据,但行政主体在行使过程中具有很大的自主性,自由裁量实施的方式、内容和时间。

3、行使原则: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程序法的要求,还必须合乎公共正当的目的要求。

合理性原则是更深层次的要求。

4、行使后果: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基于公共利益和法的精神,具有在法律范围和幅度内视具体情形而自行判断、选择最适当行为方式及内容的一种行政权力。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内在局限性、现代行政的特点以及对行政效率的价值追求,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一)法律规范的局限性。

法律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抽象性、概括性。

“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不能规定一切细节,把所有问题都包括进去。

”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不断变化的。

法律与社会现实有或大或小的脱节现象,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具有滞后性。

因此,政府不能机械地按照限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治理,而应在法律范围内灵活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执 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规制

行政执 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规制

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规制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行政执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行政裁量权作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其合理运用与有效规制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以及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行政裁量权,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和选择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法律往往无法对所有的行政事务做出详尽无遗的规定,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行政机关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处理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也可能带来诸多问题。

一方面,如果行政裁量权被滥用,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可能因为个人偏见、利益诱惑或者其他不当因素,对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给予悬殊的处罚结果,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如果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约束,可能导致公众对行政行为的预期不稳定,削弱政府的公信力。

为了规制行政裁量权,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应当尽可能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范围、条件和标准,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比如,在制定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时,应当明确规定各种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为执法人员提供具体的裁量指引。

同时,要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有据可依。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的内部监督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机关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定期的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行政裁量行为。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滥用行政裁量权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除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同样不可或缺。

司法审查是一种重要的外部监督方式。

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

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

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

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

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

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

行政法中自由裁量权

现代行政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实践证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确实对法治政府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因为自由裁量权存在着行使不当或被滥用的可能性,对行政主体而言,既要有所授权,又要有相应的控权,而要真正地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深刻地认识和分析。

一、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从法学意义上说,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从政治学意义上说,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

其存在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由于社会的剧变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任何一部法律,无论如何周密,都不可能穷尽规范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更不能规范未来的变化。

同时,从立法技术看,由于立法机关受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这就使法律规则不可能事无巨细、完备无遗。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恰恰可以弥补立法之缺陷。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发挥权力行使者的主观能动性现代行政涉及的问题不但面广量大,而且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专业性、技术性极强,而法律、法规是一般的、静态的规则,加之法律语言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特征,因此,法律只好规定一些原则、弹性条款,可供选择的措施以及上下活动的幅度等,以便于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于具体事实的过程中,凭借自己对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的理解,以及根据客观事实选择相应法律条款,在此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现代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行政事务繁杂,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能对复杂多变的行政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决断,以保持各种社会关系的连续性和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如美国学者古德诺所言,现代社会管理中许多事情必须留给行政人员去酌情处理,使行政机关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试论行政程序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




. 、 3 充分 保 障行 政 相 对人 的权 利 , 保 其 对 行 政 裁 量 权 的 使 用进 行 有 确
政 的 能动 性 , 高 行 政 效 率 。行 政 裁 量 权 是 现 代 行 政 权 不 断 扩 大 的 结 果 , 提
随着行政管理 的不断增强 , 既定法律的原则性 、 普适性规定难于适 应这种 变化, 行政裁量权就顺其 自然地在现代行政权中立足和发展。 二、 行政 裁 量 权 的滥 用 可 能 导 致 的 负 面 效 应 行政裁量权无沧是对于行政主体还 是对于行 政相对 人而言 , 犹如 都 把双刃剑下面列举几个滥用行政裁量权的主要负面效应。 1 滋 生腐 败 现 象 , 成 不 良社 会 风 气 , 长 官僚 作 风 和 特 权 思 想 。行 . 形 助 政 裁量 权 原 本 应 该 是 在 法 律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运 行 , 而 在 具 体 的 运 然 行 过 程 中行 政 主 体 可能 以行 政 裁 量 权 为 借 口 , 法 律 的 空 子 或 打 “ 边 钻 擦 球 ” 滥 用 职 权 , 取 私 利 , 致 大 量形 式 上合 法 , 实质 上 违法 的现 象 , , 谋 导 而 从 而形成腐败 。 有些行政裁量权则属于特殊机关 、 部门和行 业所独 占 , 具有垄 断性 , 从 而可以利用优越的条件获取形似合 法实为非法的利 益。 2 影响社会秩序稳定。滥用行政 裁量权会 造成行政 主体在处理 行政 . 事 务 具 有 极 大 随 意 性 , 政 行 为 反 复 无 常 、 形 式 主 义 、 利 寻 租 和 走 关 行 走 权 系等现象 。以至于形成不同情况 , 同对 待 ; 同情 况 , 同对待 的恶劣 相 相 不

工商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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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部门,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涉及众多的自由裁置权。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水平,今年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四个有机统一”的指导思想,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而自由裁置权则是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聚焦点。

因此,对该问题的探讨就很有必要。

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存在的意义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从而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效率是行政的生命,公正是行政的目标。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不可否认的现实意义:(一)保证行政效率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能够适应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

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置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二)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解决立法的普遍性与事件的个别性之间的矛盾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别,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程度的区别。

特别是涉及行政管理的领域,情况更是复杂。

因此,有关行政立法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往往只能规定一些原则,一些有弹性的条文,从而使行政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有利于行政机关因时因地因人地进行行政管理。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法学界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

文章首先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入手,探讨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

特别是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这就让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处于一种千头万绪的状态。

照目前的形势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和不断变化的行政事项,作出的规定往往并不完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述(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学者们的解释是不一样的。

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决定,从而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在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利。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定事实和法律,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类型,规模,权限等选择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点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选择权。

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了自由决定管理某项事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约束。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特殊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权裁量事项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复杂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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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对规制自由裁量权的意义目录前言 (2)1.行政程序的地位 (3)2.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规制的必要性 (3)2.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3)2.2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滥用 (4)3.行政程序对规制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4)3.1保证自由裁量权行使 (4)3.2限制自由裁量权滥用 (5)3.3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5)3.4衡平公正与效率 (6)参考文献 (8)前言行政程序(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

其在现代行政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现代司法制度也历来强调程序的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

但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

本文从具体制度出发,论述了行政程序在规制自由裁量权方面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程序自由裁量权规制1.行政程序的地位众所周知,行政程序在现代行政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行政法规范行政管理活动,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者给予法律补偿,其焦点在于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守的程序,是调整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原则与规则的总和,是规定行政权运行的方式、方法、步骤、空间时限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主体的行为程序法。

行政主体的行为具有权力的性质,根据行政法治原则,需要受到法律的调控和制约。

①行政程序对民主和效率具有双重保障功能,并且起着协调和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重要作用。

这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权实施过程中,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公民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显得较为弱小。

因此,为了在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设置一个缓冲地带,就需要在行政权实施过程中体现一定的民主精神和建立某种程序制约机制。

而另一方面,行政权的实施过程又是一个迅速的执法过程,违法行为应当尽快予以追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应当始终处于稳定的状态。

因此,行政程序又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的功能。

②2.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规制的必要性2.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作合理选择的权力。

”③有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块定以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④等等。

从各学者的表述中不难看出,他们对自由裁量权的实质理解是一致的,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①《行政法学》:P304-306,罗豪才,湛中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P229,张正钊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③《行政法学原理》:P258,P264,朱新力,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内,行政权力缺乏羁束性规定的情况下,便宜行使的权力⑤.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

但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

2.2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其它行政权一样,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产生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是积极地能动作用,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

正是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所执行的是国家意志,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力作用的方式具有强制性。

行政主体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执行、政令的畅通、公共利益的实现,就必须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迫使行政权力客体接受。

行政权力的这种强制力是以国家暴力的威慑作用作为后盾,以服从为前提的。

如果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一定范围和幅度以及诸如“行政合理”等原则时,在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跟不上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又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就可能会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此时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就极有可能受到侵害。

这就需要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规制,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3.行政程序对规制自由裁量权的意义3.1保证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实体法的意义主要在于确认法律上行政权的存在。

而在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行政程序法所规制的内容才是行政权行使的前提。

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是通过行政实体法加以确认,但是其实施的范围,具体情形却必须通过行政程序加以确认,否则,自由裁量权的实现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例如,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就规定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的五种情形所作出的不同处理。

这就体现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固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权力的行使范围和具体程序,是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确认的。

3.2限制自由裁量权滥用行政程序一旦设定并法律化后,一方面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享有者、行使者的行政主体在选择行为方式、方法及步骤时必须遵循程序之规定,即按行政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否则就要承担违反程序之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作为权利客体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主体按法定之程序顺序行为,从而从反方向督促行政主体合理行使自由裁员权。

行政程序的设定也可以预防行政主体滥用程序壁垒,拖延行政的行为发生,避免行政主体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行政权力客体的义务,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扼制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观随意性。

同样以我国《行政许可法》为例,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这同样是在规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

作为行政诉讼法核心制度之一的听证制度,使得公众可以对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加以监督,进而使得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特别是针对那些关系到民生问题的重大事项,更加谨慎小心的行使职权,使得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减到最低。

3.3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程序不仅对控制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起作用,而且也为行政相对人判断权利是否被侵犯、义务是否被加重提供依据。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势必作用于行政相对人,在理论上说,行政权力运行结果与行政权力本质是相适应的,即权力与权利是一致的。

但由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工作人员在认知能力与操作经验等方面有差异,决定了其所选择的手段、范围、方法等与相对人的客观事实不相适应,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存在潜在的被侵害性。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重要的标尺。

应该说,如何使行政相对人既懂得以实体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学会运用程序规则不使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义务不被加重,在我们这样一个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国家有着重要意义。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这一规定使得行政相对人能够清楚的了解行政机关的处罚是由,从而判断自己应如何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不平等性是行政法的一大特点,因此,就需要在程序上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更使得行政相对人了解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该如何采取救济的措施。

3.4衡平公正与效率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为行政效率所设置。

行政程序是行政自由裁量实现公正、公平的保障,“公平理念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更明确行政裁量的责任和意义,同时,在行政执法中的模糊界域刻画出一条相对明朗的基线,给现实的行政执法注入活力,也为行政裁量的合理化提供了一个价值尺度。

”⑥表现来看,要求行政主体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自由裁量,似乎是约束了行政主体的行为自由,拖延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的时间,降低了行政效率。

但从本质上分析,遵循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的提高是一致的。

现代社会行政事务繁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固然需要快速、及时。

但如果行政主体片面追求效率,不遵循法定化的公正程序,势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行政相对人定会行使救济权。

这样不但减损行政效能,而且还挫伤人民群众的参政积极性,这种所谓的效率也终将失去。

而通过正当性行政程序后,即使出现行政行为结果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或不能满足其要求,由于程序已给他们充分的自卫机会,行政主体作了充分的公正努力,行政相对人的不满情绪就会被淡化或消除,他们能给行政主体充分的理解,从而减少事后的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客观上提高了行政效率。

“实际上,行政法治,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三者是相统一的,有程序的效率,才是有保障的效率,才能实现有效率的法治。

”⑦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是行政信息公开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将对司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由上传至相关的网站,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车牌号码的查询了解自己违规的时间,地点,并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比起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虽然信息公开花去了一定的时间与资源,但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能够更加便利的了解到这些信息,节约了大量的时间,也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维护公正与效率的双赢之举。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对规制自由裁量权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保证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并衡平了公正与效率。

正如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所说:“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参考文献1.《行政法学》:罗豪才,湛中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张正钊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行政法学原理》:朱新力,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4.《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司久贵,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025.《行政法与行政程序》:黄贤宏,《江汉论坛》,1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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