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纠纷案例与实务(附PPT)
商业保理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服装制造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贸易公司。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甲公司面临应收账款回款慢的问题,严重影响公司资金周转。
为解决这一问题,甲公司与丙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丙”)达成合作意向,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二、案例概述甲公司将其应收乙公司的服装销售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相应的预付款,并在乙公司支付货款后,丙公司从甲公司应收乙公司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及保理费用。
在此过程中,甲、乙、丙三方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
三、案例争议1. 争议焦点一:应收账款转让是否有效?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丙公司,未经过其同意,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
2. 争议焦点二:丙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认为,根据《商业保理合同》,其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四、案件审理1.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且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应收账款转让有效。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根据《商业保理合同》的约定,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因此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五、案例评析1.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商业保理方式解决了应收账款回款慢的问题,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
同时,丙公司作为商业保理公司,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甲公司提供了便利。
2. 在商业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是核心环节。
商业保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进行保理融资。
合同约定,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应收账款明细表提交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明细表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支付融资款项。
如甲方未按约定提交明细表或提交的明细表与实际不符,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融资款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于2019年5月5日提交了当月应收账款明细表,但乙方在收到明细表后未进行审核,也未支付融资款项。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支付融资款项,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方遂于2019年6月5日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方支付融资款项及逾期利息。
乙方未予理睬。
甲方于2019年7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乙方支付融资款项人民币XX万元;2. 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XX万元;3. 乙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交应收账款明细表的义务?2. 乙方是否应当支付融资款项及逾期利息?三、法院判决1. 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交应收账款明细表的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应收账款明细表提交给乙方。
本案中,甲方于2019年5月5日提交了当月应收账款明细表,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甲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交应收账款明细表的义务。
2. 乙方是否应当支付融资款项及逾期利息?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收到明细表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支付融资款项。
本案中,乙方在收到明细表后未进行审核,也未支付融资款项。
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乙方应当支付融资款项及逾期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1. 乙方支付融资款项人民币XX万元;2. 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XX万元;3. 乙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商业保理合同中的法律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甲方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交应收账款明细表的义务,以及乙方是否应当支付融资款项及逾期利息。
国内保理案例分析ppt课件

自营贷款
余额
比年初%
工行
39101.46
11.66
中行
23363.84
17.30
招商
6632.63
18.10
浦发
5442.34
18.08
民生
5283.61
18.71
中信
5669.36
22.36
兴业
3919.98
23.02
深发
2164.10
18.71
交行
9941.96
17.92
农行
34601.67
10.81
案例启示
以买方为核心的保理业务另一典型特征 核心客户不配合怎么办?
1.提高对供应商的要求 2.加强业务跟踪管理 营销措施启示 1.分解式营销(纸箱、电子元件等) 2.分散议价/集中议价(美的)
案例三:上海辛辰商贸有限公司
洽洽瓜子在上海食品 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及 竞争力。市场销售风险 相对较低。
34643.84 4219.12
24318.06
5657.02 1038.36
4608.93 470.51
4474.47 333.28
5355.19 457.31
3172.12
72.99
1821.81 164.73
2597.67 244.54
6632.25
11%
18% 10% 7% 9% 2% 9% 9%
1346.84 2170.93 1665.13 1297.32 1040.1 1719.07 859.54 1012.8 1009.09 1990.38
314.01 740.97 548.93 917.42 05年597.13 1079 523.38 565.54 635.93 1417.88
商业保理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科技公司的应收账款规模逐年增加,对公司的资金周转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优化资金结构,科技公司于2018年与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将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进行保理融资。
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将其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由保理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融资款800万元。
合同还约定,如客户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保理公司有权向科技公司回购该应收账款,并要求科技公司承担回购责任。
然而,由于客户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债务。
2020年,客户宣告破产,科技公司无法收回应收账款。
保理公司遂依据《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约定,要求科技公司回购该应收账款,并支付回购款及逾期利息。
科技公司认为,保理合同中关于回购条款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拒绝回购应收账款。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应收账款保理合同》中关于回购条款的无效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应收账款保理合同》中关于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2. 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回购责任;3. 保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客户破产的风险。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收账款保理合同》中关于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
1. 关于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是科技公司、客户和保理公司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至于回购条款,其属于合同中的一项约定,双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约定回购条件。
因此,回购条款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2.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回购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约定,如客户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保理公司有权要求科技公司回购该应收账款。
保理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6年,贸易公司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贸易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贸易公司决定将应收账款1000万元转让给某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并由保理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双方签订了一份《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支付货款后,取得对供应商的追索权。
合同还约定,贸易公司应保证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如供应商无法按时付款,贸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7年,供应商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保理公司遂向贸易公司发出追索通知,要求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贸易公司认为,其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贸易公司是否已将应收账款合法转让给保理公司?2. 保理公司是否取得对供应商的追索权?3. 贸易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贸易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根据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已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因此保理公司取得对供应商的追索权。
关于贸易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贸易公司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但根据合同约定,贸易公司仍应保证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在本案中,供应商无法按时付款,贸易公司未能履行保证义务,因此贸易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贸易公司应向保理公司支付货款1000万元。
2. 贸易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保理公司支付相应的追索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应收账款保理法律实务中的多个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本案中,贸易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
保理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企业间的信用交易越来越普遍。
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促进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将卖方的应收账款购买下来,为卖方提供资金支持,并负责管理、催收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然而,在保理业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保理法律服务案例的分析,探讨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某外商(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卖方将一批货物出口至买方所在国。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货款支付期限为60天。
卖方在货物出口后,向买方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买方。
然而,在信用证到期后,买方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卖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保理商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保理商在审核卖方提供的资料后,同意购买该笔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在保理商购买应收账款后,买方仍未支付货款。
保理商遂向卖方催收,但卖方以买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卖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理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保理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买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四、案例分析1. 保理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理商在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卖方负有妥善管理、催收和风险控制等义务。
在本案中,保理商在购买应收账款后,多次向卖方催收,但买方仍未支付货款。
因此,保理商已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2. 买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卖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买方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卖方未能提供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其次,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了解到买方的信用状况,但仍然与买方签订了合同。
工程合同纠纷处理PPT课件

xi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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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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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由于被告推延开工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延期施工并遇 人工、材料费价格上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依据合同
约定,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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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延开工,是被告方原因引起的,系被告方违约行为 。
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份协议书 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但由 于该工程位置不符合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 撤销;由于工程位置移动,被告重新设计施工图纸,新 的施工图纸到2002年12月才出来。因此,该工程拖延6 个月后才开工是事实,且导致延期开工的原因在被告方
3/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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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点总结
本案属于合同条款不全 ,约定不明确引起的合同纠纷。《合同法》中规定,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 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付款和结算、竣 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双方相互协作、违约等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 往往因繁琐而把一些条款没有写入合同。该案即是典型案例。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双方在第11条开工及延期开工第11·2款中约定:因发包人 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通 知承包人,推延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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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为工程推迟开工,引发的人工、机械 现场窝工损失赔偿,与因推迟工程开工、承 包人在施工期间恰遇人工、材料费上涨、而 引发的经济损失,是两个不同的索赔项目,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 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 分。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 偿。
商业保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被告: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保理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进出口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7年5月,保理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进出口公司将销售给第三方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
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按照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按期支付了约定的融资利息。
然而,在2018年3月,进出口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保理公司融资利息。
随后,保理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出口公司支付融资利息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合同的效力问题;2. 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3. 进出口公司是否应支付融资利息及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1. 合同的效力问题进出口公司辩称,合同中约定的融资利息过高,违反了公平原则,故合同无效。
保理公司则认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自愿签订,应认定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合同有效。
2. 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进出口公司辩称,应收账款转让未经客户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收账款转让无效。
保理公司则认为,应收账款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且已通知客户,应收账款转让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本案中,保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进出口公司,并通知了客户,故应收账款转让合法有效。
3. 进出口公司是否应支付融资利息及违约金进出口公司辩称,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融资利息,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保理公司则认为,进出口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融资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出口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