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一、征缴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
二、征收管理1.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2.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关系,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3.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并接受监督。
三、征缴流程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审核,确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3.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确定的数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违规处罚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2.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强制征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个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缴费责任1.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责任,个人应当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2.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退费管理1.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需要退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提出退费申请。
2.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审核退费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3. 退费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3•【字号】湛府办[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0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湛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为契机,充分发挥地税、劳动保障、财政、工商、宣传、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体联动,全面推进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依法缴费工作,实现社保基金的良性运行。
二、目标任务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平衡,在计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工作。
具体任务为:湛江开发区按8%做实个人账户;麻章区、坡头区、东海岛试验区在按3%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力争按8%做实个人账户;市直和其余县(市、区)要保证基金当期收支平衡。
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增量为1.8亿元以上,扩面参保增量为7万人以上。
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县(市)如完成当年社保扩面征缴及清欠任务,在市级统筹后按年度决算新产生的基金缺口,按5:5的比例,由市级和县级分别承担;没有完成任务的,由各县(市)自行承担。
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从2006年5月起依法参保和缴费;对地方财政原拖欠的各项社保费,要列出年度补缴计划,逐步清偿。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湛府[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201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5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维护广大参保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用人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依法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统称社保费)的费款和滞纳金。
第二章欠费产生第三条欠费的产生,有如下三方面:(一)用人单位已自行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二)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保登记、申报,但未依法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社保费。
(三)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并传递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第四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在申报缴款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其应征社保费。
第三章欠费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直接送达、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报催缴,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附件1),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
对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2a10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59.png)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个人),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原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潮府办[1997]10号)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央、省属单位除参加省行业统筹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实行按综合费率20%征缴,其中养老保险17%(含个人8%);失业保险2%(含个人1%);工伤保险1%。
综合费率每年视收支情况作相应调整。
医疗保险费仍按原规定征缴。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
社会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综合平衡使用。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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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等(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所有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个人,但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全责征收,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每月须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并及时将情况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税务机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12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2.09.29【实施日期】2002.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断增多。
目前,全国己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体现了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税务机关的高度信任和充分肯定。
最近,国务院领导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问题作出明确指示,要求税务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动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为实现“两个确保”提供有力资金保障,现就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应对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确保”的首要前提。
因此,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深化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税务机关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出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
同时,由于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使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湛府[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通知(湛府〔2010〕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责任,增强地方职能部门工作合力,提高社会保险服务管理水平,决定对现行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由市级垂直管理调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属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体制调整总体原则(一)保持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统一社会保险政策,实行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分级建账。
(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建制下放,包括人、财、物的管理职能。
现有核定的人员编制不减,按2010年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下划。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地管理后,现有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实行5年过渡,过渡期内保持现行标准不降低。
二、体制调整主要内容(一)机构设置。
取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分局,将现行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改设为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归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接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组织指导和监督,经费独立核算,其中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社保分局合并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县(市、区)分局人、财、物及管理职能一并相应划归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基金核算与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各社会保险项目基金征缴额按规定全部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规定上缴省、市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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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7.30
【实施日期】200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和《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粤劳社[2001]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局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于每年3月─5月,以上年度申报人个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抄报地方税务机关。
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
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和缴费情况如有变动,应于当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资料同时报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
资上下限、参保条件及适用费率等是否符合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并进行登记和汇总各单位、各险种的申报缴费资料,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应缴费详细资料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见附件2),以书面或软盘的形式送相应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每月10前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
将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填制清单或汇总缴款书,及时划解财政专户。
地方税务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征收并划解入财政专户和过渡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